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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依“传播邪教”律惩处天地会结会案

嘉庆以降,官员们在审理天地会结会案件时,如果其涉及传徒敛钱以及转传花帖、会簿、口诀等,则多依“传播邪教”律处理。在清代,所谓“邪教”,乃是指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或相悖的各种结社活动。在古代中国,所谓“教”更主要的是指“教化”,而非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宗教”,所以不仅白莲教等教门被视为“邪教”,而且天地会等会党也被视为“邪教”。官员们在审理天地会结会案件时,除了依据“复兴天地会”或“异姓结拜弟兄”例外,也往往依据“传播邪教”诸律。同“复兴天地会”例相比,依据“传播邪教”诸律的惩处力度要轻两个档次。若依前者,为首者皆要被处以斩立决,而若依后者,则一般处以绞监候。这说明清朝当局对于天地会等会党,较之白莲教等更为重视。

第一节 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惩处

“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来源于清初顺治三年制定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之《礼律》部分。

顺治三年六月十一日,吏科给事中林起龙从总结明朝灭亡的教训出发,提出“明末教化不兴,风俗大坏,异端蜂起,有所谓白莲教者,有所谓大成教者,有所谓混元教者,有所谓无为教者,种种名色,不能枚举”,最终导致明政权的覆亡。并提到“近日风俗大坏,异端蜂起,有白莲、大成、混元、无为等教,种种名色,煽惑人心,因而或起异谋,或从盗贼”,遂奏请朝廷敕令官员们对之严加惩处:“如遇各色教门,即行拿问,处以重罪。”(注:《皇清奏议》卷二,都城国史馆琴川居士排字本。)林起龙谈及教门蜂起导致明亡的历史教训和当时“异端蜂起”的严重形势,深深打动了顺治帝的心,皇帝降旨对所奏“从之”。然而打击和治理教门,必须有法律依据,以便于官员们执法。顺治三年,皇帝命令大臣将明代禁止教门活动的律文,写入《大清律集解附例》之《礼律》内:

凡师巫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惑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注:马建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54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顺治朝制订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在《大明律》基础上略加修订而成,具体内容变化很少,而“禁止师巫邪术”条与《大明律》原条例相比较,仅将其中对为首者的处罚由“绞立决”改为“绞监候”,另外增加了小注(\[\]内者),以使内容更加明确而已。不过,《大明律》有关禁止教门的内容,乃是根据明代初年的情况制订的,并不完全适合清初,如《大明律》中提到的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在清初已不存在。相反,明中叶以来十分流行的罗教、弘阳教、一炷香(天地门)等,在新制订的《大清律》中却未曾提及,导致官员们感到无所适从,难以操作。所以,顺治六年又规定:“凡僧道巫觋之流,妄行法术,蛊惑愚民者,治以重罪。”(注:嘉庆朝《大清会典》卷七百七十六,刑部。)除上述“律文”外,还增加了多条“例文”。按照清制,“例文”往往比“律文”的作用更为重要。据清人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一书所述,有关“禁止师巫邪术”的例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例文:

各处官吏、军民、僧道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异端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者,发近边充军。若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其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关防搜拿者,各参究治罪。

据吴坛考证,此条例文系据《大明律》增删而定,旧例文在“希求进用”下,原有“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十八字。乾隆三十六年六月,刑部奏称:此条所开“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等语中,若只“希求进用”,拟军已足蔽辜;若事关重大,自应另行办理。奏请添入“若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等字,而将“属军卫、有司等字样删去”(注:马建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543页。)。

第二条例文:

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发边远充军。若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者,发近边充军。

此条亦系仍《大明律》旧例酌定。旧例原文为:“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发近边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等语。乾隆三十六年六月,刑部奏明:“此条所开左道惑众为从,与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窝藏接引之人,情罪稍有区别,应将左道惑众为从者发边远充军;若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窝藏接引、寺观容留簪剃等项,俱发近边充军。”将原例内“属军卫、有司及发边外为民”等内容删除。

