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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清代自然灾害的总体特征

论第三章清代是我国古代自然灾害多发期,目前已发现的四个群发性自然灾害“宇宙期”中,清代一首一尾占据两个。在1644年至1911年的268年间,清代无一年无灾害发生;灾发区域从内地到边区,波及整个大清版图。在前文各章节中,我们对清代九种基本灾害类型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对每一种灾害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情态及其危害后果,有了一个基本的印象。下面就以前文的个案分析为基础,对清代自然灾害的总体特征及趋势进行考察,以期获得规律性的认识。

一、清代自然灾害的基本构成

根据清代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状况,如发生频次、危害程度等,笔者将清代灾害的基本类型暂定为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火灾等9种。因为考虑到某些灾害的危害同质性、灾发同源性等特点,将“山崩”列入“地震类”(两者同属地质灾害,或者同时发生或者有此先彼后的呼应关系,而且具有突发性、人畜伤亡严重等共同特点);将“鼠害”列入“虫灾类”(两者同属生物灾害,有关鼠害的记录多和虫灾一样,都是对农作物造成损坏,如“江陵鼠灾,食禾殆尽”;“西宁鼠食禾”等);将“雪灾”列入“霜冻类”(雪灾和霜灾同属冷害,具有导致农作物冻损、人畜冻伤等特点)。所以,实际上这9种基本灾害类型可以细化为水灾、旱灾、虫灾、鼠害、地震、山崩、风灾、雹灾、霜灾、雪灾、疫病、火灾等12种灾害;除此之外,史料中还记载有为数不多、危害较轻的沙尘天气、雷电伤人、暖冬暑热等灾害,这些灾害虽未在《年表》中列出,但前文已经述及。前面所提到的9种自然灾害,在清代以前的各个历史时期也是经常发生的,是传统的自然灾害种类(火灾除外),只不过因为各时期的具体情况有别,在发生的频次上有多有少而已。

清代与以前的历代王朝相比,不仅灾害种类增多,发生频次增高,而且灾害的群发性与连发性增强。下面仍以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火灾这九种灾害作为主要考察对象,通过对这些灾害在有清一代268年间分布状况的描绘,了解清代多灾群发的特征。

多发性、群发性是清代自然灾害最显著的特征。清代268年,5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229年,将近占总年数的86%。其中顺治朝18年、雍正朝13年、咸丰朝11年,全部为5灾齐发;康熙朝61年占60年,只是康熙三十八年(1699)发生4种自然灾害;乾隆朝60年占50年,其他年份至少发生2种以上灾害;嘉庆朝25年占20年,而其他年份均发生4种灾害;道光朝30年占24年,其他年份均发生3种以上灾害;同治朝13年占12年,只有同治八年(1869)发生4种灾害;光绪朝34年占14年,五灾齐发的年份较少;宣统元年至三年(1909~1911),分别发生4种、2种、3种自然灾害。6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178年,占总年数的66%。7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113年,占总年数的42%。8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42年,将近占总年数的16%。9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有6年,分别是:康熙十二年(1673)、康熙十九年(1680)、康熙四十二年(1703)、康熙四十八年(1709)、道光十九年(1839)、同治元年(1862)。综合以上数据可知:清代是一个多灾多难的朝代,268年中没有一年不发生自然灾害,而且每年至少发生2种以上自然灾害;清代自然灾害的多发、群发、连发,让人触目惊心,268年中5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229年,将近占总年数的86%;清代前期自然灾害的发生率高于后期,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和乾隆二十六年(1761)之前的118年间,每年均发生5种以上自然灾害。

从此表还可以看出,清代9种自然灾害中发生年份最多的是水灾,清代268年占去266年,只有两个年份即乾隆五十年(1785)和光绪十七年(1891)无水灾发生;其次是旱灾,发生年份为241年,只有27个年份无旱灾发生;其他7种自然灾害发生的年次从高到低依次为地震237年次、风灾207年次、雹灾164年次、火灾153年次、虫灾137年次、霜灾115年次、疫病101年次。综合这些数据可知:清代自然灾害年均发生频率最高的灾种是水灾、旱灾和地震,这三种灾害是困扰清代的发生最为频繁的自然灾害,也应该是危害最大的自然灾害;火灾的发生频次在9种灾害中位列第六,是清代基本灾害构成中一个突出的特点,也是和前朝传统灾害类型的不同之处。

二、清代自然灾害的总体空间分布

前文对清代每一种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作了考察,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的致灾因子、孕灾环境不尽相同,每种自然灾害的受灾区域和危害程度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自然生态状况如气候条件、山川分布等是导致当地灾害多发、频发的自然因素;而各地经济开发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稠密程度有别,即使是同一种灾害,所造成的破坏或者说危害后果也不一样。

