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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回民起义的地区性分析(2)

可以看出,文献上可见的陕西回汉风习之争,往往总由占人口多数的汉民一方首先挑起。但是由于回民在汉族社会主导的文化政治体系中居于弱势地位,在文人看来,似乎这类争斗反而应该责备回民。杨毓秀《平回志》即认为“而回则岁时婚丧与一切习尚,历千余年,犹仍旧俗,用自区于汉民。以故汉回错处,间衅数开,结党寻仇,械斗劫杀,往往而有。官吏难于切究,弥缝改释,习为故常。”②这种观念亦植根于乡野之间。地方汉民认为自己是主人,人多势众,有优越感,对于回民,认为他们是客户,是少数人,无足轻重。③这类歧视在稳定的农耕社会里,很容易以惯性长期存在下去。而在西北乡间,乏味而辛苦的日常营业之余,不管是占多数的汉民还是占少数的回民,都对群体的区别保持高度警觉,导致两种人群极易形成某种成见和由之而来的猜疑和敌对。④傅统先也指出:“已纯粹为一中国人之回教徒,在各种宗教之仪式上,均显然与一般之中国人不同。此种由宗教信仰与仪式之差异促回教徒与非教徒之隔膜,是为造成清代历次回汉冲突之祸根。”⑤但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说法,完全不能因为族教的差异而将某一方看视为天然的有罪者,而应该在国家的文化制度设计上,进行相应的考虑。

(二)地畔相争

生活在西北地区的回汉各族,都既从事农业,也从事规模不一、局限性很大的养牧业(也有个别游牧业)。农牧争地、侵地之争,所在多有,汉人间尚且争斗,回、汉的争斗则在族类之争的背景下,益形恶劣。实际上,族群冲突本身就往往包含着对经济利益的争夺,这从元代以来便在上层色目人和下层汉人之间屡屡发生,只不过明清以来,开始转变为回汉两个族群的利益冲突。①这在陕西关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清代人口急剧增加,没有出现新的生产力之前,必然导致对已有土地的过度利用和争夺,这在关中农业发达地区表现的更为突出。在同州府②,回民居于沙苑之中,汉民居于其外南北各村。回民善于农事,以沙地而产“金粮”,但随着人口增加,“回回的人口众多,自然就向外面发展,于是土地便发生了问题。”③关中地狭人稠,往往有汉回两族同居一村镇,如仓头镇、闵家村等。至于汉村与回村相邻的,更是遍及各处。这种比邻而居的局面,也伴生另一种“邻居”现象,即回汉农田的“地畔”相连。土地的紧张,直接导致了回汉双方的“地畔相争”。现存文献记载了大量回民牲畜越过地畔、侵食汉民禾苗的事件,故又称为“青苗之争”。当然,“地畔相争”在起义史研究中被赋予了阶级斗争意义的解释。马长寿先生便认为“地畔相争”应当是指回汉地主对于毗邻地主土地的竞买和由此而产生的争端。许多汉、回地主之间的关系都成为汉、回冲突的泉源了。④但从族群的意义上,汉、回无论地主、农民,他们同时也都具有隶属于各自民族的族性、族类差异。因此,不妨可以将“地畔相争”的史实置于族群之争的背景下作进一步的探讨。

陕西农耕汉民与某些留有牧业风俗的回民的冲突实已有长期历史。陕西回民向来被称为“花门”,论者多以为其前身即为唐肃宗时定居沙苑的回纥人之后裔,他们由游牧转向定居农耕,但仍保留牧业作为副业。⑤并进而发展出牛羊贩卖、屠宰、饮食等穆斯林特长的行业。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回民的牛羊牧养业持续扩大、需求的草场逐步增多。但回民定居化之后,不能四处游牧,只能在邻近放牧。在关中农业稠密地区,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农田。此类事件的增多,发生于回族之间,相互体谅,不会导致大的冲突。但发生于回汉之间,则转化为族际对立与冲突。

在汉族社会,从朝廷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士绅地主到平民百姓,农业都是重中之重,既是经济基础,也是生活来源。关中汉民主要从事农业,人口比回民多,占用耕地也多。《秦陇回务纪略》载,“牧羊之家尝以百十,群散田野,名曰放青。俗例,节逾冬至,不准擅放,以有伤麦苗故也。回民强横不遵。汉回因此械斗者,不一而足,几于无岁无处有之。有司禁令,视若弁髦,是为睚眦之最甚者。故官民皆歧而视之,动辄谓其隔教。”①但回民“强横不遵”,也有不得不为之情。回民多居于沙苑之内,冬春之时,沙地无草,回民就必须到汉民居住的沙苑之北牧羊,如此势必要逼近汉民苗田。②官员奏折也说,“春初麦苗发生之际,回民兴贩羊只千百为群,持铁鞭斧刀等物乘夜收放,所过践踏蹂躏,汉民防护田苗,截断羊只,因遂纠结相斗。冬时回民盗斫树木,汉民追捕,又至相抅。就其情而论,则回民为屈,而汉民为直,就其势而论,则汉民为弱,回民为强。”③这样的结论,必然导致官府处理时“袒汉抑回”,可以想见。

