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对整饬吏治确实下了番苦心。二月初二日,他将官厅对联写好后不胜疲倦》说自己“用心太过也”。他还马不停蹄,巡访各州县。州县地方的条件自然比不上总督衙门,时常有臭虫、蚊子咬得他不能睡觉。我们由此可见曾国藩实行的可不是“形式主义”,这在当今仍有其瞥示作用,曾国藩也完全有资格称为“父母官”只有“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的人,才能“留名于后世而不朽”。
心得
养民是为了民,设官也是为了民,当官不为民着想,那是我深恶痛绝的。
澄清吏治
【原典】
宇谕纪泽儿:
十二月初六日接尔十一月二十一日排递之信,十八日接二十七日专勇之信,俱悉一切。
余自奉回两江本任之命,十七、初三日两次具疏坚辞,皆未谕允,训词肫挚,只得遵旨暂回徐州接受关防,令少荃得以迅赴前敌,以慰裒廑。兹将甸九H寄谕、二十一日奏稿抄寄家中一阅。余自揣精力日衰,不能多阅文牍,而意中所欲看之书又不肯全行割弃,是以决计不为疆吏、不居要任。两三月内,必再专疏恳辞。
军务极为觫手。二十一日有一军情片,二十二日有与沅叔信,兹抄去一阅。
朱金权利令智昏,不耐久坐,余在徐州已深知之。今年既请彭芳六照管书籍、款接人客,应将朱金权辞绝之,并请澄叔专信辞谢,乃有凭据。
余近做书箱,大小如何廉舫八箱之式。前后用横板三块,如吾乡仓门板之式。四方上下皆有方木为柱为匡,顶底及两头用板装之。出门则以绳络之而可挑,在家则以架乘之而可累两箱三箱四箱不等。开前仓板则可作柜,并开后仓板则可过风。当作一小者送回,以为式样。吾县木作最好而贱,尔可照样做数十箱,每箱不过费钱数百文。读书乃寒士本业,切不可有官家风味。吾于书箱及文房器具,但求为寒士所能备者,不求珍异也。家中新居富填,一切须存此意,奠作代代做官之想,须作代代做士民之想。门外挂匾不可写“侯府”、“相府”字样。天下多难,此等均未必可靠,但挂“宫太保”第一匾而已。
吾明年正月初赴徐,纪鸿随往。二月半后天暖令鸿儿坐炮船至扬州。
搭轮船至汉口,三月必可到家。郭婿读书何如?详写告我。此偵呈澄叔一阅。
涤生手示十二月二十三曰
【点击】
人生在世,最重要的就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行得正,坐得直,这是为人最基本的原则。假若连这都做不到,拿什么去谈理想,抱负?因此,成大事,皆从小事做起,首要分清是非黑白。
【综述】
曾国藩虽然无力从整体上整治国家的吏治,但他在他职权范围内,对于吏治腐败采取了重拳打击,我们看一篇奏折:
“直隶风气的败坏,竟是各省所未听说过的。我到任以后,不得不大力整顿,把清理积案,停止任意摊派作为头等大事。严明法纪,违者严惩。我自认自己不是铁腕人物,就在近期的江南之治也是很宽容的,但是如今在直隶却严厉起来。那些贪官污吏有的致信来保全自己,有的坦白所为希望得到宽恕,这些都在我意料之中。我随时亲自查问,找出问题的要害以图直隶之吏治得到整肃的成效。假使一年半载风气能够稍稍好转,也就不难达到民安世平的目的。我初任直隶,就认为这里如果不采取刚猛措施就不能惩除贪官,这也是应该预先说明的。”
为了峻法,曾国藩敢于冒杀头死罪,犯颜上陈,这是众所周知的事。上面那道有关惩治贪官的折子,是在同治八年(1869年)正月十七日上奏的,而后两个月,曾国藩又上了这样的一折,参劾直隶劣等官吏:
“一个多月来,我所见的官员有很多,从他们那里所听到的还是令人鼓舞的。希望从此风气能有所好转。现在我把所查罪极的十一人列单呈上,恭请圣上一看。虽说不十分确实,但是臣确实多方査问,不敢轻信旁人,不敢稍带个人成见。另外还有十几个未曾査明,等两三个月后,详细査清再据实上奏圣上。严重的仍罢官斥责,不能犯同一罪过而惩罚有所不同,案轻的令其改过自新,对他们应该重在劝诫而不在严惩,藩臬两司所开贤官与我调查相符的,我也分作两次让圣上一看。”
峻法一度使曾国藩声名重创,受到朝野抨击,一时有“曾剃头”、“曾屠户”之绰号流传,无非是说他“滥杀无辜”而已。但是曾国藩没有退却,他相信只有“挺”下去,坚持竣法,才能拯救垂危的淸王朝。他在给弟弟的家信中也直书自己的看法:
“吏治最忌讳的,是不分青红皂白,让有德行的人寒心,不贤能的人无所畏惧。如果犯了这个过失,那么百病丛生,不可救药。韫师近日来圣上对他也有些冷淡了,如果更是事事多迁就,那么这些人更加放肆。我近日对待属下改变不明事理的做法。马上派人到三省秘密査寻,也只是革去那些特别差的人。”
曾国藩“挺”性十足,实施他的“峻法”。是为了大清的江山,国家的稳固,然而,他的这些做法还是属于人治的思想范畴,而中国的“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论述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就人为政治的主体而言,’政治不就是“管理众人的事”吗?但如何培植了解政治原理的人,使他们能够运用实行呢?这可以说是政治的第一要义,所以中国古圣把政与教合为一体,不能说没有道理。曾国藩对于此点虽未曾加以说明,但要知这是一种建议的奏折,他所谓“转移之道”,“培养之方”,就带着政治教育的意味。
曾国藩认为,政治领袖要以身作则,转移天下的风气;要负责的长官奖惩兼施,培养天下的人才;而以“考察之法”贯彻之,使人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君不失臣,臣不失君,自然就可以纠正当时“退缩”、“琐屑”、“敷衍”“颟顸”毛病一归于公诚了。由此可见曾国藩对于吏治腐败这一真实现象,没有采取“回避”或“视而不见”以“明哲保身”,而是勇于面对并大力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心得
吏治最忌讳的,是不分青红皂白。
育法必依
【原典】
沅、季弟左右:
十九日专弁二人至,接两弟来信、沅附寄润帅信、黄南坡兄信、季附寄汪大钟卷并名单,俱悉一切。汪生文果清健,乱后尚能不废学如此,信不愧大邦之风。另一片信所关甚大。方此军初至东流、众口交赞之时,雪琴即有信来,言其勇不可恃。沅弟平日曾言,造塔者须下一层好,其理至精。将来恐须全行遗散,另招二千人耳。
次青事,须渠来营一次,乃能定案。今天下虽已大乱,而法律不可全废。如普不重惩,即无以服江楚军民之心;重惩普而不薄惩青,即无以服徽人,亦无以服普之心。
澄弟之病,据来信已愈,旦言宜脤淸润之品,不宜补也。左、鲍十七八尚未开仗,润、坡信付还,习字三张批还,卷付还。
十二月二十日
【点击】
光绪年间刑部尚书薛允升说:“有法治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耳”,“有法治尤责有治人”。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执法人才之重要,不仅在立法,更在执法。曾国藩也说:“有其法者,尤责有其人矣。”
【编逑】
曾国藩对于治军治吏也有其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从以下可以看出。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
