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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立功

※【重点难点】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不同于自首:自首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1)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果属于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的,则应属于自首,而不是立功),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此处规定仅限于“协助抓捕”,倘若是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属于自首,而不是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下列情形:①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②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③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信息的。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3)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认定立功情节时应当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例12-1(多选):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立功情节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是( )。

A.犯罪分子甲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的姓名和住址

B.犯罪分子乙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C.犯罪分子丙告诉同案犯的藏匿地址的

D.犯罪分子丁向司法机关透露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的

【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据此规定第2款,A、C项表述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不选A、C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款第(1)项,B项表述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选B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款第(4)项,D项表述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选D项。不过,值得一提的是,D项表述的情形仅仅针对的是“非同案犯”,如果属于同案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而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答案】BD

例12-2(单选):甲、乙共同实施一起抢劫案件。不久,甲因涉嫌该抢劫案件被抓获归案。对甲交代的下列事实,成立立功的是( )。

A.甲交代所涉嫌的抢劫案件由甲一人所为,与乙无关

B.甲、乙还共同参与两起携带凶器盗窃案件

C.甲、乙还共同参与实施两起入户抢劫案件

D.甲还交代了乙曾经参与一起强奸案件,并经查证属实

【讲解】A项表述中,甲、乙共同犯罪,但甲隐瞒同伙,不构成自首,也谈不上立功。B项表述中,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甲与乙共同盗窃事实的,属于特别自首,而不是立功。C项表述中,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归案前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认定为坦白,而不是特别自首,因为成立特别自首,如实供述的罪行应属于“不同种罪行”。D项表述中,自首和立功的关键区别在于:自首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的行为。甲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不同种罪行),属于立功。

【答案】D

※【重点难点】下列情形也不得认定为有立功表现:(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例12-3(多选):以下情形中,构成立功的有( )。

A.乙盗窃后让甲帮忙窝藏赃物,甲在案发前主动投案并交代了乙的盗窃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乙

B.甲教唆乙抢劫,乙抢劫后藏匿。甲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归案

C.乙组织数十人偷越国境,甲帮助乙运输偷越人员,甲先被抓获;后来一疑似乙的人被公安机关扣押,为确认乙的身份,公安机关安排甲进行现场指认,甲将乙认出

D.某县监察委主任甲在任期间掌握了本县大量官员受贿的线索,后甲因贪污罪而被判刑,在服刑期间甲多次举报该县官员受贿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讲解】A、B项表述中,协助抓捕共犯人,构成立功。C项表述中,指认共犯人,构成立功。D项表述中,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犯罪线索,不属于立功。

【答案】ABC

※【重点难点】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12-4(案例):韩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时,认识了一同服刑的洪某。2013年两人刑满释放,2015年12月中旬,韩某伙同洪某绑架了包工头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勒索赎金30万元人民币。12月24日晚,韩某、洪某得知刘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决定撕票,二人先后用手掐刘某某的脖子,直至将其掐死抛尸。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韩某、洪某死刑。二审期间,韩某发现并及时制止了同监犯人朱某、何某等人脱逃的行为。

请问: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若改判,应判处何种刑罚?

【参考答案】(1)韩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立功。因为韩某阻止了朱某、何某的犯罪活动。对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韩某绑架杀人,犯绑架罪,罪质很重,但可以从轻处罚。

(2)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例题拓展

例12-5(多选):甲、乙乘夜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入室盗窃,在窃得财物后,乙将女室主丙强奸。后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的犯罪事实。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对乙实施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甲到案后供述了和乙共同犯罪的事实,构成自首

D.甲到案后揭发了乙强奸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讲解】A项表述中,一般而言,共同犯罪中,望风行为视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系从犯,即甲是从犯,乙是主犯。B项表述中,甲对乙实施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乙的强奸行为超出甲、乙共同犯罪的范畴,属于实行过限。C项表述中,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甲盗窃的犯罪事实,甲将同案犯乙供出,属于坦白。值得注意的是,甲供出同案犯盗窃的事实不是特别自首,因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假如甲、乙还犯有共同诈骗罪,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与乙共同诈骗事实的,才是特别自首,因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D项表述中,甲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构成立功。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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