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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模块三 法律法规

16.不想成为“派遣工”怎么办

采访对象:小娜 金融财会专业毕业生 在银行实习结束后自动离开,原因是银行几乎没有转正机会

采访手记:在给毕业生做职业指导讲座的时侯,尽管老师多次提到劳务派遣,但是同学们没有真正理解劳务派遣的含义。因为有些时候,大家都觉得那些事是别人的事,别人都这样,我随大流自然没错。其实我也有疑惑,那就是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了这种用工形式,什么是劳务派遣?什么样的单位能实行劳务派遣?

小娜说的时候很平静,平静的语调彰显了她一贯理智的个性,其实从她辞职这件事就能看出她鲜明的个性。在大家都司空见惯的问题上,她非常用心思。她说:“尽管银行声明不给实习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但是报纸上不是早就报道大学生‘零起薪’就业吗?家长也劝我说,他们当初在工厂的时候,从学徒开始干起,低眉顺眼,也就挣个零花钱,再说了家里也不指着我挣的那俩钱儿。所以,我的内心抱着一个不愿意说破的秘密——成为银行的一名白领。但是在实习期结束后,在与我们签合同时,我发现了一个‘怪事’,合同是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银行也明确告诉我们,我们是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只有非常小的可能性转为银行正式员工——或者拉存款的数额巨大,或者在支行技能比赛中成绩名列前茅。想到这渺茫的希望,几乎就是给我的梦想判了死刑,合着银行用了我们半天,我们还是给人家帮忙的,人家不用了,可以随时把我们退回人才交流中心,既然这样,那“对不起”我还不伺候你呢……”

我以自己了解的全部知识规劝小娜,但是她还是决定离开,我们尊重小娜的个人选择,这是她的权利。小娜的离开也促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现状

2008年元旦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许多企业纷纷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曾在美国研究了一年美国劳务派遣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谢增毅表示,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

正是出于对这种走向混乱的用工形式的警惕,劳动合同法专门单辟一节,规范和约束“劳务派遣”,约定派遣工的岗位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

不料事与愿违,现在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企业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要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

正是企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增大,劳务派遣公司才欣欣向荣。

然而,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双赢的代价,是使大量老员工的情感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

谁的劳务派遣公司

目前我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家,其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虽然劳务派遣让员工归属感减弱,工种更加具有临时性,但相比新法其他严苛的规定,企业若想降低用人成本和提高用人机制的灵活性,劳务派遣应该说是一条不错的途径。

劳动部门稽查企业主要看企业是不是为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每每查到企业没有缴纳时,有些劳动部门会说,给你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罚款就免了。事后发现,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大部分是与劳动部门有关系的人开办的。

将工人工资的3%~5%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后,企业老总开始了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

如果是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这些费用不能纳入成本,但是只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纳入成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就降下来了。

执法难度有多大

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期内如果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然而这项规定执行起来很难,因为劳务派遣公司挣的就是每人每月几十元的管理费,这笔费用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在2007年10月中旬的一次劳务派遣工作会议上说,江西省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每人一次收取三年的管理费,也不够支付一人一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

长期代理劳动官司的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卫东说,“以往没有劳务派遣时,最终出现纠纷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现在则是企业、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不能处理好三者关系,今后纠纷会越来越多。”

事实上,新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立法设计者初衷是避免大规模的劳务派遣带来震荡。而目前席卷全国的劳务派遣风,早已超出了这个范畴。

更大的背景是,在劳动力供给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处于谈判弱势的劳动者本身也会降低要求,甚至会自己选择规避法律。作为劳务派遣工,年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中职生,没有生活阅历,维权意识淡薄,又不重视主动学习,对于新法规定中合同期内如果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肯定不知道,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也不会主动向其宣传。

由此,肖卫东指出,即使按照新法实施,随着成本增加,有可能带来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合谋压低工资。譬如,管理费增加后,企业则尽可能压低工资,而劳务派遣公司从承担社保角度考虑,也会尽可能节约成本。我们期待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注:劳务派遣内容及数据摘自《南方周末》)

链接: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百家争鸣:

1.你原来对劳务派遣是否了解?现在如何看待人才市场中的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制度的实行对我们即将实习就业的中职生提出了哪些要求?

3.如果你是小娜,你会怎么做?