先是,汉民为保护农田和庄稼,与回民相商,双方立约互不侵扰。道光七年(1827年)陕西渭南孝义镇东的西大村便立有“当地汉回纠纷碑”,文曰:

碑记中此次回民羊只侵害汉民田苗的事处理的还好,但其中节外生枝,还额外提到有回民偷窃汉民成熟麦谷的事情,大概在当时也是时有发生的另外一类青苗之争。但并非就事论事,对回民方面颇不公平。

碑文还分别列出了回、汉双方出头的话事者,前一列是汉民士绅,其中有习武的武生、文职的生员、禀生、地方的乡约和族长;回民方面则除武生、乡约和头人外,完全没有文人,反映出双方可以与官府发生关系的程度有显著差异。我们在后文将要看到,这种状况若置于回民社会整体性的高度上加以考虑,回民起义的进程必将受到极其深刻的影响。

显而易见,在回汉两族紧邻而居、人口持续增长、农牧业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约定的效果不仅限于一隅,而且极其有限。到咸丰八九年间(1858-1859),由青苗之争引发的械斗,愈演愈烈。①

客观上讲,汉民田苗受损,相对被动,禾苗被牧畜吞吃无法还原,事先无法预知,也无法持续处于警戒状态,而“越境邀羊”也容易被视为“致滋讼端”,这都使汉民心态逐步失衡。于是同州府八女井汉民在与回民居住的王阁村之间,筑起高一丈二三尺的“拦羊墙”、“拦马墙”,②这种把族际隔阂无形界限变为有形的隔绝,实际上公开标明了汉族一方经济实力强,在地方社会上是“主人”,从而使回民的压抑感和回汉间的对立同步增加。这也反映出这样一种现象:两种既相同而又根本不同的族群,他们靠的越近,发生联系越紧密,越容易紧张、愤怒、争斗。

咸丰时,汉民邀截回民羊只的行为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羊头会”。这个名称的由来有多种说法。其一谓汉民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将踏庄稼的回民羊只或扣留宰杀,或藉此索赔。其二谓汉农将损坏田禾的回民羊只抓来杀掉,切下羊头,挂于树上,以图报复,因此称“羊头会”。其三,说汉民组会订社约时,自己先宰一只羊,请大家吃肉。可能地区不同,组会的方式也有差异。但这类做法大概颇为有效,陕西关中相继风行,渭河两岸都行此规。“羊头会”的名称逐渐普及,有的把羊拉来吃了,并不挂羊头;或者不管抓来的是牛、驴、马、骡,不管吃与不吃,都叫做羊头会。③有的地方也称为“羊犊会”。羊头会的目的是保护春冬时的青苗,因此也有“青苗会”的记载,与羊头会的性质一样。这虽然更为主动,却引发了更多争斗,使回汉之间更加对立。秦中的某些县乡,回民“起义”的直接原因就是这种青苗之争。④

羊头会有其固有的经济基础,又以“里”、“乡”为地域单位,出头组织并充任首领的人士则是“绅”、“耆”之类的汉民头面人物。同时订立“法条”,从而使羊头会不再是某种口头协议的产物,而是具有一定组织性与准官方合法性的区域性汉民团体。地畔相争只是回汉之争的小事,但通过具有汉民族群意义的羊头会,却扩大为影响“里”、“乡”的大范围事件;此事如果经由官府介入,则地畔相争的小事便扩大到国家机器干预的层面。到了这个阶段,回汉便进入诉讼之争,回民更易从官府得到不公正的审判。因此,族群之争,便往往这样发展到当事各方与国家机器互动的地步。

地畔相争、青苗之争是固有的农耕社会与回民的牧业传统的冲突。回民的农业实际上也极发达,但类似“羊头会”的组织也只限于汉民而回民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汉弱回强”、“曲在回民”的事实。以羊头会为代表的组织,仅是道咸时期关中汉民社会组织化的微小尝试。由此引发的回汉之争只是民间冲突。而不久的将来,由官方出面,以汉民为主组织武装团练,将乡野的汉民进一步组织起来,关中的回汉之争也将走向新的暴力冲突阶段。

