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且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根据家庭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家族企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②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能掌握主要经营权;③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潘必胜,1998)
2.家族企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家族的持股比例大于临界持股比例;②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③公司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凡符合①与②或者①与③条件者就是家族企业。(叶银华,1999)3.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连续分布,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都是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转变为公众公司。(储小平,2000)
4.单个企业主占有企业的绝大部分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承担着企业的主要风险。(刘小玄等,2000)
5.家族企业是文化伦理契约与一般企业内部长期正式契约的集结。换句话说,家族企业是文化伦理契约与正式契约对交易的共同治理。(姚耀军和王禅,2003)
6.家族企业是家庭契约连结的一类企业,而非家族企业是交易契约连结的一类企业。企业所有权、管理控制权、意向都不能成为家族企业的界定标准,它们都没有办法确定其管理行为特征的差别,导致企业不同管理行为和不同生产效率的只能是不同的契约性质。(贺志锋,2001)
二、家族企业文化与产权角度的定义
本书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所有,家族企业是文化伦理契约与正式契约对交易的共同治理。
该定义首先强调了家庭或家族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与其他许多研究者的定义一致。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通常采取三种情形:一是由家族成员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即两权合一形式;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和管理企业,即两权分离形式;三是所有者与职业经理共同经营管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关键还在于家庭是否拥有企业的所有权。
该定义还强调了以个人信任、人情关系为重要非契约特征的血亲与非血亲关系是家族企业的最主要特征。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日裔美籍学者福山发展了韦伯的文化-经济分析模式,认为信任度的差异是形成国家繁荣和竞争力差异的根本原因,低信任度的国家如中国、意大利等的信任只存在于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家族主义,难以创建大规模的经济组织。
家族经营的主要特征是个人信任和权威。依靠家长的权威,使企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并能做到决策和行动的一致性。家族企业这种强大的凝聚力,不仅可以面临和承受外部环境的强大压力,而且这种凝聚力使企业有能力处理和应对经营中出现的许多危机与风险。如盖尔西克所言,家族企业从家族成员共有经历、身份及共同语言中汲取了特别的力量。当主要经营者为亲属,他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和特权都来自于同一源头,口头的和非口头的信息就能在家庭内迅速传递。所有者兼经营者能够更随意地决定解决某一问题,而不需向家人多作解释。配偶和兄弟姐妹们则更能懂得彼此说话的主要意义及隐含着的决心和犹豫。最重要的是,在整个家庭利益的名义下,可以要求承诺,甚至是自我牺牲。
日本企业重视家族理念,公司像一个家庭,雇主是家长,雇员都是家庭的成员,即便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在日本通常被看做重要的和基本的人类情感的血亲关系,似乎已经被工作集团里的人伦关系所取代。”家族主义被高度升华为一种高度负责和献身的精神:雇主和雇员共同以作为“家”的企业共同体的延续为己任。与这种理念相一致,日本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内容包括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论资排辈晋升制、实施岗位轮换和多技能化、强化经营观念和经营目的、弹性经营、集体决策、集体负责、重视人际关系、采用传阅审批制度、经营者与一般职员之间地位差别的最小化、开展小组活动等。(村真一,1995)日本企业家族式的经营对战后日本经济振兴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广泛影响。
东亚其他国家的家族企业虽然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超越血缘、亲缘关系的家庭式的情感因素,但血缘、亲缘关系往往是企业维系的根本。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要职之间大都具有父子、兄弟、配偶等血缘和亲缘关系,家族的其他成员及其亲属也大都容易受到重用。如韩国早期诞生的企业大都是属于创业者个人的企业。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家族成员的参与,这些企业逐步演变成了家庭企业或家族企业,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权掌握在创业者家族和亲族手中。这种情况直到最近依旧得以维持。哈佛大学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项研究发现,韩国财阀现任主要管理人员中,61.4%是公司的创立者,7.9%是这些创立者的直系后代,12%是创立者的亲属,仅18.8%与创立企业的家庭毫无关系。
“二战”后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的企业也多是家族企业,企业最高领导者常常只根据私人关系分配职位,以家族、同乡等纽带维系企业或企业集团。东南亚地区的华人企业也大都采取家族经营方式,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分并由家族成员继承,给亲族以优待,重视温情主义的劳资关系,带有浓厚的地缘色彩,即对有共同出生地、语言和文化背景的人格外信任。(李文东,2002)从家族企业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判断温州的企业几乎都属于家族企业,即使后来通过公司制的改造成为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难以摆脱家族制的藩篱。根据我们的调查,尽管温州57.6%的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但“个体工商户”和大部分的“私营企业”完全属于家族企业,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都保留着浓厚的家庭、家族色彩。
第三节 研究家族企业的理论
国内外家族企业的研究方兴未艾,为家族企业寻找一个较好的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学者的努力方向。目前应用在家族企业的主流理论分析框架主要有三大类:其一是契约理论,其二是路径依赖理论,其三是企业家理论。
