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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统一大业的兴衰(2)

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全国统一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增加到四十多郡。每郡设守、尉、监,分管一郡的行政、军事和监察。郡以下分若干县,县有令(小县设县长),掌管一县政事,县尉掌管军事,县丞掌管司法。县以下还有乡、里、亭等基层政权机构,并通过什伍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编制起来,以保证封建剥削和压迫的进行。

郡县制不同于西周奴隶社会的分封制,它是从属于朝廷的地方行政机构。不仅郡县的主要官员由朝廷委派,而且朝廷还采取年终考绩的办法,对地方进行管理。年终地方官必须派人到朝廷报告赋税收入等情况,如果朝廷认为地方成绩不好,就可以收印罢官。这样,皇帝通过郡县这套系统,将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然后再抓到自己手里,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控制的封建统治体系。

废分封、立郡县,经历了一场激烈的斗争。事情是这样的:当秦始皇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的时候,丞相王绾等要求恢复分封制。他们认为,燕、齐、楚等地方遥远,中央不易控制,应当封王进行统治。群臣都赞成这个意见,只有李斯反对。他的理由是:周朝分封的同姓子弟很多,但后来互相攻打,周天子也管不了。现在天下统一,都成为郡县,宗室子弟和功臣,用赋税重重地赏赐他们也就够了。这是使国家安宁的好办法。分封诸侯的办法不好。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意见,作出了废分封、立郡县的决定。秦始皇的这一决策,对于巩固国家统一,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有着深远的意义。

封建国家是保护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秦始皇所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是保护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农民的工具。在这种封建国家权力机关的保护下,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是很残酷的。这说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一开始就有着阻碍社会发展的一面。但是,在秦始皇时代,刚刚建立起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它巩固了统一,有利于正在发展的封建制度,这是它适应社会发展的一面。对于这方面的作用,是应该加以肯定的。

为了巩固新创建的统一国家,秦始皇还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宣布“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统一文字,划一度量衡、货币、车轨等制度,修筑驰道,以咸阳为中心,东达山东、河北,南达安徽、江苏;迁徙天下豪富十二万户于咸阳,便于就近控制;堕毁六国用来割据的城墙、堡垒,决通在河道上所布置的障碍。同时,秦始皇还派兵抵御匈奴贵族的袭扰,并修筑了万里长城,统一“南越”,移民开发岭南。这些措施,对于消除分裂割据,巩固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联系,都起了积极作用。

此外,秦始皇还搞了焚书坑儒。公元前218年,秦始皇在咸阳宫置酒欢宴群臣。仆射(yè叶)周青臣祝酒,称颂秦始皇平定天下,把分裂的诸侯国改为郡县,没有战争之患,自古以来,没有谁能比得上。博士淳于越出来反对郡县制,说什么。“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这种说法引起了争论。李斯反对这种论调,认为法随时变,古制不能适用于今天,并指出,这种以古非今的言论,惑乱民心,不利于政令的贯彻执行,应该严加禁止。因此他建议:除博士官藏书和秦国史书以外,所有的《诗》、《书》、百家语和史书一律烧掉;有敢谈论《诗》、《书》的杀头,以古非今的灭族;医药、卜筮、种树(农业)的书不烧;禁止私学,愿学法令的,“以吏为师”。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下令焚书。焚书的第二年,有两个方士一类的人物卢生和侯生,平日甚得秦始皇的信任,其中卢生曾对秦始皇说过,如何才能得到“不死之药”。根据卢生的建议,秦始皇曾自称“真人”,不再称“朕”。看来,卢生等可能就为了这种事,还曾受到过秦始皇很多赏赐。正是这两个人,曾经背后“讥议”过秦始皇,说他“贪于权势”,并弃官逃走。秦始皇听说大怒,下令追查。在秦始皇严命之下,秦御史对在咸阳的方士儒生进行了审问,经过这些方士儒生的互相告发,秦始皇亲自为其中的四百六十多个人定了死罪,下令坑杀在咸阳城郊,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焚书坑儒”。

焚书坑儒,是秦始皇在思想领域内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产物。秦始皇自己说过“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在秦始皇等人看来,焚书坑儒也许是一种“统一思想”,建立文化专制主义,巩固秦王朝统治的重要手段。但是,事实上,焚书的结果,除了造成对我国古代文化典籍的摧残破坏以外,并起不了“统一思想”的作用。坑儒的结果,却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破裂,削弱了秦王朝的统治基础,也并未起到巩固秦王朝统治的目的。

