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减让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众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水平,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因此,WTO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从GATT到WTO都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在GATT的前五轮谈判中,关税减让曾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了目前的5%左右,大大提高了市场准人程度。
乌拉圭回合后,关税减让问题的发展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降低。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将在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的5年时间内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经济转型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将从回合前的8.6%减至回合后的6%,减幅达30%。发展中国家(地区)因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差别很大,难以统计总的关税减让幅度,但大体上发展中国家所有工业品的加权关税水平将从15.3%降至12.3%。
第二,征收高关税的产品数量将变得更少。WTO各成员之间的关税结构差别很大,高关税常见于发展中国家。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诺,到2000年,对于从各个渠道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占其总进口的比重将从7%降至5%。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产品的比重将从9%降至5%。
第三,更多数量的产品受到关税的约束。关税约束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谓关税约束就是要求,当一成员同意将某一产品的关税“约束”在某一特定水平时,它就有义务保证不将关税提高到超过该特定水平之上,除非对有关的贸易伙伴的贸易损失进行补偿。
乌拉圭回合的重大成就之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工业品和农产品约束水平,即发达国家将税率受约束的进口工业品数量从78%提高到99%;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10%增加到了73%;经济转型国家的比例将从73%提高到98%。从农产品情况看,乌拉圭回合以前只有1/3的农产品关税项目得到约束,乌拉圭回合所制订的“关税化”自由进程,将所有农产品的关税都约束了,其中发展中国家(地区)约束程度提高得最快,从17%提高到100%,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也从回合前的不到60%提高到100%。这一切意味着对贸易者和投资者大大增加了进入市场的安全度。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约束税率一般是实际征收的税率,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将税率约束在高于实际征收税率的水平,将约束税率作为关税上限。
第四,乌拉圭回合后出现了所谓的零关税领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承诺取消某些领域的所有关税,即所谓的零关税领域。这些领域包括药品、农用机械、建设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纸张、钢铁和玩具等。作为零对零关税减让的结果,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至44%。
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量92%以上的40多个国家达成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诺发达国家到2000年、发展中国家到2005年前分阶段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电脑、电脑软件、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电讯设备及科学仪器等六大类的200多项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服务贸易也不断增长。降低乃至消除这类产品的关税将使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这些产品,大大有利于关系到WTO所有成员经济发展的信息技术在全球的传播。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达成为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也为21世纪全球贸易开拓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非关税措施规范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和充实了GATT体制下的有关协议,并制订了一些新的规则。WTO各成员将根据这一系列的管理非关税措施的协议来规范各自的非关税措施的使用。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的障碍。东京回合曾制订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在修改这一守则的基础上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新协议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致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协议承认,各成员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用此类措施,如为了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了保护环境或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其他利益,此外,也允许各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他们达到其保护标准。为防止太多差异,协议鼓励各成员使用适当的国际标准,但并不要求他们为此而改变其保护水平。
协议为中央政府机构制定了一项《拟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守则》,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应该据以制定的实施有关技术的规章。
协议规定,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公平的,特别是在国产货物和相应的进口货物之间尤其应该如此。协议鼓励各成员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鉴定结果,这样,通过在生产国进行检验,就可以决定某一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准。
协议规定了更详细的透明度要求。为保证全世界的出口商能够方便地得到及了解到未来市场上有关信息的最新标准和全部必要信息,协议要求所有WTO成员方政府建立国家级咨询点。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政府常用的管理贸易尤其是进口贸易的一种重要行政手段,具有简便、有效的特点。
GATT原则上要求缔约方不采用许可证制度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贸易,但GATT并不要求完全取缔,事实上也不可能取缔。在实践中,GATT虽做过努力,但一直未能对许可证制度的负面影响作有效制约。东京回合时首次制订了专门的较为系统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乌拉圭回合进一步修订了该守则,达成了真正多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新协议强化了使用许可程序的纪律和透明度要求,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如要求各成员政府及时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贸易商知道发放许可证的理由和方式;要求做到中性地实施和公平的合理的进口许可证明。
