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是过去几百年甚至千余年前就坐落在原地。当时建筑都有一定的布局和要求。现在我们保护它,是因为它本身有一定价值。在古建筑附近计划搞建筑物时,一定要考虑到古建筑的环境和风貌不受损害,以免造成本末倒置,主次颠倒。在这方面,过去也是有许多教训的,如西安宾馆,建在小雁塔附近,与小雁塔比高低,使小雁塔有“强邻压境”的感觉。钟楼饭店建在西安钟楼的西南侧,距离钟楼不过百余米,与东北角的邮电大楼遥遥相对,对钟楼这座古建筑形成夹击之势。现在每天上钟楼观看全城景色的国内外游客很多,遗憾的是东北、西南方已被两座庞然大物挡住了视线。在西安鼓楼的西南角,也建起了一座大楼,与鼓楼毗邻不过20米,一新一旧,格格不入,成了一对“怨偶”长期共存。三原城隍庙古建群,已整修数年,准备对外开放,遗憾的是在距城隍庙门牌楼只有一米处建起了一座教学大楼。韩城县城隍庙也是一座古建筑,里边的大殿、房屋、戏楼都很完整,近年来在古建筑的中央部位建起了一座教学大楼,成为众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④古建整修中的破坏
对古建筑的整修,就像给人治病一样,治好它的疾病,让其健康起来,延年益寿,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在整修过程中往往有些好心人办坏事,“爱之适以害之”,使古建筑失去或降低了它原有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为了求好看,在古建群中新增加亭子、小楼、水泥花坛、养鱼池;有的在古建筑物上加水泥构件,加现在的兽、脊、砖、瓦,有的随意改动古建群中某个建筑物的位置,改变原来的形式和结构;有的一味追求“焕然一新”,不按各时代的彩绘法式和建筑的时代风格进行彩绘,而是乱涂乱抹,搞的丑陋不堪,出现了用调和漆刷屋脊,把石狮子刷成绿身子,红胡子。古建筑上新绘唐僧取经,大生产运动,飞机、大炮。“自力更生”“世界和平”“保家卫国”等内容。在工程质量上出现了“治表不治里”现象,不管建筑物内部致命部位的严重危险,只是把表面涂抹或彩绘一下完事,如同给病人穿了件新衣服。如此等等的整修方法,没有达到整修古建的目的,实际上是对古建筑的一种破坏。
⑤自然因素对古建筑的破坏
过去我们往往注意到对古建筑的人为破坏,对自然因素的破坏却认识不足。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这个问题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如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对古建筑的破坏,地下水和土壤中有害物质对古建筑的破坏,一些工厂生产有害物对古建筑的破坏,白蚁对古建筑的破坏等等,都是非常严重的。现在科研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与文物部门正在进行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六、怎样保护好古建筑
前面已经讲过,古建筑随着时间的流逝,只能有减无增,一天比一天少。当务之急,就是要采取一切办法把现存的古建筑保护好。不使其继续受到损失和破坏。怎么样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
①现存的一切古建筑都应先保护起来,不使受到损坏,然后进行鉴定,选择,分级保护。
建国以来,通过调查、选择、鉴定,我省已公布了两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布了两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县也公布了不少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中,都包括了一大批古代建筑。但是,由于当时的认识、工作范围的限制,还有许多古代建筑未被提到应有的位置,有的还未被发现,这样就未被各级政府公布为保护单位。这些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是不是就没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了呢?就可以随意拆除毁掉呢?答复应该是“否”。这些古建筑当时没公布为保护单位,不一定就没价值,相反的,有的还要比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大的多。像韩城县近年来新发现的十余座元代古建筑的价值就非常大;略阳的江神庙,是反映羌族文化的一座古建筑,其价值非常重大。还有蒲城县的明清考院;西安的关中书院等,都是代表一个方面的典型建筑,其价值是非常高的,都应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不能因为过去没公布保护它,现在就可以随意拆除毁掉。如果毁掉了,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这就是说,文物保护单位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公布的。今后,每隔数年就要公布一次,使应该保护的文物都置于法律保护之下。要是现在把没公布保护的古建筑毁掉了,那么将来就没有什么古建筑可以公布保护了。所以,对现存的一切古建筑都应该先保护起来,不使受到损坏,经过文物部门鉴定,选择,分期分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如因特殊情况要求拆除,必须先经文物部门鉴定,确定没有保存价值才可拆除。这样才能使有价值的古建筑免遭毁坏。
