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票及其分类。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2)银行本票结算的程序。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基本上包括签发本票和款项结算两个阶段。
①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申请书上“支付金额”栏注明“现金”字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
在签发不定额本票时,如果是用于转账的,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如果是用于支取现金的,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最后,银行把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退给本票申请人。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取回本票后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贷记“银行存款”。
②出票。
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除了上述规定事项外,本票上可以记载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③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
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3)本票的背书转让和退款。
①本票的背书转让。
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本票持有人转让本票时,应在本票后面“背书”栏内背书,并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的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款人的名称,之后将本票交给被背书人,同时向被背书人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人接受背书的本票时,也应对其进行认真检查,检验其内容是否合法、正确、完整。本票背书必须连续。若本票签发人在本票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样的,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字样,禁止该本票以后再转让。
②本票的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未使用而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还应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待银行办妥退款手续后,凭银行退回的进账单进行账务处理。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应在未用的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交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没有问题方予以退款。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不定额的本票在符合条件时才能办理退款作为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