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仅仅一般性地“重视顾客需要”远远不够。商家必须精心地研究,顾客在给定的收入约束下,如何愿意为特定的产品和服务付费,以及愿意付费的水平。换言之,这里的中心词是比价:林林总总的产品和服务,相对的质量价格比。有人或许认为,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之后,似乎对价格就不那么在乎了。这种想法当然完全反了。收入水平越高,必需品消费的比例越低,人们买东西(服务)就越挑剔,对比价就越敏感。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消费部分不是必需的,因此,多消费什么,少消费什么,更“跟着消费者的感觉走”。像打电话、看电视、听音乐、上网这等好事,都没有非为不可的道理。觉得值,多受用一点;不值,就是没有也无妨。巴泽尔讨论质量考核的著名论文,开篇第一句说“人们总是购买物有所值之物”。联系1962年我母亲把建国后的几乎全部家庭积蓄,都花费在“高价食品”上为孩子补充最必要的热量,巴泽尔当然是对的。但是,只有当我联系80年代中期安徽农民有了几个余钱、开始对消费“挑三拣四”,巴泽尔讲述的道理才在我脑子里真正生了根。这就是说,对市场的敏感恰恰随着收入增长而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我认定,“企业家才能”是一种收入弹性颇高的“商品”。
其实,关于IP电话的市场潜力,在1997年之前就已有中文文献注意到了。陈氏兄弟的特别价值,并不是“坐而论道”,而是看见商业机会就“出手”,让福州的客户实实在在过一过“国际长途每分钟4.8元”的瘾,从而开辟了IP电话技术市场化的现实通道。这首先得益于“个体户”体制:横竖政府不管陈氏兄弟的饭,也不保陈氏兄弟的福利。你要过好日子,你就要到市场上赚钱,你就要为顾客创造物有所值的服务。至于陈氏兄弟是一些报道讲的“深度网迷”,较早就知道了网络电话技术,相比之下倒是次要因素(因为“知道”网络电话技术者何其多也)。我的看法,恰恰是被传统中国和计划经济中国一致视为十分“卑微”的个人赢利动机,才是市场上技术创新活动的微观基础。离开这个动机基础,要么对创新不敏感,要么对成本不在乎,高科技要转化为有经济价值的产业,空喊口号罢了。
福州马尾区邮电局和公安分局一方加在陈氏兄弟头上的罪名之一,是“严重损害国家和邮电企业的利益”。同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浙江青田县邮电局指控“夺走”当地国际长途电话市场一半份额的民营IP电话的罪名更绝:牟取暴利。他们共享的逻辑是:你在市场上出售了比国有电信局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你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邮电企业的利益;你通过卖便宜东西占据市场,你就是牟取暴利。奇怪的是,既然IP电话提供了牟取暴利的机会,国有电信公司为什么不自己率先“牟取”一下子呢?
要害问题是,国有电信公司对传统电信模式的投资和经营所产生的既得利益,已经将其牢牢“锁定”:要是更有市场竞争力的IP电话夺走了传统长途电话的客户,原来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模式的既得利益,如何保障?这里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垄断的既得利益会锁定技术经济模式创新的选择路径。我们看到,国有电信公司的行为逻辑不单单是不准许陈氏兄弟经营IP电话;就是“肥水不落外人田”,中国电信也不会允许自己经营IP电话,以防止冲击他们自己的另一股肥水—传统长话市场的垄断利润。人们或许要问:在已有投资项目的效益没有回收之前,不投资新的、具有替代效果的项目,防止新项目“抢走”老项目的市场,确保原来的投资收益,难道不是非常正常的商业准则吗?市场经济中的任何厂商行为都受这套逻辑的支配,为什么国有电信公司就不可以如此行为呢?国有电信企业对传统电信技术的巨额投资,难道只能眼看被IP电话冲击不能如期回收,而白白蒙受损失吗?
