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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入学与学习中的法律知识

青少年时期是孩子们身体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教育在这一阶段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学校教育能让青少年获取更多的文化知识,拓宽视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环境教育力量,能够帮助青少年构建健康人格,全面提高个人素质;最后,学校人际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也很重要,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师生关系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上。宽松、融洽的校园人际环境,可以让青少年心情愉悦,增强青少年调节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使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得以健康的发展,并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等。正因为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包括学校在内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1.学校没有开设体育课和音乐课的做法正确吗?

案情

小含是C高中一年级某班的文艺委员,唱歌、跳舞是她的强项。因为父母工作的关系,在小含升高二那年她转学到了A高中。到了A高中后,小含很想表现自己在唱歌、跳舞方面的特长,让大家多了解自己,和自己交朋友。但是,小含发现A高中没有开设音乐课和体育课。同桌小玉说因为马上就要进入高三,学校为了让学生专心学习,在高二就会取消音乐等课程,改为高考必考的课目。小含听后很失落,一是因为没有机会表现自己的特长,二是因为整天都在学习文化课,没有娱乐的时间,学习生活会很枯燥乏味。请问,A高中没有开设音乐课和体育课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内容作了明文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的素质,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除了学习之外,学校还应当对未成年人给予正确的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由此可见,案例中A高中没有开设音乐课和体育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多方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让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同时也可以让学生通过音乐、体育等活动,缓解学习的压力。因此,学校是不能取消学生的体育课和音乐课的,学校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尽快予以改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2.学校是否应当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

案情

小伟是个调皮的男生,上初一了还经常给父母惹麻烦。有一天放学回家,小伟和同学小刚走在路上,发现了一只流浪狗,小伟为了表现自己是个胆大的人,就用木棍逗弄那只狗,结果流浪狗发狂,扑到小伟身上乱咬,将小伟的右耳咬掉了。小伟被送到医院治疗,但是被咬掉的耳朵无法再长出来。小伟出院后回到学校,同学们看到他的样子后,经常嘲笑他,还叫他“一只耳”。小伟为此非常自卑,变得越来越不爱说话,也不与同学、老师交流,成绩排名下滑到班级倒数。请问,小伟在遭到同学们的歧视和嘲笑时,学校是否应当保障他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解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案例中小伟失去了右耳,但是他与其他普通学生一样,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小伟的同学嘲笑小伟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以及老师应当将小伟的情况告知小伟家长,与他们一起帮助小伟克服眼前的困难。对嘲笑小伟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可以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改变对小伟的看法,关心、爱护小伟。如果小伟的同学仍然嘲笑他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小伟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如果有同学对小伟一味地嘲笑,便侵犯了小伟的人格尊严权,情形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学校拒绝适龄学生就近入学的做法合理吗?

案情

杨某今年15岁,7月参加了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杨某的家靠近该市第七中学,所以杨某父母就想让她到七中上学。杨某的父母带杨某办理入学手续时,得知该学校只招收家庭住址在某区域的学生,而杨某的家不在该区域,所以学校不接收杨某入学。杨某的父母就向学校的工作人员解释,只有七中离她家近,如果去别的学校就只能住宿了。学校的工作人员称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能按规章制度办事。请问,案例中第七中学拒绝适龄学生就近入学的做法合理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学校能否拒绝学生就近入学。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见,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为就近入学的适龄学生妥善办理入学手续。案例中第七中学拒绝接收杨某入学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不该自行划分招收学生的区域,该学校应当即刻改正并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接收像杨某这样就近入学的学生入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4.中小学校有权制定自己的招生标准吗?

案情

某市第三中学是由该市著名的锦星集团投资创办的学校,该中学在招生时比其他学校增加了一项条件,即进入该校的学生,其家长至少有一人是锦星集团的职工,如果不是的话,就要多交10000元的入学费用。锦星集团投资的该学校聘请的都是高学历的教师,教学设备也都是一流的,因此该学校升学率比其他中学都高,好多非锦星集团的职工为了能让孩子到这所学校上学,宁愿多花10000元钱。姜某学习成绩优异,也想到三中学习,但是她的父母不是锦星集团的员工,家里一时也拿不出10000元钱,所以她只能去别的学校上学。请问,该市第三中学可以自己制定招生标准吗?

解析

案例中第三中学不可以自己制定招生标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根据条文的规定,案例中第三中学虽然由锦星集团资助,但是学校不能将“学生家长必须具有锦星集团职工的身份”作为接收学生入学的条件,也不能让非该集团职工的学生家长多交出10000元的学费,对每一名新入学的学生,学校都应当平等对待。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该市第三中学自己制定招生标准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5.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中小学校可以开除吗?