第三条例文:

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属康熙年间《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附律,乾隆五年修订为此条。

第四条例文:

凡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卜致死者,照斗杀律拟罪。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复准定例删定。原定例为:“凡人不回都统取用印咨文行礼部,私令端公、道士医治者,系官交与该部议,系平人照违令律治罪。将私行医治端公、道士,杖一百。虽禀过部,端公道士谎称眼见捉拿狐魅作为异端医治致人死者,将端公、道士俱照斗殴杀人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雍正三年修订为此条。

第五条例文:

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拿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康熙十九年攥呈,康熙三十七年颁行,雍正三年律例馆将字句太繁之处略为删改。

第六条例文:

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拿者,照例议处。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修订时,认为“徒罪以上即加至绞斩,递加立决,似觉过严,故将本犯架刑改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雇人作法架刑,亦照邪术架刑例治罪。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者,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容隐不首者,应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

第七条例文:

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行销毁者,俱照违制律治罪。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乾隆九年二月由刑部奏准定例,乾隆十一年馆修入律。

此外,还有两条有关禁止师巫邪术的定例,因为过时而被删除。

雍正七年定例:“熟悉符咒、不畏刑罚、不敬官长、作奸犯科、惑世诬民者,照光棍例为首者立斩,为从者拟绞立决。”(乾隆五年删)

雍正十一年定例:“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不行查报之邻佑、总甲人等,均照律各笞四十。其不行严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乾隆五年,刑部以“左道异端”之术包括甚广,罗教仅其中之一,故删除。

嗣后,凡结会时敛钱及转传花帖、暗号者,便多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予以惩处。(注:参见雍正朝《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十六,礼律。)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嘉庆四年,署闽浙总督福昌在查办福建建阳县游效标、毛羽丰等结会案时,以二人结会后,游效标复辗转传授,毛羽丰亦转纠多人入会敛钱,将二人均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注:参见朱批奏折,署闽浙总督福昌折,嘉庆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嘉庆五年,闽浙总督玉德在审理福建浦城县僧人德贤与罗名扬结会案时,以二人借天地会名目“煽惑愚民,敛钱入会”并“各自纠人,转相传受”,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将二人拟绞监候。复因浦城系滨海重地,未便久禁狱中,而将二人即行处决;为从之董希圣等均依“邪教为从”律,改发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玉德折,嘉庆五年正月三十日,见《天地会》(六),141~144页。)

嘉庆五年五月,闽浙总督玉德在审办福建南安县潘琅等人结拜天地会案时,也以潘琅等借天地会名目“煽惑愚民,敛钱入会”,而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处以绞监候。并比照僧人德贤一案,将潘琅等即行处决;为从之吴来等十一人,均照“邪教为从”律,改发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玉德折,嘉庆五年六月十三日,见《天地会》(六),144~146页。)

嘉庆五年八月,闽浙总督玉德在审理僧人弗性、许田等人结会案时,也以僧人弗性于结会时传授天地会暗号,将其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处以绞决;为从之吴松等四十人,均依“邪教为从发遣”律,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朱批奏折,闽浙总督玉德折,嘉庆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见《天地会》(六),146~148页。)

嘉庆八年,闽浙总督玉德在审理福建永定县张配昌等结会案时,以张配昌纠约黄华曾等多人结会,并传授会内口诀、暗号,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拟绞监候,又因永定县系海滨重地,即照罗名扬案即行处决;卢体贻等十二人,只图免受欺凌,听从入会,并未辗转传授,均照“邪教为从”律,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朱批奏折,闽浙总督玉德折,嘉庆八年二月十六日。)

嘉庆八年八月,闽浙总督玉德在审办福建浦城县郑得源、建宁县李凌魁结会案时,以郑得源入会后传徒敛钱、抢夺吓诈、强占人妻,依据“光棍为首”例,处以斩立决;以李凌魁入会后另立阳盘、阴盘名目,传徒售卖《恩本经》,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且“煽惑多人,延及两省”,处以绞立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玉德折,嘉庆八年八月初八日,见《天地会》(六),244~249页。)

