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472200000003

第3章 涉农土地相关纠纷篇(3)

(2)补偿分配乱。表现在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导致实践中许多补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潜在的问题就充分暴露出来。还有,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都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农村土地不断的减少,使得依靠土地维持生存的农民更加注重土地补偿分配的多少,村小组一般是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对于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来说,参加分配的主体越少,分配人员的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就越多,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多数是小组长,在村民小组的利益与原告利益冲突时,选择不出庭,导致缺席的判决多。

(4)纠纷原因单一。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般情况多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项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给一小部分村民而引发纠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村民小组认为户口新迁入或者新生入户或已经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认为这些人对村民小组贡献较少不分给土地补偿款,从而引起纠纷。

2.赔偿分配主体争议问题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主体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纠纷双方对此争议相当大,主要表现在:(1)强调户口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数是出嫁女户籍还在原籍,其认为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民小组,没有迁移,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强调村民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组一方认为,虽然出嫁女户籍在原籍,但其已经不具备村民条件,不能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另一种情况是入赘男子,其户口虽然迁入本村,但其属新入户本组,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以前相关的费用,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3.案件处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强烈。审判中,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自治为由,强调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告的主张,实践中,一般均不给予支持,基本上均败诉。

(2)入赘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作为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通过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而且村规民约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分配给入赘男子土地分配补偿款。但该约定是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否则,这种约定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实践中,关于入赘男子能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多数法院认为,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入赘男子也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被告一方认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刚出生就要求分配补偿费,显得不公平。实践中,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新儿从出生时就是该村的一分子,就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将可能永远失去依靠该土地生存,土地补偿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应当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应的补偿份额。

(4)对于全家移居到城镇面户口还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经常遇到,如果要按户口来讲,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相矛盾,对于已经全家迁移到城镇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如果其未尽到相当的义务的,不应分给相应的补偿费。

父亲死亡后其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嫁妆能否用来抵债一村民的父亲于1990年请求承包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村委会经过开会研究、表决,同意了其父请求。该村民与其兄共同参加了劳动,种上优良桃树,受益甚好。2年后,该村民娶妻。10年后,该村民父亲病逝。该村民与其弟由于经营不善,加之气候异常,桃园经营困难,负债累累。家中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当年约定的上交款项也没有现金支付。于是,村委会要求以其妻的嫁妆抵偿。该村民则声称,其父已病逝,承包合同自然失效,自己不受合同约束,没有再行上交款项的义务,而其妻并未参加劳动,不能动用嫁妆。为讨回欠款,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1.农民承包经营

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由于农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济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角度来看,它必须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以户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与家庭成员密切相关,为了便利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承包质量,国家规定,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家庭成员的增减,只要不影响承包方履行义务,不能再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该村民父亲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履行义务,就不得再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其父亲签订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代表全家所为,其承包属于家庭共同承包。在承包方有该村民及其兄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从事经营,而且当事人没有事先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签约人的死亡并不能导致合同效力的自然消灭。合同主体没有发生法律上的变更,因此,原承包合同应当继续有效,该村民单方所谓的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既然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该村民及其兄应按照合同规定以其所有的财产交纳约定款项,还必须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欠款。

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对外承担债务而言,它们是以户的财产来履行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原则,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财产责任

具体来说,其财产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自己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应以公民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农村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3)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其妻未参与经营,不能列入承包合同的主体范围,因而不能以其特有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原则,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为共有。其妻的嫁妆因婚姻关系而当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该村民也因而成为共有人,享有共有权。因此其不能借口特定财产是嫁妆就不能用以清偿。

市民购买农村私宅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宅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于双方买卖协议无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将房款退还给原告。

原告张某是泰城某单位职工,2005年其与被告刘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刘某位于泰城办事处某村的一处宅院,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委会。原告将全部房款交予被告后,被告却迟迟不将宅院交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宅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买卖协议无效。遂依法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的土地权属转让实质上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转让,因而为土地管理法所禁止。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进行调解,使被告将房款退还给原告是恰当的。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银行贷款担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996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另查明,谢某签订合同时已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层民房,该房价值4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及其利息,为此,该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判令罗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没争议,但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无效;但谢某的无效担保行为促使银行向罗某提供贷款,谢某应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对担保无效与银行存在混合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应判决谢某承担6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谢某与银行存在共同过错,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谢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属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其赔偿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履行合同责任范围,因此谢某应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范围内按第一种意见承担责任,即应判决谢某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谢某在合同中仅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不享有任何权益,属无偿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无偿行为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有所减轻,并给予了特殊的保护;相反,银行在担保合同中只享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债权,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此外,担保合同为所担保债权的从合同,先有借贷关系的主合同,后有担保债权的从合同,为此,谢某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促使银行向罗某放贷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而是先有银行的放贷行为后有谢某的担保行为,对银行债权的损失主要是由罗某无偿还能力造成的。而且银行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谢某,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理期待。

本案中银行连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只要谢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担保无效造成的损失银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应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同类推荐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

