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关京没有再去赵理夫家,也没有再和赵涵月联系,更没有跟任何人提起那天晚上的事情。他想用终日的忙碌忘却对杜文琪、对赵涵月的愧疚,他相信时间会冲淡一切。但是时间能够冲淡一切是有前提的,而前提就是无人在拿出钥匙重开那被尘封的锁。
京石公司的批量诉讼,文欣公司精细而又复杂利益纠葛,唐某案件的诉讼、鉴定耽搁,以及无尽突发事件,大批的合同审查、法律咨询依然充斥着关京的每一天。
黄卿扬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他拿到京石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和京石公司方面的人接触后不久,其代理的五十余户业主中已经仅剩下三户不同意调解方案。如此以来,关京所提出的方案几乎全部被采纳,所剩下的三五户已经掀不起大浪,到时候肯定也会和其他大多数业主一样接受和解。
当法院再次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时,已经是业主与京石公司签订真实调解协议的时候,180户业主全部签订和了和解协议。这种处理结果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让法院、政府非常满意,也是锦城市目前处理集体诉讼案件的头一例,媒体从法院主动调解化解社会取得显著成效、政府维稳工作成绩显著、京石公司与业主相互体谅和谐相处等多方报道了此次集体诉讼的完美解决。
关京因此也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获得全体律师的称赞。主任杨新光也在律所会议上表扬关京,要求每个青年律师要想关京学习,调动个人的积极能动性。在大家都在为关京祝贺时,关京并没有太多的心情,享受大家的祝贺。
朱恒升又将三个新的诉讼案件交到关京那里,还是让关京主办,但这次协办人变成了他自己。要知道,像关京这种方才拿到实习律师证不到半年的实习律师,在金和律师事务所里是能接连主办四五起案件,是绝无仅有的!律所内部的管理规定也禁止让实习律师主办案件的案件超过两个。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出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其实也就是限定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作用仅是辅助自己的指导老师或其他执业律师处理辅助性事务。可是关京这几个月的时间已经主办了四五起案件。
律所主任杨新光虽知道关京有一定的能力,但也意识到这样培养关京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害了关京,律师事务所也将受到惩罚。他曾多次劝朱恒升在对关京的培养上不要操之过急,但朱恒升不以为然,他认为好的律师苗子,就应该迅速成长起来,并能承担起他人不能承担的压力,并且他决心要将关京培养成青年律师的标杆,打破律师界常说的“三年一个坎,五年一个坡,八年一顶峰”的说法,要让关京在一年内完成别人三年的成长,三年内完成别人五年的成长,要让关京五年内就要进入高端律师的行列。
但朱恒升的愿望最终有没有实现,关京和朱恒升都不敢确定,因为世事变化总是太快,朱恒升也没能将关京控制那么长时间。
文欣公司与强望公司的案件也是由关京主办,朱恒升作为关京的实习律师指导老师进行协办。关京虽然按照朱恒升的提示,在一周前已经将调取文欣公司与拉非奥公司案件详细卷宗的律师调查函提交给晋安区法院,但是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因休年假,其他法官也不敢轻易触碰别的法官的案件,法院内部一项都是谁的“孩子”谁负责,谁的“孩子”出了问题就找谁的原则,导致关京迟迟不能取得该案的卷宗,更无法查阅到李鹏程在文欣公司与拉非奥公司案件的庭审和调解过程中说过哪些对文欣公司不利的话。
眼看开庭时间就要到了,朱恒升决定不申请推迟开庭时间,他想看看本次庭审对方会出示什么证据,然后在做下一步详细对策。当然,庭审之前关京已经将与本案及文欣公司与拉菲奥公司有关现有证据材料、法律法规、类似案例等准备齐全,也在庭审前的最后一天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证人吴越出庭作证,以证明拉非奥公司在与文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告知文欣公司已经取得专利许可。虽然吴越作为文欣公司的职工,与文欣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知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庭审当天,关京二人发现,代理强望公司的律师是与李鹏程同一个律所的其他律师,这人关京和朱恒升更能断定此案件中有蹊跷,甚至是被提前设计好的诉讼。
庭审开始前,朱恒升向年纪不大的主审法官提前说明了我方已经在贵院申请调取与本案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但是贵院却迟迟未予以提供,所以今天组织的庭审我们愿意配合进行,但是待我们调取出相关证据后,如有必要,必须组织第二次庭审。主审法官犹豫后还是答应了,因为他心里知道,法院未及时向律师提供律所依法调取的材料是存在违法之处的。
庭审开始,关京和朱恒升本人都很谨慎,法庭调查阶段一直是拉菲奥公司的律师在对抗强望公司的律师,关京和朱恒升均未作过多的辩解,直到强望公司的代理律师出示一份拉菲奥公司与文欣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第一次庭审中的庭审笔录时,关京和朱恒升才立即警觉起来,且该份庭审笔录加盖有晋安区法院的印章,明显也是从该法院调取的。
该庭审笔录中显示:“.....法官问:文欣公司代理人,在你方与拉菲奥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拉非奥公司不具有专利所有权?李鹏程回答:当时对方只告诉我们,他们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审核部门的受理,我们据此认为拉非奥公司已经取得了专利所有权。....”
