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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试(16PF)

编号:姓名:性别:年龄:测试日期:

指导语: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试包括一些有关个人兴趣与态度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对问题的回答自然不同。这些问题要求您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回答,不要去猜测怎样才是正确的回答,因为这里不存在正确或错误的回答。您只需将问题的意思看懂了就迅速作答,而且每个问题都要回答。

本测验共有187道题,每道题有三个选择,请将您的选择标记在答卷纸上。作答时请注意下列四点:

1.请不要费时斟酌,全部问题最好在45分钟内完成。

2.尽量避免如“介于A与C之间”或“不甚确定”这样的中性答案。

3.请不要遗漏,务必对每一个问题作答。虽然有些问题似乎不符合您,有些问题又似乎涉及隐私,但本测验的目的在于比较您的兴趣和态度,希望您真实作答。

4.坦白表达自己的兴趣与态度,不必顾虑其他人的意见与立场。

开始作答:

1.我很明白本测验的说明()。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2.我对本测验的每个问题都会按照自己的真实情况作答()。

A。是的 B。不一定 C。不同意

3.有度假机会时,我会()。

A。去一个繁华的都市 B。介于A与C之间 C。闲居清闲而偏僻的郊区

4.我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困难()。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5.即使是关在铁笼内的猛兽,我见了也会惴惴不安()。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6.我总避免批评别人的言行()。

A。是的 B。有时如此 C。不是的

7.我的思想似乎()。

A。走在时代前面 B。不太一定 C。正符合时代

8.我不擅长说笑话、讲故事()。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9.当我看到亲友邻居争执时,我总是()。

A。任其自己解决 B。置之不理 C。予以劝解

10.在社交场合中,我()。

A。谈吐自然 B。介于A与C之间 C。退避三舍,保持缄默

11.我愿做一名()。

A。建筑工程师 B。不确定 C。社会科学的教员

12.阅读时,我宁愿选读()。

A。著名的宗教教义 B。不确定 C。国家政治组织的理论

13.我相信许多人都有些心理不正常,但他们都不愿意这样承认()。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4.我所希望的结婚对象应擅长交际而无须有文艺才能()。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5.对于头脑简单和不讲理的人,我仍然能待之以礼()。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受人侍奉时我常感到不安()。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7.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后,我比平常人需要更多的休息才能恢复工作效率()。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半夜醒来,我会为种种忧虑而不能再入眠()。

A。常常如此 B。有时如此 C。极少如此

19.事情进行不顺利时,我常会急得掉眼泪()。

A。从不如此 B。有时如此 C。时常如此

20.我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不应当受传统礼教的束缚()。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21.我对于人或事物的兴趣都很容易改变()。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22.筹划事务时,我宁愿()。

A。和别人合作 B。不确定 C。自己单独进行

23.我常会无端地自言自语()。

A。常常如此 B。偶然如此 C。从不如此

24.无论工作、饮食或者出游,我()。

A。很匆忙,不能尽兴 B。介于A与C之间 C。很从容不迫

25.有时我会怀疑别人是否对我的言谈真正有兴趣()。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26.在工厂中,我宁愿负责()。

A。机械组 B。介于A与C之间 C。人事组

27.阅读时,我宁愿选读()。

A。太空旅行 B。不太确定 C。家庭教育

28.下列三个字中哪个字与其他两个字属于不同类别()。

A。狗 B。石 C。牛

29.如果我能重新做人,我要()。

A。把生活安排得和以前不同B。不确定

C。生活得和以前相仿

30.在我的一生中,我总能达到我所预期的目标()。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31.当我说谎时,我总觉得内心不安,不敢正视对方()。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32.假使我手持一支装有子弹的手枪,我必须取出子弹后才能心安()。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33.朋友们大都认为我是一个说话风趣的人()。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34.如果人们知道我的内心世界,他们会感到惊讶()。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35.在社交场合中,如果我突然成为众人所注意的中心,我会感到局促不安()。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36.我总喜欢参加规模庞大的聚会、舞会和公共集会()。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37.在下列工作中,我喜欢的是()。

B。音乐B。不一定 C。手工

38.我常常怀疑那些过于友善的人的动机是否善良()。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39.我宁愿自己的生活像()。

A。一个艺人或博物学家B。不确定

C。会计师或保险公司的经纪人

40.目前世界所需要的是()。

A。多产生一些富有改善世界计划的理想家B。不确定

C。脚踏实地的可靠公民

41.有时候我觉得我需要做剧烈的体力活动()。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42.我愿意与有礼貌有教养的人来往,而不愿意和粗鲁野蛮的人为伍()。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43.在处理一些必须凭借智慧的事务中,我的父母的确()。