案情

郭某的爸爸是该市某公司的老板,家里非常富裕,郭某在学校里也一直以“富二代”自居。郭某的父母从小就很溺爱郭某,养成了他嚣张跋扈的性格,刚上初一的郭某在学校里已经是有名的“校霸”,围在他身边的还有很多同年级的“哥们儿”。有一次,郭某的“哥们儿”张某被高年级的孙某欺负了,郭某就带着张某找孙某“报仇”,结果把孙某打伤,学校老师将孙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学校为了告诫其他学生,避免发生类似事件,作出开除郭某和张某的处罚决定。请问,中小学校可以开除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吗?

解析

中小学校不可以作出将学生开除的处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案例中,对于郭某和张某等人,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是联系他们的家长,与家长一起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教导他们在学校里要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学习,而不是将学生开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6.学校开设重点班,着重培养成绩优异的学生合理吗?

案情

小媛和燕燕两家居住在同小区,而且两人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她们的家长觉得两人非常有缘,就将小媛和燕燕送到同一个班级读书。小媛比燕燕聪明,学习成绩比燕燕好。到了初中,小媛和燕燕还想在同一个班级学习,但是这所中学有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区分,小媛成绩好,被分到了重点班,而燕燕却因成绩差被分到了非重点班。燕燕回到家后心情很差,在父母的追问下,燕燕将这件事告诉了她的父母,她的父母听后非常生气,认为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对学生的歧视,于是找到学校,要求学校给出合理的说法。但是这件事情最终不了了之。请问,学校可以开设重点班,对成绩优异的学生着重培养吗?

解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所以上述案例中,学校开设重点班的做法是错误的,不能以学习成绩好坏,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所学校限期改正、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在无形中将学生分为好学生和差学生,这样对学生的成长相当不利,因此禁止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假期内学校安排补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情

程某的爸爸是名工程师,为了工作的需要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候程某两三个月都不能见到爸爸。2016年6月底,程某的爸爸刚刚完成一个项目,公司答应放他两个星期的假,让他在家里陪陪孩子。程某也要放暑假了,所以和爸爸妈妈商量,要去内蒙古大草原旅游。但是期末考完试后,老师却告诉学生说因为学生成绩普遍不理想,学校要在暑假期间为学生补两个星期的课。听到这个消息后,程某很失望,她不能与爸爸妈妈去旅游了。请问,学校在假期内安排学生补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学校在假期内安排学生补课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而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由此可见,案例中学校占用学生暑假的时间为学生补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样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不但不利于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反而让学生产生厌学心理,只有将学习与娱乐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达到提高学生成绩的目的。因此,对于学校在假期安排学生补课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行动起来,叫停假期补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8.学校应该如何处理学生无故旷课的情况?

案情

刘某是一名初二学生,因他家离学校比较远,所以刘某就寄宿在学校里。刘某非常痴迷于网络游戏,最近这段时间他喜欢上了一款名为CF的游戏,每天放学后刘某就跑到网吧,沉浸在游戏的世界中。有一天,刘某从某商场的广告栏中看到,某游戏公司开发了真人CF游戏,5月20日至22日该公司举办宣传活动,可以让玩家免费体验这款真人游戏。在5月20日这天,刘某经不住游戏的诱惑,逃课去玩真人CF,一天都没有来上课。老师打电话给刘某家长,刘某家长也不知道孩子去了哪里。请问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学校在发现刘某旷课时,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刘某的家长,与家长一起寻找刘某的下落。在找到刘某后,应当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告诫他以后不能无故旷课,与其家长一起加强对刘某的监督,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学校对“贵族学生”重点培养的做法合理吗?

案情

A市第一中学是该市最好的中学,该所学校除了招收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外,就是招收该市的“贵族学生”,并对“贵族学生”进行重点培养。芊芊的家庭条件一般,但是芊芊学习非常刻苦,以优异的成绩考入A市第一中学。开学分班时,学校将“贵族学生”分到了“贵族班”,芊芊被分到了普通班。因为学校对“贵族学生”重点培养,所以“贵族学生”可以在设备先进的教室听优秀老师的授课,而芊芊等普通学生却没有这样的待遇。芊芊等普通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做法很不合理,于是家长们一起找到学校领导,要求学校采取公平的方式分班,合理分配教学资源,但是他们的要求却遭到了学校的拒绝。请问,学校对“贵族学生”进行重点培养的做法合理吗?

解析

学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将“贵族学生”进行重点培养类似于在学校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由此可知,教育教学应当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学校应秉承教书育人的宗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所有的学生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为家中是否有钱就受到区别对待。学校和教师应该一视同仁,让学生使用同样的教学设备和资料,给学生配备同等的师资,这样才不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生的自尊心,才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案例中第一中学将学生划分为贵族与非贵族,进行区别教育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改正。否则,要受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10.学校可以拒绝接收少年犯学生吗?