17.这样的合同我们签吗

采访对象:李原 金融事务专业 在知名保险公司做内勤

采访手记:虽说当今中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但是在发展完善过程中总会存在不合理的现象。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如此,精明的用人单位总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盘剥”劳动者的最大价值。面对弱小的个体,他们缺乏足够的同情和怜悯。面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大多数劳动者选择了沉默和忍让,但是也有人站出来说“不”,尤其当他(她)是我们的学生时,你可能会平添一份敬意。下面是李原的一段话。

那天我去签合同去了,多亏我找了个律师,要不我就死定了。“人才”太可怕了,他让我签两年的合同我还挺高兴,没想到呀!

律师告诉我他们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协议合同。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是劳动合同拷贝下来的,但是还是不受劳动法保护,所以可签可不签,并且签两年的协议合同就意味着我变成了学制五年的学生,可学校又不可能颁发高职的学历证书,那就意味着我给中介公司白干两年。劳动法有规定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如果职工有要求,在续签时就可以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我这两年是不算的,等两年以后再签那才算“第一次”合同,如果我在那干了十年可它不跟我签合同了,我这两年因为不算,不够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且合同上只对我们一方说如果工作没到两年就离职,我是要按没到期的月份,每月按500元钱赔偿;而如果“人才”把我辞了,却什么都没说,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嘛!

最后我都快跟“人才”急了,负责人说如果我未到期就离开保证不会让我交违约金,想走就走,并且一年之后就和我签劳动合同,可当我让他把所说的话写到合同里的时候,他却死活不肯!

大中专学生毕业前后往往都要遇到和用人单位签订不同的协议和合同的问题,这些协议和合同包括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有的单位甚至还要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但是不少学生和用人单位都不能区分这些协议及合同的特点和效力,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它们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实习协议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实践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在此期间发生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

适用身份:实习学生

适用期间:实习期

适用法律:民事法律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

适用身份:学生

适用期间:毕业前

适用法律:民事法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

适用身份:劳动者

适用期间:毕业后

适用法律:劳动法

还未毕业的时候,学生希望去实习,单位愿意接纳实习,双方可以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后,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利用以前学习的理论知识,发挥自身的才能,给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一定会建立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学生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规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

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指向是未来的劳动合同,所列明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订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讼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于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等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失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有的单位还要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这就规定了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或使他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同行业业务,员工在离开单位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同行业工作。而劳动合同和这些协议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双方发生纠纷,则应先提起诉讼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就上述案例而言,李原处理该问题时,保持了足够高的警惕性,是值得大家借鉴的。在这里提醒实习生注意的是:在合同上签字一定要慎重,合同是今后处理纠纷的证据,法律只讲证据。至于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自己拿不准,可以找法律工作者来咨询,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单纯的中职实习生而言,学校负责推荐实习的部门,要告诫学生与用工单位:在学生实习中或未拿到毕业证前,最好不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合同,待实习结束后双方再根据意愿进行协商,这样既能给学生一个自主选择的机会,又兼顾了用工单位对人才的选拔。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与用工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主要涉及实习时间、安全教育、实习岗位、实习补贴等,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百家争鸣:

1.在签订实习或就业协议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如何看待实习就业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3.如果你是李原,面对上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18.实习生是否该有实习补贴

采访手记: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零起薪就业”“实习生给单位交纳管理费”等报道纷纷见诸报端。在工作中我们也接触到一些公司,公司称自己已经为学生提供了实习的软硬件环境,为学生提供了实习的素材,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收获了知识和技能,理应由学生向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不是公司给实习学生发工资,因此采取折中的做法就是不给学生实习补贴。这种现象从法律层面分析是否合理?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关于实习生及实习的界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练习,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期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律师、医师等。

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中专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以大中专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性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强,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练习。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样的说明,如《铁路高等院校学生实习治理细则(试行)》中提到:“本细则所称实习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熟悉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临床实习(医科院校)、教学实习(师范院校)、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本学生实习是由学校安排的,因此不轻易令人误解,不过由于近年来大学实行扩大招生的计划,学生的数量急剧增加,给学校安排实习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学校也比较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的机会。

关于实习补贴的给付: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早地对实习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做出了规定。该办法第十一项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该办法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更何况,该办法第一项就声明:“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在校学生的实习期。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遇到最多的是第二种情况。至于这种情况实习单位是否付实习补贴主要看约定俗成的一些做法和双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由于实习生在单位进行的是顶岗实习,学生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上手,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与正式员工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实习单位会酌情给一些报酬,这些报酬多则上千,少则三五百,给付名义是生活补助或交通补贴。在就业形势较严峻的今天,人才市场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买方市场,因此一些比较“紧俏”的单位与实习生约定不支付实习补贴,如果实习生同意,该行为并不违法。

如果对“不给实习补贴”这种现象追根溯源,实习生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实习单位自然应当付出相应报酬。如果说该公司没有法律常识,恐怕没有几个人能够相信。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某些公司朗朗晴空下揣着明白装糊涂,坚称实习期没工资,到底是谁在给他们撑腰?