毫无疑问,焚书坑儒的做法,是残暴的,也是愚蠢的。它是封建专制主义一开始就存在的愚昧和残暴的一种表现。武器的批判,代替不了批判的武器。文化思想领域中的问题,用专制强暴的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应该指出的是,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根本目的,正如鲁迅所指出的那样,是实行“愚民政策”。两千多年前的《史记》一书中,早就指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意得欲从”,一天比一天骄傲,“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这是很有见地的。秦王朝建立后,地主和农民这两大阶级的对抗,随着秦王朝暴政的发展,而日趋尖锐和发展,从焚书坑儒这个侧面,也说明了这一点。

秦始皇为了巩固统一的封建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当时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无疑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为巩固秦始皇万世一系的皇朝统治而采取的。因此,在秦始皇的统治下,秦政权对人民进行了极其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再加上秦始皇修阿房宫、骊山墓、出海求仙等等,又干了许多劳民伤财的事,使秦朝的统治阶级和广大农民阶级的矛盾日趋激化,到了秦始皇的后期,一场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正在呼之欲出。历史事实就是这样。

《秦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是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西部的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共一千一百多支。

这批竹简,是在十一号墓中发现的。竹简系用细绳分上中下三道顺序编组成册,放置于棺内人骨架的头部、右侧、足部和腹部等处。由于编缀的绳索已朽,顺序多已散乱,但竹简绝大部分保存完好。简文为墨书秦隶,字迹大部分清晰可辨。

云梦出土的秦简,大部分是秦的法律。其中,题有篇名和有简文的律令三十一种(包括魏律两种在内),对“盗”“贼”等律文的解释和答问近二百条;作为治狱程式的爱书二十一种,此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文书等,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是秦始皇统一以前的秦国法律。从律文内容来看,它不是一次制订的,而是在商鞅所订《秦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用《秦律》去统一全国法律。因而,云梦秦简中的《秦律》,应是通用于全国的法律。

我国古代法律,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以《唐律》为最早。《秦律》早巳基本上佚失无存。这次云梦出土的《秦律》竹简,虽然远非《秦律》的全部,但却是我国已发现的最古的法律条文。云梦出土的《秦律》,涉及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以及秦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发现,对于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秦律》也不例外。它是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保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是《秦律》所表现出来的地主阶级意志的基本内容。

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秦律》不仅通过关于军功爵的法律规定,保障军功地主对土地的占有,而且还制订详细的盗律条文,严禁对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特别是土地占有的侵犯。比如,有一条律文规定,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赎耐”(剃去鬓发,允许出钱赎罪)。这显然主要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首先是赋税。在《秦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有田租(土地税),包括禾稼(粮食)和刍(饲草)、槀(禾杆);还有户赋,即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所缴纳的赋税。据《仓律》、《金布律》记载,当时官府的仓库里,堆满着粮草和钱币。这是封建国家对农民残酷剥削的见证。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还有劳役。秦简中有许多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律文。男子到规定年龄,不仅要服徭役,从事各种无偿劳动,如运输、筑墙、挖壕、修筑官府宫室等等,还要服兵役,包括从军打仗和戍守。服役兵士还要自备衣服及费用。劳役剥削,这是加在农民身上的沉重负担。

地主阶级及其国家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剥削,还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民进行超经济的强制。《秦律》中有一系列关于这方面的条文和规定。例如,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秦律》规定农民不得随便迁徙外出要有“符”之类的证明,什伍之间要监督,一家犯罪,同一什伍的人都要连坐。又如,为了强制农民服劳役,《秦律》规定逃避徭役、兵役,要受到笞打等惩罚。再如,为镇压农民的反抗,《秦律》规定“盗”不满一钱,就有或罚徭役三十日,或笞打,或剃去鬓发等处罚。至于“盗杀人”,有的甚至要处以车裂的酷刑。

