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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常识(2)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小学生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教材审定机制的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审定的机制是: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审定制。教育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由学科专家、教研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教育部批准后,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与投资体制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完善2000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明确了新体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对于改变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和经费分担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学校经费难以保证的状况,提供了制度的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形成体制实现的制度模式,从全国范围而言,最终应该制定包括农村基础教育在内的教育投资法规。作为过渡性措施,首先建立教师工资由中央、省、地、县几级政府分担的机制,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教师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然后按照不同地区义务教育生均成本的额度,确定不同地区中央、省、地、县几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并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为此,需要从现在就开始着手进行调查研究,确定不同地区义务教育的生均成本,并按不同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确定各级政府分担比例,作为制定投资法规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教育经常性经费的按时足额拨付,农村教育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采取应急措施,缓解现阶段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困难。农村教育的投资体制与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国家财政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它的完善势必要经历一段发展过程,而目前农村教育的经费短缺不可能等新体制完善之后才解决,这就需要采取一些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发达地区继续发挥乡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和投资作用;在基本实现小康目标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财力不能充分满足教育需求的阶段,继续实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例如义务教育适当收取杂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单项教育集资等。当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也是增加教育投入,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途径。这里就增加中央政府对农村教育主要是贫困地区教育投入问题提些建议。2000年国务院召开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之后,中央财政增加农村教师工资转移每年50亿元,危房改造两年30亿元,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五年50亿元,还有其他用于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是历史上中央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对缓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困难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但是,财税体制改革和农村教育发展所带来的经费缺口,仍然没有充分解决,仅以“普九”期间的举债而言,全国不完全测算约500亿元。近几年将要相继进行的大规模校舍建设更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近期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仍然难以保证,需要采取特殊的办法缓解困难。是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真正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第一要务”,把农村发展摆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下决心压缩行政性开支(1991~1998年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增加3倍,而政府行政性支出增加4倍)和生产性建设中的决策成本浪费(例如有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决策错误浪费达数十亿元之巨,据调查新疆某油田盲目决策建设石化厂,投资达24亿元,建成至今未能投产,每年还要支付一大笔维持费,把这样的经费用于解决教育经费困难,对国家和人民会产生多大的功德),因此,完善国家预算审核程序和投资决策程序,就有可能把一部分经费用于教育主要是农村教育,把对农村教育的转移支付的水平提高到基本弥补税费改革后的缺口;另一方面在近几年内把国债的一部分用于农村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以缓解近期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的困难,现在许多地方政府用国债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有些“标志性工程”标准过高,经济效益并不高,不必要地加大城乡差距,如果从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农村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将产生更大的作用。因此,在现有的财政收支框架内进行适当的调整,有可能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而这方面所需的投入比之大型工程项目和城市标志性工程的投入要少得多,它所产生的作用和效益却是长久和深远的。

中央与省级政府采取一些特殊政策,解决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燃眉之急。中央政府在“十五”期间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将极大地推进贫困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但是,因为它面对三片地区(包括少数两片地区)的相当数量的乡镇和学校,可能产生的效果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产生普及教育的整体性效果。根据笔者在一些地区调查的情况,有的地方行政部门领导建议能否从贫困地区开始首先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实施步骤上,例如可以在云南这样的办学非常分散的多山省区(小学办学点两万多个),由国家在乡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学生免交杂费、书本费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费,让贫困地区的孩子能保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对于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和初步实现小康的政府财政而言,适当向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是有可能做到的,而对于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全面推进现代化的事业则是千秋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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