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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经典著作选编(3)

(3)在那些没有准备并且对此有反感的居民中建立土地私有制,应成为改进耕作方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万应灵丹。大叫大嚷鼓吹这一点的,不仅有西欧的政治经济学家,而且还有东欧的所谓“文化阶级”!但是,在“乡绅会议”的辩论中,却没有举出任何一件殖民史上的事实来证明这种效验。瓦尼埃援引了欧洲殖民者的一些面积不大而且其位置有利于销售的占有地改进种植方法的情况。在阿尔及利亚,属于欧洲殖民者的全部土地=400000公顷;其中120000公顷属于阿尔及尔和塞蒂夫的两家公司;正如瓦尼埃自己所确认的,这些面积广大并远离市场是土地,是由阿拉伯佃户用老办法即用法国“启蒙者”到来以前就已存在的传统办法耕种的。其余280000公顷则不均等地分配在122000个欧洲人中间,其中35000人是不从事农业的官员和城市居民。

还剩下87000个耕种土地的法国殖民者,但即使是这些人也没有实行集约耕种制,这种耕种制在荒地数量大而人口相对少的地方是得不偿失的。根据这项法律实行的对阿拉伯人的剥夺,其目的是:(1)保证法国殖民者能够得到尽量多的土地;(2)割断阿拉伯人和土地的自然联系,以摧毁本来就已逐渐瓦解的氏族团体的最后力量,从而消除任何起义的危险。瓦尼埃表明,现在殖民者所需要的土地不够,不能满足每年新从法国蜂拥而来的移民的需要。在阿尔及尔省,每个欧洲殖民者合1.3公顷,在奥兰省是2.64公顷;只是在君士坦丁省才有3.25公顷。由此可见,在阿拉伯土地所有制继续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从事农业的殖民者人数的增加是不可能的。为了加速原有的氏族土地转到殖民者手中的过程,法律(1873年)规定,即使不完全废除氏族赎取(chefa)的权利[chefa权是氏族(ferka)每个成员都可以赎取某个成员卖出的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格劳宾登州某些地区内现存的公社成员权利完全相同],也要把它限制在法国民法典所承认的享有优先赎回权的那些亲属等级内。最后,为了增加国有领地,1873年法案宣布,一直由阿拉伯氏族共同使用、没有在各氏族之间加以分配的荒地,都是国家财产。

这是直接的掠夺!正因为如此,对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十分温情的“乡绅会议”,才不加任何修改地通过了粗暴侵犯公社财产的法律草案,并且一定要在1873年当年就付诸实施。

尼耶尔元帅在1869年国民会议的辩论中正确地指出:

“阿尔及利亚社会是建立在血缘

[亦即亲属]

原则上的”。通过把土地所有制个人化,也达到了政治的目的——消灭这个社会的基础。

注释:

【1】节选自《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1页。

【2】拉丁文:房事。——译者注。

【3】拉丁文:意为丧失性能力。——译者注。

【4】法国的地亩税。——编者注。

【5】从而。——编者注。

【6】最高所有权。——编者注。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节选)【1】

第一编 第一章 不同的部落和族系的发展道路

有一些在地理上与外界隔绝,以致独自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另外一些则由于外来的影响而混杂不纯。例如非洲过去和现在都处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两种文化交织混杂状态;澳大利亚和波利尼西亚则曾经处于完完全全的蒙昧状态。美洲印第安人族系,和其他一切现存的族系不同,他们提供了三个顺序相承的文化时期的人类状态。当他们被发现的时候,他们体现着这三种状态的每一种,特别是体现着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体现得比人类其他任何部分都更为精确、更为全面。极北地区的印第安人和北美南美一些沿海部落,都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半村居印第安人,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北美和南美的村居印第安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

第一编 第二章 生存的技术

人类在地球上获得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即人们)在这方面——生存的技术方面——的巧拙。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

摩尔根把家庭形式分为以下各种:

(1)血缘家庭;兄弟和姊妹群婚;马来亚式亲属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上的(而且现在已成了这种家庭存在的证明)。