A。较一般人差 B。普通 C。超人一等

44.当上司(或教师)召见我时,我()。

A。总觉得可以趁机会提出建议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45.假使薪俸优厚,我愿意专任照料精神病人的职务()。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46.看报时,我喜欢读()。

A。当前世界基本社会问题的辩论B。介于A与C之间

C。地方新闻的报道

47.我曾担任过()。

A。一般职务 B。多种职务 C。非常多的职务

48.逛街时,我宁愿观看一个画家写生,而不愿意听人家的辩论()。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49.我的神经脆弱,稍有刺激的声音就会使我胆战心惊()。

A。时常如此 B。有时如此 C。从未如此

50.我在清晨起身时,就常常感到疲乏不堪()。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51.我宁愿是一个()。

A。管森林的工作人员 B。不一定 C。中小学教员

52.每逢年节或亲友生日,我()。

A。喜欢互相赠送礼物 B。不太确定 C。觉得交换礼物是麻烦事

53.下列数字中,哪个数字与其他两个数字属于不同类别()。

A。 5 B。2 C。7

54.猫与鱼就如同牛与()。

A。牛乳 B。牧草 C。盐

55.在做人处事的各个方面,我的父母很值得敬佩()。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56.我觉得我有一些别人所不及的优良品质()。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57.只要有利于大家,尽管别人认为卑贱的工作,我也乐而为之,不以为耻()。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58.我喜欢看电影或参加其他娱乐活动()。

A。每周一次以上(比一般人多)

B。每周一次(与普通人相似)

C。偶然一次(比通常人少)

59.我喜欢从事需要精密技术的工作()。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0.在有思想、有地位的长者面前,我总较为缄默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1.就我来说,在大众前演讲或表演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2.我宁愿()。

A。指挥几个人工作 B。不确定 C。和团体共同工作

63.纵使我做了一件贻笑大方的事,我也仍然能够将它淡然忘却()。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4.没有人会幸灾乐祸地希望我遭遇困难()。

A。是的 B。不确定 C。不是的

65.堂堂男子汉应该()。

A。考虑人生的意义 B。不确定 C。不是的

66.我喜欢解决别人已弄得一塌糊涂的问题()。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7.我十分高兴的时候总有“好景不长”之感()。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8.在一般困难处境下,我总能保持乐观()。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69.迁居是一件极不愉快的事()。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70.在我年轻的时候,如果我与父母的意见不同,我经常()。

A。坚持自己的意见 B。介于A与C之间 C。接受他们的意见

71.我希望我的爱人能够使家庭()。

A。有其本身的欢乐与活动B。介于A与C之间

C。成为邻里社交活动的一部分

72.我解决问题多数依靠()。

A。个人独立思考 B。介于A与C之间 C。与人互相讨论

73.需要当机立断时,我总()。

A。镇静地运用理智B。介于A与C之间

C。常常紧张兴奋,不能冷静思考

74.最近,在一两件事情上,我觉得自己是无辜受累()。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75.我善于控制我的表情()。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76.如果薪俸相等,我宁愿做()。

A。一个化学研究师 B。不确定 C。旅行社经理

77.“惊讶”与“新奇”犹如“惧怕”与()。

A。勇敢 B。焦虑 C。恐怖

78.下列三个分数中,哪一个与其他两个属不同类别()。

A。 3/7 B。3/9 C。3/11

79.不知什么缘故,有些人故意回避或冷淡我()。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80.我虽善意待人,却得不到好报()。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81.我不喜欢那些夜郎自大,目空一切的人()。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82.和一般人相比,我的朋友的确太少()。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83.出于万不得已时,我才参加社交集会,否则我总设法回避()。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84.在服务机关中,对上级的逢迎得当,比工作上的表现更为重要()。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85.参加竞赛时,我看重的是竞赛活动,而不计较其成败()。

A。总是如此 B。一般如此 C。偶然如此

86.我宁愿我所从事的职业有()。

A。固定收入

B。薪资高低能随我工作的表现而随时调整

C。介于A与B之间

87.我宁愿阅读()。

A。军事与政治的事实记载B。不一定

C。一部富有情感与幻想的作品

88.有许多人不敢欺骗或犯罪,主要原因是怕受到惩罚()。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89.我的父母(或保护人)从未很严格地要我事事顺从()。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90.百折不挠、再接再厉的精神似乎完全被现代人忽视了()。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91.如果有人对我发怒,我总()。