清代是一个多灾频发的朝代,仅就一种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特征进行探讨,尚不能从整体上认识一个地区的自然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也无法从整体上了解和把握有清一代自然灾害地区分布的差异性;充其量只能了解该种灾害的重灾区和轻灾区的分布状况,而我们说某个地方或地区是重灾区或轻灾区,是通过对各种自然灾害的综合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为了从宏观上把握清代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特征,探寻清代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行政区域及自然地带,以便为现代的防灾、备灾工作提供历史的借鉴,下面仍以现代行政区划为单位,对清代各种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进行分析讨论。

,有清一代共计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097次,分布在今天23个省、4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之中,只有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发生自然灾害的记录,覆盖了清代疆域内除西藏之外的各个省区。但是在各省区的分布极不均匀,发生频次悬殊。具体分析结论如下。

第一,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广东、山西、安徽、陕西、甘肃10省区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较多的地区,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总和均在190次以上,10省区合计发生自然灾害4166次,占清代总次数的82%。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清代各省区自然灾害次数,是笔者依据《清史稿》统计所得,由于《清史稿》存在记载阙略和详此略彼的局限,由此而获得的数据资料是不可能完全反映出当时的客观实际的,尚需通过与其他资料的互比来加以印证。明清时期,确切地说是从公元1400年到1900年,是地方志的兴盛时期,当时各方面的资料大多都收集在各省各县编修的地方志中,因而竺可桢先生将这一时期称为“方志时期”。地方志堪称囊括一切的“百科全书”,是研究清代历史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关于清代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情态,李向军曾依据官书、官府档案以及各省县地方志资料,对清朝前期(鸦片战争以前)各省区遭受各种自然灾害侵袭的州县数进行了详细统计,所得结论为:清代“全国大部分灾害都发生在直隶、山东、江苏、安徽、甘肃、湖北、河南、浙江、江西、陕西、山西十一省,上述省份拥有全国州县(蒙古、新疆地区除外)的62.5%,却占全国灾害的92%”。笔者依据《清史稿》所统计出的10个自然灾害高发省份,除了广东省外,其余9省均在李向军所列清代灾害发生比较严重的十一省之内;而广东省之所以灾发次数排位靠前,是因为有23次火灾被统计在内,李向军的统计则不包含火灾。由此来看,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广东、山西、安徽、陕西、甘肃10省区作为清代自然灾害的高发地带,这一由《清史稿》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基本上应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在上述灾害频发的10个省区中,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是清代自然灾害的高发省份,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均在500次以上,尤其是山东共计发生各种灾害833次,占了10省区灾害总和的20%,占各省总次数的16%多,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次最高的省份。关于山东省自然灾害发生之频繁,有学者对有清一代山东的水旱灾害次数进行了详细统计,结果显示,清代“山东曾出现旱灾233年次,涝灾245年次,黄、运洪灾127年次,潮灾45年次。除仅有两年无灾外,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水旱灾害。按清代建制全省107州县统计,共出现旱灾3555县次,涝灾3660县次,黄、运洪灾1788县次,潮灾118县次,全部水旱灾害达9121县次之多,平均每年被灾34县,占全县数的31.8%”。以上仅为水旱灾害的统计数字,尚不包含山东频发的地震、风灾及其他灾害类型。山东遭受自然灾害侵袭之频繁,由此可见一斑。

那么,为什么山东省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如此频繁呢?这和山东省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气候状况有密切关系。山东位于黄河下游,黄河、黄河支河以及运河等河流经常决口漫溢,尤其是1855年黄河铜瓦厢改道后,山东黄河新河道几乎年年决溢,导致山东洪涝灾害频繁发生;从气象学上看,旱灾和水灾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缘生关系,水旱灾害总是交织互行,山东旱灾的发生次数亦是高于其他省份;山东半岛为渤海、黄海所包围,沿海地区多雨、多风,海洋性灾害如台风、海溢、潮灾非常严重;山东是华北地区地震带的中心区域,地质灾害如地震的发生也很频繁;山东又是清代人口最多的大省,灾害的承载体(居住地、人口)高于其他地区;等等。综合这些因素,致使山东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居高不下,远远超过其他省份。湖北、浙江、河北等省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偏高,亦各有原因,这里不再一一分析青海、重庆(清代属于四川)、湖南、辽宁、新疆、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台湾、吉林10省市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总次数均在14次(含14次)以下,10省区合计发生自然灾害78次,占清代总次数的1.53%。其中内蒙古占3次,黑龙江、台湾、吉林均为2次,四省共计发生自然灾害9次,仅占总次数的0.18%,这四省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次最低的省份。