(2)普那路亚家庭;这个名称来自夏威夷的普那路亚亲属关系。它是以几个兄弟和他们彼此的妻子的群婚或几个姊妹和她们彼此的丈夫的群婚为基础的。这里所用的“兄弟”一词,包括从(表)兄弟、再从(表)兄弟、三从(表)兄弟以及更远的从(表)兄弟,他们彼此都互认为兄弟;“姊妹”一词则包括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三从(表)姊妹以及更远的从(表)姊妹,她们彼此都互认为姊妹。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都是建立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上的。这两种家庭形式都属于蒙昧期。

(3)对偶制家庭;意为配成对。这种家庭的基础是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并不是独占的同居;它是专偶制家庭的萌芽。丈夫和妻子双方都可随意离婚或分居。这种家庭形式并没有创造出特殊的亲属制度。

(4)父权制家庭;以一男数女的婚姻为基础。在希伯来人的牧畜部落中,酋长和显要人物都实行多偶制。这一制度没有普遍流行,所以对人类的影响不大。

(5)专偶制家庭;一男和一女实行独占同居的婚姻;它主要是文明社会的家庭,本质上是现代的东西。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上建立了独立的亲属制度。

第三编 第一章 古代家庭

[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

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

亲属制度以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为基础;这些亲属制度又是它们所经历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存在过的证据。

在五种家庭形式中,有四种一直存在到有史时期;只有血缘家庭消失了;但从马来亚式亲属制度中能够把它推断出来。

每一种亲属制度都表达着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期存在于家庭中的实际亲属关系。母亲和子女、兄弟和姊妹、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从任何一种家庭形式确立时起)始终是可以确认的,但是父亲和子女、(外)祖父和(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这样说了;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只有在专偶婚制下才是可靠的。

(至少在形式上?)。

亲属制度分为类别式和说明式两种。

在第一种制度下,血缘亲属被“分类”为各种范畴,而不问他们和己身关系的亲疏程度;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称之。例如,我的亲兄弟以及我父亲的兄弟的儿子,同样都是我的兄弟;我的亲姊妹以及我母亲姊妹的女儿,同样都是我的姊妹;马来亚式制度和土兰尼亚式制度都用这种分类法。相反的,在说明式制度下,血缘亲属是用基本的亲属称谓或用这些称谓的结合语来表示,这样使每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都精确起来。和专偶婚制同时产生的雅利安人、闪米特人或乌拉尔人的制度就是如此。后来又借助于发明共同称谓而采用了少量的分类法,但是这种制度的最早形式——埃尔斯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亲属的制度是它的典型——是纯粹说明式的。这两种制度之所以有根本区别,是由于在一种情况下实行群婚,在另一种情况下实行成对配偶之间的个体婚。

亲属关系有两种:

(1)由血缘或血统产生的;血缘亲属关系也有两种:(甲)直系和(乙)旁系;(甲)直系亲属关系是人们之间一个人的血统出自另一个人的关系;(乙)旁系亲属关系是血统出自共同祖先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个人出自另一个人;

(2)由姻亲或婚姻产生的;由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以习俗为依据。在成对配偶的婚姻下,每一个人都从己身来推算各个人的亲属等级,并按照和己身的关系来确定这种等级。己身是处于直系之中的,这一系是垂直的。在这一直系上,由己身上溯和下推,就是一个直接的由父及子的各代祖先和子孙的系列;这些人的总和构成了男性直系。从这一主系产生的一些旁系——男系和女系,由内向外排列数序。

第三编 第二章 血缘家庭

最原始形式的家庭,甚至在处于最低发展阶段的蒙昧人中都不再存在了。但是,这种家庭存在过的事实却被一种血亲和姻亲制度所证明,这种制度比它所由起源的婚姻习俗要延长不知多少个世纪。马来亚式制度;它所表示的是只有在血缘家庭中才能存在的那些亲属关系;存在于不知其持续时间多久的古代;波利尼西亚居民包括在这种制度内,虽然真正的马来亚人在某些方面已将它加以改变。夏威夷式和洛图马式就是典型;他们是最简单的因而也是最古老的。

