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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驰名商标的保护(7)

【专家评析】

本案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60条第1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7.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个部分,它与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标志的作用,但又与注册商标有着本质区别,未注册商标因没有经过注册,而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将未注册商标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以"注册商标"、"注"、"R"等字样使用,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依照《商标法》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甲啤酒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光辉"商标注册,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的情况下,甲啤酒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委托当地的一家印刷厂印制了带有"光辉"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15万个。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报送的申请文件不齐全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甲啤酒有限公司本来对这次商标注册申请很有把握,谁知半路出了问题,但为了产品能按时出产,就一边补齐文件重新申请,一边将已印制好的15万个商标标识用于包装。7500箱啤酒经过包装后,由经销商提走,经营额为32万元。2010年1月,甲啤酒有限公司取得"光辉"注册商标。但时隔不久,工商局认为甲啤酒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将未核准注册商标"光辉"以?标记使用在其生产的啤酒上,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甲啤酒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认为,甲啤酒有限公司只是在商标核准期间提早使用了注册商标"光辉",因为该商标后来已获得核准注册,所以不构成注册商标行为。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甲啤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下使用"光辉"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工商局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甲啤酒有限公司起诉工商局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肖某经营的甲啤酒有限公司在"光辉"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注册标记,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虽然"光辉"商标在2010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但肖某的使用行为是在商标核准之前所为,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的效力;又考虑到贴有注册商标标记的7500箱啤酒早已售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作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已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啤酒有限公司处以4万元的罚款是合理的,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甲啤酒有限公司若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起诉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52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42条第1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18.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来质押?

【宣讲要点】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通常也简称为商标权质押或商标质押。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典型案例】

钱某下岗后自筹资金做起了服装生意。由于钱某经营有方,很快就赚到不少钱。看到别人办厂、开公司赚的钱更多,钱某就琢磨着自己办一个服装厂。去年,钱某的愿望终于实现了。为了能有自己的品牌,钱某专门注册了属于自己的"云祥"商标。但万事开头难,钱某虽然办了厂,但毕竟刚起步,没有什么固定的客户,钱某希望通过作广告来增加知名度,从而招徕客户。这就需要有一笔不小的资金,再加上其他花费,厂里的资金周转出现了一些困难,所以想去银行贷款。钱某知道去银行贷款一定会要求提供担保。

【专家评析】

本案中,钱某可以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提供质押担保。

实践中,能用来质押的不只有动产,还有一些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果以钱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那么其应当和银行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条指引】

《担保法》

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9.恶意使用知名商标的字号是否属不正当竞争?

【宣讲要点】

既使企业字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其使用侵犯了他人的知名商标,该行为同样不合法。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文字相同或者近似;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3.突出使用;4.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

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典型案例】

孔某是甲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公司)的负责人。1998年,温馨公司经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2000年,温馨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温馨××"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经过温馨公司8年的经营,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甲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前不久,温馨公司发现与温馨公司同名的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甲市分公司在甲市登记设立,其经营的范围亦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该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和店堂报牌上均标明"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在经营中还对外散发了彩色宣传单,突出印有"温馨××婚纱摄影"文字。经温馨公司调查得知,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乙市登记注册。温馨公司认为,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温馨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也给温馨公司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其行为不但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对温馨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甲市分公司认为,其经过工商登记,允许使用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甲市分公司的说法正确,其长期在甲市存在;将对温馨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影响,这样对温馨公司不是很不公平吗?

【专家评析】

首先,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使用温馨公司的商标名称作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将温馨公司的"温馨××"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和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同时其与温馨公司经营的项目又相同,这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乙市温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误认为与温馨公司有某种关联,这种行为属于给温馨公司的"温馨××"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了对温馨公司"温馨××"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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