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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分则(31)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1年1月9日)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四十四、询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其做什么?

【宣讲要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理论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也称“合适成年人”,其中法定代理人是第一顺序的合适成年人,只有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通知第二顺序的合适成年人到场。那么,这些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什么呢?

第一,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辩护;讯问时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此外,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第二,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地行为提出意见,以及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的意见应予重视,如果确有侵犯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地予以纠正。至于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是因为,依据法律规定,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允许合适成年人阅读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可以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法庭笔录进行核对,确保讯问、审判真实有效。

另外,不仅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循上述关于合适未成年人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也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关于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对询问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阅读询问笔录。

【典型案例】

被告人朱某,A省人,案发时年仅16岁。他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父母都是勤勤恳恳劳作的农民。初中读完后,朱某因交不起学费辍学,父母原本想着让他正好回家务农,也算给家里多出一份力。不料,朱某却完全不想回生他养他的小村庄,成天在外瞎混,父母几次教训,反而将处在叛逆期的他彻底逼走,干脆与一些不三不四,流里流气的社会闲散青年称兄道弟,不再回家。

后来,朱某发现其实这些人一点都不闲散,他们悄悄做些不为人所知的勾当。在与这群人越发熟悉之后,朱某才知道,原来他们是在贩卖毒品。起先朱某感到害怕,虽然他不听父母的话,但是这违法犯罪的事情他还是没做过的。但是这群兄弟们鼓动他,他们都还算小孩,警察也不会太注意他们,没什么问题,而且这玩意儿赚钱又多又快。朱某还是心动了,答应帮助他们贩卖毒品。2013年4月,朱某将毒品藏在体内,乘飞机来到B省C市贩卖。当他在C市准备与别人接头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因涉嫌运输毒品,朱某被C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时,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在场。然而,当法官通知朱某的父母前来参加开庭,朱某的父亲听闻好几个月未见的儿子居然去卖毒品,气得不行,虽然很想赶过去狠狠教训儿子一顿,无奈到C市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再加上家里很穷,付不起路费,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为了保证朱某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为其指派一名“合适成年人”,代行法定代理人职责。经过认真审查筛选,并经朱某和他父母同意后,B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青少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级心理咨询师王某被选定,她将以朱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其父母出庭。

庭审中,王某运用自己的心理学知识,为朱某分析了走上犯罪道路的个人、家庭及社会原因,对他进行了法律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鼓励朱某勇敢正视自己,面对过去,引导他迷途知返,重新做人。朱某表示已深刻反省自己,感谢王老师对其的帮助,他将改变自身,好好做人。

【专家评析】

《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曾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其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由司法机关视个案情况自行决定,这样就不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的权益。且只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到场,对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考虑不周。同时到场之后具体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怎样的帮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法条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故新《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司法机关的通知义务予以确定,清楚的规定了权利内容,同时考虑现实情况,允许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如在本案中,未成年人朱某因涉嫌毒品运输被提起公诉,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在场。但朱某的父亲表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又无力承担车费,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此情况,合议庭经过审查筛选,并经朱某和他父母同意后,指派了王某作为“合适成年人”,以朱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其父母出庭。于是,王某作为“合适成年人”协助朱某行使各项权利,并且还注意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未成年被告人朱某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他改过自新,好好做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1年1月9日)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第三百一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三百一十四条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四十五、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否未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旁听庭审?

【宣讲要点】

对于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本案。但是,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否未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观摩庭审?

我国法律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也就是说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旁听庭审的前提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理由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发育的阶段,心理与生理都发育得都不太成熟。未成年人由于犯罪已经蒙上了一层心理阴影,法庭的严肃性更会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慌与害怕。据实际统计得出的结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到场有利于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情绪,有利于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有利于感化与教育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需求。他们会让未成年人感到舒适。

同时,由于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的规则,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旁听法庭审理也必须尊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同意。并且,这些主体旁听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也要尊重法庭纪律。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

总之,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旁听法庭审理必须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参加庭审的这些主体也要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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