1820年美国人在散得维齿群岛建立教会的时候,传教士们对两性关系大为震惊;他们在那里发现了尚未完全排除同胞兄弟姊妹的性关系的普那路亚家庭,男人过着多妻的生活,女人则过着多夫的生活;人们还没有达到氏族组织的阶段。在夏威夷人中,家庭的实际范围不可能有因婚姻关系而结合成的集团那样大。实际需要迫使他们划分成较小的集团以获得食物和互相保护。在普那路亚家庭中,和在血缘家庭中一样,很可能有些人随意从这一个小团体转到另一个小团体去。这样一来,便发生好像是夫妻彼此互弃和父母抛弃子女的现象,像海勒姆·宾汉牧师(散得维齿群岛的美国传教士)所记述的那样。在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中,都必然流行生活上的共产制,因为这是他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共产制现在仍普遍流行于蒙昧和野蛮部落中[每一个较小的家庭按理说都是整个集团的缩影]。

血缘家庭所表示的社会状态,表明先前(在原始群中!)

存在过杂交状态,尽管达尔文对此怀疑。一旦原始群为了生存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

第三编 第三章 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家庭曾在有史时期存在于欧洲、亚洲和美洲,在波利尼西亚则存在于本世纪中;它广泛流行于蒙昧期,在某些情况下则保存于已经达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部落中,而在布列吞人中,则还保存于已经达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部落中。

它是通过逐渐排除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办法而从血缘家庭中产生出来的……它开始于几个孤单的事例,先是局部地实行,后来逐渐普遍,最后在比较进步的、但仍然处于蒙昧状态的部落中成为全体一律的事情……这一过程是自然选择原则发生作用的例证。

当北美被发现时,普那路亚家庭似乎已完全消失,存在的是对偶制家庭形式,但是还保存着古代婚姻制度的残余。例如,现在至少在40个北美印第安人部落中还可以遇到一种习俗。如果一个男人娶了某家的长女为妻,那么,根据习惯,他就有权把已达到结婚年龄的所有妻妹都娶作妻子。虽然多妻被普遍承认为男子的特权,但由于一个人很难维持几个家庭,所以这种权利很少实行。以前,即在普那路亚习俗流行时期,同胞姊妹曾以姊妹关系为基础而加入婚姻关系之中;普那路亚家庭绝迹以后,长姊的丈夫如果愿意,仍然享有这种成为所有妻妹的丈夫的权利。这是古代普那路亚习俗的真正的再生。

(2)氏族组织的起源

氏族的局部发展是在蒙昧期,而它的充分发展则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不论是在澳大利亚人的级别制中,还是在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集团中,都发现有氏族的萌芽。在澳大利亚人那里也发现有氏族本身,它以婚姻级别制为基础,并且具有显然从这些级别中产生出来的组织……它(氏族组织)的起源应该到在它以前就存在的社会的因素中去寻找,而且它只是在产生以后经过一个长时期才达到成熟。

在澳大利亚人的级别制中,我们发现了古老形式的氏族的两条基本规则:禁止兄弟姊妹之间结婚和按女系来计算世系……当氏族出现时,子女处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之内。级别制具有产生氏族制的自然适应性,这是十分明显的……所以在澳大利亚,我们就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那里,氏族(实际上)是和一个先行的、更古老的组织有联系的,这种组织仍然是社会制度的单位,——它的位置后来为氏族取代。

在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集团中也发现了氏族的萌芽,但这只限于按照习俗由若干拥有共同丈夫的同胞和旁系姊妹组成的女子支系。这些姊妹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确切地提供了一个古老类型的氏族人员组成情况。在这里,世系必然由女系追溯,因为子女的父亲不能很有把握地确定。这种特殊的群婚形式一旦变成一种确立的制度,氏族的基础便奠定了。夏威夷人并没有把这种自然的普那路亚集团变成氏族,即变成一种只包括这些母亲及其子女和女系后裔的组织。但是氏族的起源,却应该到以母亲们的姊妹关系为基础的那种集团(象夏威夷人集团那样)中去寻找,或者到与此类似的、以同样的结合原则为基础的澳大利亚人集团中去寻找。这种形式的集团中的某些成员及其某些后裔,在血缘亲属关系的基础上组织成氏族。