一是制度缺陷造成监管乏力。且不说工会对企业没有任何直接的约束力,也没有执法权,即使是劳动部门,现行劳动监察条例中也没有赋予他们强制执行权力,相对于工商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执法权,劳动部门只有在送达处罚通知对方拒不执行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这还得是在通知送达3个月之后申请。没有执法权和缺乏钢性执法权的尴尬,已成为其劳动维权工作的“软肋”。为此,当前一是要解决工会维权的权力问题,二是要解决劳动部门执法乏力和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从源头上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赋予劳动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刑事处罚条款,才能给违法者以足够的威慑。

二是劳动部门的监管被动。如果说劳动部门疏于监管,可能会埋没劳动部门的功劳,但与其他部门相比,劳动部门的监管被动却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现有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有待完善,但就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而言,劳动监管的被动局面仍急需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找谁去?恐怕还是很多人维权之前的一个疑惑——这就是制度缺陷的问题了。节假日加班双倍、三倍的工资不乏法律保障,但仅限于逢节必喊、提醒劳动者而已。多数劳动者不但没有看到双倍、三倍的工资,更没有看到劳动监管部门的主动出击。这些因监管缺位造成的劳动侵权事件比比皆是,自然也给了侵权者更大的底气。

百家争鸣:

1.劳动法中关于实习和实习期间是如何界定的?

2.实习期间不给实习补贴的根源何在?

3.面对一份你自己喜欢却不给实习补贴的工作,你会如何选择?

19.实习单位“招”而不“聘”怎么办

采访对象:李老师 某职业学校

采访手记:目前,不少企业热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习生,给人的感觉是求贤若渴。然而,虽是公开招聘,却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可签,双方的权益难以保护。实习生的薪酬如何计算、发生伤残医疗事故企业如何赔偿,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更有甚者,一些不良企业,纯粹从降低经营成本的角度出发,借招收实习生来代替临时工甚至正式工,工作任务一旦完成,便将实习生一脚踢开,令人寒心。

某职业学校李老师带着三个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到某计算机杂志社面试。由于第一次与该单位打交道,有必要从学校角度对该单位做一个全面的考察和了解。

在位于紫竹桥南某大厦,接见他们的是单位的人事主管。据她介绍:该大厦内有多家计算机方面的杂志社和报社,如《软件世界》、《中国电子报》等。目前针对实习生的招聘职位是会议销售,向全国各地推销会议。这个工作比较枯燥,也很苦,常常一天下来忙得没有时间上厕所,另外要非常有耐心,有很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结合她的介绍,李老师提出几个问题:

(1)学生在这里工作,发展前景如何?

答:在这里工作时间长的有四、五年的员工,会展做好以后单位的广告、美编随时需要人,就可以不去外面招聘了,而从内部员工中直接任用,再加上分管会展的直接领导是副社长,因此优秀实习生的晋升会非常便利。

(2)任务量如何划分,完不成任务是否会扣保底工资?

答:实习期间月收入是900元保底加100元的饭补,转正以后约1300元保底加提成。由于是分组打电话,老员工带新人,一般老员工一天能完成50、60个约单(以对方同意发传真为准),新人的工作量刚开始是每天15个,如果完不成让组内其他组员分担,一般也不会扣新人的保底工资。

她提到的一点特别引起了李老师的关注:单位的领导非常不喜欢北京的孩子。虽然北京的孩子最灵活,普通话说得也最好,但是流失客户最多的新员工也是北京的孩子,在这里长期做下来的孩子河北、山东、东北的比较多,北京的孩子在吃苦耐劳方面稍微欠缺一些。

(3)工作时间如何?

