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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哈里发制和伊斯兰教的派别

四位正统哈里发

哈里发,阿拉伯文Khalifa的音译,原意为“继承者”、“代理人”,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中指穆罕默德的继承人,系伊斯兰教国家政教合一的领袖。其中艾卜·伯克尔(632—634年在位)、欧麦尔(634—644年在位)、奥斯曼(644—656年在位)、阿里(656—661年在位)为正统哈里发,由选举产生;在倭马亚王朝(661—750年)、阿拔斯王朝(750—1258年)、后倭马亚王朝(756—1236年)、法蒂玛王朝(909—1171年)、阿尤布王朝(1171—1250年)和奥斯曼帝国(约1300—1923年)等时期为世袭。1923年,土耳其共和国成立,1924年废除哈里发制度。

穆罕默德死时,没有指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指示如何推选继承人。于是,伊斯兰教徒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产生出诸多教派。其中主要有三派,后来每派又各自分裂出一些独立的派别:

1畅 麦地那的辅士

他们认为穆罕默德在麦加传教13年,发展信徒寥寥无几,麦加人不能发扬伊斯兰教。只有穆罕默德到了麦地那之后,在麦地那人的辅佐、保护下,才弘扬他的宗教,发展伊斯兰教信徒,并不断与敌人斗争,使得整个阿拉伯半岛统一起来;穆罕默德直到临死,都一直喜爱他们,以他们为慰藉。故辅士应该为穆罕默德的继承人。所以,在没有埋葬穆罕默德之前,他们召开“草棚会议”,讨论继承人问题。艾卜·伯克尔、欧麦尔等人获悉后,怕辅士们有私心,立刻前去参加会议。辅士这一派在伊斯兰教历史上没有显示出更强有力的影响。

2畅 麦加随穆罕默德来麦地那的迁士

他们认为迁士最先信仰伊斯兰教,忍受种种迫害,坚定地追随穆罕默德。他们属于阿拉伯人崇敬的古莱西族——与穆罕默德同族,具有他族所没有的荣誉。故他们最应当成为穆罕默德的继承人。经过长时期的争辩,最后推举古莱西族台米姆支族的、穆罕默德的密友、最早的伊斯兰教信徒艾卜·伯克尔为第一任哈里发。这一派后来发展为伊斯兰教中的主要派别——逊尼派。

3畅 阿里派

他们主张只有穆罕默德的家族成员才有资格做继承人。他们说,既然麦加人以穆罕默德的族人具有继承的资格,那么,哈希姆支族(穆罕默德出身之支族)的人则更有资格成为继承人。阿里曾说:他们(指麦加人)只记树身而忘却了果实。即是说古莱西族人称自己是穆罕默德的树身,哈希姆族(穆罕默德出身之支族)人则应该是这棵树上的果实。这一派以后发展成伊斯兰教中的主要对立派别——什叶派。这三派之间的激烈斗争,甚至影响了阿拉伯帝国和伊斯兰教的发展方向。

当艾卜·伯克尔与欧麦尔为哈里发时,尽管阿里及其支持者很不满,但也几乎无所作为。因为这两人廉洁、克己,大公无私,不存丝毫宗族偏见,为整个阿拉伯民族的统一与团结和伊斯兰教的发展而尽心尽力。艾卜·伯克尔德高望重,在位仅两年,很受伊斯兰教徒的尊敬;欧麦尔则全身心投身于对外扩张,忙于远征,降低了内争的可能性。

欧麦尔于644年在麦地那的清真寺被一位波斯奴隶刺死,倭马亚家族的奥斯曼继位为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当政时,抛弃了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的不任人惟亲的政策,大量启用倭马亚家族的成员出任各地总督和大小官吏,并把大权交给自己的族弟麦尔旺,麦尔旺等人趁机建立起倭马亚家族的专政,对其他阿拉伯人进行打击与排挤。这引起了阿里派的不满,也重新激起了哈希姆家族与倭马亚家族的传统矛盾冲突;再加上早期穆斯林中的既得利益者也担心自己原来的地位受到威胁,甚至穆罕默德遗孀、有“穆斯林之母”尊称的阿依莎也不支持奥斯曼;各省阿拉伯人也被煽动起来反对奥斯曼。于是在奥斯曼末年,各派组织秘密团体,号召推翻奥斯曼,另选哈里发。在奥斯曼的反对派中有麦地那最有影响的泰拉哈、佐伯尔等人和阿里派成员。终于,奥斯曼于656年在一次骚乱中被杀。

于是,阿里在众多穆斯林的拥护下,继任为第四位哈里发。阿里既是穆罕默德的堂弟、又是穆罕默德的女婿——法蒂玛的丈夫,并且是最早的穆斯林之一,因此他顺理成章地受到许多为首的迁士的拥戴。但阿里却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反对:(1)阿依莎、泰拉哈和佐伯尔一派;(2)以奥斯曼的族弟、艾布·苏飞扬之子、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为首的倭马亚家族。