一旦氏族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对社会发挥了充分的影响,“妻子的数量便不象以前那样充足而变得稀少了”,因为氏族趋向于“缩小普那路亚集团的范围,终于使它完全消灭”。氏族组织在古代社会占了统治地位以后,对偶制家庭便逐渐在普那路亚家庭内部产生。当对偶制家庭开始出现,普那路亚集团开始消亡时,就用购买和抢劫的办法来寻找妻子。氏族组织在普那路亚集团中产生之后,就把它出生的地方破坏了。

第三编 第四章 对偶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

当美洲土著被发现的时候,其中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那一部分已经是对偶制家庭;他们成对婚配,形成了一种明确的、虽然只是部分地个体化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包含着专偶制家庭的萌芽。

几个这样的对偶制家庭常常居住在一座房子里,在生活中实行共产制的原则。这一事实证明,家庭还是一个力量过于薄弱的组织,不足以单独去克服生活上的困难;但这种家庭却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婚姻的基础上的。这时妇女不仅仅限于是她的丈夫的主妻;生育子女有助于婚姻关系的巩固和长久。

在这里,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母亲们为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预先并不征求他们同意或者让他们知道;因此,往往全不相识的人就结成婚姻关系;在适当的时候才通知他们什么时候要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

在普那路亚家庭中,由于社会状况的需要,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结成配偶的事情;每一个男人在若干妻子中有一个主妻,反过来说女人也是如此,因此产生了向对偶制家庭过渡的倾向。这主要是氏族组织所产生的结果。

现在在文明民族中如此有力地发展了的一男一女结对同居的倾向,并不是人类的常规,而是像心灵上的一切伟大的感情和力量一样,都是由经验产生的。

对偶制家庭是在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之交产生的,在被专偶制家庭的低级形式取代以前,对偶制家庭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和大部分晚期阶段是一直存在的。这种家庭被当时的婚姻制度掩盖着,但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而获得了公认。

摩尔根在谈到(他的这个意见适用于许多情况)

(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古代布列吞人时说道:“他们在智力上看来还是蒙昧人,但是却穿着比较进步的部落的技术外衣。”

非洲的一些部落,包括霍屯督人在内,从我们最早知道他们的时候起,便能从矿石中炼铁了。他们用来自其他民族的冶炼技术生产出金属以后,便能制造粗笨的工具和武器。

发展的道路应该在制度纯粹的那些地区去研究。波利尼西亚和澳大利亚是研究处于蒙昧状态的社会的最好地区;南北美洲是研究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社会状况的最好地区。摩尔根认为“美洲土著起源于亚洲”。他们来到美洲,不可能是有计划的移民的结果,而必定是由于航海的偶然事件以及从亚洲流往美洲西北海岸的大洋流所致。

闪米特人部落的父权制家庭属于野蛮时代的晚期,而且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还保持了一个时期。酋长们过着多妻的生活;但这并不是父权制的本质特征。这种家庭形式的主要特点是: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以便占有土地并看管羊群和其他畜群。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并和家长即他们的酋长在一起组成一个父权制家庭。家长支配家庭成员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庭的实质。最突出的特点是:把许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役和依附关系之中。支配这种集团的是父权;与此俱来的则是人的个性的较大发展。

罗马的家庭也处于父权支配之下;父亲不论对他的子女和后裔还是对奴隶和仆役都操有生杀之权,他构成了家庭的核心,并使家庭得名;他对他们创造出来的一切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虽不是实行多偶制,但是罗马的家庭之父(pater familias)就是家长,而他的家庭就是父权制家庭。希腊各部落的古代家庭在较小的程度上也具有这种性质。