嘉庆八年九月,江西巡抚秦承恩在办理广昌县姚发等人结会案时,以姚发入阴盘教,传徒惑众,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将其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朱批奏折,江西巡抚秦承恩折,嘉庆八年九月初六日,见《天地会》(六),250~251页。)

嘉庆十年,闽浙总督玉德在办理福建永春县郑细观等结会案时,以郑细观结拜天地会敛钱,传授会内口诀、暗号,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复照罗名扬例即行处决;杨华荣等十一人,尚无辗转传徒情事,照为从例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玉德折,嘉庆十年六月初七日。)

嘉庆十一年,江西巡抚先福在办理广昌县周达滨结会案时,以周达滨改天地会为“三点会”,纠党骗钱,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复照前办罗名扬案,请旨即行正法。(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先福折,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见《天地会》(六),300~303页。)

嘉庆十二年,闽浙总督阿林保查办福建南平县林应伟结会案时,以林应伟结拜天地会后,代郑瑞观收藏会簿一本,“明知簿内有悖逆语句,辄敢代为收藏”,遂比照“谋逆知情故纵隐匿”律处以斩决,业已在监病故,免议。同案之郑天养等二人,听从入会并辗转纠人,传授会内口诀、暗号,均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阿林保折,嘉庆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见《天地会》(六),167~170页。)

嘉庆十四年五月,江西巡抚先福在办理安远县王新涛结会案时,以王新涛入会后自行传徒敛钱,传授口诀、暗号,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复比照闽省罗名扬案,请旨即行正法。(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先福折,嘉庆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见《天地会》(六),309~312页。)

嘉庆十四年九月,署理江西巡抚袁炳直在办理安远县杨金郎等人结会案时,以其入会后传徒惑众,传授口诀、暗号,依据“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又比照闽省办理罗名扬案之例,请旨即行正法。(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署理江西巡抚袁炳直折,嘉庆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见《天地会》(六),318~321页。)

嘉庆十七年,闽浙总督汪志伊在审办福建武平县朱士达结会案时,以朱士达等三人并未得受簿单,亦未辗转传徒,但听从入会,同饮血酒,即属为从,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照例刺字。(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汪志伊折,嘉庆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见《天地会》(六),176~179页。)

嘉庆十七年三月,江西巡抚先福在审理会昌县朱石崇等结会案时,以其所结之会名为“三点会”,并传授会内口诀、暗号,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先福折,嘉庆十七年三月初二日,见《天地会》(六),325~327页。)朱石崇之师廖月似被捕后,亦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布政使陈预折,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初四日,见《天地会》(六),328~330页。)

嘉庆十七年,江西巡抚先福在审理卢三结会案时,以其“领受悖逆字句花帖”并自行传徒多人,而从重依“谋叛者不分首从皆斩”例,处以斩立决;为从之蓝老四等二十四人,均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注:参见朱批奏折,江西巡抚先福折,嘉庆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见《天地会》(六),344~350页。)

嘉庆十九年八月,江西巡抚阮元在审理龙南县钟锦泷结会案时,以其入会后“领受俚词红布”,并自行结会六起,传徒三十二人之多,依据“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拟绞监候,复照闽省罗名扬例,即行正法。(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阮元折,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初十日,见《天地会》(六),350~352页。)

嘉庆二十年三月,福建巡抚王绍兰查办欧狼结拜父母会案,以欧狼“起意创立父母会名目”,纠伙敛钱,传授手诀、口号,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复照罗名扬例,即行正法;谢奶桂等十五人,均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改发新疆给厄鲁特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福建巡抚王绍兰折,嘉庆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见《天地会》(六),215~217页。)

嘉庆二十三年七月,原籍广东龙川人杨三邀约黄凤山等在江西龙川县结拜添弟会即三点会。除传授口诀、暗号外,还传有会内花帖。破案后,护理江西巡抚邱树棠以黄凤山虽拜师入会,领受花帖,自行传会,但所刻木戳尚未刊成用过,“与邪教为首情稍有间”,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之张华斗等,照“邪教为从”律,发往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护理江西巡抚邱树棠折,道光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天地会》(六),372~375页。)

