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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电力基本知识(2)

(4)宏观经济调控制度。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电力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规范规划、金融、投资等规定,全面协调电力发展、经济增长、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

(5)电力行政执法制度。电力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从执法行为上,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从执法程序上,要确立公开、公正、听证、说明理由、排除偏私、时限等最基本的公正程序制度,从程序上防止克服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保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6)法律责任制度。现行 《电力法》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影响了法律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建立完善电力法责任制度,应针对薄弱环节,既有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范的运用,又有符合电力运行特点的新内容。一是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的制约,明确规定其滥用职权、不履行职权、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强对电力责任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解决长期以来关于电力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三是根据电力运行特点,规范盗窃电能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四是建立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制度,解决电力市场纠纷;五是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社会权益保护目标。

电力法应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因地制宜,区域与整体协调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源资源分布、经济布局、人口、地理环境差异较大,电网结构各不相同,各地有各地的省情、网情,情况十分复杂,电力改革应在总的原则指导下,允许各地区根据不同系统条件实行不同的具体模式。

电力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为了促进与维护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电力法要赋予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应设专章对电力市场结构、竞价模式、电价、电力交易中心和调度的权利义务等重要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实现市场主体、市场模式、交易方式和市场规则等方面的改革,打破电网作为单一电力购买者的模式,逐步形成电力产销直接交易,促进有效的、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的建立。

电力法应增加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的规定《电力法》在赋予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权的同时,却缺乏足够的监督其权力行使和防止其权力滥用的措施。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新电力法在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责后,必须建立行政权的程序制度,约束与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促进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在观念、组织、人员、职能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从人治向法治的全面转变。

电力法应确立政企分离、政监分离、政资分离、政社分离的权责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社会性监管。

电力行业协会,作为无行政上级的、国家依法监管、独立运作的民间社团法人和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其内部自律机制的运行以及规章制定权、纪律处分权、资格审查权等自治性权力,规范其成员的行为,负责技术标准、信息分析等公共事务,为企业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电力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以宏观调控为主,负责电力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不对微观经济进行直接干预。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力市场和电力企业实施监管,包括电力市场准入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电力企业价格、技术、安全、质量、环保和服务行为的专业化监管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在公司法授予的权限内履行国有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帮助电力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电力法修改需确立新的立法目标

电力法修改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1)为建立一个全新的电力法规体系奠定基础。

(2)为新的电力工业体制提供法律依据。建立起一个“政府宏观调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国有资产依法管理”的新的体制格局。

(3)建立一整套新的法律原则。

(4)构筑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

(5)解决电力工业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难点问题。

主要是多年来一直困扰电力行业的一些难点问题,如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市场划分、电价形成机制、电力行政执法、窃电查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供电专营许可制度等。总之,电力法要定位准确、体制顺畅、制度完备、各类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明确、具有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性的特征,真正起到保障民事主体权益、规范电力管理权力、保障电力改革发展的效用。

基于这一目标要求,在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电力法应定位为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达到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电力法只有定位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才能包容广泛的主体、多样的制度、复杂的内容,使电力法能够涵盖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权力与法律责任、电力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电力行业协会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电力市场的运作、电力设施保护等多层次内容,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调整政府与企业、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实现电力法的基本目标。

《电力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电力法》是将电力投资、电力建设、电力开发、电力供应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法律。它对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关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规范。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将调动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维护他们以及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电力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电力法》第一章总则共设九个条文,其基本内容是规定了《电力法》各分则共同适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原则。该总则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电力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也可以说是《电力法》的立法原则,即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的原则,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的原则。此三大原则是《电力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贯穿于《电力法》全部内容之中。还规定了《电力法》适用原则(第二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原则和国家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电源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三条)国家保护电力设施的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原则,(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事业实行监督管理原则,(第六、七条)国家扶持原则,(第八条)以及科技进步原则(第九条)等。

第二,《电力法》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一部产业法。开发能源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是重要的二次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电力能源发展很快,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均居世界前列。这都是我国制定并实施发展能源产业政策、行政法规、规章的结果。尽管如此, 电力的发展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解决电力供不应求的突出矛盾,做到电力与经济的基本均衡发展,国家立法机关经过认真调查,尤其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集资办电、电力生产、供应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公布了《电力法》。《电力法》将我国发展能源产业的基本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符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符合电力发展的需要。《电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其中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是其最基本的宗旨和目的。只要认真贯彻实施《电力法》,依法办电、供电,《电力法》这一最基本的宗旨和目的,一定能够实现。

第三,《电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它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还有比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对电价的管理和核准,以及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这些行政法规范是对电力事业作为公用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扶持、保护。《电力法》还规定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如《电力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九章中都原则规定了合同关系和违反电力法的民事责任。《电力法》虽未直接规定刑法的内容,但它规定违反《电力法》,构成犯罪的,得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电力法》涵盖的法律问题多,涉及的范围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电力法》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保护和电力管理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适当吸收外国电力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的。

关于触电事故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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