一、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源远流长。远古时代,公司就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在此种契约中,那些拥有资本和财产的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本和财产交付给他人使用,由他人用这些财产来从事海上贸易或经营活动。一旦他人的此种贸易或经营活动成功,则提供资本或财产的人即可从他人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
由科斯开创的现代企业理论,经过企业契约论者的发展之后,企业被视为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在科斯之后,主流企业理论都极力将交易概念泛化,将企业内部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同质化,认为两者都是交易关系。因此,都可以放在契约的分析框架下加以研究。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把企业的特征看做通过比普通市场更为优越的权利(如命令、强制或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解决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幻觉。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普通的市场合约毫无差别。
契约理论主要观点是: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方要素参与者(包括股东、经理、债权人、雇员和政府机构)等构成的一系列复杂契约的连接苏启林、钟乃雄:《关于家族企业理论的研究》,《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3期。
点。契约理论是当下主流的家族企业理论分析框架,特别是其中的代理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家族企业研究中广泛得以运用。
(一)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由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提出,其核心思想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一个基本的代理关系的存在。
1976年,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在《财务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的着名论文,从此掀开了这一领域研究的序幕。在这篇论文中,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指出,当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为扩大企业规模,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对外筹集资金,将企业变为开放型公众持股公司时,企业的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管理者不完全拥有企业的股权,因此,管理者就有动机从事满足自己效用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具体地说,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者的低水平努力和各种非生产性的消费行为。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管理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从事经营,企业会有更好的业绩,企业的市场价值会更高。然而,由于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即管理者努力的全部成本都只由自己单方面承担,而努力得来的收益却要与外部股东共享,因此管理者的高水平努力对其来说只是一种帕累托改善,管理者也只会付出低水平的努力。与管理者的低水平努力相对应的是,管理者往往热衷于各种非生产性消费,如装修豪华的办公室、乘坐豪华的小汽车、宴请宾客等。
(2)管理者的投资不足行为。现代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给企业提供资金以获取股利和资本利得收益,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以提供人力资本的形式获取固定工资报酬。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回避相应的风险。但是,作为人力资本提供者的管理者欲回避其报酬收益所伴随的风险却要困难得多。如企业破产时管理者工作机会的丧失,名誉、社会地位的下降等金钱和非金钱方面的损失。因此,相对于股东的风险态度而言,企业管理者更厌恶风险。管理者的这种风险厌恶态度有可能使得其在投资决策时选择低风险的投资项目,而放弃对股东来说可能有利的高风险投资项目。
这样,就会产生从股东角度来看的投资不足。
(3)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与股东相比,管理者可能更加关心企业规模的扩大。一般而言,规模快速扩张的企业,管理者晋升的机会也多;此外,大企业的管理者,其金钱和非金钱收益也会较中小企业多。在这种利益驱使下,管理者就会存在较强的扩大企业规模的动机。
(4)管理者的短视行为。由于企业管理者的金钱和非金钱方面的收益主要取决于其在职期间的经营业绩,所以管理者可能仅仅关心其在职期间的企业业绩表现,而不考虑其退位之后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就存在着牺牲股东长远利益,采取使其在职期间收益增加的经营决策。
家族企业的代理关系与一般企业有很大不同,依据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的模型及其假定,部分学者推断家族企业经营模式有利于简化代理关系,降低代理成本。理由有三:①家族企业一般实行所有者管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利益上是统一的,这种一致性可以减少针对避免机会主义、提倡节俭的代理人激励,从而降低代理成本;②私有产权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原因在于私有产权有助于遏制经理人通过附加消费和低效率配置企业资源剥夺所有者财富;③家族管理对降低代理成本有利。在家族企业里,从事不同管理事项的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在相互监督和促进自律方面具有优势。
(Schulze等,2001)据此,这些学者认为家族企业代表了一种低成本(或高效率)组织形式,所有者管理是一个对一般企业(非所有者管理企业)的高成本管理机制的有效替代。
由于免费搭车、合约执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的存在,各种类型的家族企业内部都有可能存在着代理成本,会出现诸多代理问题。戈梅斯·迈加等人甚至认为,家族控制企业中由于固守职位而引起的代理问题可能比非家族企业还要严重,同时,在家族企业中,由于所有者、董事会和管理者(代理人)三方通常由相同的人或者来自相同家庭的人来担任,这就使得职位、职责等重叠,有时甚至完全融合,因此,家庭影响也可能由于裙带主义和自我控制产生成本,减少了企业接近有效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使企业无法从企业控制市场中获益。(戈梅斯·迈加等,2001)
更多的学者认为,在家族企业里,利他主义和自控行为明显增加了代理问题的复杂性。在这类理论的分析框架下,父母是委托方,子女是代理方,家族雇员的利他主义行为和父母的自控行为被引入分析过程。(马春爱、杨贺,2004)利他主义和管理层自利行为都会对家族企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