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银制品制造者需用银料,应向中央、中国、交通银行或指定之代理行号购买,但应由当地该业同业公会或商会出具不作别用之保结,同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银制品制造者购买银料,其最高限度以本规则公布前三年该制造者出售银器、银饰平均数量百分之三十为准。其未及三年者,以前一年出售数量百分之三十为准。
第七条 银制品制造者,应将每六月售出银器银饰所含纯银总量,报明当地该业同业公会或商会,转报发售银料之中央或中国、交通银行或代理行号查核,转报财政部。
第八条 银制品制造者停业时,应将所存银器、银饰、银料,按所含纯银,向中央或中国、交通银行兑换法币。
第九条 银制品制造者,违背本规则之规定,应勒令停业,其有偷漏或意图偷漏情事,如查有第九条所列情事时,依照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论罪。
第十条 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八条所列事项,应由发售银料之银行随时派员稽查,如查有第九条所列情事时,应报由当地行政或司法官署办理。
第十一条 凡属艺术、药品及其他工业之用银,准用本规则之规定。但呈准财政部特准者,得不受第二条及第六条百分三十之限制。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紧接着财政部又在1936年1月10日公布《发行辅币条例》。自此,币制改革完成,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的法币为国币,流通全国。接着,在法币政策实施4个月后,中国农民银行的钞票也加入到法币行列。中国农民银行的前身是四省农民银行,是蒋介石1933年创办的,属于蒋介石的御用银行,创办后就发行纸币30万元,成为蒋介石敛财的一大法宝。农民银行不是法币发行银行,但该行发行的钞票“与法币同样行使”,发行不是法币的法币。
第五节 币制改革的意义及无法掩盖的问题
币制改革是中国近现代货币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它对现代货币政策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它的意义在于:
一、废两改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以银两为货币单位的历史,由称量货币过渡到铸币阶段较高一级的形式。实施法币政策,同时禁止银货币流通,把依靠政府信用流通不兑现纸币法币这种货币形式进入到更高阶段。作为信用货币的法币,不是“货币符号”而是“价值符号”的真正形式,是货币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货币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它开创了一个新的货币发展阶段。
二、国家集中了纸币的发行权,使纸币发行利益永远归于国库,它取缔了官私银号纸币发行权,特别是结束了外商银行在我国肆意发行纸币的历史,从而稳定了币值使货币发行量得到了控制。国家接受了各银行纸币发行准备金,使法币的发行有强大的财力支持,可以无限制地买卖外汇,以稳定法币币值。到1936年6月底,国家发行了法币14.7亿元,从而缓解了市场上通货紧缺现象,激发了国民经济金融市场的复苏。
三、实现白银国有化,规定国民手中的银币、银锭、银饰等银制品都要兑换成法币,从而使大量白银控制在国家手中,实现了“点纸成银术”。使得国家财政不必再为国际银价涨跌而影响国内市场经济,从而使国家有雄厚的硬通货作基础来支持政府在国际上从事政治、经济、军事活动。据记载“从一九三五年十一月施行法币政策到一九三七年九月(抗战前夕),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收兑之银币达三万万元”。“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在英国伦敦所存法币准备金约有一亿二千万美元。”法币信用的提高,为民族经济的复苏、国力财政的增长,为支持抗战的胜利创造了重要条件。
这次币制改革,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提出的“国家”垄断纸币发行纲领的实施,政府强调“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国民政府”,“地方银行不得自行发钞”,并打压民族资产阶级“其他之一切银钱行号概不发行纸币”,“凡非国家银行所发行之纸币,概依本条例之规定取缔之”。但对国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发行纸币一事,表示不加干涉,一副帝国主义走卒的嘴脸。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实施法币制度,其实就是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国四大家族进一步掠夺中国财富的开始。所以,在币制改革中存在无法掩盖的问题:
一、国民政府吹嘘法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完全是颠倒黑白的瞎话。法币政策从开始酝酿到具体实施,都是由美、英顾问一手炮制出来的。就连蒋介石、孔祥熙、宋子文这些南京国民政府的首脑人物,对这些洋顾问也是言听计从,百依百顺,被牵着鼻子走。再则,法币在汇价上一直模棱两可,“谁肯多出钱,法币就钉住谁”,一副“有奶便是娘”的嘴脸。事实上,法币最初在汇价上与英镑挂钩的,后来法币汇价又与美元套汇率,表明法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英镑、美元。而此时国民政府的外汇基金基本上存在美国,小部分存在英国、香港。这笔巨大外汇不仅增强了美、英垄断资本的财力,也受到了美、英两国在外汇上的控制和操纵。
此外,法币单位在名称上等同于银本位币1元,即规元银七钱一分五厘,但它是不兑现的,这就是说它的价值基础不是银本位。同时法币并没有规定含金量,所以它的价值基础也不是金本位。法币价格是通过英镑、美元的汇率来体现的,法币同时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银行可无限制买卖外汇,因此它是金汇兑本位。这样的话,它的价值就随着英、美币值的变化而波动,需仰吸外国金融市场的鼻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货币。
二、国民政府通过币制改革,确立了官僚资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法币本身没有价值,完全只是价值符号,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是运用国家权力的魔术,把纸币变成了金。”国家垄断了纸币的发行权,为其政治、军事筹集资金开了方便之门。统一法币后,接收了除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银行外其他各行的发行准备金,增强了官僚资本的资金力量。同时运用国家权力,强行加入官股,吞并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内最大的两家银行。接着以各种名义控制和合并各省立银行、市立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据记载“一九三五年,全国二千五百六十六家银行机构中,由四大家族操纵的官办银行,有一千九百七十一家,占百分之七十七”。到1936年底,“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在全国银行中实收资本占百分之四十二,资产总额占百分之五十九,各项存款占百分之五十九,货币发行占百分之七十八,纯利占百分之四十四”。这标志着官僚资本在金融领域中已占垄断地位。国民政府利用庞大的资金力量,合并官僚企业,以强行入股的形式控制民营企业,或者直接开办工厂、商店。通过这些手段,把国民经济命脉控制在官僚资本手中,实现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这就是国民政府的官僚经济基础。
三、全国军阀割据的局面并没有好转。国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只是一部分,国内还存在着各种不同政治力量、派系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往往是一触即发。新货币政策的实施,不能在全国各地得到贯彻执行。中央政府规定法币发行只能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银行,其他各省市银行、商业银行均不得再发行。但事实上并未如此,全国16家银行只有宁夏银行和广州市民银行遵守,山西省银行等10余家银行继续发行纸币,且以广东、广西发行量为最大。广西除了发行纸币外,还增发本票达4866万元,相当于该省纸币发行总额的233%左右。说明全国各地货币制度还很混乱,国民政府并没有真正把货币发行权集中在中央手里,全国实现统一的货币制度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