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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婚姻家庭文化(1)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问题。在当代它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关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本国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问题。而对由婚姻家庭而衍生的许许多多问题却感到束手无策,无可奈何。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困扰着人们,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联合国还规定了国际婚姻家庭年,以提高全世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自然,产生于1300多年前的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文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并没有忽略这一问题,相反《古兰经》与《圣训》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了这一问题;各个时代的伊斯兰学者们倾注了大量的笔墨,研究了各自时代所面临的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各个时代的穆斯林则根据《古兰经》与《圣训》的精神,实践了这一套理论。从而形成了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

关天伊斯兰婚姻,我们在“法文化”中,作了提纲挈领式的介绍,在此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的主要内容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的内容很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尼卡海)的重要性

古今中外的伟人智者都重视婚姻。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说:“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冯梦龙说:“男大须婚,女大须嫁;不婚不嫁,弄出丑吒。”歌德说:“婚姻是一切文明的开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顶峰。它使原始的粗野变得温良醇厚。最有教养的人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机会来表现他们的温良醇厚。婚姻必须是牢不可破的。它带来如此多的幸福,任何个别的不幸相形之下都显得微不足道了。”培根说:“在人生中,妻子是青年时代的情人,中年时代的伴侣,暮年时代的守护。所以,在人的一生中,只要有合适的对象,任何时候结婚都是有道理的。”在伊斯兰看来,婚姻对人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婚姻,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也能给人莫大的快慰;同时还可以生儿育女,完成种的繁衍,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古兰经》指出:“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并由同类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俩繁衍了许多男女。”(4:1)“真主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这就告诉人们,婚姻是真主特赐予人类的一种恩典,人们理当结婚,以便享受主恩。《古兰经》在另一节经文中明确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禁欲主义和出家制,而提倡健康的合法的婚姻。穆圣时代,有些穆斯林曾有过一些极端的思想,他们情愿为了专心致志于宗教功修而不娶不嫁,过独身生活。这一想法不但没有得到穆圣的鼓励和赞扬,反而受到穆圣的批评和否定,穆圣郑重指出:“在你们之前,有些人之所以走向灭亡,是由于太苛求自己了,于是真主使他们困苦。这种人当中的一些残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禅房茅庵里的那些人。所以,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物配他。”他还说:“结婚是我的道路,不力行圣行者,不是我的教民。你们应当婚嫁,不要学基督徒那样出家修行。”可见婚姻是一种神圣、崇高的行为,是缔结婚姻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对真主、对主的使者的一项庄严承诺,也是对生命本身、对家庭、对社会的一项庄严承诺。在这些承诺中,人们会得到生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伦理道德上的满足,会获得一种人生的价值。因此,在穆斯林社会,婚姻被当做一件大事来对待,全社会首先是做父母的都特别关心儿女的婚事。当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旦他们自己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就会到处张罗,四下物色,如果父母不在,这个责任就落到兄长及亲属中的长辈身上,他们以一种义不容辞的态度,去关心并完成弟妹、晚辈的婚事。甚至一些非亲非故的人也热衷于做牵线搭桥,介绍婚姻的事情,认定“成全一桩婚姻,如同建造一座清真寺的宣礼塔”,功德无量,必然会获得主的“回赐”(色哇布)。不难看出,伊斯兰把婚姻问题看成是全社会的事情,这与西方文化把婚姻视为个人私事的态度截然不同。

(二)婚姻的条件

既然婚姻如此重要,如此神圣,那么婚姻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对此,伊斯兰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结婚双方都必须是穆斯林,伊斯兰把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志向视为建立美满婚姻家庭的首要条件。因为信仰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的基础。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具有两种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生活在一起,是会貌合神离的,甚至会格格不入的,谈不上什么和谐、融洽与安宁,更不会有什么幸福,最终必然会分道扬镳,各奔东西。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因此,伊斯兰要求人们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切不可以一时的愉悦而定终身。《古兰经》告诫穆斯林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仆,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人乐园和得到赦宥。”(2:221)在这里,“以物配主的妇女”和“以物配主的男人”,指的是“木舍日克”,即多神崇拜者,而多神崇拜,在伊斯兰看来,属不赦之罪,其人必入火狱无疑,而且也会让与其结婚者遭同样下场。因此,《古兰经》在此绝对禁止穆斯林与多神崇拜者通婚,除非她或他信仰了伊斯兰教,放弃了多神崇拜思想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娶她或嫁给他,因为这时她或他已成了穆斯林中的一员。在这里体现了伊斯兰教的一个特点,即它要求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注重门第、地位、民族、血统、地域等表面的、外在的东西,而要看在信仰、志向等本质的、内在的品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吸收了大量的新鲜血液,加快了穆斯林人口的自然增殖,壮大了穆斯林的队伍。同时,由于坚持信仰第一,新鲜血液的吸收并没有淡化人们的宗教信仰,反而强化和纯化了人们的信仰,从而保证了穆斯林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成为伊斯兰教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结婚双方都必须是穆斯林,这是伊斯兰在婚姻方面规定的一个通则,但也有一个例外,穆斯林男子被允许娶“有天经者”(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妇女。《古兰经》说:“信仰(真主)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聘仪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在这里,经文允许穆斯林男子娶犹太教和基督教女子,而没有指出穆斯林女子可以嫁犹太教和基督教男子。因为,正如我们在本书中反复说明的,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是一神教,都承认上帝(真主)的独一性。穆斯林确信犹太教的传播者穆萨(摩西)和基督教的传播者尔萨(耶稣)是真主的两位使者。所以信奉这两个教的女子嫁给穆斯林,她们所信奉的宗教原则、经典和使者,自然会受到尊重。而且作为穆斯林的丈夫,只有这样对待妻子,他的信仰才算全面、纯洁,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根本不承认先知穆罕默德是真主(上帝)的使者,不承认《古兰经》是真主(上帝)启示给人类的最后一部经典,不承认伊斯兰教是集大成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穆斯林女子如果嫁给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她的宗教信仰、她的人格、她的尊严等等,就很难有什么保障。因此,允许穆斯林男子娶进“两个一神教”(即犹太教、基督教)女子,而禁止穆斯林女子外嫁两个一神教男子,是必然的,不过,在两种情况下,伊斯兰仍然禁止穆斯林男子娶两个一神教女子,第一种情况是所要娶的女子是荡妇;第二种情况是其民族或国家与伊斯兰、与穆斯林为敌的两个一神教女子。