答:每天9:00~9:30到单位即可,下午17:30左右下班,一般没有加班,周六、日休息。

三个女孩子在听完人事主管的介绍后,表示愿意在这里工作。

但最后的结果是学生在实习一个月后,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被退回。气愤不过的学校领导到该单位理论,人事主管非常客气地说:“我们下边办事儿的也有我们的难处,劳动法出台后这些员工的去向都不明朗……”

联系上述案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招聘实习生的三大动机

企业公开招聘实习生的动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引进人才,因为公司需要引进专业技术型人才,而实习便于相互了解,实习可以为日后的双向选择打下基础;二是项目合作,如某公司刚刚拿下一个项目,但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就选择和一些科研院所合作,由这些单位的老师带领一批学生一起做这个项目;三是寻求免费劳动力,一些公司打着招聘实习生的名号,其实是为了寻找免费劳动力。在实习中不给报酬,个别单位在实习结束后连正式的实习证明也开不出,这种情况,与其美名曰“招聘”,不如说是“招纳”,这也是“招”而不“聘”最主要的原因。

不良企业借实习盘剥应聘者

虽然许多企业给实习生提供了难得的实习锻炼机会,其中一些还给了实习生良好的待遇,工作中却也发现有的企业名为招聘实习生,实为诈骗。

一家软件开发企业的主管告诉笔者,确实有一些企业打着招聘实习生的名义欺骗别人,公司有一些骨干搞开发设计,但软件上市前的使用讲解从不聘用正规的配音人才,产品后期需要配音时,公司就会到人才市场招一名实习生来,名义上是让他来试音,其实是让他免费配完整套产品,配音结束后老板以不满意为由将人赶走,一分钱都不给。

谨防实习陷阱

面对形形色色的实习招聘,广大毕业生在实习中应当注意什么?要避免上当受骗,学校和学生两个层面都要把好关。首先,学校在给学生推荐实习单位前要充分考察实习单位,对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经营资质、各种证件等进行详细调查。其次,实习生自己要把好关,切勿盲目急躁,要跟着学校安排的实习步骤走。单个学生自己找实习单位时更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一些疑为非法传销组织的公司,这些公司通常有一些共同特点:公司不知名,需求岗位多,招聘条件要求低,待遇栏中除基本工资外有提成项,不留公司地址或地址模糊,所留联系电话是私人电话等。

没有劳动合同也可追究责任

企业招聘实习生要不要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薪酬是否受法定最低工资规定的约束?对于这些问题要区别对待,可以把实习生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狭义的行业实习,如专利代理人、律师、医师等,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按正式职工的待遇并依合同的规定给付工资,同时还受法定最低工资规定的约束,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必须予以办理,实习生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生病时,均按正式职工的规定赔偿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广义的行业实习,即实习人员出于教学、就业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这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没有最低工资之说,但双方还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劳动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按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百家争鸣:

1.面对实习单位“招”而不“聘”,你如何看待?

2.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还是有差异,如何处理这一矛盾?

20.未毕业能否签合同上保险

采访对象:小吴 商务英语专业

采访手记:与小吴接触时,她已是准备实习的就业班学生,在我的职业指导课上,她活跃而自信。使人相信,她矮小的身体里蕴含着巨大的力量。单眼皮、矮身量、肤不白、条不顺……这样的女生在求职中似乎不占什么优势,但是她在其他同学还都迷迷糊糊时,就已迈出了第一步,成为一名营业员。

小吴是一名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今年6月即将从职高毕业。2月份,她向老师咨询学校能否提前发放毕业证的事。原来,去年9月份,按照学校规定,小吴开始在单位实习,鉴于学校推荐的几家单位均不理想,自信的小吴自己找了一份喜欢的工作——在某知名化妆品专柜做销售。在面试的时候她战胜了强劲的竞争对手,表面上看最没有可能被聘用的她获胜了。

她积极配合经理,每天做好销售报表,而且对每天的销售都有严格的把关,对于自己的顾客也都做到“微笑服务”,对每位顾客提出的问题都认真地一一解答。由于她的态度好,赢得了许多顾客的信赖,从而成为她忠实的客户,经常来这里购物,并且点名要在她的班上购物,她因而创下了一天销售流水4000元的业绩。

由于她出色的表现,短短三个月后,公司希望能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要拿毕业证,否则没有办法签合同。小吴对此很不解,不知道自己能否拿到毕业证?不拿毕业证能否签合同?自己在拿到毕业证之前公司是否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

