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594100000020

第20章 附录(2)

VI.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第25条: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1.兹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

2.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为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a)缔约国的纳款;

(b)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

(c)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i)其它国家;(ii)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iii)公营或私营机构或个人;(d)基金资金所得的利息;(e)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f)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4.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视大会的方针来决定。

5.委员会可接受用于某些项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它形式的援助,只要这些项目已获委员会的批准。

6.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它条件。

第26条:缔约国对基金的纳款1.在不妨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至少每两年向基金纳一次款,其金额由大会根据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加以确定。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但未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在任何情况下,此纳款都不得超过缔约国对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

2.但是,本公约第32条或第33条中所指的任何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规定的约束。3.已作本条第2段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但是,收回声明之举不得影响该国在紧接着的下一届大会开幕之日前应缴的纳款。

4.为使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规划其工作,已作本条第2段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至少应每两年定期纳一次款,纳款额应尽可能接近它们按本条第1段规定应交的数额。

5.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6条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

第27条:基金的自愿补充捐款

除了第26条所规定的纳款,希望提供自愿捐款的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使其能对相应的活动作出规划。

第28条:国际筹资运动缔约国应尽力支持在教科文组织领导下为该基金发起的国际筹资运动。

VII.报告

第29条:缔约国的报告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况。第30条:委员会的报告1.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第29条提及的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

2.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

VIII.过渡条款

第31条:与宣布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1.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16条第2段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3.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IX.最后条款

第32条:批准、接受或赞同1.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赞同。

2.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第33条:加入1.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2.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3.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第34条:生效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它缔约国来说,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5条: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a)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b)在构成联邦,但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于通过这些条款的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36条:退出1.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2.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3.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37条:保管人的职责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和第36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33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38条:修订1.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2.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

4.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3段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5.第3和第4段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5条的修订不适用。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在修订依照本条第4段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a)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b)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39条:有效文本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40条:备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称“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该公约,是第6个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截至2009年9月,已有116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公约共40条,分为总则、公约的有关机关、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与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报告、过渡条款、最后条款九章。现将公约的主要内容简报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公约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公约的有关机关缔约国大会为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公约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其委员国由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4年。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目前,委员会由24个委员国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如下:1.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2.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3.拟订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4.采取措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资金;5.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6.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7.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有关申请并作出决定。

委员会对大会负责。委员会可临时设立它认为需要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三、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并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公约而通过的法规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定期加以更新。各缔约国在按公约规定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应提供这些清单。

我国政府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公布了第一批518项、第二批51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其他保护措施。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1.制定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遗产保护纳入规划;2.指定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3.鼓励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4.建立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机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空间;5.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同时对利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予以尊重;6.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三)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以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不断向公众宣传这种遗产受到的威胁以及根据公约所开展的活动;促进保护和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教育。

(四)群体、团体和个人的参与。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群体、团体和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

四、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作为过渡安排,公约生效前被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他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截至2009年10月,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含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目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共计166项,其中中国申报的项目包括昆曲、古琴、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术、中国书法、端午节等26项。

(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价值和典型意义,重在传承和弘扬;后者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重在抢救和保存。

2009年10月,委员会首次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中国申报的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在内的1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该名录。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五、国际援助

(一)国际援助的形式。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定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同类推荐
  • 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本套“七五”普法教材系列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读者群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公民、社区居民、农民和企业职工、青少年,根据不同读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编写而成。本套丛书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套丛书书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新民说·法律是什么:20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增订版)

    新民说·法律是什么:20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增订版)

    法律到底是什么?本书在介绍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各种理论的同时,带领读者进行批判阅读,从理由层面上对各理论进行追寻与辩驳,进行深层次地“交往与对话”,让不同的学理根据呈现、交流,让读者的批判阅读在这一层面上展开、深入。本书走入英美法理学的语境,引用大量法理学理论及案例,分别探讨了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行动中的法律、解释性质的法律、意识形态中的法律等主题,令读者真正明白“法律是什么”。
  •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从7个方面介绍了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26个案例。农民离开本土外出务工,有的走出了家乡,更多的是就近务工。所以,本书既包括农民在城里务工的案例,也包括农民就近务工的案例。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了解这些案例有利于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容易失去应有的保障条件,针对这一情况,本书还收集了一批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在重点介绍农民工工伤与一般伤残的案例同时,也注意收集短暂受雇务工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农民在转包工程劳务活动中务工,往往要面对多个老板和包工头,因此,其中也介绍了在转包工程劳务务工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突发事件专项法律法规