曾国藩更早地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宫吏。官吏有维护政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但因他们有权,也可破坏法律的执行,借用法律谋私利,毁法坏法。军队是国家机器,有维护和保证法律实行的作用。但军官兵士手中有权有武器,他们可以用权用武器破坏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强调以法整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以保证法律的真正实行。
曾国藩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立即斩首,“就地正“曾藩大智籲全集法”。中国历史上,自《汉律》、《唐律》及以后历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三。正如薛允升所说:“《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枉法次之,所受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职制律”即是专门考察、检察官吏行为的法律,受賄、坐赃为其重要内容,要求官吏廉洁,严惩贪污腐化。曾国藩关于选举、考察、培养官吏及以法处理谋私、受贿的患想和主张,继承了汉、唐以来任人唯贤和严惩贪官的优良传统,对于晚淸政治特别是地方政权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对后世也具有积极意义。
曾国藩选用执法人才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惩”的良好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則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曾国藩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即只有“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應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亊。而若刘景升、季玉父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经这样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数,又故轻贯之。厥后众士傲惺,常戏侮其管辖之官。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賊。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军,也治不好家。
对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4他指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而思曲全。又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而不议。此与律意相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山防御阿详二案,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速处理。他在《直隶淸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定发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注册按月呈报、悬榜,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淸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于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是对犯人的关心爱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的创见。
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惩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淸”,不可贪图享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曾国藩治国才谋水平之高,在法制思想方面也有震主之象。
淸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民众负担和对地方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淸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淸讼期限,对重大命案,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处理,反映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由于规定州县长官躬亲狱讼,对于执法人员的严选慎用,也就是对各级官吏的严选慎用,这其中也包含了曾国藩的以法治吏的思想。选吏是一方面,如何用吏、用好吏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面。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国藩采用了“教诲”、“甄别”、“保举”、“超摇”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德才兼备又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摇”,即对德才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关于“考察之法”,曾国藩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法,都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制思想。如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培养之方中的“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或超摇,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
考察之法,反映了曾国藩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