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印象中类似楼文(指网友隆美尔在《另一种存在》上发表的《浅谈腐败问题》一文)一样的谈论、探讨时政话题的文章,的确在本版中不多见的。
读罢上文,我自己觉得作者尽管对腐败问题的现象和本质有所认识,而且有理、有据、有节地阐述了自己的见底和解决办法。但我想该文中立足通过“德、俸、监”方面的加强,来根本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其不过是“一时之权”,难成“万世之利”的人文景观,甚至更可能仅是苟且、权宜之计或是幻影而已。
诚然,如楼文开头所说:“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由此段话语即可见出,该文所针对的主要是社会“腐败”现象中的“权力腐败”,而对于个性化思想偏差、行为乖戾、利欲屈从及其客观上与社会“腐败”攸关的利害关系等等,尚未给予考虑和探究。事实上,从一般社会角度言,腐败泛指“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的现象和问题。”(参照《现代汉语词典》)也就是说,所谓腐败现象大致有三个层面,即思想、行为、体制上出现了问题。于是,由此而来的“以‘德’充实思想、以‘俸’规范行为”之思路,确乎挺顺理成章的。那么,另外一个“体制”上的问题如何解决呢?当然,也可顺理成章地加上一个“以‘监’督导体制”的说辞,但问题是这里面的“监”者由谁来担当?具体如何操作?谁赋予其权利并来督导奖惩其作为和不作为?其实,上文作者在不长的文章中也正是着眼这个“监”的门路,有所侧重地通过借鉴现成和某些成熟地区或国家的经验,力求靠立法和行政管理体系,来达到其理想的效果。
人们或许会问:既然你认为楼文的论说不过是“一时之权”,你又有何见解哪?的确就我自己而言,对腐败现象及其问题和大多数人的感受一样,在思想和行为中都存有颇多矛盾的东西;对类似“权力腐败”的社会现实,始终觉得其应属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且须敬而远之的话题。但是,既然话说到了这个份上,也就不妨把其当作哲学上的闲话,谈点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尽管上面我已笼统地说出了对“腐败”一词的理解,但在这里还想先说明一下“腐败”和“恶习”的异同,这或许可以帮助理清思路,说明自我情绪和观点的来由。
说起“恶习”,一般的人,即使是在“莫谈国事”的非常时期,也可以夸夸其谈、畅所欲言的。例如:像“五毒”、“十恶”一样的劣行或罪过,只要是思维智力正常者,都不难去鞭笞、去判断、去抉择。然而,要说起“腐败”来,不管是一般人还是二般人,甚至也正因为无论是平头百姓还是达官贵人,的确都存在着许许多多弄不清楚,也确实搞不明白的东西!例如:像惯常见到的“前呼后拥、耀武扬威、压制人言、为所欲为”之类的景象大观,这究竟算是一种正常的能力荣耀哪?还是应归属于权利腐败的范畴?至于一些耳闻目睹或见于纸面上的所谓“生活奢华、强奸人意、受贿行贿、渎职隐恶”等等非一般人所能理解、想象和作为的事迹,若说不用费吹灰之力人人都能辨别出其“假、恶、丑”的德行本质来,那也不过是嘴皮子上的功夫罢了!事实上在中国,亘古至于今,对于这其中本来应该是显而易见的“恶行、劣根、残忍”品行,在更多时间里颂扬、赞许、钦佩的啧啧声湮没了痛斥、惩治甚至要求反思的呐喊。
对于哲学上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在新中国受过学校教育的人们都可以去说得头头是道,而这里面的道理也应该是世间的真理了吧。所以,仅从物质决定意识以及形式可以影响内容上去分析和思考,楼文作者的思路和办法或许是华夏民族复兴安邦的康庄大道,但鉴于我个人对现实问题的理解,尽管尚没有找到起码足以自信的理论框架,不过在此也到可以坦然地说:要想解决类似楼主关注的问题,不妨从说真话并能有所保障做起。
(2005年1月据跟帖整,2014年7月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