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不仅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而且经过多年实践,已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职工代表大会覆盖面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有着深厚的的群众基础,在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正确认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了解和掌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对于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和激发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相对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而言的。从总体上讲,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很多,比如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咨询等制度。但法律规定的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的补充。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表明: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行使权力”的机构。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权力作出的决定决议,不仅对职工群众具有约束力,对企业行政也有某种支配作用。第二,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是民主管理权力,不是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第三,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民主管理权力,是职工群众的共同权力。也就是说,职工代表大会参加企业管理,是代表全体职工参加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的权力。正是职工代表大会的这种性质,决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成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法定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与集中是互相依存而不是彼此否定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对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指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企业民主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都要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然后形成决议大家执行。
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不应理解为某一个人的个人意志,以个人代替组织,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原则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
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要反对单一强调民主忽视集中,又要反对单纯强调集中排除民主的形而上学的观点,要把民主集中制贯穿于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全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按民主程序办事,才能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主要分为三项:即参与企事业决策和管理,行使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事业的发展,实现企事业与职工的“双赢”。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行使好民主管理权力。
(二)支持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厂长生产指挥的管理权威。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为企业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爱岗敬业干好本职工作,服从行政统一指挥,遵章守纪,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搞好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应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领导,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职工代表大会应充分发挥职工自我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和召开时间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每届任期两年;每年召开两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厂长(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在年初(年末)和年中进行。
在实践中,一些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尝试将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同单位的行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任期一致起来。也有的大的企业集团在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次数上采取了灵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