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业化的发展,一种主流的分析方法是社会学方法。在社会学方法中,观察和定义专业有三个传统视角:经济的,政治的和人类学的。就经济的视角而言,专业是一种为专业人士获取自身利益而控制市场力量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往往会形成某种垄断形式,如行会,工会等。在这些组织结构中,各成员形成相对长久的依附感,一种身份认同,个人承诺,特别的兴趣和对团体的忠诚度,从而形成专业“共同体”(community),由专业协会、专业学校以及自我管理的伦理守则(codesofethics)等予以支持。按照社会学家弗雷德森(Freidson)的说法,“一种专业有别于其它专业的特点是它拥有控制自己工作领域的权力。也只有这一专业自身拥有得到认可的权力,去宣布‘外界’的评价是非法的,不允许的。”这一特点促使一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取得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的权力,从而最终获得免于外界规制的自治权。弗雷德森认为,将专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惟一标准在于“自主性的事实”(thefactofautonomy),即一种对工作具有合法性控制的状态。一个行业只有获得了对于决定从事其行业工作的正确内容和有效方法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才具有稳固的地位。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从事一项专业工作的首要标准来自专业团体本身,而非任何外部主体。沿着经济视角的传统去看,“专业”的一个关键是,专业的成员们在有利的环境下,共同协作,创造该专业的垄断地位。
政治视角的传统源自马克斯·韦伯,他将专业视为一种法律条件,一种依据有效法律设定高级教育的标准、需要行业执照、通过正式的政府机构对行业者实施纪律约束的法律事务。“职业伦理”是有别于其它行业的一种规范形式。成为某种“专业”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官僚化。根据这一传统,是社会(政府)将专业与工作区分开来,社会(公众)从中受益。政治视角用政府看得见的手代替了经济视角下市场看不见的手,而专业的成员也失去了对自身专业的控制。
人类学视角以涂尔干和塔尔科特·帕森斯为首,他们强调专业的文化事实,即独特条件下某种社会功能的自然表达。决定工作能否成为专业的既不是专业的成员,也不是社会。专业是专门知识特定运用方式下的一种功能。制度化的知识是专业权力的最终来源,专业主义因而成为一种与市场(market)和科层制(bureaucracy)并列的组织社会工作的逻辑,“一种在逻辑上独特的,在理论上重要的,并与目前被接受的模式不同的组织和控制工作的可能性”,即所谓市场和科层制之外的组织社会的“第三种逻辑”。
哲学视野下的新闻专业主义
尽管社会学的方法在专业的相关探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其内部由于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对专业的定义,从而导致研究的多种可能并产生难以解决的不确定性。因而哲学的研究方法成为探讨这一领域更为合适的途径。在经过多年运用苏格拉底式的方法探讨“专业”定义之后,戴维斯(Davis)提出一个可以适用所有专业(而非社会学方法考虑下的“大多数”专业)的定义:
“专业是指,具有相同工作的一定数量的个体自愿组织起来,以一种道德可能的方式(amorallypermissibleway),超越法律、市场、道德观和公共舆论的要求,公开服务于一种道德理想,并以此谋生。”
因此,1.专业一定是一种群体事业,这使得专业成员有别于专家、技师或艺术家。2.专业一定是一种可以道德可能的方式完成的工作,无道德可能即无法成为专业(比如盗窃和谋杀)。专业人士一定服务于一种所有理性的人在其理性的状态下都认可的显着的善(asignificantgood)。戴维斯强调,这种道德理想的内涵远远超越“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理念。他举例说,医生的救死扶伤、律师为当事人寻求法律上的正义、工程师改善人类的物质条件都是显而易见的善,而且也可以说是某种形式的公共服务。但诸如自然科学追求自然的真理未必就是服务公众,但这一定是一种我们都认可的道德理想,因为它使我们能够认知世界。3.专业的道德约束对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仅仅因为这种共同体成员身份。
无论是草根的公民新闻撰稿人,还是大学新闻专业毕业或者受过高等教育其它学科培养的毕业生,一旦获得一份从事新闻采写的工作,无论是刚刚入行,还是已经在这一行工作多年,按照通常的定义,他/她就可以被视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或者称为新闻从业人员。但在这一步,也还仅仅是一份工作,一份以撰写新闻稿件、拍摄新闻图片而获取报酬的工作,它与其它任何赖以谋生的诚实工作没有多大区别。而要做好这份工作,只要具有一定的新闻敏感、基本的写作能力和踏实工作的态度就可以了。
但从新闻业自身的要求和目标来看,从上面所探讨的新闻专业主义所需的各种条件来看,仅仅有一定的新闻敏感、写作能力和诚实的态度还只是这个行业之所以成为一个行业最基本的层面。要从新闻工作上升到专业主义的层次,使新闻成为专业,有三点是必须达到的:
1.每一个个体新闻工作者,应当把新闻视为一项共同的事业,自己是这项共同事业中的一员,在这个荣辱与共的共同体中为这项共同的事业奋斗;同时,这项共同的事业对共同体中的任何成员都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约束力。反之,任何个体成员的懈怠和堕落,都有损于这项事业,而这项事业的繁盛与衰败,又反过来影响到每一个个体成员的沉浮和荣辱。
2.新闻业界自身应当形成一套完整、详实、操作性强,而且有别于社会生活其它领域职业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
3.每一个个体新闻工作者,藉以获得报酬的,是其用一种道德可能的方式从事这项事业,并服务于一个显着的善。一种道德可能的方式,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随时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比如,长期困扰中国新闻界的“收红包”现象,显然是一种不道德的交易,很多情况下还演变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尽管你可能辩称这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或者是社会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显着的善”则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在美国,当白宫要求《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媒体不得公布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以免危害国家安全的时候,坚持继续刊发报道的报人们此时坚持的“显着的善”即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新闻自由”。在英国,当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状告《星期日泰晤士报》“诽谤”的时候,《星期日泰晤士报》强调的“显着的善”则是“公共利益”。在中国,新闻工作者服务的“显着的善”可以解读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修订版)中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可以解读为历届党的领导人强调的“坚持党性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好,“坚持党性原则”也好,都带有较为鲜明的中国特色,走出国门往往会遇上适用的难题,即便在同为华人社会的香港和台湾,也不容易被人接受。那么,倘若要排除不同国家在文化习俗、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等等方面的差异寻找一个普遍赞同的“显着的善”,恐怕争议最小的就是新闻业对“真相”的刨根问底。换句话说,不管世界各国的新闻同行如何阐述各自秉持的道德理想,把“不断追寻和发现事件的真相”作为普遍接受的新闻业应当遵循的“显着的善”,应该是争议最少的。
未尽的争论与社会责任
上面讨论了新闻工作成为新闻专业的内部条件,但还缺少对外部环境的讨论。因为一种专业,并非存于真空,它必须有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也就是批评者所说的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大陆难以生根的地方。结合律师、医生和会计师这三种普遍认可的专业,适合新闻专业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应包括如下要素:
1.新闻共同体应当和教育机构合作,承担起给予共同体成员专业教育的集体责任,并为有意愿加入这个共同体的未来的成员提供专业培训。
2.社会应当尊重新闻业的“职业自治”,不以任何方式——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去干涉甚至破坏这种自治。新闻业“职业自治”的破坏,不仅会使新闻业遭受损失,使其成为权势或财势的附庸,从长远看,受损害的将是整个社会以及运行其间的民主体制。
3.社会应当理解新闻业对“客观事实”的追求,并接受新闻工作者依据新闻业自身规律和规则采集、分析和发布这些事实。
4.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新闻传播学专业,除了加强对新闻传播专业学生技能的培养和锻炼,提升学科研究和建设水平,更重要的则应当是树立学生坚定不移追求新闻业道德理想的信念,和对新闻共同体的认同。
在政治控制趋紧和市场利益强大诱惑的双重困境下,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大陆的变异和转向说明的并非是这一西方“舶来品”不服水土,而恰恰是大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需要做系统而深入的改造,从媒体内部到外部培养起新闻专业主义孕育、产生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当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大陆复杂而迥异的社会环境下得以再生的时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才能真正拥有承担起其社会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