江西、广西、河南、北京(清代属于直隶)、上海(清代属于江苏)、四川、天津(清代属于直隶)、贵州、云南、海南、宁夏等11省市,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没有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广东、山西、安徽、陕西、甘肃10省区高,但又明显高于青海、重庆、湖南、辽宁、新疆、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台湾、吉林10省市,这11省市共计发生自然灾害851次,占总次数的16.7%。另外,这11个省市之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也有较大差别,其中江西、广西、河南三省的灾发次数较高,贵州、云南、海南、宁夏四省的灾发次数较低。

第二,清代自然灾害地域分布不均,各省市之间差别很大,主要是因为各地气候地质条件有较大的差异,即孕育灾害的自然环境是导致自然灾害区域分布不均的主要原因。江河流经的省区,洪涝灾害严重,水灾发生的频次总是高于其他省份。比如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等省,水灾发生频次高,在各省中居于前五位,其中由江河决溢导致的水灾就占了一定比例。沿海地带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省,风灾发生的频次明显高于他省,清代这五省区共计发生风灾295次,占了各省区风灾总次数的68%;而沿海地区潮溢、海溢、海啸等海洋性灾害的发生,又无疑增加了这些省份水灾发生的频次。地质灾害如地震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地球不断运动和变化,逐渐积累了巨大的能量,在地壳某些脆弱地带,造成岩石突然发生破裂,或者引发原有断层的错动。地震绝大部分发生在地壳中,与地质构造(如层面、劈理、褶皱和断层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地质构造、地表形势的差异,我国的地震活动主要分布在五个地区的23条地震带上,因此,处在地震带上的省区地震发生的次数绝对高于其他省地。比如,位于华北地区地震带上的山东,清代共计发生82次地震,在各省中为最高;同样位于这个地震带上的河北省发生62次地震;位于西北地区地震带的甘肃、山西、陕西分别发生54次、45次、36次地震等等。

第三,各地人口分布、经济开发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导致自然灾害区域分布不均的另外一个因素。经济开发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总是和人口密度紧密相连。自然灾害的承载体是居住地和人类,而只有人类生存之处才能称为居住地,所以,归根结底,人类才是自然灾害的承载体。在渺无人烟的地区,即使天塌地陷、洪水滔天,只能造成自然生态的改变,却不会对人类造成破坏,因此也就谈不上灾害。只有在人类生存的地方,强大的自然力所带来的破坏作用到人类身上,才能构成灾害。青海、新疆、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地,之所以自然灾害发生频次低,而西藏没有一次自然灾害的记录,主要就是因为这些地区在清代多为尚未开发或者是开发不足、开发未尽之地,人口稀少甚至有些地方荒无人烟,经济发展水平低,因此,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等综合评估指数便大大降低。而如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广东、山西、安徽等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次较多的省份,大部分都是人口密度大或人口众多的省份,而且多为经济富庶之地,这些地方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等也就比较严重。因此,不论是官书,还是地方史志便把每次灾害的情况郑重记载下来。袁祖亮先生在《中国古代人口史专题研究》一书中,曾对清朝嘉庆二十五年(1820)中国人口分布概况进行研究统计,按照各省区人口多少的顺序依次排列,其次序及占全国人口比重的前11个省是:山东(占全国人口比重8.3%)、四川(占全国人口比重8.2%)、安徽(占全国人口比重8.0%)、湖北(占全国人口比重7.9%)、浙江(占全国人口比重7.7%)、江苏(占全国人口比重7.7%)、河南(占全国人口比重7.1%)、广东(占全国人口比重6.1%)、江西(占全国人口比重5.8%)、湖南(占全国人口比重5.4%)、河北(占全国人口比重5.0%);后7个省是:辽宁(占全国人口比重0.5%)、内蒙(占全国人口比重0.4%)、西藏(占全国人口比重0.26%)、青海(占全国人口比重0.16%)、吉林(占全国人口比重0.12%)、新疆(占全国人口比重0.1%)、黑龙江(占全国人口比重0.05%)。如果按照各省区人口密度的大小进行排列,前11个省是:浙江(263.9人/平方公里)、江苏(248.8人/平方公里)、安徽(211.8人/平方公里)、山东(189.6人/平方公里)、河南(153.0人/平方公里)、湖北(151.2人/平方公里)、福建(136.0人/平方公里)、江西(125.5人/平方公里)、广东(90.5人/平方公里)、山西(93.6人/平方公里)、湖南(88.0人/平方公里);后7个省是:辽宁(11.7人/平方公里)、吉林(2.4人/平方公里)、内蒙(1.3人/平方公里)、青海(0.8人/平方公里)、西藏(0.8人/平方公里)、黑龙江(0.4人/平方公里)、新疆(0.2人/平方公里)。袁先生统计出的人口多或人口密度大的省份,和笔者统计出的自然灾害发生次数较多的省份大致上吻合;人口少或人口密度小的省份,和自然灾害发生次数较少的省份更是吻合。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危害程度和各地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清代自然灾害的总体特征

