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及其环境现状,决定了西北民族地区是中国的生态屏障、生态之源,又是生态脆弱、生态退化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关系我国生态安全的战略性、全局性,是我国整个生态安全战略的根本与核心,其对我国东部甚至东亚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生态安全的核心要素,如何在西北民族地区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水资源制度创新来维护和保障西北民族地区的生态安全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本研究课题主要从水资源制度创新对实现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意义、作用、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一、研究范围
本课题以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与水资源制度创新为研究选题,主要研究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的水资源制度创新,从传统习惯、地理范围等意义上讲,西北地区包括青海、甘肃、宁夏、新疆、陕西。本课题将西北民族地区实际研究范围界定为陕西以外的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个省区,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西北地区本身就是民族地区,民族分布广泛,小聚居、大杂居的格局具有典型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人口流动性大,各民族杂居、少数民族散居现象非常突出,这是将西北民族地区界定为西北地区的人文因素;二是水资源本身的特殊性。水资源是主要的战略性、经济性、基础性资源,加上其自身流域的整体性,是没有办法截然分开的,譬如河西走廊的黑河流域,流经青海、甘肃、内蒙古,实际上治理黑河,要把上游、中游和下游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这是把研究范围界定为西北地区的资源要素;其三,自然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关联性要求我们把研究范围界定为西北地区。在水资源制度创新的研究方面,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制度本身及与其相关的水资源环境制度、水资源保护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水资源保护的社会机制构建、水资源保护的非正式制度创新等。
二、研究现状
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西北民族地区是我国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区域,我国许多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等都发源于此,这一地区生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全国生态安全。由于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研究建设滞后,导致水资源人为破坏、浪费严重,直接影响到全国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学术界从水资源管理学、法学、生态学、区域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学科角度对西北水资源、生态环境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一批成果。主要有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编的《西部大开发与水资源文集》、汪恕诚的《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吴季松的《水资源及其管理的研究与应用》、《现代水资源管理概论》,以及袁弘任、吴国平等编著的《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等著作,这些成果的形成为本课题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学者各自研究视角的局限,把水资源与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全方位、综合研究的成果却不多见。对西北民族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水资源立法问题、水资源保护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水权流转机制、水价形成机制、水资源法律意识培养及机制构建等方面则研究明显不足。本选题拟从上述不足之处尝试进行突破。
三、研究意义
(1)有利于深化对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与水资源制度关系的认识。研究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和水资源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和配置水资源,加强西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缓解沙尘暴危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西北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研究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和水资源法律制度对西北民族地区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重要作用。
(3)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西北民族地区社会稳定。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和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对于保障西北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保持西北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观点
(1)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匮乏,是制约西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现实中水权虚置问题突出,水资源虽归国家所有,由于在制度上没有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国家所有权已被部门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社团所有和个人这样一种非正式的所有权体系所取代,结果造成了事实上的上述非正式占有现象,形成水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各种开发者(包括部门、地方和个人)只争夺资源开发权而不顾水资源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因此,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水资源法律制度,对西北民族地区实现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水资源法律制度创新是实现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为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传统水资源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资源法律制度面临挑战,在水价形成机制、水权交易机制、水资源生态利益补偿机制、水资源社会保护机制、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等滞后问题方面突出,对西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影响。水资源法律制度具有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成合作、提供激励机制、外部性的内部化、减少不确定性等功能和作用。维护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弥补由于自然气候等因素造成的水资源短缺等资源“瓶颈”,必须依靠法制的力量。依法治水对于西北民族地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促进西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人口的健康协调发展,保证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水资源是实现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的控制性要素,而要实现控制性要素水资源的安全,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制约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因素是复杂的,主要有技术因素、自然因素、知识要素、经验因素等。因此,要克服如此复杂因素的制约,实现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是非常艰难的。解决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短缺需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西北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梳理检讨。当前我国实行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政策措施关系未来西北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对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理性的分析是西北民族地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