父权制家庭标志着人类进步中一个特殊时期,这时个人的个性开始升到氏族之上,而早先却是湮没于氏族之中的;这种家庭的一般影响,强烈地要求专偶制家庭……希伯来人和罗马人的形式,在人类经验中是例外的情形。在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中“不可能”有父权;它在对偶制家庭中开始表现出微弱的影响,在专偶婚制下才完全确立;它在罗马型的父权制家庭中超越了理性的一切界限。

第三编 第五章 专偶制家庭

流行的看法是:认为父权制家庭——拉丁式的或希伯来式的——是原始社会的典型家庭。出现于野蛮时代晚期的氏族,已为人所理解,但是氏族却被错误地认为在时间上是在专偶制家庭之后。氏族被看做是家庭的集合体;但氏族全体加入胞族,胞族全体加入部落,部落全体加入民族,但家庭不能全体加入氏族,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直到最后的时期,妻子还认为自己属于她父亲的氏族,而且在罗马人中,她还袭用父亲的氏族姓氏。因为各个部分都必须加入整体,所以家庭不能成为氏族组织的单位,这个地位为氏族所占有。

[傅立叶认为专偶婚制和土地私有制是文明时代的特征。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

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随着新家庭日益具有专偶婚制的性质而发展起来。当财产开始大量产生和传财产生于子女的愿望把世系由女系改变为男系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真正基础。盖尤斯本人在《法典》I,55中说:“我们通过合法婚姻而生育的子女也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也包括生杀之权],这是罗马公民特有的权利,因为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人象我们这样拥有这种对待子女的权力。”明确的专偶婚制出现于野蛮时代晚期。

当奴隶制成为一种制度时,这些家庭经济也就逐渐消失了。

实际上,专偶制家庭要能独立地、孤立地存在,到处都要以仆役阶级的存在为前提,这种仆役阶级最初到处都是直接由奴隶组成的。

在希腊人中,在男子中间自始至终流行着一种蓄意的自私自利的原则,极力降低对妇女的尊重,这种情况在蒙昧人中是罕见的……维持了许多世纪的这种习惯,在希腊妇女的心灵上打上了自卑感的烙印。

[而对奥林帕斯山的女神们的态度,则反映了对妇女以前更自由和更有势力的地位的回忆。朱诺有权力欲,智慧女神是从宙斯脑袋里跳出来的,等等。]

罗马人的家庭:家庭之母是家庭的主妇;她能在街上自由活动而不受她丈夫限制。经常同男子一起出入剧院并赴节日宴会。在家里也不把她关闭在特殊的房间里,也不把她排除在男子的饭桌之外;因此,罗马妇女的个人尊严和独立性要比希腊妇女大;但是结婚却把她置于夫权之下;她被视为丈夫的女儿;他有权惩罚她,如果发生通奸,他有权将她处死(经她的氏族会议同意)。

离婚最初就是根据夫妇双方意愿进行的(这或许是从对偶制家庭时期传下来的);共和国时代则很少见(贝克尔:《加鲁斯》)。

关于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我们可以推想:它还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到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

第三编 第六章 和家庭有关的各种制度的顺序

无论怎样高度估计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财产曾经是把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野蛮时代带进文明时代的力量。管理机关和法律建立起来,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享有财产。财产产生了人类的奴隶制作为生产财产的工具……随着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继承财产这一制度的建立,严格的专偶制家庭才第一次有可能出现。

专偶制家庭。这种家庭作为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形式,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关系,用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代替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方亲属的继承权。现代社会就是以专偶制家庭为基础的。

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三种继承法

“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基本需要紧密相联的。财产的对象,在每一个“顺序相承的文化时期”自然都随着生活资料所依赖的生存技术的增进而增加起来;因此,财产的增长是与发明和发现的进展齐头并进的。由此可见,每一个文化时期都比前一时期有着显著的进步,这不仅表现在发明的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由这些发明造成的财产的种类和总额上。财产形式增加,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某些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关于占有和继承财产的这些法规所依据的习俗,是由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的。由此可见,财产的增长是与标志着人类进步的各个文化时期的各种发明和发现的增多以及社会制度的改善有着密切关系的。