阿里与阿依莎派的冲突,很快在“骆驼之战”(656年)中得以解决。阿依莎在泰拉哈与佐伯尔的支持下,打着替遇害者(指奥斯曼,他们指责阿里谋杀奥斯曼)复仇的旗号,在巴士拉发动叛乱。阿里动员了库法的士兵进攻巴士拉,泰哈拉战死,佐伯尔退出战事,途中被杀。但阿依莎骑着骆驼鼓动士气时,人们看到骆驼就停止战斗,直至骆驼被杀(可见伊斯兰教徒对穆罕默德的尊敬)。故这次战役被称为“骆驼之战”。此战之后,阿依莎退出政坛,不再干预政治事务。

但阿里与穆阿维叶之间的战事却复杂得多。双方于657年进行了“绥芬战役”。穆阿维叶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叙利亚军队,打着为奥斯曼复仇的旗号,要求阿里交出凶手;阿里则有热忱的伊拉克人支持。在激战中,穆阿维叶几近失败,正准备逃走时,曾担任过埃及总督的阿慕尔·阿绥为他献策,要其士兵把枟古兰经枠系在长矛上,高高举起,以示诉诸安拉而不以武力来决定哈里发的人选。尽管阿里识破这个阴谋,并命令士兵继续战斗,但士兵们拒绝与高举枟古兰经枠的人战斗,于是双方休战,进行谈判。这就是伊斯兰教史上著名的所谓“枟古兰经枠仲裁”事件。谈判中,穆阿维叶以阿慕尔为代表,阿里则以艾布·穆萨·艾什尔里为代表。阿里这一方认为谈判只不过是正式确认阿里的哈里发地位,而穆阿维叶要求的则是阿里是否与杀害奥斯曼有关,是否有资格担任哈里发。阿慕尔却说服谈判对手,宣布两人都不合格,应该辞职。这个仲裁显然把穆阿维叶与阿里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对阿里不利,于是阿里拒绝了这个仲裁;但穆阿维叶派却因此称穆阿维叶为哈里发。两派的斗争更加激烈。

阿里派因此发生了分裂。原来台米姆支族(艾卜·伯克尔所属的部族)的成员认为阿里接受“枟古兰经枠仲裁”的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安拉的裁判已经很明显了,只有弄不清正义属谁,而且仲裁权仅仅属于安拉,不应由凡人来作裁判。他们要求阿里承认错误,拒绝谈判,结果,阿里不肯接受。阿里这时处在两难境地,他如拒绝谈判,则是背约,即违犯了伊斯兰教的规条,将会使大量部属离去;如接受谈判,同样如台米姆族的一些人也将反对他。这些台米姆族人高呼:“除安拉外,没有仲裁”的口号,每当阿里在清真寺里讲演时,他们就高呼此口号干扰阿里的讲演。议和失利,更多的人加入反对派,而阿里却始终拒绝他们的要求。于是,这批反对派脱离了阿里,他们选举阿布杜拉·拉西比为哈里发,中心是库法附近的哈鲁拉村。这一派后来以哈瓦立及派著称。

伊斯兰教派别

1畅 哈瓦立及派

哈瓦立及是阿拉伯文K haw arij的音译,意为“出走者”,指他们脱离阿里而出走。哈瓦立及派的主张:哈里发应由穆斯林自由选举产生,一经选出,便不能随便让予他人,也不能要求裁判;哈里发的资格不限于古莱西人,不管是否古莱西人,不管是自由人或奴隶,都有权担任哈里发;推选完毕后,哈里发就是伊斯兰教的领袖,哈里发应绝对服从安拉,否则就应被推翻。这一派还提倡原始的民主与平等,主张在普通士兵中共同分配土地和战利品,故亦称“军事民主派”。他们曾遭阿里与倭马亚王朝的严厉镇压。

哈瓦立及派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集团,这充分体现了阿拉伯游牧民族的性格。其内部常常发生纠纷,分裂成各个小团体,并不断互相攻击,这大大削弱了它的力量。

哈瓦立及派中一位成员名叫阿布杜·拉赫曼于661年在阿里去清真寺礼拜途中刺杀了他。从此,正统哈里发时期结束。阿里的儿子、继承者哈桑根本不是穆阿维叶的对手,穆阿维叶建立起倭马亚王朝和世袭的哈里发制度。哈瓦立及派继续与倭马亚王朝作勇敢和顽强的斗争,威胁着倭马亚王朝的统治。到阿拔斯王朝时其势力已渐衰。

2畅 逊尼派

逊奈与大众派,承认四个正统哈里发和其他世袭的哈里发,承认枟古兰经枠与枟六大圣训集枠。该派在神学方面,由初期的经典派(以枟古兰经枠和“圣训”为学说与立法依据)和意见派(主张枟古兰经枠与“圣训”并未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遇到新事物和新问题时应以自己的意见作为立法依据,用来补充枟古兰经枠和“圣训”)两派间的争论,后经过艾什尔里(874—935年)至安萨里(1059—1111年)而集大成,形成正统神学体系。强调宇宙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由安拉所创造的;肯定灵魂不灭、肉体复活;只相信天启,不承认理性能使人获得知识;枟古兰经枠是安拉永恒的语言等。

