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兼并和俸饷对钞法的影响
明朝建立时,社会经济是一片惨淡,人口锐减、土地废芜,因为常年的征战,以至大片的土地荒无人烟。洪武元年(1368),河北一带“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而河南一带则是“多无人之地”。针对这种景象,朱元璋忧虑万分:“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南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明初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田课赋税,国家鼓励广大农民垦荒开田、屯田耕种。洪武三年(1370)下诏,凡有气力的男丁垦荒者“不限田亩,皆免税三年”。“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遣下田亩,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地拨补。”这些措施对明初经济的恢复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据户部统计,到了洪武七年(1374),各地垦荒田亩已达92万顷。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田亩已达830万顷,人口6000余万,国家征收税粮3200万石,这些赋税收入基本上满足国用。政府发行的宝钞因物质基础雄厚,钞值用大米衡量,钞1贯折大米1石。
明钞法规定,宝钞1贯当银1两。初行时宝钞币值稳定,也受到百姓的拥戴。到了洪武九年(1376)政府实施“倒钞法”,规定新旧宝钞同时流通,使新旧宝钞之间出现差额,纳税官员也趁机营私舞弊,至使新旧钞价混乱不堪,宝钞开始贬值。洪武二十三年(1390),两浙一带,宝钞1贯当钱230文。洪武二十七年(1394),两浙、福建、两广、江西一带仅值160文。政府在宣德四年(1429)严禁民间金银交易,并在各地设置钞关强行征钞课税,以回笼宝钞。但此时民间已普遍使用银钱交易,宝钞基本上被废弃。
宝钞的贬值与当时土地兼并、商品经济恢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不仅官僚地主可以通过买卖土地来兼并,商人也可以将商业资本转向土地买卖,从中把商业利润变为地租。这是因为商业资本还是在封建经济基础上,还没有转化为产业资本。在流通领域货币积累超过限度,就会有一部分货币沉淀而退出市场。商人就会把这一部分的货币用来购买土地或转化为高利贷资本,进行再投资。宝钞有其先天的缺陷,没有贵金属作保证金,完全依赖国家行政干预发行,自然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明初商品经济尚在恢复阶段,政府实施的钞法也是过渡性的。洪武年间,商人、地主和豪门贵族都要把手里的货币变为地产,而在土地买卖中,价格是用金银来衡量的。地价变化与商品经济发展成正比,与钞值下跌成反比。明初商品经济不发达,土地兼并也不剧烈,土地价格低廉。这为豪门贵族、地主官吏、商人买卖土地创造了条件。洪武十二年(1379),解缙奉诏上万言书,他是这样描述土地兼并的:臣观地有盛衰,物有盈虚,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
夏税一也,而茶椒有粮,果丝有税,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且多贫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今日之土地无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轻重无别,膏腴而税反轻,瘠卤而税反重。欲拯困而革其弊,莫若行授田均田之法,兼行常平义仓之举。
积之以渐,至有九年之食无难者。
许多贫下之家,因为收成不好被迫抛荒,地主则乘人之危大量兼并土地,于是膏腴之田尽归地主,而瘠卤之地尽归贫民。
“正德间,诸公竟营产谋利,一时如宋大参(恺)、苏御史(恩)、蒋主事(凯)、陶员外(骥)、吴主事(哲)皆积至十余万,自以为子孙数百年之业矣,然不五六年间而田宅皆已易主,子孙贫匮之不能自存。”为官争地在当时蔚然成风,其中公侯、诸王、勋戚占地更尤为甚。《明史·食货志》卷81记载道:明时,草场颇多,占夺民业。而民为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
又:仁、宣之世,乞请渐广,大臣亦得请没官庄舍。然宁王权请灌城为庶子耕牧地,帝赐书,援祖制拒之。至英宗时,请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诬民占,请案治。比案问得实,帝命还之民者非一。乃下诏禁夺民田及奏请畿内地。然权贵宗室庄田坟茔,或赐或请,不可胜计。(正统六年)御马太监刘顺(家人)进蓟州草场,进献由此始。宦官之田则自尹奉、喜宁始。
神宗赍予过多,求无不获。潞王、寿阳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至四万顷。群臣力争,乃减其半。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征税,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给事中官应震、姚宗文等屡疏谏,皆不报。时复更定勋戚庄田世次递减法,视旧制稍宽。其后应议减者,辄奉诏姑留,不能革也。熹宗时,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而魏忠贤一门,横赐尤甚。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明初朱元璋封侯赐地动辄百顷,更赐千顷。中叶以后皇亲国戚、官宦豪吏占地成癖,将大片良田占为己有,土地买卖开始频繁,地价一路飙升。在土地买卖中,宝钞无法于金银相抗衡。
