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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熊秀一房二担保

茵茵一到办公室,就想起熊秀的刑事申诉案,忙去找刘丁山律师。

“刘老,疑难案件来了。”茵茵对正在刮胡子的刘丁山律师说,“贷款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一直在申诉,申诉十二年了。”

“申诉十二年,想改判无罪,我没有这个本事。”刘丁山一边摇头一边说,“近段时间我也很忙,还想请你帮忙,分个案子给你。”

“你是刑辩高手,帮我这个忙。”茵茵恳求道,“这样的案件,只有你办,才不会辜负当事人。”

“别把我看的这么高!”刘丁山律师笑眯眯,“好,那这样,你整理整理材料,我参考参考,提点意见。”

茵茵看到王建来刘丁山律师办公室,就知道熊秀到了。

熊秀一到茵茵办公室,就说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并没有犯罪,否者也不会申诉这么多年。

“茵茵律师,我这个案子,我到过很多律师事务所。”熊秀说,“他们一听,我已经申诉十二年,就没人理了,但我也没有责怪他们的意思。我自己的事,非常清楚,我贷款20万,绝对没有诈骗的目的,可法院就偏偏判我七年徒刑。”

“影响案件的因素有很多,法官判案是根据证据、事实、法律。”茵茵说,“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错,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在判案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法律有纠错程序,是有错必改。”

“茵茵律师,你对我案,还不了解。”熊秀说,“我把本案所有的细节,从头到尾,事实求是地讲出来。”

熊秀介绍案情,茵茵认真听,王建在一旁做笔录。

熊秀说,那是在一九九四年五月,我的一个生意上的伙伴,叫董傅,想承包经营县里的水泥预制场。由于资金有限,想拉我入伙,我当时没同意。后董傅又与我商量,想借我部分房屋为其承包合同抵押担保。

我的房产证中记载:建筑面积为500㎡(第一层门面100㎡,第二层和第三层住房面积合计200㎡,第四层住房面积为100㎡,第五层住房面积为100㎡)。我的房屋估价为58万元,承包抵押担保的房屋为第二层和第三层住房,并承诺担保好处费每年五千元。承包合同和担保书书经过县公证处公证过的,我在担保书上署名同意。

一九九七年四月,因董傅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县水泥预制场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我的整栋房屋一至五层,但没有注明查封的房屋面积(实际查封的房屋面积为熊秀房产证上全部面积既500㎡,超出县水泥预制场申请查封300㎡)。

法院要我在查封清单上签字,我在查封清单上签注“董傅当事人房屋不查封,法院查封超出抵押合同面积300㎡,这是非法执法。”

我房屋被查封后的第二天,我向政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交《控告书》,控告董傅在担保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后来,公安局一直没有立案侦查董傅,我去问过几次,公安答复,董傅没有犯罪证据。

其实,我向农业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在我房屋被查封前一个多月。农业银行核实我的房屋后,于4月25日,我以经营煤炭生意为由与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20万元。于4月27日,借贷双方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5月10日,取得贷款后,我归还了前五个月贷款利息共八千元,其余的钱见什么生意好做,就做什么生意。

县水泥预制场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我的房屋时,农业银行提出执行异议,以“熊秀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抵押手续齐备、合法、有效,县水泥预制场在执行案中的抵押行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行为无效,不能对抗农业银行的房屋抵押合同。”

县人民法院认为“熊秀以200㎡房屋作担保,并经公证处公证,熊秀后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提供房屋抵押,该行为属于重复担保,故再次抵押无效,于是驳回农业银行的异议申请。

我的房屋在一九九八年,县人民法院全部卖给他人,仅剩第五层100㎡。在一九九九年,农业银行在抵押物被拍卖,收回贷款无望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认为我涉嫌诈骗。后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二十万元。

“这是我的真实故事。”熊秀说,“我讲完了,以后的事全靠你们,我等你们的好消息。”

“把所有的证据、资料、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都放这里。”茵茵说,“我研究之后,再答复你。”

熊秀高兴地离开律师事务所。

茵茵看完熊秀的询问笔录、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证据、资料后。拿着本案材料,找到刘丁山。

“本案发生在哪一年?”刘丁山边看材料边问。

“被指控犯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刑法》之前。”王建说。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刘丁山说,“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10条的内容。”刘丁山看着茵茵与王建,“谁来解释一下。”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之规定。”王建抢先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以相应刑罚。”

“什么叫非法?”刘丁山问。

“非法就是违反法律或不合规范。”王建说。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刘丁山说,“都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熊秀贷款诈骗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不足、证实熊秀产生贷款诈骗动机的证据也不足、隐瞒查封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尚不足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证明熊秀具有其他贷款诈骗事实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无论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不能认定熊秀实施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茵茵说。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的规定,与本案结合起来,谁来谈谈看法?”刘丁山问。

茵茵说:“在案证据显示熊秀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开始着手联系办理贷款事宜,熊秀隐瞒的是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不是其他事实。熊秀在中心社使用合法房产原件作抵押,履行了法律规定和银行贷款流程手续。纪要中认定为具有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之一,即熊秀既没有伪造贷款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假冒他人名义贷款或通过行贿手段等违法取得贷款的行为,熊秀也没有取得贷款后用于个人挥霍、进行违法使用贷款的活动、隐匿贷款去向、携款潜逃、恶意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等非法占有贷款的情形。熊秀的房产之所以能够在法院查封以后在中心社办理抵押手续,主要还是因为法院查封熊秀房产时未依法及时将查封裁定送达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导致熊秀完成房产抵押手续后取得贷款。”

刘丁山补充说:“根据《纪要》中“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熊秀改变贷款用途和不能到期归还全部贷款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本案我认为是:熊秀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刘丁山说。

“姜还是老的辣。”茵茵与王建异口同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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