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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论政治权利与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是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确定不移的企图,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这样,他就把自己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从而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我有权享有毁灭那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可能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就应将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放在首位。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随意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这种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约束的人,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的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来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来看待,人只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就必然遭到毁灭。

因此,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那应被理解为对他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此,我有理由断定,凡是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就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谁也不能希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为了通过强力迫使我接受不利于我的自由权利的处境,也就是迫使我成为奴隶。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我的理性使我把那些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别人自由的人,必然会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他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会被认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

基于这个理由,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并没有对他的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属于他的金钱或他所中意的东西。因为窃贼并无权利将我用强力置于他的权力之下,不论他的借口是什么,所以我并没有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的一切东西。故而我有权合法地把他当作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如果我能够的话,就杀死他;无论是谁,只要他造成战争状态并且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犯者,就必然已置身于危险的处境中。

这就是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这也就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可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求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而正是因为无处可以告诉,就使每一个人有权利向一个侵犯者宣战,尽管他是社会的一分子和同是一国的臣民。因此,虽然我不能因为一个窃贼偷了我的全部财产而伤害他,我只能诉诸于法律,但是,当他着手抢我的马或衣服的时候,我可以杀死他。这是因为,在那个时刻那些保卫我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制作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这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且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去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结果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但是强力一旦已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宣告终止,双方都同样地受法律的公正决定的支配,因为那时已经有诉请处理过去伤害和防止将来危害的救济办法。如果没有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诉请的具有权威的裁判者的救济,像在自然状态中那样,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仍然继续,无辜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的话,始终有权毁灭另一方,一直到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进行和解为止,其所提出的条件必须能赔偿其所作的任何损害和保障无辜一方的今后安全。不仅如此,纵然存在诉诸法律的手段和确定的裁判者,但是,由于枉法行为的肆无忌惮和对法律的歪曲,法律的救济遭到拒绝,而不能用来保护或赔偿某些人或某一集团所遭的暴行或损害,这就无法使人想象除掉战争状态以外还有别的什么情况。因为只要是使用了暴力并且造成了伤害,尽管出于受权执行法律的人之手,也不论披上了怎样的法律的名义。借口或形式的外衣,它必然只会是暴力和伤害。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如果并未善意地真正做到这一点,就会有战争强加于受害者的身上,他们既不能在人间诉请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唯一救济的办法,就是诉诸于上天。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于上天,没有其他告知他人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一些权力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必然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要是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假使当初人世间便有任何这样的法庭。任何上级裁判权来决定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权利,他们决不致进入战争状态;但是我们看到他被迫而诉诸于上天。他说“愿审判人的耶和华,在今天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中间,判断是非”(《旧约》士师记,第十一章,第二十七节),然后进行控诉并且凭借他的诉请,他就率领军队投入战斗。因此在这种纠纷中,如果提出谁是裁判者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谁都有权对这一纠纷进行裁决。谁都知道,耶弗他在这里告诉我们的是,“审判人的耶和华”应当裁判。如果人世间没有裁判者,那么只能诉诸于天上的上帝。因此那个问题不可能判定谁应当判断究竟别人有没有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以及究竟我可否像耶弗他那样诉诸于上天。关于这个问题,只有我自己的良心才能够判断,所以在最后的审判日,我将对一切人的最高裁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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