A。设法使他镇静下来 B。不太确定 C。也会恼怒起来

92.我希望大家都提倡()。

A。多吃水果以避免杀生 B。不一定 C。发展农业,消灭病虫害

93.无论在极高的屋顶上或极深的隧道中,我很少觉得胆怯不安()。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94.我只要没有过错,不管人家怎样归咎于我,我总能心安理得()。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95.凡是无法运用理智来解决的问题,有时就不得不靠权力来处理()。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96.我十六七岁时与异性朋友的交往()。

A。极多 B。介于A与C之间 C。不很多

97.我在交际场所是一个活跃分子()。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98.在人声嘈杂中,我仍能不受影响,专心工作()。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99.在某些环境下,我常因困惑引起幻想而将工作搁置下来()。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00.我很少用难堪的话去中伤别人的感情()。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01.我更愿意做一名()。

A。商店经理 B。不确定 C。建筑师

102.“理不胜辞”的意思是()。

A。理不如辞 B。理多而辞寡 C。辞藻丰富而理由不足

103.“锄头”与“挖掘”犹如“刀子”与()。

A。雕刻 B。剖切 C。铲除

104.我常横穿街道,以回避我不愿招呼的人()。

A。很少如此 B。偶然如此 C。经常如此

105.在我倾听音乐时,如果人家高谈阔论()。

A。我仍然能够专心听,不受影响 B。介于A与C之间

C。我会因不能专心欣赏而感到恼怒

106.在课堂上,如果我的意见与教师不同,我常()。

A。保持缄默 B。不一定 C。当场表明立场

107.我和异性朋友交谈时,竭力避免涉及有关“性”的话题()。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08.我待人接物的确不太成功()。

A。是的 B。不尽然 C。不是的

109.每当考虑困难问题时,我总是()。

A。一切都未雨绸缪 B。介于A与C之间 C。相信到时候会自然解决

110.我所结交的朋友中,男女各占一半()。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11.我宁可()。

A。结识很多的人 B。不一定 C。维持几个深交的朋友

112.我宁为哲学家,而不做机械师()。

A。是的 B。不确定 C。不是的

113.如果我发现某人自私不义,我总不计一切指责他的弱点()。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14.我善用心机去影响同伴,使他们能协助实现我的目标()。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15.我喜欢做戏剧、音乐、歌剧等新闻采访工作()。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16.当人们赞扬我时,我总觉得不好意思()。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17.我以为现代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政治纠纷 B。不太确定 C。道德标准的有无

118.我有时会无故地产生一种面临横祸的恐惧()。

A。是的 B。有时如此 C。不是的

119.我在童年时,害怕黑暗的次数()。

A。极多 B。不太多 C。没有

120.黄昏闲暇,我喜欢()。

A。看一部历史探险影片 B。不一定 C。读一本科学幻想小说

121.当人们批评我古怪时,我觉得()。

A。非常气恼 B。有些动气 C。无所谓

122.在一个陌生的城市找住址时,我经常()。

A。向人询问 B。介于A与C之间 C。参考市区地图

123.当朋友声明他要在家休息时,我总是设法怂恿他同我一起到外面游览()。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24.在就寝时,我()。

A。不易入睡 B。介于A与C之间 C。极容易入睡

125.有人烦扰我时,我()。

A。能不露声色B。介于A与C之间

C。要说给别人听,以泄气愤

126.如果薪酬相等,我宁愿做一个()。

A。律师 B。不确定 C。飞行员或航海员

127.时间永恒是比喻()。

A。时间过得很快 B。忘了时间 C。光阴一去不复返

128.下列三项记号中,哪一项应紧接0000-000-()。

A。-0- B。 00- C。0——

129.在陌生的地方,我仍能清楚地辨别东西南北的方向()。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30.我的确是比一般人幸运,因为我能从事自己所喜欢的工作()。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31.如果我急于想借用别人的东西而物主恰又不在,我认为不告而取亦无大碍()。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32.我喜欢向友人追述一些以往有趣的社交经验()。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33.我更愿意做一名()。

A。演员 B。不确定 C。建筑师

134.工作学习之余,我总要安排计划,不是时间浪费()。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35.与人交际时,我常会无端地产生一种自卑感()。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36.主动与陌生人交谈()。

A。是一桩难事 B。介于A与C之间 C。毫无困难

137.我喜欢的音乐,多数是()。

A。轻快活泼 B。介于A与C之间 C。富于感情

138.我爱做“白日梦”(即完全沉浸于幻想之中)()。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39.未来二十年的世界局势定将好()。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40.童年时,我喜欢阅读()。