    突发事件专项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热门推荐
  • 第一次就变强

    第一次就变强

    第一次翻数学书,数学熟练度+999。第一次照镜子,颜值+999,获得国民男神属性。获得了第一次就变强系统,罗阳:来吧,跟我一起尽情地体验第一次吧!人生有多少个第一次,就有多少迈向巅峰的感觉……
  • 遮天之相似的花

    遮天之相似的花

    被一神秘玉环带到了遮天世界,还成为了主角叶黑的妹妹这个原著里没有的人物,主角表示有点慌…ps:这是作者第一次写书,不好请见谅。ps1:还有狠人大帝是作者最喜欢的人物,所以主角是以狠人大帝为模板创作的,大家可以把主角当做狠人大帝这朵相似的花。
  • 热血儿女第二部

    热血儿女第二部

    日军特务小麻雀,打入游击队内部,谁是小麻雀,让人捉摸不透;努尔哈赤的墓地在什么地方?一个人跪在地上,是什么意思?忏悔大师是任他的老同学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
  • 古武医仙

    古武医仙

    胡辰与几个朋友一起开了一家现代化医疗设备公司,在一次去偏远山区医院洽谈业务行程中,汽车在盘上公路发生事故,胡辰救下车上部分人,自己却掉下了山谷......。在山谷中,胡辰获得医仙华锋(华佗之兄)的传承,回到都市后,他退出了崇尚西医的设备公司,专心用传承的古武医学治病救残......
  • 大佬的无聊生活

    大佬的无聊生活

    大佬创建的聊天群又名聊天群的无聊日常大千世界天道经过苏黎的整合形成了一个特殊的聊天群,拉诸天万界角色进群。而苏黎则笑看沙雕群友。托尼斯塔克:“群主,有机会试试我的虚空引擎战甲。”凉冰:“我的恶魔之翼升级了,群主不来试试么。”灶门炭治郎:“群主是个好人,你们怎么能这样对他。”苏黎:“炭治郎,我谢谢你啊。黑线.jpg。”
  • 中国古代哲学(第九卷)(方立天文集)

    中国古代哲学(第九卷)(方立天文集)

    本书沿着上书的思想脉络,围绕闻道之方,系统论述了中国古代名实观、知行观和真理观等认识论内容。本书还结集有关中国古代哲学的文章27篇,分别叙述了先秦哲学、汉代经学、魏晋玄学和隋唐哲学,阐述了中国哲学与唯物辩证思想的内在关联、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者与自然科学家的联盟,以及对唯心主义哲学的理论与作用的评价。
  • 后妃录之玉碎昆仑

    后妃录之玉碎昆仑

    出生之时,父死母亡,背负罪人后代之名,却是惊才绝艳。王爷赞,天子夸,奈何天道无常,为复仇,为家国,毅然抛下爱人,走上漫漫黄沙不归路。是焉?非焉?昆仑之麓,可是她安家之所?可锥心之痛,刻骨相思,如何得解?天下也罢,家国也罢,她何去何从?
  • 绝宠天妃

    绝宠天妃

    她本天才神盗高手,死后灵魂穿越再世为人时,惊天废柴瞬变惊艳天才。他是沉睡的万灵兽王,挥袖间毁天灭地的神勇,冷傲下一颗专属的心守候千年爱恋。本书感谢墨星免费小说封面支持,百度搜索“墨星封面”第一个就是!
  • 超级系统之我是英雄

    超级系统之我是英雄

    我左无尽,右饮血,幻影之舞在胸口,三项之力扛在肩,上可伐诸天无道邪神,下可屠地狱无穷恶魔。这是一个装逼如风,常伴吾身的故事,这是一个史上最强英雄成长的故事。
  • 神气养形论

    神气养形论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