有的案件,事主虽然仅传授口诀、暗号,未传花帖,但入会之后又将口号转传他人,以致“蔓延煽惑”,亦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予以惩处。(注:参见朱批奏折,署闽浙总督福昌折,嘉庆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见《天地会》(六),139~140页。)

道光年间,江西有的官员在审理天地会结会案时,因结会者大多用“三点会”等别名,便不依“复兴天地会”例,而依据传习邪教各律加以惩处。

道光三年九月,江西巡抚程含章在审理南康县林宝南结会案时,以其虽然结拜添弟会并传徒煽惑,但尚未转传花帖,而依据“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程含章折,道光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见《天地会》(六),378~383页。)

道光三年,江西巡抚程含章在审理兴国县赖赞章结会案时,以其入会后复起意传徒,并将“荒诞不经歌诀、花帖传授”,遂依照“传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为首”律,处以绞立决。(注:参见朱批奏折,江西巡抚程含章折,道光三年十月十四日,见《天地会》(六),383~385页。)

道光三年十一月,江西巡抚程含章在审理大庾县张正元结会案时,以其入会后领受合同,并自行传徒,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程含章折,道光三年十二月初八日,见《天地会》(六),385~387页。)

道光五年,江西巡抚成格在审理万安县唐兴通结会案时,以其虽领受花帖并自行传徒,但未转传花帖,而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处以绞监候。(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成格折,道光五年二月十九日,见《天地会》(六),389~390页。)

道光十年,江西巡抚吴光悦在审理会昌县蓝世兴结会案时,以其结会并领有传会花帖,传授会内口号,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吴光悦折,道光十年七月十二日,见《天地会》(六),399~401页。)

道光十一年,江西巡抚吴光悦在审理上犹县陈沅祥结会案时,以其曾因拜会被以“邪教为从”发遣,旋于中途逃逸,复自制花帖、纸折等传会工具,依“左道惑众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吴光悦折,道光十一年三月初四日,见《天地会》(六),407~408页。)

道光十一年,江西巡抚吴光悦在审理赣县范恩仔结会案时,以其自行传徒敛钱,并传授口诀、暗号,将其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之陈昌秀等,均依“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发往回城为奴,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各于左面刺“左道惑人”四字,右面刺“清汉”、“外遣”各二字。(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吴光悦折,道光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见《天地会》(六),410~411页。)

道光十二年,江西巡抚吴邦庆在审理兴国县王传告结会案时,以其虽曾传徒惑众,但尚未转传花帖,故依据“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首”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注:参见朱批奏折,江西巡抚吴邦庆折,道光十二年三月初五日,见《天地会》(六),412~413页。)

第二节 依“妄布邪言煽惑人心”律惩处

该律来源于《大清律》中的“造妖书妖言”律,其律文为:“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传造)私有妖书,隐蔽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注:嘉庆朝《大清会典》卷七百八十,刑部,刑律,贼盗。)

此条律文载于《大清律》之《贼盗》项下,系“专为奸宄不逞之徒而设”。“禁止师巫邪术”涉及“左道异端”,系“托于神道佛事,意在诓骗愚民之财物,其始未必遽有贼盗之志也”,故设于《礼律》。(注:参见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卷十八,55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据吴坛考证,此条原律文载于《大明律》,括号内为顺治初年辑入。相关例文有以下诸条:

第一条例文:

凡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清太宗(皇太极)崇德元年五月十二日钦奉谕旨:“凡妄布讹言者处死,钦此。”康熙十八年复经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附律。原定例内在“煽惑人心”句下有“交与步军统领、五城、顺天府不时严拿”等语。乾隆五年馆修,以妄布邪言煽惑人心,直省皆当查拿,不应专指京城,故将上述字句删去。