②要非常重视防止建设性的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首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首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在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方面,《保护法》上也有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对古建筑的建设性破坏,是一种“一面建设,一面破坏”的错误,是在“屠龙刺虎”。这种破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古建筑,二是对古建筑环境风貌的破坏,如在古建筑附近建宾馆、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和建产生有害物质的工厂及其他构筑物等。针对这两方面的破坏,《文物法》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应该遵守。特别是文物比较集中、基建任务又重的地方,更应重视这个问题。如西安的城市建设规划,有人提出要突出“唐城的宏大规模,明城的严谨格局”,这是从尊重西安这座历史名城的特色和现状提出的,是很好的意见。现在西安市动员群众修建环城公园,整修西安城墙,是件很值得赞扬的事情。延安的城市建设规划也能重视自己的特色,使体现历史名城的建筑、文物、古迹等,不因基建而受到损坏,达到“既实现城市现代化,又保持了名城原有风貌”。
③古建筑维修要不折不扣地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1960年,陈毅同志主持国务院会议讨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时说“修古建筑一定要保持原状,不要对文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文物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和过去提的“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整旧如旧”是一个道理。
所谓“原状”,是指一座建筑物或一个建筑群原来建筑时的面貌(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维修时要求“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为了保持它原有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便真正的、明确地说明当时历史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如果改变了原状,不论修的好或者坏,都不能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也就使建筑物失去了它原有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一项科学性和艺术性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一直被认为是维修工程的最高要求,其道理也在于此。
不改变原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主体上不改变。如长武昭仁寺大殿,建筑专家们认为是唐代建筑,后来经过历代整修。现在整修时如全部恢复原状,在资料缺乏的情况下就很难达到要求。所以只好把主体部分(梁架)按原状维修,其他附属构件按明清的特点维修。另一种是全部不改变。如明清时代的建筑,有充分的资料依据,有些实物资料还保留到现在,在维修时就可以全部不改变原状。西安西城门的城楼、箭楼,三原城隍庙等的维修,基本未改变原状。
彩绘是中国建筑装饰中的一个最主要、最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它的图案和色彩都与建筑物性质和规格密切配合,彩绘时不能任意更改,更不能随心所欲地增加内容。所以,要求彩绘不改变原状,也是古建筑维修“不改变原状”的一个主要内容。
古建筑的迁移,往往是因为古建筑物不能继续在原址存在,或为了其他用途而决定迁移的。迁移只是建筑物位置的变动,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和面貌的改变。所以,在古建筑迁移的时候,要求作好测绘,记录,照相和资料收集工作,其目的也是为了不改变古建筑的原状。
古建筑的复原,是原建筑物的再现,也应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④做好“四有”工作
《文物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这些要求,可以简称为“四有”,是保护好古建筑的一项得力措施。如果不进行“四有”工作,“保护”二字便是空的。