李鹏程的这段话,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正是这句话将文欣公司陷入到本次的诉讼纠纷中来。强望公司也正是抓住了这个有利证据,才敢将文欣公司一并诉为被告。
因为“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审核部门的受理”,并等于就获得了专利所有权,后面的审查、公告、异议期等程序都没有进行,绝大多数的专利取得都会止于后面的三个程序中。所以,李鹏程承认知道拉非奥公司只是“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审核部门的受理”,就等于承认了在签订合同时,文欣公司知道拉非奥公司不享有专利所有权。进而推出,文欣公司明知拉非奥公司不享有专利所有权而帮其作享有专利所有权的宣传,就是在帮助其作虚假广告,因为文欣公司应当与拉非奥公司一起对强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推理也是强望公司主张诉请的推理。
无论是法庭上的庭审法官,还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拉非奥公司的代理律师,看到强望公司的这份证据及强望公司的主张,似乎文欣公司确实应当承担责任。朱恒升、关京二人一时间也找不出恰当的、能够推到该份证据及推论的辩解。
法庭上给予每方的主张和辩解时间都是有限的,朱恒升略微思考后对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说:“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不持异议,但是,第一强望公司所出示的该份庭审笔录并不完整,不能全貌的体现出当时我方代理人李鹏程律师想表达的意思,所以其证明力有待进一步确认;第二李鹏程律师在庭审中对这种法律事实的认可是否有效,一方面要看文欣公司给予李鹏程律师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果仅是一般代理,那这种认可在没有文欣公司追认的情况下,对文欣公司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还要看他所认可的该种事实是否是真的客观事实,我们马上要出庭的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与李鹏程律师所认可的事实明显相悖。所以仅凭这一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文欣公司在签订合同是知晓拉菲奥公司不享有专利所有权!”朱恒升声音沉稳,一字一句,不快不慢的陈述自己的观点,他的速度刚好能够让法庭上的书记员能够充分而准确的将他的话记录下来。
法庭中的众人听完朱恒升的质证意见,暗自对这位律师表示敬佩,就连与之对抗的强望公司的律师也暗暗捏了一把冷汗,他没想到一直坐在被告席上话不多的朱恒升一张嘴竟是这么厉害,他的每一点质证意见都精准到位,生生把这份看似可以让文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撕的四分五列、疑点重重。
坐在朱恒升身边的关京更是暗自为他的这位老师称赞,也暗自庆幸自己在执业生涯中能有这么一位理论功底深厚、应变能力强大的律师指导。
关京在为自己庆幸的时候也时刻保持着庭审中的头脑清醒。当他听到朱恒升说认可事实需要看文欣公司给其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时,立刻想到那天何经理明确告知他,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及委托书给予李鹏程的授权均是一般代理。他赶忙从那天在文欣公司里拿回来的材料中查找,还真查找到了文欣公司给李鹏程出具的委托书以及李鹏程的律师事务所与文欣公司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因为开庭之前,关京和朱恒升均不知道强望公司会在庭审中出示什么证据,所以也无法预想到找何种证据去反驳强望公司,也即是律师经常说的只能“现场见招拆招”。
庭审中情况紧急,关京无法将其手中的证据及想表达的意思再转述给朱恒升,所以在朱恒升发表完质证意见之后,立即向法庭说道:“审判长,我们还有一些补充意见需要发表,文欣公司所给予李鹏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且在其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第35条中也明确约定,在诉讼案件中,文欣公司只授权代理律师一般代理权限,涉及案件有关重大事实、诉讼请求等事项的认可、变更需提前征得文欣公司的同意....”或许是关京拿到这两份证据有些激动,或许是庭审经验不够丰富,关京的语速过快,被书记员打断,提示关京在发表意见时尽量慢一些,否则她无法将关京的每一句话记录在案。
关京只好将语速放慢,接着说:“...而原告提供证据中所显示认可的事实,并未经文欣公司的事前认可,也未经文欣公司的时候追认,所以李鹏程所认可的该事实对文欣公司不具有效力,强望公司并不能以此主张文欣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另外,我们申请出庭的证人也会对该部分事实作详细阐述,文欣公司给李鹏程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在我们举证时会一并提交。”
听完关京的话,首先感到惊喜的是朱恒升,他事先并不知晓关京手中有这两份证据。最为感到惊讶的是强望公司的代理律师,他知道一旦关京所说属实,强望公司对文欣公司的诉请必然败诉,而强望公司设计出此次诉讼,并欲借此事打压文欣公司的迅速发展势头和报复文欣公司曾经赶走张天伟团队的计划就会全盘落空。
接下来的庭审,强望公司的代理律师明显由胜券在握的自信状态转变为捉襟见肘的紧张状态,其举证和辩论矛头也不再执行文欣公司,而转为指向拉非奥公司,因为拉非奥公司无论如何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庭审结束后,关京长舒一口气。他没想到这场被人精心策划过、来势汹汹的打击报复案件竟然一次庭审就结束了战斗,它不像林谦所委托的案件持久,更不像京石公司与180户业主纠纷的案件繁琐,甚至也赶不上唐某委托的追回抚养费案件的诉讼精力。
关京很高兴,再次帮助文欣公司击败了张天伟等人的进攻。在回去的路上,关京高兴的对朱恒升说:“朱老师,这可是我第一次参加庭审,没想到咱俩就一次性压倒式的大获全胜!哈哈..”