第二条例文:

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及时查拿,坐以不应重罪。若系妖言惑众,仍照例科断。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康熙十六年题准《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律例馆修改奏准附律。

第三条例文: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督察院、顺天府;在外,交与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刊刻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据吴坛考证,此条系康熙五十三年四月礼部议覆禁止淫词小说事例,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附律。

嗣后,查办天地会结会案时,凡结会时藏有旗帜、会簿、传会花帖者,均依“妄布邪言煽惑人心”律予以惩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嘉庆二十年八月,福建兴化府仙游县人侯二八雄纠九十余人结拜双刀会,传授会内暗号及红布小旗、会簿等。破案后,侯二八雄被依“妄布邪言煽惑人心为首”律,处以斩立决;为从之江世好等依“妄布邪言煽惑人心为从”律,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袁朝阳等三十三人均照“邪教为从”律,发遣新疆,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闽浙总督汪志伊等折,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初八日,见《天地会》(六),210~214页。)

嘉庆二十年,浙江巡抚颜检审办刘奎养、朱凤光结会案时,因其所结之会名为“添弟会”,清吏皆知“添弟会”即“天地会”,故依“复兴天地会”例,将为首之刘奎养处以斩立决,为从之朱凤光发遣。此案经刑部复审时,管理刑部事务的大学士董浩认为,涉案之刘奎养曾从谢国勋处抄录天地会“逆书”一件,其中“大逆不道之语不一而足”,并且把该“逆书”转给朱凤光传抄,“是会匪之与逆犯情节迥殊,故罪名轻重各别,断不容稍有牵混”。董浩对颜检所奏加以驳议,指出转抄“逆书”属于“谋反及大逆”罪,应当凌迟处决,而颜检对此重要情节并未“严加根究”,仅依“复兴天地会”例处以斩立决,所判“名为从重,转恐所纵实多”(注:军机处录副奏折,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董浩折,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见《天地会》(六),203~206页。)。嘉庆帝览奏后发布谕旨:“颜检仅将该犯等照复兴添弟会名目加重问拟斩决,并未研究该犯等有无谋为不轨情事,实属草率。”“颜检著交部议处。其承审刘奎养一案之布政使额特布、署按察使景临、知府涂以辀、同知瑞龄、知县陆玉书俱著交部议处。”并令“颜检亲提该犯照刑部签出书内各情节,逐一严讯确情,定拟具奏”(注:同上书,206页。)。颜检奉旨后,即再次对刘奎养等进行审讯,奏称:刘奎养所传“逆书”乃“从前不法棍徒妄造”,并非自创。因“书系悖逆之书,人非谋逆之人”,故奏请仍请照“复兴天地会”例,处以斩立决;为从之朱凤光亦应“按照妄布邪言”例,处以斩监候。(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浙江巡抚颜检折,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见《天地会》(六),206~210页。)嘉庆帝见奏仅批示:“行在刑部速议具奏”。最后结果如何,档案未见记载。

嘉庆二十一年,两广总督百龄在审理李老五借铸造假银结拜添弟会案时,因李老五结会时披发赤足,于神桌上供奉太上老君,并书写“天运”年号,妄布起事日期,又将“悖逆号字,造言书写”,故照“妄布邪言煽惑人心”律,处以斩立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两广总督百龄折,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见《天地会》(六),357~364页。)

道光二年,闽浙总督庆保在审办福建瓯宁县江亚奴结会案时,因江亚奴纠人自行传会,并“书写违悖布旗”分给同伙,依据“妄布邪言煽惑人心”律,处以斩立决;为从之陈观奴等处以绞监候。(注:参见朱批奏折,闽浙总督庆保折,道光二年七月十四日,见《天地会》(六),223~228页。)

道光十年,江西巡抚吴光悦在审理南康县吴潮文结会案时,因其编造揭帖内写有“大闹光山不太平”,并“妄填洪英年号”,依照“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为首”律,处以斩立决,并加枭示。(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吴光悦折,道光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见《天地会》(六),395~399页。)

