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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法律维权(3)

(22)如何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

按照《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释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主要考虑到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家庭暴力受害人打官司的方法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调解,所在单位既包括受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包括加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以请求其他人调解。

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是公诉案件。家庭暴力中的严重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4)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主要表现在:

——平等的受抚育权。

——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平等的姓名权。

(25)什么样的人不可以结婚

结婚是法律行为。法律对不能结婚的情况也作了明文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条件是“直系血亲不能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禁止近亲结婚不仅是自然规律的要求,也是优生学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人类的社会生存实践证明,血缘过近的婚姻关系,会将弱点或缺点遗传给下一代,形成先天痴呆、癫痫、畸形等,造成公民的烦恼和民族素质的退化,造成社会的倒退;患麻风病未治愈的人不能结婚;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严重生理缺陷等、凡有上述情况的,为了民族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一律不得结婚。

(26)丧偶的老人假如再婚,子女是否有干涉权

婚姻自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要双方自愿,不受他人的强迫和第三者的干涉;只要符合结婚的年龄;只要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只要没有配偶;只要没有不准结婚的疾病,不论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都可以结婚。尤其是老年人婚姻,已成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老年人在晚年,无论是心理上、精神上、还是生活上,都需要一位伴侣,这是子女所不能替代的,老年人婚姻处理得好,对老年人自我身心保养有很大的好处,因此,老年人丧偶再婚,既不是什么丢人的事,也不是不合法的。我们应该关心老年人,尤其是丧偶的老人,帮助他们找到知心的伴侣,支持他们成立幸福的家庭,使他们愉快地度过余年。

(27)已经登记但没有举行婚礼的能否同居

结婚,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成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其法律凭证是结婚证书,只要合法地领到结婚证,夫妻关系即宣告成立,夫妻关系就合法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举行结婚仪式,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欢庆结婚的活动或方式,个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举行?所以,经登记取得结婚证,不举行婚礼而同居是合法的,是无可非议的。领到结婚证,不举行婚礼而同居,与非法同居是截然不同的。非法同居是指无论有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不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明,没有结婚的目的,以不稳定的形式在一起过“夫妻”生活,这种婚姻关系是非法的。

(28)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时周围群众都公认是夫妻关系的婚姻。构成事实婚姻是有条件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是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男女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定婚龄和未有法律规定的禁止婚姻情形;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明。

具有上述条件的婚姻才为事实婚姻。严格地说,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法律不应予以承认。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我国采取了有条件承认原则,即对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部分予以承认,对其批评教育后,追认其婚姻的合法性,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违反其他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则不予承认,除对其批评教育和处分外,应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令其分居,对劝阻不听者,可诉请法律解决。

(29)重婚问题怎样处理

重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的。由此可见,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不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违法的婚姻关系。重婚形成的原因较多,形成的情况较复杂,处理时应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指出重婚的违法性;坚持保护前婚解除后婚,或者解除前婚、后婚才有效的原则;坚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因喜新厌旧、“传宗接代”、好逸恶劳而造成的重婚,批评教育后,应解除重婚关系,构成重婚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反抗包办婚姻或不堪虐待,女方坚决要求与原夫离婚的,调解无效可判离。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夫妻失散,生死下落不明,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论处。原则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但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重婚时间较长,并生有子女,女方不愿回原夫处,可做前夫工作,调解或判决离婚。处理重婚问题时,应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和抢婚械斗等事件的发生。

(30)法律保护什么样的收养关系

由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为收养关系。收养人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有互相抚养、赡养的义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养子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确立而消失。收养子女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所谓合法的收养关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即:收养人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岁的人;被收养人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送养人与收养人须双方自愿,并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协议;收养必须有利被收养人的成长。

实际生活中,有的收养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或没有经过公证,而成为事实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对这样的收养关系,法律应予认可和保护。

(31)建立收养关系要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姻亲关系,必须由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因此,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

办理收养关系的手续,收养法根据收养子女的不同情况,均做了具体规定: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向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应在收养、送养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对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公证机构应予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可以预防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有助于收养关系的稳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须经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人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收养子女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32)继父母和继子女间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款规定:“继父母及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本条第二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继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继母姓。继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3)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继承亲生子女的遗产。

(34)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不可以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在特定的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而不是剥夺,或者说是短期剥夺。这种剥夺是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一年时间便不再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权益。但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因为女方在怀孕和分娩期间要求离婚是出于紧急无奈,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给妇女、胎儿、婴儿权益造成损害。同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也不在此限。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危及妇女、胎儿、婴儿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但是,是否准予离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即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也可以自愿离婚。因此,一方因犯罪判刑,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要求。但处理离婚时,具体问题应区别对待。判死刑、无期徒刑等长刑的,其配偶因感情不好不愿等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判长刑或长期劳动教养不能很快解除的,其配偶坚持要求离婚,经征求劳改劳教人员意见,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对徒刑和劳教期不长的人,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无充分理由,从有利改造出发,不宜判离婚。但如原来婚姻基础不好,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所犯是强奸、流氓、重婚等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犯罪,配偶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未决犯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暂缓处理,待刑事判决确定后再解决离婚问题。

(35)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否还要到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离婚手续,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的离婚,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离婚程序有三种:行政诉讼程序,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或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清偿债务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离婚。军人要求离婚的特别程序。

既然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可按行政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立即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因此,双方自愿离婚的,无须诉讼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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