为了建立封建统治秩序,《秦律》还对社会经济、政治、军事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经济方面,首先表现为对农业的重视。《秦律》中的《田律》规定,地方官吏在下雨之后或遇到旱涝等自然灾害,要向上级报告受益或受灾顷数。《厩苑律》规定,对耕牛的饲养要定期进行考课评比,饲养好的有奖,饲养不好的要罚。《仓律》对每亩农田播种数量,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法令,体现了法家的重农政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工商业也是封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秦律》中,诸如官府手工业的经营管理、关市的税收、度量衡器的统一、货币的发行等,都有具体的法令。此外,为了加强对官府物资财产的管理,封建国家还专门制订了这方面的法律。在《秦律》中,篇幅最大的《效律》,就是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律文规定,如果官府物资财产发生损耗,或统计有错误,有关官吏都要受罚。这是从经济上保证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

在政治方面,《秦律》中的一系列规定,都是维护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的。秦简《为吏之道》要求官吏的头一条,就是“忠信敬上”。《行书律》规定,最高统治者颁发的“命书”,必须立即传递,无故逗留者要依法论处。《置吏律》规定,官吏在接受命书时态度不恭敬或不加执行,应给予罢官或判处徒刑的处分。《秦律》中还有一些条文是针对各级官吏的。如规定任用官吏不当的要受罚,考核成绩不好的要受罚,官吏玩忽失职的也要受罚。以上措施,目的在于保证中央集权的统治,进一步巩固地主阶级的专政。

在军事方面,《秦律》有关于军队训练和给养的法律规定。如发弩射不中目标,经训练不会驾御战车,骑兵课试成绩低劣等,有关人员和官吏都要受到惩罚。对于任意发放、出卖军粮,以及发给兵士的武器质量不好等,也订出了严厉的惩罚办法。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保证了秦国军事力量对六国居于压倒的优势,同时也加强了对农民进行镇压的力量。

此外,在《秦律》中,还有许多涉及奴隶的内容。其中有官府奴隶,如“隶臣妾”;也有私人奴隶,如“人奴妾”。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所谓犯罪的农民。这可以由那些把犯罪的人及其家属罚为“隶臣妾”的律文得到证明。律令规定,官府奴隶要从事各种沉重的劳动,他们的衣食标准很低,吃粮要受到严格限制,穿的是简陋的褐衣。关于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役使,《秦律》也予以保护,“人臣妾”敢于反抗主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秦律》也有限制奴隶制残余的一面,如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获得解放。但是,封建国家保存奴隶制残余也罢,解放奴隶也罢,都是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的。

以上是《秦律》的主要内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秦律》是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农民的法律,它是地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正是这样,《秦律》对于巩固封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秦朝兴建的灵渠在

水利工程上的作用灵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境内,也叫兴安运河或湘桂运河。由于是在秦朝开凿的,又叫秦凿渠。至今,它已有二千一百多年的历史,与春秋吴国所修的邗(hán寒)沟,同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运河。

秦始皇为什么要开凿这条人工运河呢?原来,秦统一六国以后,为了进一步巩固统一局面,在北击匈奴的同时,又南征岭南(五岭以南的南越地区,今广东、广西一带)。当时,居住在这里的越族,正处于奴隶制阶段,奴隶主各霸一方,形成割据混战状态。由于互相攻劫,经济凋敝,人民生活非常痛苦。因此,打开南北通道,结束岭南地区的纷乱,完成中国的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元前221年至214年,即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三年,秦朝不断派兵越过五岭。公元前219年,秦始皇出巡来到湘江上游,他根据当时需要解决南征部队的粮饷运输问题,作出了“使监(御史)禄(人名,一名史禄)凿渠运粮”的决定。在杰出的水利家史禄领导下,秦朝军士和当地人民一起,付出了艰苦劳动,劈山削崖,筑堤开渠,把湘水引入漓江,终于修成三十多公里长的运河,打开了南北水路交通的要道。

我国的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之间。隔着巍巍的五岭山脉,陆路往来已很艰难,水运更是无路可通。但是,长江支流湘江的上源,与珠江支派漓江的上源,恰好同出于广西兴安县境内,而且近处相距只三里许,中间的低矮山梁,也高不过三十米,宽不过一里。灵渠的设计者正是利用这个地理条件,硬是凿出一条水道,引湘入漓,蜿蜒行进于起伏的丘陵间,联结起分流南北的湘江、漓江,勾通了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

灵渠的渠道工程是非常艰巨复杂的。南渠一路,都是傍山而流,途中要破掉几座拦路的山崖。尤其是在跨越分水岭,即太史庙山时,更要从几十米高的石山身上,劈开一条河道。这样的工程,在一无先进机械,二无炸药的条件下,全凭双手和简单工具,这在当时要克服多么大的困难才能完成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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