A。战争故事 B。不确定 C。神仙幻想故事

141.我素来对机械、汽车、飞机等有兴趣()。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42.我愿意做一个缓刑释放罪犯的管理监视人()。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43.人们认为我只不过是一个能苦干,稍有成就的人而已()。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44.在逆境中,我总能保持精神振奋()。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45.我以为人工节育是解决世界经济与和平问题的要诀()。

A。是的 B。不大确定 C。不是的

146.我喜欢独自策划,避免人家的干涉和猜疑()。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47.我相信上司不可能没有过错,但他仍有权做当权者()。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48.我总设法使自己不粗心大意,忽略细节()。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49.与人争辩或险遭事故后,我浑身发抖,精疲力竭,不能安心工作()。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50.没有医生处方,我从不乱用药()。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51.为了培养个人的兴趣,我愿意参加()。

A。摄影组 B。不确定 C。辩论会

152.星火燎原对等于姑息()。

A。同情 B。养奸 C。纵容

153.“钟表”与“时间”犹如“裁缝”与()。

A。西装 B。剪刀 C。布料

154.生动的梦境常常滋扰我的睡眠()。

A。时常如此 B。偶然如此 C。从未如此

155.我过去曾撕毁一些禁止人们自由的布告()。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56.在一个陌生的城市中,我会()。

A。到处闲游 B。不确定 C。避免去较不安全的地方

157.我宁愿服饰素洁大方,而不愿惹人注目()。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58.黄昏时,安静的娱乐远胜过热闹的宴会()。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59.我常常明知故犯,不愿意接受好心的建议()。

A。经常如此 B。偶然如此 C。从不如此

160.我总把“是非”、“善恶”作为判断或取舍的原则()。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1.我工作时不喜欢有许多人在旁参观()。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2.故意去为难一般有教养的人,如医生、教师等人的尊严,是一件有趣的事()。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3.在各种课程中,我较喜欢()。

A。语文 B。不确定 C。数学

164.那些自以为是、道貌岸然的人使我生气()。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5.与平常循规蹈矩的人交谈()。

A。颇有兴趣,亦有所得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6.我喜欢()。

A。有几个有时对我很苛求而富有感情的朋友

B。介于A与C之间

C。不受别人的牵涉

167.如果做民意投票时,我宁愿投票赞同()。

A。切实根绝有生理缺陷者的生育B。不确定

C。对杀人犯判处死刑

168.我有时会无端地感到沮丧痛苦()。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69.当我与立场相反的人辩论时,我主张()。

A。尽量找出基本观点的差异

B。不一定

C。彼此让步以解决矛盾

170.我一向重感情而不重理智,因此我的观点常动摇不定()。

A。是的 B。不常如此 C。不是的

171.我的学习多赖于()。

A。阅读书刊 B。介于A与C之间 C。参加集体讨论

172.我宁愿选择一个工资较高的工作,不在乎是否有保障,不愿做工资低的工作()。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73.在参加讨论时,我总是能把握住自己的立场()。

A。经常如此 B。一般如此 C。必要时才能如此

174.我常常被一些无所谓的小事所烦扰()。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75.我宁愿住在嘈杂的闹事区,而不愿住在僻静的郊区()。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76.下列工作如果任我挑选的话,我愿做()。

A。少先队辅导员 B。不太确定 C。修表工作

177.一人()事,众人受累。

A。偾 B。愤 C。喷

178.望子成龙的家长往往()苗助长。

A。揠 B。堰 C。偃

179.气候的变化并不影响我的情绪()。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0.因为我对一切问题都有一些见解,所以大家都认为我是一个有头脑的人()。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1.我讲话的声音()。

A。洪亮 B。介于A与C之间 C。低沉

182.一般人都认为我是一个活跃热情的人()。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3.我喜欢出差机会较多的工作()。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4.我做事严格,力求把事情办得尽善尽美()。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5.在取回或还借的东西时,我总是仔细检查,看是否保持原样()。

A。是的 B。介于A与C之间 C。不是的

186.我通常总是精力充沛,忙碌多事()。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187.我确信我没有遗漏或不用心回答上面任何问题()。

A。是的 B。不确定 C。不是的

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使用说明:

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简称16PF)是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人格及能力测验研究所卡特尔教授经过几十年的系统观察和科学实验,以及用因素分析统计法慎重确定和编制而成的一种精确的测验。这一测验能以约四十五分钟的时间测量出十六种主要人格特征,凡具有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都可以使用。

本测验在国际上颇有影响,广泛应用于人格测评、人才选拔、心理咨询和职业咨询等工作领域。该测验已于1979年引入国内并由专业机构修订为中文版。

十六种人格因素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的相关度极小,每一种因素的测量都能能使测试者对自己某一方面的人格特征有清晰而独特的认识,更能对被试人格的十六种不同因素的组合作出综合性的了解,从而全面评价其整个人格。