文物(古建筑)的科学记录档案,是全面、系统、正确的反映文物面貌、变迁及现状和对该文物进行保护、宣传、研究、维修、重建的科学依据。在目前条件下,最低要求应有文字记录、照相、测绘、拓片和文献摘录等。保护范围的规定,要有利于文物(古建筑)的安全及参观、研究和保持环境风貌,根据文物(古建筑)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是根据文物历史地界、现有地界、文献、碑石记载、历史沿革情况,考古发掘资料及与四周自然交界处来划定)。一般可划三个保护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多划或少划)。一是重点保护区,也叫绝对保护区,主要是指古建筑的本身和周围必要的范围。在这个区域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碍观瞻的物品;要保护古建筑的原貌,不许进行建设工程和进行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二是一般保护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所需要的范围,它与古建筑历史和现状有一定的关系。在一般保护区内,对原建筑物不能大拆大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时,应办报批手续,其建筑的形式、色调、高度、体量都要与古建筑环境气氛相协调。三是环境风貌保护区,也叫建设控制地带。主要是防止引起古建筑环境风貌的改变,划的范围一般要大些。在这个区内,不能搞高层建筑,不能增建有震动、恶臭、污染、噪音的建筑物,不能修铁路、水渠、地道、地洞和大量抽取地下水等。这三个区域总称为保护范围。树立标志,是让人们知道古建筑的历史和价值,引起大家重视,起到保护作用。标志和说明的形式,大小尺寸、文字内容等,可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规格制作。机构和专人管理问题,要根据古建筑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下列五种形式:一是设立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由这些单位直接保护管理;二是派专人进行保护管理;三是委托机关、学校、团体代管;四是由群众保护小组或文物通讯员负责保护管理;五是由经过批准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⑤认真做好古建筑防火工作
火灾对古建筑是一个绝大的威胁,古建筑一但起了火,整个古建筑或古建筑群顷刻间便会化为灰烬。北京万寿寺是座宏大幽雅的古建筑群,去年发生了一次罕见的大火,“行殿”中院的一级古建筑全部烧毁;河北涉县清泉寺,由于社员在寺内堆满了柴草,生火做饭时,火苗燃着了柴草,将五六座大殿烧得只剩下石台基;北京景山的寿皇门,由于工作人员对电器管理不善,引起大火,不到一小时,将门楼全部烧毁;陕西省博物馆内的大成殿,由于在殿内装电线,引起雷击起火,把整座大殿烧光。去年西安碑林二室旁堆放木料,工人在木料附近烘烤木板时发生了大火。西安西城楼,由于电灯靠近梁架,烤焦了木材,也引起了火灾,幸好抢救及时没酿成大祸。
引起古建筑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使用不当,有不少古建筑被工厂、商店、仓库、机关占用,管理混乱,防火制度不健全。二是古建筑内用电用火不符合安全要求。如在古建筑上装电线,老化程度很严重也不更换;有的在古建周围堆置易燃物、建炉灶。三是没有避雷装置,容易造成雷击。四是缺少水源,消防器材不完备。如有的古建筑地处高山崇岭,水源短缺,有的古建筑被其他建筑物紧紧包围,消防车通不过等。
由于古建筑基本上都是砖木结构,最容易发生火灾,所以防患工作要做在前边。除了经常的检查,不断堵塞漏洞,消除火险因素外。还应规定在古建筑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设置炉灶;古建筑上禁止安装电线,如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安装的,要经常检查,更换老化线路;高大的古建筑,要装置避雷设备;对有香火的庙宇要加强管理,对古建筑使用不当,应限期改变,特别是对有火险因素的占用单位,应动员迁出;消防设备要配置齐全。只有这样,古建筑的安全才有可靠的保证。
七、合理利用古建筑
我们保护古建筑,不是单纯为保护而保护,是要发挥它的作用,做到“古为今用”。诸如利用它来向人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实物例证,作为今天新建筑的借鉴等。同时,还可以利用古建筑直接为今天服务。但是,利用古建筑要合理,不能为了利用古建筑而损坏或破坏它。如果利用中对古建筑有损坏、有破坏,那就不应去利用它,让它“宁闲而无伤”,怎么样才算合理利用古建筑呢?可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启发。
①可利用古建筑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等
《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物,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既可以保护好古建筑,也可发展文化事业,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如省博物馆就建立在孔庙(碑林)内;扶风县博物馆建立在城隍庙内;宝鸡市博物馆建立在金台观内;汉中博物馆建立在汉台上;三原城隍庙文管所,设立在城隍庙内;大雁塔文管所设在大雁塔院内;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设在旧址内等。这样利用是合理的,行之有效的。
②可开辟为游览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