我的看法,要回答这些问题,要害在于弄清楚在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结构中坚持商业原则。在存在行政性禁入的垄断市场上,垄断者为了保卫过去的投资收益而“理性”地阻碍或延迟新技术的应用及其市场化,社会要为此蒙受损失。需要当心,在分析这种损失时,不能单单只注意新技术被延迟应用(比如IP电话晚几年被引进中国市场)的经济效果。更要紧的是,由于竞争性的技术和投资项目可以被阻止,市场垄断者在任何做技术和投资项目选择的决定时,都不必顾忌任何“报应”而变得轻率无度。
麻烦在于,靠决策人自己来主动校正投资败笔,不大可能办得到,更不要说离开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投资失败甚至不能被及时察觉。我常常猜想,计划体制下经济领域里“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或“人事斗争”连绵不断,是不是因为消除了重复建设的市场竞争体制之后,只好借助政治斗争来校正垄断条件下挥之不去的投资错误?但是,政治标准怎么可能像市场标准那样准确和灵活?而没有可靠的标准,斗来斗去还不是一锅糊涂粥。因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既不能靠提高投资决策人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全部免除投资败笔,更不能靠投资决策人的“自律”来校正投资错误。唯一可靠的,是可竞争的投资决定体制。回到IP电话案,我们并不认为陈氏兄弟先知先觉,是什么“IP电话早知道”。相反,要是中国电信业早已经对国内民营经济开放,要是陈氏兄弟已经有机会对传统电信投资,要是他们也获得与今日电信局官员们同样的垄断权力,这对兄弟可能对IP电话同样 “不感冒”。如是,那可就需要“李氏兄弟”或别的什么兄弟来扮演今日陈氏兄弟的角色,冲破僵局啦。
事实上,陈氏兄弟只是当时成百成千灰色IP电话生意人当中一个(被抓住的)代表。给定改革开放20年的历史,全中国不会仅仅只有一对弟兄对IP电话这样“牟取暴利”的事情敏感。正是由于IP电话势不可当,离陈氏兄弟案不过一年,信息产业部宣布自1999年4月起,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吉通等三家公司在全国26个城市提供为期6个月的实验性IP电话服务。到1999年底,据称三家公司平均每月的IP电话收入就达到1亿元。政府部门专家估计,到2002年全国的IP电话总收入将达到人民币1000亿,可占届时全部长途电话市场的三分之一到一半。有趣的是,对IP电话实验项目最积极的是中国联通和吉通。这一点儿也不奇怪,因为这次实验等于给了这两家公司进入国内国际长话市场的许可。相比之下,中国电信作为传统长途电信的垄断经营商,好像仍然对IP电话不那么“感冒”。人们到处可以买到联通和吉通的IP电话卡,但是中国电信的就罕见到“几乎是收藏品”了。根据一个叫chinabyte的网站1999年8月11日的报道,中国电信的一位发言人甚至称“国内国际IP电话并没有吸引到我国长话市场上预期的反应”。这正好验证了本文关于陈氏兄弟案的第二个结论,没有新的竞争者进入,垄断经营商的既得利益一定会锁住市场创新的步伐。
前两个结论,表明企业家追求赢利潜力的创新活动与既有利益格局相冲突。现在可以推出第三个结论,如果我国的法制不给市场创新活动留有足够的空间,容忍并保护创新,那么中国经济断无可能转向“以创新驱动增长”的新模式。我们已经看到,福州法官裁定的最主要依据,是我国关于电信经营的全部已有法规和行政规章,都是在IP电话这一新的技术运用之前制定的,因此没有提供可以认定陈氏兄弟已经从事了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的根据。舆论讨论到这个问题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立法应当超前”。我的看法,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当代,要求“立法超前”到为所有新技术“预先”准备法律空间是不现实的。给定认知的信息成本和达成立法的时间成本,总是难以避免“尚无明确法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尚无明确法规规范的行为”。我的看法,不妨试试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凡是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为非法的事情,都可以做”;第二,“尚无明确法规规范的行为”一旦损害他方利益,由独立的司法程序个案裁定;第三,除非充分吸收个案裁定的信息,不贸然正式立法。三原则的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精髓,不是也不可能是由社会精英为各种行为预先定制规范,而是为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提供合法解决的合理程序。创新需要的法律空间,与其诉诸预设的法律条文,不如诉诸法律程序的合理性。
比陈氏兄弟案稍早几个月,美国立法机构也遇到与IP电话有关的一桩公案。数家美国长途电话公司,就美国新兴的IP电话公司无须纳税而向美国国会讨个公道。原来,美国的长途电话公司除了通常的商业赋税,还要为“普遍接入”缴纳特别费用(用于为不具备商业利益的地区提供通话设施和服务)。但是,基于互联网的IP电话却是免税的。因此,当IP电话开始提供商业性服务时,传统长途电话公司面临IP电话收费低廉的竞争压力,不但来自IP技术本身的优势,而且还有赋税方面的不公平。据报道,美国国会为此案发生激烈辩论。最后的表决结果令长途电话公司大跌眼镜:为了发展互联网经济,美国IP电话仍然无须纳税。一位煽情的国会议员在辩论中说,为了美国的信息技术,“我们就是要把政府那双狠狠的手从互联网上移走”。美国的事情究竟怎样,由美国人自己去评说。我只是觉得,本来应该得到市场厚赏的中国IP电话先行者陈氏兄弟,被他所在的马尾区公安分局和邮电局毫不费劲地扼在那里动弹不得,绝不仅仅是两兄弟的不幸。人们或许会说,陈氏兄弟栽了,IP电话还不是照样由国有电信公司做得火起来了吗?将来满世界打IP电话的中国人,谁又记得什么陈氏兄弟呢?是的,唐朝刘禹锡早就有诗为证:“沉舟侧畔千帆过。”但是,如果“沉舟”偏偏就是“千帆”的先行者,人们或许应该对他们心存感激吧,否则,以后的“千帆”从何而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