Ⅱ.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财产

主要的发明:制陶术、手织术、在美洲的耕作术,这种耕作术提供了淀粉食物(玉蜀黍)和用灌溉法种植的其他植物(在东半球作为对等物则从驯养动物开始)——此外,再没有伟大的发明。用经纬线的手织术似乎属于这一时期。这是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但是却不能肯定说,这种技术在蒙昧时代没有达到。

虽然土地为部落公有,但耕地的占有权这时则被承认属于个人,或某个集团,成了继承的对象。联合在共同家户里的集团,大多数人都属于同一个氏族,而继承法也不会容许耕地脱离氏族占有。

继承。

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和所有物都分得清清楚楚;他们死后,财产仍留在丈夫和妻子各自所属的氏族中。妻子和子女对丈夫和父亲的东西一无所取,反过来也是一样。

Ⅲ.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财产

这个时期的证据,丧失得比其他任何时期都更多。

代表这一时期开始的,是北美和南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在被发现的时候已取得野蛮时代的光辉成就。在东半球,这个时代是从驯养动物开始的,在西半球,则开始于村居印第安人的出现,他们居住在巨大的共同住宅中,用土坯筑成,而在某些地区则用石块筑成。

由于在同一管理机关之下的人数增多和事务复杂化,社会中的贵族成分以微弱的形式体现在民事和军事酋长中。

西班牙人(著述者)把南方各部落的土地占有权问题弄得混乱不堪。他们把属于公社的不可转让的公有土地看成是封建领地,把酋长看成是封建领主,把人民看成是他的臣属;他们看到了土地是共有的;公社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公社,而是氏族或氏族的分支。

墨西哥和中美洲的一些部落还保存着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而可能占大部分的其他部落则已改为按男系计算世系;后一种办法是在财产的影响下出现的。在马雅人中,世系是按男系计算的,但阿兹特克人、特斯库卡人、特拉科潘人和特拉斯科人是按男系还是按女系计算世系就很难确定。

村居印第安人可能是按男系计算世系,但带有一些古老规则的残余,例如吐克特利一职的更换就是这样。在他们中间,可以期待发现第二种主要继承法,即把财产分给同宗亲属。在按男系计算世系的情况下,死者的子女居同宗亲属之首,因此他们(在同宗亲属中)得到的是较大部分,但他们并非唯一的继承人(排斥其他同宗亲属)。美洲人从来没有达到野蛮时代的最后(高级)时期。

◎第二章(第四编) 三种继承法(续前)

野蛮时代的高级时期是在东半球开始的。

冶铁技术;虽然已有青铜,但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强度和硬度的金属以应用于技术方面,发展进程停滞不前;这种性能首先在铁中发现。从这时起,进步加速。

Ⅳ.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财产

在这个阶段上产生了奴隶制;它与财产的产生有直接的联系。由此(即由奴隶制)产生了希伯来式的父权制家庭和拉丁部落的处于父权之下的类似的家庭,以及希腊部落的形式有所改变的这种家庭。

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的最初的法律——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主要只是把他们前代体现在习惯和习俗中的经验的成果变为法律条文。

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占有形式有两种倾向,即国家占有和私人占有。在希腊人那里,土地有些仍为部落共同占有,有些为胞族共同占有供宗教之用,还有一些为氏族共同占有,但大部分土地都已归个人占有了。在梭伦时代,雅典社会还是氏族社会,土地一般已被个人占有,人们已学会了抵押土地。

这几种所有制形式表明,最古的土地所有制是部落共有;土地耕作开始以后,一部分部落土地便分配给各氏族,每一氏族都共同占有一份土地;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分给单个人份地,最后就成为他们个人所有。动产一般都为个人所有。

专偶制家庭出现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从对偶制家庭中演变出来,同财产的增加和继承财产的习俗密切联系在一起。世系已变成男系;但是一切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仍然像自古以来那样,都在氏族内继承。