协议不仅制订了进口许可制度的一般规则,而且还对自动和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自动许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不得以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进行。协议制定了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自动许可程序被认为不具有贸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10天。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通常是作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其贸易限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协议规定,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对进口者施加的行政负担应限制在管理这些程序所适用的进口限制措施所绝对必需的程度内。协议力图最大限度地减轻进口商在申请许可证方面的负担,以便使管理工作本身不对贸易形成限制或造成扭曲。
3.海关估价协议
如果海关对产品完税价格作出不合格估价,那将削弱甚至抵消税率削减的成果。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目标就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体制,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随意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
《海关估价协议》是在对原GATT关于海关估价的条款进行修订和扩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而使之更加准确。新协议规定了一套估价规则,确立了6种估价的办法。此外,还要求海关估价的有关立法中应含有进口商的起诉权利,海关当局应对机密资料加以保密,有关海关估价方面的国内法规、行政规定和司法决定应按透明度原则予以公布。
乌拉圭回合中,部长会议还作出了一份《关于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当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此后,若海关当局仍有理由怀疑,那么进口货物的价格就被认为不能按申报价格为基础予以确定,而须按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确定。
协议成立了一个海关估价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的财政利益(例如防止资本外流、商业欺诈及逃避关税等)和弥补行政管理机构的不足。乌拉圭回合首次达成了这一新协议,旨在确保装船前检验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协议规定原关贸总协定的合同和义务适用于各政府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的活动。协议对出口成员和采用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多边的框架,采用装船前检验的政府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护商业秘密、避免不合理的拖延、采用具体的指导方针进行价格审核以及避免装船前检验机构的利益冲突,出口成员对采用装船前检验的成员的义务包括:在实施国内法律和规章时的无歧视原则,尽快公开这些法律和规章以及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援助。
协议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审议程序,由一个代表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一个代表出口商的组织共同管理,目的是解决出口商和装船前检验机构之间的争议。
5.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产品在哪里制造的标准。原产地规则可以影响商业活动的很多方面,诸如配额、优惠关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等,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T在其几十年的努力中,旨在防止原产地要求演变为一种非法关税壁垒的目标未得到有效的实现,相反,许多国家越来越多地将原产地要求用于贸易保护,尤其是发达国家将许多贸易政策与原产地规则相联系。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已从一国制造变为多国制造,在客观上增加了确认产品国籍的难度。如何协调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使期限不致于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扭曲,便一直是关贸总协定所面临的问题。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
新协议要求WTO成员应保证其原产地规则明确和透明,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和干扰,并以统一、一贯、合理的方式施行和管理这些规则。此外,原产地规则要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即应明确列明什么产品需要确认原产地。
从更长远的角度出发,协议的目的是在WTO成员中制订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建立了一个协调工作计划,并确立了使原产地规则客观、易理解和可预测等一系列原则,计划于1998年7月完成。
6.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规定,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视。
该协议鼓励各成员将他们的措施建立在现存相应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的基础上。但是,如果有科学的理由或者适当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员可以保持或引入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协议加强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应及时公布和通报其限制贸易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规章与要求,应设立“咨询”点提供有关信息。
协议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援助,在制定和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也应考虑这些成员方的特殊需求。
协议建立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负责协议的执行情况,审议有潜在贸易影响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保持同有关国际组织的密切联系与合作。
三、WTO对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的特殊规定
由于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以来这两大类产品的谈判进展缓慢,一直游离在GATT的基本规则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之外。因此,这两大类产品曾经是贸易保护主义最盛行的领域,贸易摩擦不断,争端纷呈。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是终于把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
1.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个领域,要求WTO各成员遵守这些新的规则和承诺。
(1)削减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这是通过逐步削减关税税率和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第一,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对于征收正常关税的农产品,按承诺税率实施减让;对于实施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则先“关税化”,然后再削减。第二,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将在协议实施期的6年内平均削减关税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平均降低15%,发展中国家不低于10%,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第三,制定了关税化后要保证一定程度进口量的“最低市场准人机会”规则。
(2)进一步规范国内支持措施除了高的壁垒以外,农产品贸易中长期存在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即国内支持,这是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又一重要因素。
新协议原则上把补贴(国内支持)划分为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