是否能拿到毕业证书

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小吴现在还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

对于9月份入学的学生,正常情况下取得毕业证的时间是学制完成后的7月份。如2005年9月份入学,学制三年,领取毕业证的时间是2008年7月初。学生毕业前各方面成绩的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毕业证书也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给合格毕业生。另外小吴在实习期间,仍具有学生身份,实习的成绩仍然是学业成绩的组成部分。基于上述原因小吴是不可能提前领到毕业证书的。

是否能签劳动合同

小吴在读书期间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小吴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如何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保障自己的权益

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小吴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而在办理毕业手续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协议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后生效。就业协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妥善安置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派遣毕业生。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中专学校归属高教口管理,毕业生也适用上述三方协议;职高生属于普教体系,不适用三方协议。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增加其在实习期结束后留在实习单位的几率,学校应该选择信誉好的单位作为实习就业单位,并且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保证双方合法权益。

什么是社会保险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即我们常说的“三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五险”属于法定,而“一金”不属于法定。由于“五险一金”尤其是“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未来保障,所以对于新生劳动力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经常拿来做“文章”的问题。

社会保险金与职工工资之间的关系。首先,“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可能会不同,但所有地区都应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来计算,有的用人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来缴纳,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社会保险金不能从职工最低工资中扣除。有些单位、企业每月支付员工900元工资,其中包含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这些用人单位称,900元工资已高于北京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符合国家政策标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对最低工资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百家争鸣:

1.有同学说,“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你如何看?

2.有同学说“社会保险还需要自己掏一部分,我不缴纳社会保险行不行?”谈一谈你的看法。

21.遇到单位“下套”怎么办

我们都期待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发展,社会生活中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劳资双方的权益均得到保护。但是当前社会中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或一时疏忽等可乘之机,提前给劳动者“下套”,使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这类案件给仲裁机关的审理也增加了难度,甚至有的个案会使劳动者吃哑巴亏。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新生劳动力,要树立法制观念,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现就学生在实习、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典型事例做分析,希望其他同学从中得到启示。

案例一:空白劳动合同是否签订?

小周好不容易被某销售公司录用,当她兴高采烈地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拿出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只让小周在乙方签名处签字,并暗示如果不签字就不用她了。小周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签了,当她向经理询问合同期限时,经理回答是无固定期的。但是,她仅工作了两个多月,公司就辞退了她,当她问经理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为什么会被突然辞退时,才发现合同用工期限上填的是三个月。

答疑释惑:一些企业用工不遵守劳动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迫员工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可以随意更改用工的期限,甚至还出现起初承诺作为高一级的用工单位使用,但实际降格到下属企业使用以降低员工待遇的情况。遇到空白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签字并予以举报。

案例二:遇到“时间差”躲避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怎么办?

在某企业工作的小孙记得与公司签订了到5月20日的劳动合同,4月底公司派他出差,出差前人事部说等小孙回来后就续签合同。但是当他回来后,6月5号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签合同并送来解除合同的协议。当他看协议时发现,公司让他签订的协议下面所标注的日期是4月19日。

答疑释惑:这个案例是用人单位想利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的时间来做文章,因为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30天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现在有不少企业用这种并不算高明的办法来逃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小孙在签订协议时应慎重,必要时求助于专业人士,从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三:用劳务合同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晓松在北京工作已经三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到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比例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答疑释惑: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显著差别,一些用人单位与明明是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务合同,以此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少劳动者由于不是十分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糊里糊涂签下了劳务合同,以致自己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案例四:经济补偿金是否该扣税?

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因亏损需要裁员,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待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可以拿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他每月的平均工资有4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1.6万元,但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元。当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1.6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

答疑释惑: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也规定了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

案例五:加班费能否换做补休?

小赵在节假日加了班,他向财务经理提出,这种情况应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但是经理认为,他们在休息时间来上班,给他安排个补休就行了,加班费可以免了。

答疑释惑: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为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案例六: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从中“渔利”怎么办?

小朱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由于得知单位没有给自己上社会保险,12月9日,他向单位口头提出辞职。按合同规定,当月10日可以领取1030元的工资。但12月10日,单位并没有通知在家的小朱来单位取工资。为了取得单位未发放的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小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庭支持赔偿他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又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对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没有疑义,对工资1030元的总数额也没有疑义,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笔钱包不包括社会保险。

答疑释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没有办理的责任在单位。单位上缴社会保险的做法不规范,是引发一些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本案中,单位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由于没有出示有效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说法。其实,即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注:上述案例摘自“Hroot.com”社区作者1ucent)

百家争鸣:

1.上述陷阱问题对于即将步入职场的你有何启发?