十六种人格因素以及八种次级因素的含义如下:

十六种人格因素的含义

1.因素A——乐群性

低分特征:缄默,孤独,冷漠。

高分特征:外向,热情,乐群。

2.因素B——聪慧性

低分特征:思想迟钝,学识浅薄,抽象思考能力弱。

高分特征:聪明,富有才识,善于抽象思考,学习能力强,思考敏捷正确。

3.因素C——稳定性

低分特征:情绪激动,易生烦恼,心神动摇不定,易受环境支配。

高分特征:情绪稳定而成熟,能面对现实。

4.因素E——恃强性

低分特征:谦逊,顺从,通融,恭顺。

高分特征:好强固执,独立积极。

5.因素F——兴奋性

低分特征:严肃,审慎,冷静,寡言。

高分特征:轻松兴奋,随遇而安。

6.因素G——有恒性

低分特征:苟且敷衍,缺乏奉公守法的精神。

高分特征:有恒负责,做事尽职。

7.因素H——敢为性

低分特征:畏怯退缩缺乏自信心。

高分特征:冒险敢为,少有顾忌。

8.因素I——敏感性

低分特征:理智的,着重现实,自恃其力。

高分特征:敏感,感情用事。

9.因素L——怀疑性

低分特征:依赖随和,易与人相处。

高分特征:怀疑,刚愎,固执己见。

10.因素M——幻想性

低分特征:现实,合乎成规,力求妥善合理。

高分特征:幻想的,狂放不羁。

11.因素N——世故性

低分特征:坦白,直率,天真。

高分特征:精明能干,世故。

12.因素O——忧虑性

低分特征:安详,沉着,有自信心。

高分特征:忧虑抑郁,烦恼自扰。

13.因素Q1——实验性

低分特征:保守的,尊重传统观念与行为标准。

高分特征:自由的,批评激进,不拘泥于现实。

14.因素Q2——独立性

低分特征:依赖,随群附众。

高分特征:自立自强,当机立断。

15.因素Q3——自律性

低分特征:矛盾冲突,不顾大体。

高分特征:知己知彼,自律严谨。

16.因素Q4——紧张性

低分特征:心平气和,闲散宁静。

高分特征:紧张困扰,激动挣扎。

八种次级因素的含义

1.适应与焦虑型X1

低分特征:生活适应顺利,通常感到心满意足,能做到所期望的及自认为重要的事情,也可能对困难的工作缺乏毅力,有事事知难而退,不肯奋斗努力的倾向。

高分特征:对生活上所要求的和自己意欲达成的事情常感到不满意,可能会使工作受到破坏和影响身体健康。

2.内向与外向型X2

低分特征:内倾,趋于胆小,自足,在与别人接触中采取克制态度,有利于从事精细工作。

高分特征:外倾,开朗,善于交际,不受拘束,有利于从事贸易工作。

3.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型X3

低分特征:情感丰富而感到困扰不安,它可能是缺乏信心,颓丧的类型,对生活中的细节较为含蓄敏感,性格温和,讲究生活艺术,采取行动前再三思考,顾虑太多。

高分特征:富有事业心,果断,刚毅,有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行动迅速,但常忽视生活上的细节,只对明显的事物注意,有时会考虑不周,不计后果,贸然行事。

4.怯懦与果断型X4

低分特征:怯懦,顺从,依赖别人,纯洁,个性被动,受人驱使而不能独立,为获取别人的欢心会事事迁就。

高分特征:果断,独立,露锋芒,有气魄,有攻击性的倾向,通常会主动地寻找可以施展这种行为的环境或机会,以充分表现自己的独创能力,并从中取得利益。

5.心理健康因素Y1

心理健康状态是一切工作和学习的基础。以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心理健康标准分在4~40分之间,平均分为22分。低于12分者仅占人数分配的10%,情绪不稳定的程度颇为显著。担任艰巨工作的人要求有较高的心理健康标准分。

6.专业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Y2

专业有成就者的个性因素得分在10~100分之间,平均分为55分,60分约等于标准分7分,63分以上者约等于标准分8分、9分、10分。总分在67分以上者,一般应有其成就。

7.创造力强者的人格因素Y3

因素得分在15~150分之间,分数越高,则创造能力越强。标准分高于7分(88~92分)者属于创造力强者的范围,应有其成就。

8.在新环境中有成长能力的人格因素Y4

总分在4~40分之间,平均值为22分,不足17分者仅占分配人数的10%左右,从事专业或训练成功的可能性极小。25分以上者,则有成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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