(三)看戏之争

西北地区文艺向不发达,民众缺乏娱乐生活,是以唱戏、看戏之风盛行。关中汉多回少,又居住甚近,汉民唱戏之风影响回民,回汉也因看戏而发生争斗。

乡野社会的戏曲表演多神道迷信内容,或者本身就由汉民在庙会期间组织,目的是在欢庆之余酬谢神明,这在目的象征上,虽与回民禁止崇拜偶相的伊斯兰教信仰相冲突,但并不是汉民有意借组织唱戏对回民进行宗教意义上的敌对示威,唱戏之举也并不损害某一方经济利益,但由此仍然引发的种种无关轻重的争斗小事,积累进入回汉之间繁多的过往细故,一起引发日后的大冲突。

引发戏争的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是汉民不许回民看戏。唱戏需要场地、班子、戏具、工费,一般都是富户大族出头组织,要花费不菲的金钱和人力,甚至需要由各户、各村共同组织。但回民出于宗教上禁止偶像的原因,难以用公共名义组织唱戏;汉民过节唱戏,回民也不愿分担份钱;戏台搭起后,回民不出钱款白白看戏,汉民自然不乐意。此外,回女受宗教约束不能在公众场合过多露面,因而不赴戏场。汉女则较宽松,可以抛头露面,随处看戏。有记载说,回民的“无聊年轻人”因这个缘故而常到汉村看戏,“不看前台而专看后台,不看人前而看人后(意为专看躲在后面的汉民女子——本书注)”,汉人气不过,也禁止回民来看戏,为此屡屡发生争斗。①

咸丰七年(1857),临潼行者桥北、东、西三堡汉民合唱社戏,不准邻村回民来看。汉民刘侯景将来看戏的一位回民老人推入泥沟。回民得到消息后到汉村寻仇,结果汉民又打死四个回民。回民先后到县府控状,官吏袒汉欺回,将为首汉民七人明抓暗放,当地回汉关系更加恶化。②八年二月,渭南县北焦村办庙会唱戏,汉民不准回民看戏,双方挑起械斗。县令程佩琳强迫回民赔偿北焦村,立碑认罪如次:

碑文虽未明说,但可以看出,此次汉民唱戏“酬神”,不符回民宗教规定,回民不能出资共办可以想见,为此可能汉民便禁止回民看戏,但回民显然还是届时到戏场去了,以此引发争斗。从事情的起源讲,回民是理亏的。所以汉民一方毫无例外地得到了县府的支持。不事偶像崇拜的回民最终“补赔银钱,修庙筑城,立碑牵羊上庙,鼓乐认非”,反映出被强迫和赔偿过份的一面。又规定“嗣后不许羊、马扰害”,则是为了预防日后发生青苗之争,并非就事论事,把责任也是完全归到了回民一方,官府处理之不公平显而易见。

另据记载,陕西临潼“回汉素不相能”,同年,有回民小孩到汉民戏场售卖果实,被汉民殴打重伤。此事本来曲在汉民,回民控告,县府反而责打回民,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回民寻仇,私赴汉庄械斗,杀汉民十三人,被杀六人。死伤人数不相当,汉民寻仇,却杀了三名与事无关的蓝田县回民。事态就这样扩大了。由此,“回民纠聚不散,来往商旅裹足,并有被回抢劫者。”此时,官府不得不介入,于是西安省城派出200名将弁弹压,领兵的曾卓如“谓回民不遵约束,即带兵剿洗。”官员们这种出格的言辞,“恐非吉祥气象”,②反映了官府治理类似事件的偏袒心态及普遍存在的处理族群冲突的无能与失衡,这种情况在不久的将来,直接激化了回民起义。

咸丰十一年(1861),泾阳回民与在县城南关开妓院的蒲城汉民陈广林争斗,后正月十五汉、回因看戏打架,陈广林杀回民一人,又使小事急剧扩大。二月,泾阳回民纠合大荔、高陵500回民复仇,杀陈广林,抢劫城内郭姓富户。官府介入镇压,杀滋事回民二十多人,并把苏万元等七人入狱。①后来回民起义后,回军元帅杨文治要求城内以苏万元交换回民军不攻城池,议不成,结果汉民团练首先下手,净洗城内回民。回民军攻陷城池,绅民遭到报复。②

同治元年(1862)二月二日,南赵村三义庙办庙会,其时陕西已大办团练,当地团练便不准回民看戏,双方又一次挑起械斗。③回民起义前,渭南孝义镇富族赵权中为父祝寿,而请禹王三村的回汉一起看戏,本意虽好,看戏时回汉却起了争斗,引发双方更加敌对。④这些本为小事,但因为发生于回汉族群之间,在乡野社会,总是难以得到很好化解,总是导致官方介入,促进了汉、回双方社会更深的隔裂和对立。官方的无能和偏袒,更往往恶化了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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