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24日)
乡镇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区社队企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去年社队企业总收入仅占全区工农业总产值的5%,按农业人口平均只有41元。按照“宁夏要先翻身”的规划要求,到本世纪末乡镇企业的比重要达到全区工农业总产值的20%,农业人均400多元。因此,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对改变我区落后面貌,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现根据中央今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做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乡镇企业的范围,包括乡镇、村、队举办的企业,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各级党委、政府要真正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商品生产的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单独成立乡镇企业管理局,增加编制,充实力量,作为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过渡。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级计划、财政、物资、银行和交通等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立上户头,给予指导,积极支持。当前,特别要重视联营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的产品,由国家调拨或根据国家要求生产的,通过合同形式,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所需原材料按合同供应。自产自销的产品,所需原材料主要靠市场调剂。属国家统管、统配的物资,按一定数量分配给乡镇企业。
在完成外贸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乡镇企业组织剩余农副产品、自产矿产品等出口贸易,可以由外贸部门代理出口或联营出口,也可以直接与其他省、市、区的外贸部门和口岸联系出口,买卖双方直接结算。
在不破坏国家资源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开采煤炭、石英石、石膏等矿产资源。在汝箕沟矿区已办的小煤矿要认真整顿办好,其他地区新办了煤矿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均可积极开采。乡镇企业外运自产矿产品和大宗农副产品,区经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集体和农民集资,采取投资入股、发行股票、以资带劳、以劳带资和自带设备等多种形式,但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准用行政手段搞摊派。为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1979年财政包干给各县的支援社队企业的392万元专款,1982年以来扶持多种经营的300万元不发达地区资金和250万元“三西”建设资金,由各县按合同收回,掌握使用,作为扶持乡镇企业的基金,实行有偿周转。从1984年到1987年,全区每年划拨500万元的贴息贷款和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兴办项目一定要经过可行性研究,防止盲目性。
要积极发展运输专业户和运输合作组织,国家和地方给以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鼓励和支持群众“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等办法修建乡村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发展农村交通运输事业。
要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的经济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经济信息,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服务机构或配备信息员,扩大推销员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传递经济信息。
三、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的人事、财产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平调、挪用乡镇企业的资金财产。除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用,乡,镇政府按中央1984年一号文件规定统筹地方费用外,其他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摊乱派。对不合理的摊派,企业有权拒交。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乡镇企业收归地方国营,中央1983年一号文件下达后收归的要坚决纠正过来。
四、减免乡镇企业的税收。鉴于我区乡镇企业基础脆弱,税收政策要进一步放宽,以扶持其生存和发展。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水泥涵管和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磨面、碾米、榨油等农产品粗加工以及生产经营民族生活用品所得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新办其他乡镇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到三年;中央1984年一号文件下达后,新建的饲料工业、冷库,小水电和以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五年;山区乡镇企业,在当地未摆脱贫困之前,免征工商所得税,工商税也要给予减免照顾;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对超过20%税率负担的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照顾。对有的个体企业也可试行定税包干的办法。
五、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今后县和县以下一般不再新办国营加工企业。对国家规定的重要农副产品的统派购任务保证完成外,剩余部分和不属于统派购范围内的农副产品,由乡镇企业和社员就地加工。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乡镇企业和专业户,银行、信贷部门提供优惠贷款条件,自有资金的比例缩小到30%,贷款利率按现行利率下浮20%。
六、整顿乡镇企业。各地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力量,在1985年底以前把现有企业整顿好。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干部委任为聘用制,改工人长期使用为合同制,改固定工资为浮动或计件工资制;加强民主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企业。对少数人仗权谋私,压价承包的企业,经过群众讨论,重新承包。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为盈。
要切实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注意扩大公共积累,企业税后的利润,至少40%用于扩大再生产。
七、积极引进技术和资金。凡招聘到乡镇企业的技术干部,工资由企业根据技术水平和贡献大小向上浮动、支付,浮动多少由企业自定;是国家干部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由人事部门管理。允许企业高薪聘请技师。城市退休技工招聘到乡镇企业工作,原单位不得停发或减少退休金。对外省区到我区和灌区到山区的技术干部、能工巧匠,待遇从优。提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乡镇企业研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聘用单位给予适当报酬。
实行对外开放,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省区和华侨、港澳同胞到我区兴办独资或联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或包销产品,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
八、大力培养乡镇企业的技术人才。区、地、市要逐步建立起培训基地,县办技术培训班或职业学校,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师资和教材,按系统、分专业进行培训。提倡企业自费选送人员到大中专院校和业务对口单位进行培训。乡镇企业的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给予应有的待遇。
九、扩大商品流通渠道。允许乡镇企业开办商店,设立供销公司或贸易货栈,代购代销,代储代运,批零兼营。乡镇企业的商业服务组织,在做好企业产前产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可以经营农副产品和当地需要的生产资料以及生活资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允许议购议销,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浮动价格。
十、加快小城镇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把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在小城镇,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鼓励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城镇建设用地,按照审批权限,可以由当地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租赁给使用单位和个人;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建房,自用或出租,允许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生产队,以土地入股,与用地单位或个人联营,收益分成。城镇建设要量力而行,逐步发展,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单位集资、群众义务劳动和国家扶持等多种办法,解决资金来源。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以上规定,拟出具体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