案情

于某的爸爸因农田耕种的事情与邻居孟某发生了争吵,结果两人大打出手,于某的爸爸被打伤了,但是不太严重。于某为了替爸爸出气,趁着没人的时候,用火将孟某门口的柴草垛点着了,大火顺势将孟某家的房屋烧着,烧毁了一些家具和一头猪,损失共计8600元。孟某将于某告上法庭,法庭因于某是未成年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判处于某8个月有期徒刑,并要求于某父母赔偿孟某的全部损失。于某服完刑后,他的父母将他送到学校,让他继续上学,但是学校却以于某是少年犯为由,拒绝让他在学校上学。请问,学校拒绝接收少年犯学生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学校是否有权拒绝接收少年犯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由此可见,少年犯学生同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少年犯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负责对少年犯管制的相关部门应提供条件保障适龄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以保障少年犯在被解除措施后能够迅速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少年犯服刑完毕后,学校不能以学生受过刑法处罚为由拒绝接收学生入学接受教育。案例中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不能因于某服刑过而拒绝让于某入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必然导致不被录取的后果吗?

案情

2016年6月,王某某通过高考考上了H省某本科院校,收到该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她和她的父母非常高兴。学校在9月4日开学,王某某想着利用假期的时间,将驾照考下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8月的一天,驾校里另一位学员在练车时,不小心将王某某撞伤。驾校里的人员将王某某送到医院,经过诊断,王某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眼看就要到开学的时间了,王某某的腿还没有完全恢复,因此不能按时到学校报到。王某某看到录取通知书上明确写着如果新生不能按时到学校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想着自己奋斗这么长时间才考上的大学,却因来不及到学校报到而失去入学资格,王某某失声痛哭起来。请问,学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必然导致不被录取的结果吗?

解析

新生如果不能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入学,并不必然导致不被录取的结果。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此,王某某可以向学校说明情况,通过向学校请假,要求学校准许自己延期入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录取学校延期的时间范围内,王某某应当准时入学,否则就只能视为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可见,学生如果不能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入学,并不必然导致不被录取的结果。

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2.学校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可以放任不管吗?

案情

李某是个追星族,非常喜欢韩国某男子组合,并收集该男子组合的各种CD、海报、宣传册等。李某所在班级也有一个喜欢该男子组合的女生,名叫桐桐,桐桐也有很多这个男子组合的纪念品,其中有一款限量版明星签名的照片集,李某也一直想买这个照片集,但是因数量有限,没有买到。李某说给桐桐200元钱,让桐桐把这个照片集卖给她,但是桐桐没有答应。为了得到这本照片集,李某趁中午同学们都回家的时候,将这本照片集从桐桐那里偷走,藏在了家里。事情很快被发现了,李某只得将照片集还给桐桐。桐桐将这件事告诉了老师,要求老师将这件事情上报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理。但是学校方面却说既然李某已经将东西归还,就不再对这件事情进行追究。请问,学校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可以放任不管吗?

解析

学校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放任不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对许多事情的认知不完全,如果放任学生偷盗,在学生长大以后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生活及心理健康辅导,对犯了错的学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应当对其进行疏导和教育。案例中李某追星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但是为了追星而做出偷盗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学校应当对李某进行教育和告诫,而不是在她归还偷走的东西后就不了了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13.学校要求只有排名班级前70%的学生才能参加运动会,可以吗?

案情

焦某某从小就不爱学习,成绩很差,经常在班级排倒数,但是焦某某非常喜欢上体育课,在跑步方面没有人能超过他。升入初一后,学校举办新生入学后的秋季运动会,焦某某积极地报名参与,但是班主任陈老师说,焦某某的成绩太差,没有达到班级排名前70%的要求,所以不能报名。焦某某很气愤,但也无计可施,只能和其他同学坐在运动场地外,给班级的运动员加油。运动会结束后,看到班里其他的同学拿到奖项,焦某某失落地哭了。请问,学校可以要求只让排名在班级前70%的同学参加运动会吗?

解析

案例中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每个学生都应当享有报名参加运动会的权利。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应当平等地享有学校的教育资源,享受同样的待遇,这种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不应该有性别、民族、家庭背景上的差异,更不应该因学习成绩的好坏而有所不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见,案例中学校以焦某某在班级的排名没有达到前70%为由,就不让他报名参加运动会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改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4.学校可以按学习成绩安排教室座次吗?

案情

斌斌因为身体的原因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在身体康复之后回到了学校。回到学校后,很快就到期末考试了,斌斌因为在生病期间落下很多课程,所以期末考试的成绩很不理想,在班级排名倒数第一。新学期开始了,班主任说按学习成绩重新安排座次,斌斌被分到了教室的最后一排。斌斌本想在新学期好好学习,追上其他同学的学习进度,但是他被分到了最后一排,与本来学习成绩就不好的同学待在一起,很耽误他的学习。于是斌斌就找到班主任,要求班主任给他调换座位,但是班主任却说这是学校的规定,不能给他调换。请问,学校按学习成绩给学生安排教室座次的做法合理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学校能否按学习成绩给学生安排座次。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以学习成绩安排教室座次,是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一种歧视,对这些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到他们将来的发展。具体到上述案例,学校应当改正以成绩安排座次的做法,答应斌斌的请求为他更换座位,并以身高、视力等合理的标准为学生安排座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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