关于中国古代自然灾害发展的趋势与特征,邓云特先生通过对中国历史自然灾害的通盘考察,曾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普遍性,指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范围极广;第二,继起性,指水灾、旱灾、蝗灾、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常常连续出现或同时并发,“灾荒之继起性,在我国所表现者尤较任何国家为甚”。第三,积累性,指灾害的周期日益缩短而规模日益扩大,“灾荒积累性之表现,更为我国所特有”。邓云特先生总结和归纳出的中国古代自然灾害发展的趋势与特征,到清代发展为极致,这些特征比以前任何一个王朝更为凸显。概括地说,清代自然灾害的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发生频率高、地区分布广、成灾面积大

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之高,远远超过前朝。根据历史资料统计计算,以发生频率最高的旱涝灾害为例,历史上各朝代每年平均受灾频数为:隋朝0.6次,唐朝1.6次,两宋1.8次,元朝3.2次,明朝3.7次,清朝3.8次,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仅据《清史稿》统计,有清一代268年,没有一年不发生自然灾害,期间共计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097次,平均每年发生19次之多。在目前已经发现的四个“宇宙期”中,清代一首一尾占去两个,在宇宙期内,各种自然灾害相互交织,迭次发生。群发性自然灾害即多灾并发的趋势明显增强,这是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居高的主要原因。以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火灾这九种灾害作为考察清代自然灾害的基本类型,则清代5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229年,将近占总年数的86%;6种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178年,占总年数的66%;7种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113年,占总年数的42%;8种灾害齐发的年份占了42年,将近占总年数的16%;9种灾害齐发的年份亦达到了6年,分别是1673年、1680年、1703年、1709年、1839年、1862年。

多灾并发是指一个地区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受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清代的多灾并发,不仅形式多样,而且频繁发生。如有学者依据《清实录》统计,清代多灾并发达到了645次,其形式主要有二灾并发(水旱、旱雹、旱霜、旱蝗、旱疫、旱虫、旱风、水雹、水风、风蝗、鼠蝗、风雹、雹蝗、虫霜等),三灾并发(水旱蝗、水旱雹、水旱霜、水旱虫、水旱风、旱雹风、旱雹虫、旱鼠雹、旱风潮、旱雹霜、水雹霜、水霜虫、水雹虫、水雹硷、雹虫风、虫霜雹),四灾并发(水旱霜雹、水旱蝗雹、水旱虫雹、水旱风雹、水旱风蝗、水旱风虫、水旱风霜、水旱风硷、水旱虫霜、旱蝗雹霜、旱霜风雹、旱风雹虫、旱硷蝗冻、水雹霜硷、水虫风雹),五灾并发(水旱雹霜风、水旱风霜虫、水旱风雹虫、水旱风潮虫、旱风潮虫沙、旱风虫硷雹、水雹霜风虫),六灾并发(水旱虫网雹硷、水旱风虫雹潮、水旱风雹虫螣)等,其中以二灾并发的次数最多,共计444次,占总数的78%;水旱并发又占二灾并发的首位,共227次,占51%。清代水旱并发灾害,不仅发生频率高,而且波及的地区很广,直隶、山东、河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等15个行省都有水旱并发的灾害发生,其中以江苏、安徽二省最为严重,江苏发生47次,安徽发生44次,长江下游在清代成为水旱并发灾害的多发区。在二灾并发中,旱蝗并发也是一种最常见最频繁的并发形式。关于蝗灾与旱灾的关系,民间很早就有“旱极而蝗”、“旱灾之后,必有虫灾”的说法,这是劳动人民长期同蝗灾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清代旱蝗并发的频率不亚于水旱并发。如据《清史稿》和各地方志记载,仅康熙年间,长江中下游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四省区,旱蝗并发的年份就达20年,涉及67地次。