第二编(管理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组成为男性级别和女性级别的组织(从而也就是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现在正盛行于澳大利亚土著中。蒙昧时代初期,在一定范围内共夫和共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权利确立在集团中。

在达令河——悉尼以北——地区,在使用卡米拉罗依语的澳大利亚土著中,存在着以性别为基础的级别组织和不发达的以亲属为基础的氏族组织(详情下述)。这两种组织也在澳大利亚的其他部落中广泛流传;对它们的内部组织进行探讨后就可看出:男女两性的级别比氏族更古老,氏族在卡米拉罗依人中正处在瓦解级别组织的过程中。分为男女两支的级别是社会制度的单位,并处于中心地位,而氏族还不发达,正在侵蚀级别组织而趋于完备。类似的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迄今还没有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蒙昧部落中发现过,因为这些蒙昧的岛民,在与世隔绝的居住地区发展得很缓慢,极古老的(组织)形式也保存得最长久。

卡米拉罗依人分为6个氏族。最初,前3个氏族彼此不许通婚,因为他们都是由一个母氏族分出来的,但是他们可以同其他3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通婚,反过来,其他3个氏族也是这样。现在这个规则在卡米拉罗依人中已经有所改变,但还没有达到与本氏族以外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的地步。绝对禁止男子或女子在本氏族内结婚。世系按母系计算,因此所生的子女属于母方氏族。这些都是极古老氏族的特征。

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更进一步更加古老的把人们区分为8个级别的制度,其中4个全由男子组成,另外4个全由女子组成。

4个男子级别中每个级别的全体成员,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例如,所有伊排都是兄弟,等等,因为他们都是假定出自一个共同的女祖先。

4个女子级别中每个级别的全体成员也是如此,不管她们属于哪个氏族,根据同样原因(出自共同的母亲)彼此都是姊妹。

其次,所有的伊排和伊帕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不管他们是否同母所生的子女还是旁系血亲;其他用同样编号表示的各级别的关系也是这样。如果一个孔博遇见一个布塔,即使他们以前从未见过面,也彼此以兄弟和姊妹相称。因此,卡米拉罗依人组织成根本的四大兄弟姊妹集团,每一集团都包括一个男支和一个女支,但这些集团在他们居住的地区是混杂居住的。

第二编 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

最古老的组织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某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是纯粹人身性质的。此后,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这里,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地域,例如对乡、区和国的关系来体现的。

氏族组织在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都有发现;它一直保持到在文明时代开始时才形成的政治社会建立为止……最后形态的氏族包含了下面两种变化:(1)从世系按女系计算变为按男系计算,(2)从氏族的已故成员的财产由他的同氏族人继承变为由他的近宗亲继承,最后变为由他的子女继承。

远古形态的氏族目前还存在于美洲土著中。

在盛行氏族制度的地方——即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我们发现各民族或各部落都组织为氏族社会,都没有超出这一范围。“国家是不存在的”。因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级的形态)[如罗马的3个罗马部落、阿提卡的4个雅典部落、斯巴达的3个多利安部落;他们都定居在一个共同的地域]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

{氏族的权利}是:

(1)氏族有选举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酋长的职位早于氏族,它在普那路亚集团甚至在以前的原始群中就已经存在了。这一职位的职责在氏族中是父亲式的;它在氏族中是从男性氏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的。按照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酋长的职位是由兄传弟或是由舅传甥,极少是由祖辈传孙辈。选举是由全体成年男女自由表决,通常是选举已故酋长的一个兄弟,或是他的姊妹的一个儿子;其中以他的同胞兄弟或他的同胞姊妹的儿子最容易当选。以几个同胞兄弟或旁系兄弟为一方,以几个同胞姊妹或旁系姊妹的儿子为另一方,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优先权,因为氏族的全体男性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被选举权。

氏族的酋长{按职务}是部落会议和更高一级的联盟会议的成员。酋帅一职的选举和任命的方式与此相同;但从不召开一次会议来为地位低于酋长的酋帅举行起用式;要等到酋长选出后一道举行。