2.谈一谈你对单位“下套”的认识。

22.讨资未果怎么办

采访对象:叶祥

采访手记:在实习就业办公室里,一位男生说他在某工厂干了两个多月,有两个月却没有领到一分钱。老师取出纸和笔,让他写下了自己的打工经过。

“我叫叶祥,2007年6月23日,经别人介绍,进入广东东莞某电子厂工作。第一周,每天上班8个小时。从7月1日以后,我开始加班,每天大概3~4个小时。我们早上7点30分上班,中午11点20分吃午饭;下午1点30分上班,5点20分下班吃晚饭;加班从晚上6点开始,9~10点下班。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在11个小时左右。

我在品质部工作,活不重,但工作量挺大,如果做得不好,还要重新做。刚进去时,与周围的工人不熟悉,也不熟悉工作内容,有的老员工会把自己的工作让你干。

领班说话可难听了,看你不顺眼时还会骂你,我的心里可难受了。工厂不让随便请假,有一次我生病了,本来我打算请一天假,好好休息一下,领班只批了半天。还有一次,我身体不舒服,没有请假,也没有去上班,第二天,领班让我写了检讨书。

工作一天下来,感觉就是累。回到家大多数时间在睡觉,有时候出去转转,或看看电视。倒班的时候更累,你需要连续上两个班。

该厂每月10日,发上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隔一个月发一次工资。8月10日,我领到了6月份的7天工资,共129元。7月份的工资,9月10日才发,我干了208个工时,应该发900元钱;8月,我不知道干了多少个工时。

8月底,听说在其他工厂进行工学交替的同学们都返回了学校。我非常想家,向工厂辞工没有批准,我就自己离开了工厂。

我两个月的工资没有领,望学校解决。”

这位同学没有履行正常的辞工手续,讨要工资会有希望吗?

2007年10月24日,实习就业办的刘主任来到该厂,找了人事部的有关领导。许主管很客气,同时也显得很无奈。从他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他对叶祥的情况非常清楚。他麻利地取出叶祥进厂时签下的合同书,解释说:“不签合同的工人,按临时工对待,工资按小时结算;签合同的工人,按正式工对待,工资隔月结算。8月26日,叶祥交了辞工书,有关领导还没有批下来,28日叶祥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30日他带着行李离开了工厂,工厂对他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发放7、8两个月的工资。我们也是为老板打工的,公司有制度,我们必须执行。”

带着疑问,刘主任找到了东莞市长安镇劳动局,接待领导解释说:“工人辞职时,若厂方不批,可以直接起诉。但是,如果工人自动离职,违反合同,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就这样,这次讨工资无果而返。

通过叶祥的经历,同学们应该明白如下问题。

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面对合同,有的人很粗心,不仔细推敲有关条款,随手就将自己的名字签上了,这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

签合同的双方,都是想借助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你违背有关条款的时候,同时也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因此,既然签下了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你不能履行合同时,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辞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做任何事情都有程序,辞工自然也要有程序。

如果叶祥能在该厂坚持干到9月10日,就可以领到7月份的工资。他递交的辞工手续,应该能够顺利批下来,剩下的工资工厂也会发给他。然而,叶祥没有这样做。事后,实习处的老师问他,为什么要那么着急离开工厂,叶祥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他说听说学校的实习学生返校了,非常想家,于是没等辞工手续批下来,就回家了。

2006年,我校第一次组织暑期生产实践活动的时候,有127名学生被安排在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习。工厂的辞工程序是:自己填写辞工申请单,由班长签字、科长签字,一周后生效,即可办理相关手续离厂。然而,有的学生不想干了要辞工,上午提出申请,下午就要离厂,说走就走。工厂把这种行为称为“自离”,拒绝付工资,于是先后有27名学生因“自离”而没有领到一分钱。

社会有社会的规则,企业有企业的管理章程,我们到企业去工作,就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适者生存,特别是刚毕业的学生,一定要学会不断调整自己,才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适应企业,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百家争鸣:

通过叶祥同学的经历,说一说辞工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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