第二,有至亲、姻亲、乳亲等特殊关系者不能通婚(即婚姻禁律)。至亲,就是血缘关系最近的人,在伊斯兰中被称为“穆罕热买”,意为“被禁娶者”或“被禁嫁者”、“不可侵犯者”。如对男性而言,他们的至亲包括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姻亲,是指通过婚姻产生的关系,如岳母、儿媳、前妻的女儿等。乳亲,是指虽无血缘关系,但在婴儿时曾哺乳过自己的人,即乳母(奶妈)。伊斯兰严禁与有上述三种关系的人通婚。《古兰经》明确说道:“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惯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经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2—24)与此同时,《圣训》又补充了一条:“侄女与姑母不得同嫁一夫,外甥女与姨母也不可共有一夫。”这些禁令都是针对蒙昧时代的乱婚行为而发的,旨在维护人伦,提倡优生优育。

(三)择偶的标准

伊斯兰强调了婚姻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婚姻的条件,那么在这些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又如何选择自己的配偶呢?择偶的标准是什么呢?古往今来,各个民族,各种文化的择偶标准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门第(即社会地位)、容貌、素质、修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门当户对”、“郎才女貌”、“生儿育女”等说法,都是这些标准的反映。在伊斯兰看来,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应该考虑对方的容貌、地位、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在这些方面尽量做到与自己般配;但是,更应该注重对方身上更持久的东西,比如虔诚与品质、修养与道德,等等。穆圣强调:“你们应当娶有宗教操守的妇女,否则,你将两世贫穷。”又说:“为图谋荣誉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贫穷;为希冀门第显赫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卑贱;为维护道德,防止淫乱娶妻者,真主祝福他俩永远幸福。”因为人的容貌也会发生变化,也会因年老而色衰;人的地位,也非一成不变,“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世事沧桑,荣辱不定;经济状况也是如此,因天灾或人祸,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也未可知;唯有人的信仰、品质会伴随人的一生,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都将成为终身的财富,受用不尽。因此,穆斯林被告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以信仰和后世为代价,而换取一时的赏心悦目,换取一时的物质享受。常见社会上有些人或为对方姿色所吸引,或为对方财产所迷惑,或为对方政治地位所欺弄,而匆忙建立家庭,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姿色、财产、地位的变化,感情也随之破裂,婚姻宣告解体。

(四)择偶的自主权

在一个传统社会中,择偶的权利往往不在当事者本人手里,而在于他或她的父母或“监护人手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能定终身,必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没有选择余地。而伊斯兰充分尊重择偶的自主权,即婚姻当事人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伊斯兰的有关法律和道德,自由、自主地选择婚姻对象。穆圣指出:“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经她的同意,不能依法为其订婚,即便是父母或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穆圣时代,有一位女子来见穆圣,说她父亲专横霸道,硬要把她许配给她的一个表哥,而她却不喜欢她这个表哥。穆圣招来她的父亲,讲明道理,并立刻解除了这项婚姻。可见,婚姻自主权是毋庸置疑的。不过,时至今日,在现实生活中,在有些地区穆斯林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往往被忽略,包办婚姻仍较盛行,有些学者由于没有做深入研究,看到这种社会现象,就草率地做出了“伊斯兰教反对妇女婚姻自主”的结论。殊不知,这是由于部分穆斯林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所致,与伊斯兰无关。当然,伊斯兰也提倡子女在选择配偶时尽量征求父母的意见,毕竟父母的阅历、经验都比自己丰富,毕竟父母是关心儿女幸福的。

(五)婚姻的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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