每个氏族内的酋帅人数通常是与氏族成员的人数成正比的;在塞讷卡—易洛魁部落中,大约每50人有一名酋帅;现在估计在纽约州尚有约3000人的塞讷卡部落,有8名酋长和大约60名酋帅。

(2)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

氏族成员保持着这种权利;职位名义上是“终身的”,实际上是以其是否“行为良好”为转移。酋长就职称为“戴角”,被罢免称为“摘角”。当酋长或酋帅被氏族以正当手续罢免之后,就成为一个私人。部落会议也可以罢免酋长和酋帅,用不着等待氏族方面采取这一行动,甚至还可以违反氏族的意愿来这样做。

(3)不在氏族内通婚的义务。

这一规则在易洛魁人中仍坚守不渝。当氏族产生时,一群兄弟同他们的妻子彼此通婚,而一群姊妹同她们的丈夫彼此通婚;氏族用禁止在氏族内通婚的办法,极力排除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关系。

(4)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在蒙昧时代,财产只限于个人用品;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又加上占有共同住宅和园圃的权利。个人用品之最贵重者,与已故的物主一起埋葬。

(5)互相援助、保护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个人的安全依靠他的氏族来保护;血缘关系是相互扶助的强有力的因素;侵犯个人就是侵犯他的氏族。

埃雷拉(《美洲史》)在报道尤卡坦的马雅人时说:如果某人被判决赔偿损失而将陷于贫因的时候,他的亲属(氏族)就提供捐献。他还谈到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部落的类似情况:如果死了兄弟或儿子,一家人在3个月以内宁愿饿死,也不肯外出寻找食物,但亲属给他们送来一切必需品。

(6)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处于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的部落,是没有家族姓氏的。同一个家族成员的个人名字并不表示他们之间的家族关系[家族姓氏并不早于文明时代]。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都可以表示出个人的氏族,以别于同一部落的其他氏族的人。一般地说,每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的名字,为该氏族专有的财产,因此同一部落中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氏族的名字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

(7)收养外来人加入氏族的权利。

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由某一氏族收养;后一种方法通常是用来对付被俘虏的妇女和儿童的。收养不仅是给予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是给予部落籍。

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男俘虏或一个女俘虏,就把他或她当做自己的兄弟或者姊妹;倘若是一个做母亲的收养,就把被收养者看作自己的子女。以后就在各方面把被收养者当做亲人一样看待。

(8)氏族的宗教仪式?

很难说印第安人氏族哪一个专有某些宗教仪式;但他们的宗教崇拜多少和氏族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在氏族中宗教观念才得以萌芽,崇拜形式才被制定,并从氏族扩展到整个部落,而不是为氏族所专有。例如,易洛魁人每年的6个宗教节日[枫树节、栽培节、浆果节、青谷节、收获节和新年节],都是组成同一部落的所有氏族的共同节日,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内庆祝。

(9)一处共同的墓地。

古代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埋葬法,是将尸体放在尸架上,直到肌肉化尽;随后把骸骨收集起来,藏在树皮桶里,放在专为收藏尸骨而建造的一座屋子里。属于同一氏族的遗骨通常放在同一个屋中。

(10)一个氏族会议。

会议是管理工具和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事务由酋长解决;涉及总体利益的事情则交由会议决定;会议起源于氏族组织,——酋长会议;它的历史,就是氏族的、部落的和部落联盟的会议的历史,直到政治社会出现,把会议变为元老院。

最简单和最低形式的会议就是氏族会议,这是一个民主的大会,在会上,每一个成年男女对所讨论的一切问题都有发言权;会议选举和罢免酋长和酋帅,选举“信仰守护人”,宽恕或报复杀害本氏族人的凶手,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氏族会议是较高形式的部落会议和更高形式的部落联盟会议的萌芽;后两种会议只由作为氏族代表者的酋长所组成。

易洛魁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社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单位,是组织起来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

人类的每一个族系,除波利尼西亚人以外,似乎都经历过氏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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