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维新时期所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首部现代宪法。这部宪法颁行于1889年,是根据《普鲁士宪法》的精神建立起来的一套君主立宪制体系。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并拥有牢固的政治权力,它确立了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和近代天皇制,从而促进了日本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
保留天皇制度
从1867年开始,通过倒幕派的一系列努力,被冷落多年的天皇终于又登上了政权的宝座,继而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资本主义势力逐渐发展起来。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与之相应的政治体制亦逐步变化,遂产生了立宪的要求。但是作为日本精神,甚至是神的象征的日本封建社会权力标志的天皇,因支持倒幕和维新改革而被保留下来。天皇在日本具有特别的意义,不仅是一个权力的象征者,同时也是日本人民凝聚力的象征,如果妄自取消天皇制度,不仅日本一向自以为傲的凝聚力会大大削弱,而且很有可能引起新一轮的战争。基于这种情况,维新派考虑必须保留天皇制度。
之后,在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体制下,天皇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又成为维新派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仿照幕府时期建立的虚君制政体,势必还会形成割据或形成新的幕府,加之天皇的中央集权制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所以选择一个保留天皇制度的政体成为维新派的必然选择。
为此,明治维新政府首先派伊藤博文前往欧洲,去考察西方是否有同样体制的国家,并极力排斥英、美、法诸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或虚君共和制。为了取得保证天皇政权的经验,伊藤博文主要是前往德国等具有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考察。另外,在国内,维新派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扩大皇室财产,确立天皇政权的经济基础;加强对军队的直接控制;扩大并加强华族制度等来保证天皇制度。同时,维新派改变了以往的太政官制,建立了以总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组成的以内阁为主的新的议政体系,并废除了掌握大权的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参议及卿等职,设置了宫内大臣、枢密院等掌天皇玺信宫内事务,议论政事,这样既方便了过渡时期政体的需要,也为制宪后的体制规划了模型。
1883年,在德国学习了立宪政治下保持君主统治大权的经验后,伊藤博文等回国后颁布了《华族令》,建立贵族制度,并在建立了内阁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准备和对方案极端秘密的起草、审议,完成了实施宪政的准备工作。
明治宪法
伊藤博文率领的考察团学习了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和情况后,基本确定了宪法的内容与条例,后几经修改,并由天皇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审定,于1889年2月11日由明治天皇正式颁布,宪法自1890年11月29日第一届帝国议会开幕之日起正式实行。在宪法颁布大典上,明治天皇以钦定宪法的身份宣布“朕以祖宗所授之大权,对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宣布此永世不朽之大典”,明确了宪法的神授皇权性。
《明治宪法》以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由7个章节,76条组成,依次规定了天皇、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并系统规定了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等部门的功能。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而国务大臣的职责只是辅弼天皇,由天皇任命,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采取两院制。另外,举凡一切立法、军事、财政、外交大权,皆集中于天皇。
《明治宪法》明确规定了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和集政治、军事、法律、外交大权于一身的无限权力,带有神权色彩是这部宪法的最大特点。同时,宪法还表现出了行政权限较大、众议院权限极小的特点,而臣民权利则由法律加以限制。该宪法条文简明,基本上将维新后各项改革成果从法律上肯定下来,标志着君主立宪形式的近代天皇制度的最终确立。
宪法的本质
《明治宪法》最后被定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或简称《帝国宪法》,是日本乃至亚洲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它是明治维新和学习西方法制相结合的产物,对打破日本封建制度、创建新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也是当时日本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它所规定的日本近代天皇制其实是藩阀专制的延续和发展,本质是借助“天皇大权”之名,维护特权财阀利益,由极少数军阀、官僚、贵族实行专制统治。另一方面,明治宪法虽然具有先进的一面,但在这个体制下,同时也表现了只有局限性的民主和自由。天皇拥有绝对的大权,同时还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