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的个人简历显然没有小苏的好看,因此找工作也没有小苏那样顺利。在跑了两个多月人才市场、经过无数次面试以后,终于有江苏老家的一家民营高科技公司同意录用她。她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迫不及待地和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全国的就业协议书只规定了就业的意向,没有关于工资等方面的条款,于是双方约定了以下补充条款:服务期3年,试用期1年;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3000元/月;由于是民营企业,公司不负担小张的“四险”等福利。此时,粗中有细的小张向公司提出,是否可以将劳动合同的内容事先告知,或者将劳动合同作为就业协议的附件同时签订。公司表示小张的要求合情合理,但是由于劳动合同需要等到毕业生报到后才能签订,因此双方可以在就业协议中增加一条附加条款:“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款项必须与就业协议一致。”小张觉得公司的建议有可操作性,并且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表示同意。
两人在开完毕业典礼后,各奔东西,踏上各自的征程。小张报到后顺利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单位希望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是由于就业协议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没有成功。小苏却碰到了麻烦,在报到后,她每天起早摸黑,勤勤恳恳,工作业绩也尚可,但公司始终没有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在小苏的一再要求下,公司人事主管说“劳动合同要到试用期满后再签”,小苏信以为真。试用期满后,公司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并说“当初签订的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没必要再重复签订”。过了没多久,公司却以小苏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并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小苏此时才知道自己上了用人单位的当,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点评]
案例中两位求职者碰到的问题是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普遍,也比较典型的问题。粗一看,小张找工作好像没碰到什么麻烦,还在就业协议中订立了关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衔接的条款,从这一点上,她已经充分注意到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是她还是碰到了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所碰到的最多的问题:
首先是试用期,这家单位规定了1年的试用期,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许多地方的劳动法规、条例、政策等都规定了一定的服务期限(只能规定相对应的试用期),因此,案例中的这一条款其实是无效的。其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案例中的公司以民营为由拒绝为小张交纳“四险”,是明显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今个别不是很规范的民营、个体企业甚至外资企业利用毕业生就业难,无视法律规定,拒绝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与小张不同,小苏的问题出在签约程序不规范。由于她贪图安逸,原本很合理的签约程序发生了缺失,使得用人单位有了单独占有就业协议书,并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更改相关条款的机会,而且这种情况下小苏拿到的是经三方盖章的、生效的就业协议,也几乎无证据证明协议是动了手脚的,只能苦水往肚里咽。另一方面,小苏忽视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衔接问题。于是,毕业生在报到后,许多单位或者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变更相关条款,而此时毕业生已经离开学校,错失了就业的最佳时机,既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敢贸然辞职,只能在无奈中屈服。而且一些公司的“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一说法欺骗了许多善良而又涉世未深的毕业生。
§§§第二节毕业生派遣相关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颁布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规定,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遣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迁转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
一、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等。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就业报到证》是应届毕业生人事关系转变、就业、户口迁移、档案转移的唯一凭证。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
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毕业时已落实单位的,直接到就业单位报到。报到时须携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1年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不再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档案和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的县(区)人事部门代理。
(二)报到证遗失补办
毕业生派遣后当年《就业报到证》遗失的,要补办《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本人需出具:
(1)本人申请。
(2)就业单位出具的未报到证明。
(3)要在遗失的当地省级报刊登“遗失启事”。
(4)带上刊登过“遗失启事”的报纸以及本人的遗失情况说明回毕业学校就业部门补办手续。
(5)学院签署意见,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等字样。
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省人事厅重新办理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的补办按户籍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毕业生派遣计划的形成是由毕业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毕业生的派遣需按计划进行,计划一经下达,毕业生不得随意变动。对确因用人单位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被退回学校的毕业生,经学校核实后,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将尽快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1)如果和原公司违约,打算签约另外一家公司,违约手续最好在6月初之前办理,因为6月中旬要向人事厅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计划后要求申请改派的,都需上报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就业签约要慎重考虑,没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违约。
(2)一个毕业生不能同时签约两个单位。这对单位、学生和学校都有不良影响。
(3)尚未毕业的毕业生毁约后暂时还没找到工作的,学校办理《择业通知书》
继续择业,档案可以在学校存放至年底;但已毕业离校的毕业生违约必须签订新的就业单位,并办理改派手续。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出国留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破产的,原协议自动解除,不算违约。
(5)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要求另签协议时,需出具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如当地人事部门(包括人事代理部门)在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还需出具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然后毕业学校就业部门办理换发协议书的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调整改派程序
在派遣过程中,%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申请改派,须向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派手续,改派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新单位的接收函原件(需经人事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原单位退函,确因用人单位撤消合并等原因,其主管部门又无法调整安排的毕业生,需有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原件(不得在原报到证上签字盖章),同意改派。
(3)原《就业报到证》。
(4)毕业生的改派申请。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报学校就业部门,经学校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核办理。
(五)不能改派的情况
(1)毕业生个人要求用人单位退回派遣,但未签订新的用人单位的,学校不受理其派遣事宜,更不予调整改派,经教育批评后仍坚持自行其事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2)按照有关就业政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退回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3)最好不要在报到后被用人单位退回。
二、择业通知书
(一)《择业通知书》的领取和使用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颁布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规定,甘肃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
(1)领取《择业通知书》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择业通知书发放登记表》。
(2)毕业时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须在2个月内(《择业通知书》签发之日起算)由本人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
(3)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生源市(州)人事部门登记后,应同时到生源县(区)人事部门登记。每半年(从在市州登记之日算起)由本人到本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登记注册时需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手续,并由本人在注册表上签字,确认其尚未就业,若连续两次未登记注册者,各级人事部门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4)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按规定登记注册后,可继续自主择业,择业期为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有关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其中,生源本市(州)内落实了单位的(不含省直、中央在甘单位),由市(州)人事部门换发《就业报到证》;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单位的,通过毕业学校到省人事厅(师范院校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
(二)《择业通知书》遗失后补办
如不慎将《择业通知书》遗失,要补办《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本人需出具如下材料:
(1)个人申请。
(2)由生源市(州)人事部门出具未就业及登记情况证明(正式公函)。
(3)登报挂失的报纸。
毕业生执以上材料到学校就业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人事厅重新办理《择业通知书》,并在《择业通知书》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
三、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人事业务服务。在非公有制单位或在无自主用人权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通过办理人事代理办理《就业报到证》。
(一)人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1)自谋职业、到外地应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2)应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乡镇、街道、民营、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业务内容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保留委托人员原有身份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连续计算工龄。
(2)组织各种职称考试报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申报工作。
(3)员工录用(未就业审批)手续:办理计划外毕业生(电大、夜大、函大、职大、自考)录用,合同制工人招工手续。
(4)出具因公(私)出国政审、住房、公务员考试等相关证明。
(5)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及落户手续。
(6)流动党员管理:办理入党、预备党员转正等手续。
(7)工作调动:办理兰州市外流动人员进兰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