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第001号)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重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第111号)
福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三)新旧法条对比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将原来以直接减免税为主的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转变为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将其扩展至安置其他特定人员就业的企业,使税收优惠措施更为科学、合理,有利于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就业。
二、创业投资
(一)新法规定和解读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是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其优惠方式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基)。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能够促进创业和企业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较低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同,本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获得税收优惠的投资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项目,而优惠方式则是允许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通过减少税基的方式实现税负的降低。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在一定条件下,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新旧法条对比
1. 与原企业所得税制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规定退还40%已缴纳所得税款的税收优惠,而是从创业投资发展的角度,规定了对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与现行通知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将允许抵扣的投资项目局限在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是用了一般性限定,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保持了税法的灵活性。
三、加速折旧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内,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增加当期的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应纳税额。加速折旧延迟了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来看,相当于国家给予了企业一定时期的无息贷款。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技术的快速进步,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的价值贬损,即所谓无形损耗或精神损耗越来越大。严格的按照较长年限或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
因此,本条对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规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而“确需加速折旧”的表述说明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确实需要”进行核定。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三)新旧法条对比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强调因技术进步的导致的固定资产无形损耗,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两种方式进行加速折旧。新规定反映了技术进步导致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有利于促进企业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本条是为鼓励企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而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主要是指企业利用回收资源、工业废弃物(废气、废水、废渣)等生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与加计扣除是分别从减少收入和增加税前费用扣除两个方面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对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则有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五、税额抵免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本条是为了鼓励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在按比例进行税额抵免时,投资的专用设备不再限于国产设备。
第五节授权与专项税收优惠
一、授权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为执行法律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新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基本规定,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如对“符合条件”、“国家重点扶持”、“一定比例”等概括性表述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的专项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具有指导性和全局性的规范。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税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此该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
另外,在突发事件,如重大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情况出现后,企业经营活动会受到重大影响,因此该条同时授权国务院在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时,有权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根据上述授权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