“是啊,我也有些意外。但是从这个案件中你有哪些体会啊?站在强望公司的角度、咱们这边的角度,以及李鹏程那边的角度,都说出来听听。”朱恒升边开车边说。
“体会?...就觉得他们的诉讼设计的还不够精细,并且庭审中会瞬息万变...”关京思考后就说出寥寥数语。
“是的,你以后要养成习惯,每次庭审结束或者案件结束,都要学会站在不同当事人、律师的角度来思考这个案件,学会换位思考,不断总结。比如这个案件,你至少应该体会到以下几点:1、就是你说的,不管是案件办理过程还是庭审过程都是瞬息万变的,有些案件看似十分简单,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本无法知晓会出现什么意外情况,更无法提前预测对方手中会有什么样的证据,所以简单的案件也千万不要大意,更不要认为简单的案件律师费就要过分少收,否则你的服务成本可能会高于收取的律师费。当然有些看似复杂的案件,有时候顺着瞬息万变的情况,也会柳暗花明,变得简单、快捷,就像今天这个案件,咱们本来还要调取证据准备二次庭审的,可是今天一次就结束战斗了,并且是大获全胜。所以,你以后见到复杂的案件也不要担心自己经验不足而妄自菲薄,不敢接负责案件。2、你还要体会到,办理案件需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常常会有一些你不在意的东西而转变整个格局。比如你今天所说的文欣公司给予李鹏程的委托书和合同,如果不是因为你当时将这些材料都从文欣公司拿过来或者是你没有注意到这些,那么咱这个案件也不会这么快结束。所以,以后也要坚持像准备这个案件一样,在准备庭审时将与本案有关的,无论是你当时认为重要或不重要的材料都要详细查看一遍,以防不测。3、最后一点也是我想重点提醒的一点,律师的执业道德十分重要!一定要谨记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的第一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作损害你的当事人利益的事情。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形成诉讼,就是那位李鹏程律师说了一句对他的当事人极为不利的话,差点让他的当事人损失500万。我们不知道李鹏程当时是故意的还是表达失误,但是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有损他的执业形象,失去当事人对他的信任。
你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也可能会再次遇到帮助别人通过启动各种流程去设计出一个诉讼,但是你一定要记住,在设计诉讼的时候千万不要损害你的当事人的利益,不管是曾经的当事人还是现在的当事人。林谦委托咱们的事情,也是通过设计、运作一步步实现的,那个事情为什么咱们能做,而李鹏程的行为你不能去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咱们在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朱恒升意味深长的说出这段话,将其这些年积累的执业经验毫不隐藏的教导给关京。
关京听完这段话,使自己心里本来模模糊糊有类似体会,但自己却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想法明确化。他很敬佩朱恒升的总结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自己内心的想法富有逻辑的详细表达出来。关京暗暗下决心要加强锻炼这方面能力。
关京对朱恒升的教导表示了感谢。
“另外,前几天让你主办那三个案件,有的本是邓普接的案件,有的是菲欢接的案件,在他们找我审批的时候,我都拦下下来,让你去主办了。这三个案件一个是离婚纠纷,一个是交通事故纠纷,另一个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加上前段时间让你主办的抚养纠纷案件,和今天咱们开庭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这五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多、最常见的案件,我希望你尽快把这几个案件的流程、经验都掌握。虽然这些案件不是什么高端案件,但是他能迅速你成长起来。当然,这些年我一直在作建设工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像离婚案件、交通事故这类案件我也很长时间没有办理了,遇到什么困难也多跟邓普、菲欢他们请教请教....”或许是平时总是很忙,与关京也难有独处的机会,今天两个人在路上,朱恒升语重心长的教导了关京很多。
关京也确实能感受到朱恒升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