支持“毒丸”理论的方面则指出,公司的存在并不是只为了股东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大的公司不能在随时出售自己的状态下正常运作。如果在这种状态下运营公司,那么这家公司所有股东的成本将会超过那些能够成功抵御恶意收购的公司股东的成本,尤其是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市场效率理论与并购法律的控制是没有关系的。他们指出,市场无效的情况是存在的。股票价格并不总是能反映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
他们还认为,市场效率理论的基本假设是,股东对要约收购的反应是在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他们的决定合理地反映了所有股东的利益。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要约收购同自由投票是两回事,两者在作用上是不同的。因为,是否出售自己的股票的决定是有经济风险和利害关系的。在不知道其他股东是否出售他们的股票的时候,一个不知情的股东可能会被迫出售自己的股票。另外,支持反兼并策略的人也指出,很多的恶意收购是机会主义者企图低价购买公司的资产。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收购对经济是有益的。另外,认为董事会是自利的这一观点也缺乏证据。
实际上,正如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一样,“毒丸”的存在本身就证明市场是需要它的。并且它的存在与并购并非是绝对矛盾的。也就是说,“毒丸”及其类似的反并购策略和并购,在市场上是可以并存的。所谓有矛就有盾。我们会发现,在某些案例中,并购会产生最好的结果,而另一些案例则证明只有击退恶意收购者才能保护股东的利益。而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ies】表明,争论的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彻底击退对手。一位研究者调查了20年来有关“毒丸”的研究证据,他惊讶地发现,尽管金融经济学家对“毒丸”进行了五十多个实证研究,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却从未做过任何此类研究。在过去的实证研究中,市场价格也并没有显示出对目标公司的防御策略强烈的持续的反应。专门研究代理成本和管理层防御措施的理论所预言的其他结果也没有在这些实证研究中被发现。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版的关于“毒丸”的实证研究为后来的此类研究设定了基调,尽管之后的研究有的积极,有的中立,有的从理论层面出发,有的是实证主义研究。与传统的法律学术观点形成对比的是,对于过去20年来有关“毒丸”研究的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明显支持或削弱防御措施的证据,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这些研究都缺乏对防御措施在操作时如何发挥作用的专业分析。并且,这些研究也没有考虑“影子毒丸”【shadow pill】的存在。“影子毒丸”指上市公司有能力在恶意收购者成功收购前通过“毒丸”计划。因此,研究的结果缺乏说服力和不一致性。另外,各种反收购策略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性也是导致无法明晰“毒丸”利弊的原因。
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反并购和并购在市场机制下的博弈能够为股东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为股东创造利益。如果非要消灭其中一方,比如取消“毒丸”,那么平衡和制约就被破坏了。试想,一家公司随时处于可能被收购的境地,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最基本的稳定性,谁还会去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考虑?也许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市场效率能够发挥作用,那么并购和反并购的互相制衡不正好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吗?
另外,在比较成熟的美国市场之外,日本也正在努力引进“毒丸”。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和经济全球化以及公司法的改革,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毒丸”也已成为股东们的选择。
“毒丸”走进中国
作为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盛大对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门户网站之一的新浪虎视眈眈,欲将其收入囊中,令新浪大为恐慌,抛出了中国并购史上首例“毒丸计划”。
2005年2月18日,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纳斯达克代码:SNDA】及其某些关联方向美国证监会提交了13-D表备案,披露其已拥有新浪已发行普通股19.5%的股权。鉴于这一举动及其他因素,新浪公司决定采纳购股权计划,以保障公司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按照该计划,于股权确认日【预计为2005年3月7日】当日记录在册的每位股东,均将按其所持的每股普通股而获得一份购股权。
在购股权计划实施的初期,购股权由普通股股票代表,不能于普通股之外单独交易,股东也不能行使该权利。
只有在某个人或团体获得10%或以上的新浪普通股或是达成对新浪的收购协议时,该购股权才可以行使,即股东可以按其拥有的每份购股权购买等量的额外普通股。盛大及其某些关联方目前的持股已超过新浪普通股的10%,而购股权计划允许其再购买不超过0.5%的新浪普通股,其他股东不能因盛大及其关联方这一0.5%的增持而行使其购股权。
一旦新浪10%或以上的普通股被收购【就盛大及其某些关联方而言,再收购新浪0.5%或以上的股权】,购股权的持有人【收购人除外】将有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公司的普通股。如新浪其后被收购,购股权的持有人将有权以半价购买收购方的股票。每一份购股权的行使价格是150美元。
在一般情况下,新浪可以以每份购股权0.001美元或经调整的价格赎回购股权,也可以在某位个人或团体获得新浪10%或以上的普通股以前【或其获得新浪10%或以上普通股的10天之内】终止该购股权计划。
新浪将就该购股权计划向美国证监会提交8-K表备案,该表将包括关于购股权计划具体条款更为详尽的信息,公众可以在美国证监会的网站【www.sec.gov】上查阅。在购股权计划中的股权确认日之后,新浪将向每位股东发送一封信函,进一步详述购股权计划的细节。
新浪公司采用“毒丸”的声明见附录。
“毒丸”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参见Martin Lipton,Pills,Polls,and Professors Redux,69 U.Chi.L.Rev.1037【2002】.William T.Allen and Jack B.Jacobs and Leo E.Strine,Jr.The Great Takeover Debate:A Meditation on Bridging the Conceptual Divide,69 U.Chi.L.Rev.1067,【2002】.关于80年代的收购浪潮见Science,vol.249,pp.745-749,【1990】.另见Michael C.Jensen,Takeovers:Their Causes and Consequences,pp.21-48,【1988】.
Quickturn Design Systems,Inc.v.Shapiro,721 A.2d 1281【Del.1998】.
Carmody v.Toll Brothers,Inc.723 A.2d 1180【Del.Ch.1998】.
Ga.Code Ann.14-2-624【d】【2003】;Invacare Corp.v.Healthdyne Techs.,Inc.,968 F.Supp.1578,1582【N.D.Ga.1997】.
15 Pa.Cons.Stat.Ann.2513【West 1995】;AMP Inc.v.Allied Signal Inc.,No.98-4405,1998 U.S.Dist.LEXIS 15617,at 34-35【E.D.Pa.Oct.8,1998】.
Va.Code Ann.13.1-646【B】【Michie 1999】;Chesapeake Corp.v.Shore,771 A.2d 293,303【Del.Ch.2000】【“As a Virginia corporation,Chesapeake is authorized to-and does-have in place iron-clad defenses,including a so-called ”dead-hand poison pill“ and a staggered board.”】.
Md.Code Ann.,Corps.& Ass'ns 2-201【c】【2】【ii】【Supp.2002】【allowing the board to limit the power of future directors to vote for redemption,modification,or termination of a pill for up to 180 days】.
Guhan Subramanian,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akeover Defenses,113 Yale L.J.621【2003】.
参见本书第179页脚注②。
Frank H.Easterbrook & Daniel R.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168-74【1991】.
John C.Coates IV,Takeover Defenses in the Shadow of the Pill:A Critique of the Scientific Evidence,79 Tex.L.Rev.271【2000】.
参见本书第180页脚注⑤。
William B.Chandler III,Hostile M & A and the Poison Pill in Japan:A Judicial Perspective,2004 Colum.Bus.L.Rev.4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