第三节 依“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律惩处

此律制订于嘉庆十八年天理教起义失败之后。

嘉庆十八年,京畿大兴县天理教首领林清,挑选了七十多名教徒,在入教太监的引导下,分别从紫禁城的东华门和西华门进入皇宫,虽然很快遭到镇压,但对清朝统治者造成巨大的震撼,被嘉庆帝称作“汉唐宋明以来未有之事”。

林清(1770—1813),祖籍浙江绍兴,自幼随其祖父迁居直隶大兴县(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宋家庄。嘉庆十一年五月,林清拜宋进耀为师,入荣华会。(注:参见盛大士:《靖逆记》卷五;军机处录副奏折,董国太供词。)荣华会又称龙华会,属京畿红阳教系统,又称“白阳教”或“白阳教荣华会”,“一名天理会”。(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董国太供词。)嘉庆十三年,林清成为坎卦教首领。(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董国太供词。)因为红阳教同八卦教有着密切关系,林清便以坎卦教首领的身份,到山东、河南等地去联络当地的八卦教徒。他在河南帮助李文成夺得震卦卦主地位,又以《易经》中“帝出于震”一语,称“震卦乃八卦之首”,遂令其余诸卦信徒“各听约束”。李文成“兼理九宫,统领八卦”,成为当地八卦教总教主。李文成为了答谢林清的帮助,便“奉林清为十字归一”,形成“八卦九宫,林李共掌”的局面(注:参见盛大士:《靖逆记》卷五。),达到了统一河南滑县一带八卦教的目的。统一后的八卦教虽然沿用天理教的名称,但教徒们仍然习惯于自称“白阳教”、“荣华会”、“龙华会”或“坎卦教”。之后,林清与李文成积极筹划在河南和京畿同时举事。李文成在河南滑县首先举兵,直鲁各地纷纷响应,但很快遭到朝廷镇压。林清仍按照原来的约定,于嘉庆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带领七十多名教徒袭击了紫禁城。事败后,林清等首领被依“谋反及大逆”律凌迟处死。

天理教袭击紫禁城事件发生后,清廷加大了对教门的打击力度,嘉庆帝谕令:“嗣后审办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凡传徒为首者定拟绞决,其红阳等及各项名目,即照刑部所议办理。”(注:《清仁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一,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庚戌。)嘉庆二十年,刑部将《大清律》中有关惩治教门的律例修订为:“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事情,俱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消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给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俱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倘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注:《大清律例根原》卷三十九,“禁止师巫邪术”。)这样,就把原来《大清律》中“禁止师巫邪术”的笼统规定,改为按照不同教名分别情况定罪。后来,官员们在审理天地会结会案件时,凡涉及传习口诀、会簿及传会花帖者,多依“传习白阳等邪教”律惩处。(注:《大清律例根原》卷三十九,“禁止师巫邪术”。)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嘉庆二十年八月,广东兴宁人戴奉飞、朱浪四等十八人,在江西南康县结拜添弟会。破案后,朱浪四、戴奉飞等均因供奉洪二和尚万提喜牌位,“传习口诀、花帖,辗转传徒,与教匪惑众无异”,而照“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律,将朱浪四、戴奉飞等处以绞立决。李祥诰等拜师入会,领受花帖,即属为从,均照“邪教为从”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注: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钱臻折,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见《天地会》(六),365~369页。)。

嘉庆二十五年,江西巡抚瑺弼在审理南康县邱胜结会案时,以其拜师时领受花帖,并自行结会三次,传徒至二三十人之多,照“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为首”律,处以绞立决。(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瑺弼折,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见《天地会》(六),370~372页。)

道光二年二月,江西巡抚毓岱在审理信定县何经先结会案时,以其结盟拜把,传授“开口不离本,出手不离三”及三八二十一暗隐洪字等暗号,虽然尚未传徒,仍依据“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为从”律,发往回城为奴。(注: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西巡抚毓岱折,道光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见《天地会》(六),375~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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