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幕缓缓落下的时候,国际反法西斯同盟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对日本法西斯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彻底的清算,为在大战中不幸牺牲以及受到迫害的人们寻求道义上的公平和心灵上的慰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
二战结束以后,为彻底铲除法西斯,维护世界和平,以及惩罚战犯,告慰死者亡灵,国际反法西斯同盟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进行了举世瞩目的世纪审判。中国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力量,以及日本法西斯最大的受害国之一,应邀参加了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工作。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1月19日成立,主要审判日本军国主义战犯。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之后,苏、美、英三国于同年举行莫斯科会议,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日本法西斯战犯。依据该宪章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成法官必须由有关各国提名,再经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审查任命才行。最终,来自澳大利亚的威廉·韦伯爵士被任命为庭长,来自美国的律师约瑟夫·季南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此外,根据宪章规定,任何与日本有过战争的国家还有权指派一位陪席检察官,以协助主法官更好地处理公务。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了。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来自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11个国家的检察官在众多的媒体以及旁听人员面前义正词严地控告日本首相东条英机、日本陆军大将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等28人,在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下不可饶恕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因为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实际接受审判的只有25人)。其中,违反人道罪是此次法庭审判新增的罪名,它的设立依据是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疯狂屠杀,极大地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而日本在中国也制造了一系列灭绝人寰的惨案,自然也适应这一法则。
艰难的审判过程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取的司法程序是英美诉讼程序。这一司法程序最大的特点是无罪推定法则,即任何人在未经法庭证实犯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庭上,如果控方不能举出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那么在之后的审判中就推定其无罪。所以,出席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要想一雪国恨家仇,将东条英机等人送上绞架台,就必须拿出大量的证据去证明其确实在中国犯下了滔天罪行。
为此,中国代表团的成员从1946年6月到1948年11月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内,日夜奋战在材料堆里,查找各种有用信息,搜集相关人证、物证,同时请求许多亲眼目睹过日本暴行的国际人士予以帮助。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对南京大屠杀的认定。
1937年12月,日本攻陷中国南京之后,在南京城区及郊区对中国平民进行了长达6个星期的大规模屠杀行径,致使中国近30万人死于非命。审判期间,针对中国的这一指控,主犯松井石根在法庭上不仅不承认,还嚣张地说这只是“哥哥对顽劣的弟弟的一点小小的惩戒”。为打压他的气焰,中国代表团带了两名美国律师专程回国调查取证,此去不仅带回来大量的物证、照片等,还带来了南京大屠杀中的幸存者伍长德和许传鲁,以及目击者美籍教授贝斯蒂、传教士史密斯、英国人罗伦斯、牧师约·梅奇等。他们的证词,尤其是受害者的血泪控诉,让松井石根再也不能保持冷静,从而恼羞成恨,咆哮法官,被法庭宪兵拖出门外。
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中国代表团为证明这些战犯的罪行,共传唤出庭证人一百多名。这些证人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晚清皇帝溥仪。他在法庭上激动地控诉了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威胁他成立伪满洲国,分裂国家、毒死他的妻子谭玉玲等罪行。
东京审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不仅在审判中,还在审判外。时任中国法官的梅汝璈博士在其晚年的回忆录里详细地描述了当时的情景。因为美国刻意保护日本,再加上中国国力微薄,在国际上没有发言权,审判过程中遭遇了种种歧视和阻碍。
开庭预演时,庭长韦伯爵士为照顾英、美大国的利益,不按常理,将梅汝璈的座次安排在英国之后。梅汝璈为维护国家尊严,据理力争,在得不到回应后,愤然脱下黑色的法官法袍,以拒绝“彩排”的方式争取自己国家本该享有的位置。预演开始后,梅汝璈与代表团其他成员又认为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应该把国旗插在法庭的第一位置上,而美国却借口珍珠港事件,将他们的国旗堂而皇之地排在中国之前,显然是对中国的不尊重。于是,又一番唇枪舌剑,美国法官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认输,将美国国旗改插在中国国旗之后。在审判过程中,麦克阿瑟又为每一名日本战犯“配备”上来自美国的律师或辩护人。这些人常常节外生枝,故意拉长审判时间,以期为部分战犯保命脱罪。
告慰亡灵的审判结果
冗长的司法取证、认定过程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团在战犯的量刑问题上又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中方代表团认为应该依据法庭设立的宗旨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对这些穷凶极恶的罪犯进行严厉制裁,主张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处以极刑,以告慰亡灵和警示后人。而部分法官,例如来自印度的法官巴尔、来自法国的法官贝尔纳尔等则不主张死刑。一番激烈的争辩后,审判团通过投票的方式,以6比5的微弱优势通过对东条英机等七人的死刑量刑。
1948年11月12日,耗时两年之久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宣读了判决书。判决书长达1212页,详细地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在亚洲犯下的种种罪行。据此,法庭认定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7人犯罪罪名成立,处以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
1948年11月22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批准了该判决书,但没有立即对死刑犯执行判决,而且还把广田弘毅和土肥原贤二的上诉书转交给美国最高法院,而美国最高法院居然荒唐地同意了广田弘毅二人的上诉。这显然是把美国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立刻招来世界其他各国的舆论谴责。在各方舆论的压力之下,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撤销了这一无理的上诉请求。
一个月后,即1948年12月23日东京时间零点整,东条英机等7名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军国主义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了绞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正式宣判,期间共开庭818次,传唤419人出庭作证,另有779人作书面证词,法庭受理证据4300余件,审判记录长达48412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各方面政治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完全地做到公平、公正和对日本军国主义罪行的清算(如臭名昭著的日本731部队使用化学细菌武器事件就没有涉及),但还是严惩了一批罪行滔天的甲级战犯,彰显了国际正义感和对人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