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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释义】

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就业促进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或者要实现的效果。就业促进法是国家为了促进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性法律。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扩大就业,创造就业条件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扩大就业始终是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将促进就业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压力,探索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就业制度,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有效地解决了经济转轨时期的就业问题,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建立。

(一)当前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1.就业总量稳步增长。2000年到2005年,我国的就业人数从7.2亿人增加到7.6亿人,增加40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00万人。统筹城乡就业取得明显进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人数达到1.2亿人。

2.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0年到2005年,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从50∶22.5∶27.5转变为44.8∶23.8∶31.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稳步增长,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就业形式日益灵活多样,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

3.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在国有企业改革力度最大的1998年至2005年,19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再就业,大批劳动力从国有企业转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功地破解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中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这一难题。

4.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在扩大就业的同时,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失业调控,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上升。2005年年底,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3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在劳动力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为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就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我国就业问题总量之大、矛盾之复杂,是任何国家都未曾遇到过的。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言就业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就业压力巨大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面临的突出矛盾之一;体制转轨的艰巨性,决定了我们必须集中精力解决好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将长期面对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市转移问题;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也决定了我们将长期面临调整劳动力结构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挑战。归纳起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主要表现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加快形成叠加,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互交织。

(二)当前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遇到的主要困难1.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今后几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弹性不变的条件下,按经济增长保持8%的速度测算,新增岗位和补充自然减员大约只有1200万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约在1200万人左右,矛盾十分尖锐。

2.部分困难群众再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尚有一部分人员仍未实现再就业,今后几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还会涉及一部分职工。这些人员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大都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难度较大。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中,灵活就业的比例较大,其岗位和收入都不稳定。

3.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压力依然很大。据预测,未来几年,城镇每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将达到1000万人以上。

特别是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就业压力较大。在农村,尚有1亿左右富余劳动力需要逐步向非农领域转移。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每年要转移就业900万人。

4.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从地区和行业分布看,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城市的就业问题更为突出。从劳动力素质结构上看,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的问题更加突出。

解决我国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需要专门立法。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主要包含在宪法和劳动法中。为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而且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一是通过就业促进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将促进就业措施明确为法律上的职责,形成促进就业的制度保证和长效机制。二是各国的实践证明,促进就业作为政府当然的职责,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使政府工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促进就业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部门,也涉及微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仅涉及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也涉及劳动者就业主体。就业工作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就业促进立法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高位阶的立法模式,而制定专门的就业促进法是最好的选择。

二、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中解决好就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保持了28年的高增长,2005年GDP达到22350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们从国家整体实力的提升和身边生活发生的变化都深切感受到,社会的进步、人民的幸福离不开发展。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经济发展,才能为解决就业提供基础。

充分就业了,社会就更加稳定,就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展是和谐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在于要有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努力以发展巩固和谐,以改革促进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发展改革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诸多重要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迫切需求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在发展过程中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社会和谐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要深刻认识和把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和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当前,重点是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切实解决好就业问题,使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惠泽广大人民,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协调。

【适用规则】

国家制定就业促进法,就是将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创造就业条件,以扩大就业。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整部法律的精神。各方面在实施这部法律时,要把握住这部法律的精神,这对全面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的规定。

【本条释义】

当前,我国的就业政策是积极的就业政策。所谓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广开就业门路。包括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调整企业结构,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等。二是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业。具体扶持政策有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三是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四是加强对就业的管理和对失业的控制。包括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调控指标,各级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等。五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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