    本书面世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颁布或修订了若干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我们以为有义务在本书中对这些最新立法成果予以反映,以体现对读者的负责精神。因此,本书重印时,增加或更换了附录中的部分内容,对文字亦作了适当的修改,其余部分则保持原貌。
  • 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本套“七五”普法教材系列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读者群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公民、社区居民、农民和企业职工、青少年,根据不同读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编写而成。本套丛书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套丛书书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 刑事证据学原理

    刑事证据学原理

    本书抛砖引玉,以期填补相应研究空白,促进省内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官庭审研究等学科研究跟上国内研究的步伐。同时,将理论研究与法官实务联系在一起,有助于法学教育发展和诉讼理论研究。
热门推荐
  • 唯有热爱你

    唯有热爱你

    “你身上干净耀眼的少年气,晴朗了我少女时代所有的欢喜”☆☆☆故事的开始是从她借给他折叠棍开始的…黑暗没有颜色,没有欲望,没有希望,对于她来说“死”是她每年的愿望“你只要好起来,我们就离开这个地方,好不好?”她从来都没想到,在十七岁这一年中她可以看见自己生命里的光“说件事,向墨是我罩着的人,谁敢动她一下,这京城你就别想混了”他也从来都没想到,出现在自己生命中的这个女孩会让自己看到向前的路为了他,她愿意付出自己全部生命为了她,他愿意一直默默地保护她【破镜重圆文】[前期校园,后期娱乐圈][音乐天才公子哥×天才设计师]#双向救赎#双向治愈#双向奔赴甜!甜!甜!
  • 重生之珐玛传奇

    重生之珐玛传奇

    待我拿下沙城之时,就是我迎娶你之日。我要全天下的传奇玩家都知道,你就是我的。可是,这一切都变成了回忆。既然你走了,我的世界也就塌了。我知道你怕黑,放心,我说过,我们会一直在一起的。现在我永远不会再放开你的手了。
  • 霸气公主:敢惹我试试

    霸气公主:敢惹我试试

    前世的杀手,今世却成了一个被欺凌的公主,看本公主怎么讨回来
  • 恋爱99天:那年夏天许下的诺言

    恋爱99天:那年夏天许下的诺言

    如果看到和这本小说名字一样内容一样的小说请忽视(追求篇)“舒亦辰!你干嘛躲着我?”安瞳小脸紧绷着看着舒逸辰。然而舒亦辰并没有一丝想要回答她的意思,直径离去“……”(告白篇)“舒亦辰你凭什么这样对我……我到底哪里做的不好了……”安瞳失落的现在雨中脸上已经看不出来是泪水还是雨水了。她终于坚持不住倒在雨水里突然有一个身影出现在安瞳的面前“你没有做的不好,是我做的不好!我无法面对自己的心!无法对你说我喜欢你!”舒亦辰抱住安瞳微微颤抖的身子。
  • 短信里蹦出的PLMM

    短信里蹦出的PLMM

    我去,为什么电视里的狗血三角恋会出现在我身上啊我勒个去,我被发卡你还骗话费?骗话费也就算了,你借口还这么烂,智能机器人?哎呦我去,不是机器人吗,怎么蹦出个PLMM?您好,我是23世纪智能芯片植入者夏弥哎呦我去,不会真是智能机器人吧,可以教我追妹纸不?这个可以有?那还能教我怎么处理三角恋不?这个也可以有?哎呦那感情好...诶诶,我是叫你教我追妹子,没叫你帮我到处惹祸啊,你不要哭啊,你哭我就不要你了...本书讲述的是一名宅男大学生在遇到一段三角恋后得到了一个装有智能芯片的PLMM,从而这个PLMM让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的故事..
  • 暗物志

    暗物志

    日常生活中,你我不经意的细思极恐已发布新书《餐梦人》,请多支持,多谢!
  • 贪恋红尘三千尺

    贪恋红尘三千尺

    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人有生老三千疾,唯有相思不可医。佛曰:缘来缘去,皆是天意;缘深缘浅,皆是宿命。她本是出家女,一心只想着远离凡尘逍遥自在。不曾想有朝一日唯一的一次下山随手救下一人竟是改变自己的一生。而她与他的相识,不过是为了印证,相识只是孽缘一场。
  • 娇妻迫下堂:邪王的柔情妻

    娇妻迫下堂:邪王的柔情妻

    前世,他是魔界妖王,她是芙蓉花仙。移花接木,她欺骗了他,遭到了放逐,今生他是王爷,她是她新取的妻子,新婚之夜,别人洞房花烛两影成双,而她的夫君却掐着她的脖子骂她是恶毒的女人,于是第一夜她就成了下堂妻。一段孽缘,两世情殇,她究竟该怎么偿还!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大国驱动

    大国驱动

    本书通过电气驱动及自动化揭开了新型工业化转型升级的神秘面纱,并像庖丁解牛一样揭开上市公司各种躺着数钱的奥秘。加上各种财经、商战元素,值得每章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