在教法方面,确立了哈乃斐、沙斐仪、马立克和罕百里四大学派的正统地位,并且四派地位平等。伊斯兰教法最初是以枟古兰经枠作为基础的,枟古兰经枠作为安拉的启示而被信仰者所接受,因此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成为最根本的立法根源。而法不过是宗教教义在行为方式上的具体体现。伊斯兰教法体系具有宗教、道德与法律的三重内涵和功能,所以早期教法学家实际上仍然是宗教家,他们的本意无非是从信仰角度阐明宗教思想,确立完整的神人关系和人际关系;而不是从政治角度来看待社会立法。在阿拉伯帝国的建立与扩张过程中,他们又吸收了被征服地区的社会习俗和法规,以充实伊斯兰教教法体系。到9世纪,四大正统教法学派基本定型。

(1)哈乃斐派:8—9世纪创建于库法,为艾布·哈尼法(699—767年)所创。法学思想主要依据枟古兰经枠和当地民俗习尚,审慎引用“圣训”,重视类比方法。而对类比与公议的运用也比较灵活,尤为强调教法学家和执法者个人的意见和判断,故以“意见派”著称。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中亚和埃及等地区。中国穆斯林也大多属于此派。

(2)马立克派:8—9世纪由麦地那人马立克·伊本·阿奈斯(约715—795年)所创。除以枟古兰经枠、“圣训”、类比与公议为依据外,尤其重视麦地那穆斯林社团的传统与习俗,认为具有“圣训”和“圣行”的效能。在引用“圣训”时,主要根据正文,而不太考虑传述世系,有“圣训派”之称。主要流传于西非、北非、苏丹、乍得等地,一度盛行于受伊斯兰教统治的西班牙。

(3)沙斐仪派:9世纪时由麦加人沙斐仪(767—820年)的弟子们创立。法学思想上兼有哈乃斐派与马立克派的特色。认为真主的旨意和人的思辨都具有合法性,兼重“圣训”与类比,自成体系,素有“折中派”之称。盛传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巴勒斯坦、东非和也门等地。

(4)罕百里派:9世纪由伊本·罕百里(780—855年)创建于巴格达。主张法学理论应完全以真主旨意为依据,严格遵循经训原文,极少运用类比方法;谴责个人意见和“意志自由”之说,轻视教法学家的公议。该派以坚持经典、正本清源、回归传统著称,自近代以来成为伊斯兰教复兴运动的思想基础,影响广泛。该派仅盛行于沙特阿拉伯王国。

逊尼派是伊斯兰教中最大的派别,因其得到历代伊斯兰教统治者的支持与庇护,一直占有优势地位,故素有“正统派”之称。其信徒约占穆斯林总数的80%以上。

3畅 什叶派

只承认阿里及其后裔有权继承穆罕默德,承认枟古兰经枠与枟四圣书枠。什叶派认为阿里家族是穆罕默德的后裔,即阿里说的“果实”,比古莱西人自认的树身更尊贵,更有权成为哈里发。他们说:“哈里发的位置不是大众的权利,不能由大众推选和大众议定。因为,哈里发是宗教的栋梁,是伊斯兰教的基础。先知不会疏忽了这样的问题,也不会把它交给大众的。先知应该为伊斯兰教人指定一个领袖,指定一个没有犯过大小罪过的领袖,而阿里就是穆罕默德圣人所指定的伊斯兰教人的领袖。”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什叶派抬高阿里及其后裔的品格与地位,认为他们的一切言行都是正确的,主张阿里的品位高过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等人;甚至还有少数人神化阿里,说阿里能知道过去、未来——甚至直到末日审判时的一切。

什叶派的基本思想是哈里发问题,或称“伊玛目”问题。认为穆罕默德死后,阿里为“伊玛目”是安拉规定的;主张“承认伊玛目”、“服从伊玛目”是信仰的一部分。什叶派的“伊玛目”与逊尼派的“伊玛目”观念,大不相同。逊尼派认为“伊玛目”(等同于“哈里发”)是穆罕默德维护宗教的代理人,督率信徒遵循安拉的命令。他虽然是司法、行政、军事首领,然而他没有立法权,他只有解释经训之权;只有在经训没有明文规定时,他才可以创制,只有如欧麦尔曾经根据自己的意见创造性地处理了大量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许多问题,被誉为“立法的栋梁”。而什叶派则主张“伊玛目”是人间最伟大的导师,第一个“伊玛目”(即阿里)承继了穆罕默德的一切学问;他不是凡人,而是超人;他是受安拉保护的,不会犯任何错误。

什叶派因对于“伊玛目”的释义及其继承传统问题而产生分歧,因而分裂成“宰德派”、“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即“七伊玛目派”)等许多小派别;同样伊斯兰教也因为教义与神学的争论而分出许多小的宗派,如穆尔太齐赖派、苏非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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