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应的,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及其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选举、招聘及其他合法方式。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企业章程确立的厂长、经理、总经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权利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从严审核。
要想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3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二节 全民、集体和私营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理人担负着更加重大的责任。经理人的决策不仅关乎企业的发展,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生产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服务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我国目前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上述法律、法规不仅专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且其原则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权
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实体,《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广泛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具体表现为:
1.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有权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2.产品、劳务定价权。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由政府定价外,其余产品价格和企业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价格,企业可以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以及完成指令性计划后的超产产品。
4.物资采购权。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采购和进行物资调剂。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可以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6.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依法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8.资产处置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联
营。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0.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自主招工,决定用工形式,实行合理的劳动组合。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企业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和考核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中层和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按国家规定任免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
12.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13.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14.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摊派行为,要求其做出处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章以“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为标题,具体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综合起来,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工资总额的确定与调整,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企业应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产盘点、审计,做到账实相符,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了企业亏损处理制度。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在给予价格放开、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后,仍然亏损的,按经营性亏损处理。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或拖欠租金,达不到经营总目标的,应从各自所掌握的自有资金中抵补。
(5)奖励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6条规定: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或者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制形式
《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目前,我国调整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关系的主要法规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2月22日发布)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5日发布)。
(1)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制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包上交国家利润的方式有:①上交利润递增包干;②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③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④亏损企业减亏 (或补贴)包干;⑤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2)租赁经营责任制
租赁经营责任制,是在不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制度。租赁经营可以采取的形式有:①个人承租,即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②合伙承租,即2至5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③全员承租,即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④企业承租,即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⑤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出租方为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承租方为承租经营企业者。租赁合同期限每届为3至5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工业企业法》第61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规定机构编制人数的,企业有权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2.企业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