由于宝钞没有本金,不能兑现金银,一旦用于土地买卖,其缺陷完全暴露无遗。商人使用宝钞或金银购买土地,在用银钱交易时,因其本身具有价值,卖方得到银钱,他就可以把银钱储藏起来,当时就有“家藏白镪皆铸大锭,四十斤”这样的豪门大家。
而用宝钞交易时,因其不具备储藏价值,且新旧烂浥也影响钞值,卖主得到宝钞后,不能指望它能保值,甚至可能赔本,所以只想能够尽快地用掉。宝钞在土地交易中毫无优势,且商人们都惧怕用钞,宝钞贬值也就不足为怪了。
随着经济恢复和发展,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在土地买卖中,富商豪吏往往用各种手段强买强卖,指民田为官田,强霸土地,结果造成国家实际占有纳税土地数量减少。弘治十五年(1302),全国田亩只有422万顷,较洪武时减少了一半,但税收并不减少,造成了大量农民离乡背井。失去土地的农民流入城镇,从事贸易商业活动。弘治正德年间,这种现象极为普遍。商业发展加速了土地兼并,从而刺激了白银流通和宝钞贬值。土地兼并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减少,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采取通货膨胀政策,进一步促使了宝钞的贬值,加快了白银迅速地取代宝钞。
俸饷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最大部分。俸是百官王公之禄,饷是军队将士之禄。军需供给占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明初为解决军费问题采取了屯田给军法。屯田分军、民、商三种,以军屯为主。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屯田约90余万顷。永乐元年(1403),收屯田租税为2343万石,同年全国税粮总额是3129万石,占了73%左右,此时国家不仅不用出钱供养军队,还可以从屯田收入中征收大量租税。
由于官田和民田之间的差价,明初屯田一开始就被豪强富吏买卖兼并。按明律规定,屯军月粮是七分支米三分折钞,有的时候米钞折半。屯田兼并的后果是屯粮失额,国家收入减少,甚至屯军的口粮也得不到保障,造成钞值下跌,国家军费开支大增。到了明中叶,屯田租税由永乐时的2300万石降至100万石,国家每年不得不拿出大量钱来补贴军饷。宣德十年(1433),政府因大边镇屯田被破坏特许输粮8万石,折银3.2万两转发补给此地。到了正统年间这种现象时常发生。万历三十六年(1608)户科给事中韩光佑评论屯田时这样说道:“臣考九边之制,兵隶于卫,饷供于屯。屯运不足渐取民运,民运不足又仰给于京运。”所说的京运,就是政府每年拿出补贴边防粮饷的银子。此时的屯田国家已拿不到租税,反而每年要拿出这么多钱来贴补边防粮饷。明初的屯田制度已被破坏,政府每年粮饷补贴竟需要2000余万两。军俸折钞此时已销声匿迹,宝钞发行已毫无意义。
有明一代的官俸最少,这在史籍中屡有记载,被史家形容为“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明朝官俸皆取之于江南官田。
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定官禄,正一品87石,最低品级仅3石。
全部给米,间或给钱钞。成化七年(1471),官俸石米折钞10贯。
洪武初年九品官可支米8石,正统时减为2.3石,成化间只有1.7石,而钞银之间的比价也不断扩大。微薄的官俸使得官吏弃钞不用,或贿赂公行,或徇私舞弊。由于官俸太少,不能满足日常消费,促使官吏们利用权利购买土地来追求田租收入。据统计在洪武三十年(1397)全国占地七顷以上的有1.4万多户,其中占九成以上的是食禄者。对于俸禄,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这样说道:俸禄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瞻其家也。昔者武王克殷,庶士倍禄。《王制》:“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汉宣帝神爵三年,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晋武帝泰始三年,诏曰:“古者以德诏爵,以庸制禄,虽下士犹食上农,外足以奉公忘私,内足以养亲施惠。今在位者,禄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其议增吏俸。”唐时俸钱,上州刺史八万,中下州七万;赤县令四万五千,畿县、上县令四万;赤县丞三万五千,上县丞三万,赤县薄尉三万,畿县、上县薄尉二万。
玄宗天宝十四载,制曰:“衣食既足,廉耻乃知。至如资用靡充,或贪求不已,败名冒法,实此之由。辇毂之下犹难取给,其在西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员官,今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员官加一分。仍为常式。”今之制,禄不过唐人之什二三,彼无以自瞻,焉得而不取诸民乎?昔杨绾为相,承元载汰侈之后,欲变之以节俭,而先益百官之俸,皇甫以宰相判度支,请减内外官俸禄,给事中崔植封还诏书,可谓达化理之原者矣。《汉书》言王莽时,天下吏以不得俸禄,各因官职为奸,受取赇赂,以自供给。《五代史》言北汉国小民贫,宰相月俸止百缗,节度使止三十缗,自余薄有资给而已,古其国中少廉吏。穆王之书曰:“爵重禄轻,群臣比而戾民,毕程氏以亡。”此之谓矣。
前代官吏皆有职田,故其禄重,禄重则吏多勉而为廉。《大明会典·官员俸给条》云:“每俸一石该给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后双定布一匹折银三钱,是十石之米折银仅三钱也。盖国初民间所纳官粮皆米麦也,或折以钞布。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钞。其后钞不行,而代以银。于是粮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轻者愈轻,其弊在于以钞折米,以布折钞,以银者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