清代自然灾害不仅发生频率高,而且地区分布非常广泛,北自黑龙江、内蒙古,南到广东、广西,东起沿海诸省,西至新疆、西藏;平原山区,草原河谷,凡人迹所至,自然灾害便无处不在。虽然各地的灾害类型和发生频次以及受灾程度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总的来说,各种自然灾害基本上将整个清代疆域一网打尽。清代所发生的5097次自然灾害,分布在今天23个省、4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之中,只有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发生自然灾害的记录,覆盖了清代疆域内除西藏之外的各个省份。如仍以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火灾这九种灾害作为清代自然灾害的基本类型,则水灾的发生涉及今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广东、安徽、河南、江西、山西、陕西、广西、甘肃、上海、北京、天津、四川、贵州、云南、海南、湖南、福建、宁夏、辽宁、重庆等市区;旱灾的发生涉及今山东、浙江、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山西、甘肃、安徽、陕西、江西、广西、北京、河南、上海、天津、云南、海南、四川、贵州、辽宁、重庆、宁夏、湖南、福建、内蒙古等市区;虫灾的发生涉及今山东、河北、湖北、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天津、陕西、北京、江西、河南、甘肃、广东、新疆、四川、上海、青海、宁夏、辽宁、云南、内蒙古、湖南、黑龙江、海南、贵州、广西等省市区。水灾、旱灾、蝗虫灾害是中国传统自然灾害中发生最频繁、最严重的灾害,被称为中国农业上的“三大灾害”,故遭受这三种灾害打击和破坏的地区最为广泛,其中水、旱灾害的受灾地区尤其广,有学者依据《清史稿·灾异志》,对清代遭受水、旱灾害的州县数进行了统计,结果表明:“清代的特大型洪水及淫雨所造成的受灾州县为2681个,年均为13.75个;特大型旱灾的受灾州县为1188个,年均为6.09个;两者合计为3871(当为3869-引者)个,年均为19.85个。水旱灾害波及了清政府的整个版图面积”。除水、旱、蝗虫三大自然灾害之外,清代地震涉及今天27个省、市;风灾涉及今天21个省、市;雹灾涉及今天24个省、市;霜冻灾害涉及今天20个省、市;疫病灾害涉及今天22个省、市;火灾涉及今天22个省、市。当然,上述清代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情态,是以《清史稿》为据作出的考察,并不能全面反映当时的实际状况。但已经足以说明清代自然灾害分布范围之广、受灾面积之大。

(二)特大灾害多、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重

和前朝相比,清代自然灾害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多次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而且往往是持续很长时间,造成大量的人口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其影响经久难消,严重阻碍了清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清代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冻、疫病、火灾等九种基本灾害类型中,持续时间长、破坏力强并多次造成重大灾难的是水灾、旱灾、虫灾、地震、疫病等灾害。因特大灾害之多,难以详述,以下所论,仅举其荦荦大者之一二,期能窥一斑而见全豹。

1.水灾

水灾是清代各种自然灾害中发生频次最高、特大灾害最多的灾害类型,尤其是江河决溢导致的洪涝灾害,常常持续数月之久,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有清一代,黄河、永定河、长江、淮河、辽河、海河、珠江等河流多次发生漫决。拿永定河来说,有清一代,永定河共溃决44次,漫溢34次,徙道8次。据各种资料统计,晚清71年间,永定河发生漫决33次,平均接近两年1次。永定河成了有名的害河,给顺直地区的人们带来难以摆脱的灾难,如谭嗣同在《上欧阳中鹄书》中说:“顺直水灾,年年如此,竟成应有之常例。”比如在光绪十六年(1890)、十八年(1892)、十九年(1893)、二十二年(1896),7年时间里发生4次大的漫决。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后大雨时行,永定河水势急涨,险工迭出,二十三日,北六工之八号堤顶漫溢,二十四日,北中汛七号又复漫水,掣夺全河大溜,口门宽刷数丈余”;“大兴、宛平、东安、武清、永清等县地方”被水成灾。据王文韶在七月二十八日的奏折中称:“本年顺直水势之大,灾情之重,实与(光绪)十六年、十八、十九等年相等。”清代,连一向被称为“无江患”的长江也多次决溢为害。尤其是晚清时期,长江水灾日益剧烈,发生30多次漫决,其中特大洪水就有多次。道光三年(1823)和道光十三年(1833)发生于长江流域的两次特大洪水,使清王朝元气大伤,几至一蹶不振。关于这两次大水对清王朝的影响,《清史稿》这样记载道:“国初以来,承平日久,海内殷富,为旷古所罕有……至道光癸未(1823)大水,元气顿耗,然犹勉强枝梧者十年。逮癸巳(1833)大水而后,无岁不荒……”可见,这两次洪水对清王朝打击之重。而从道光二十年(1840)至道光二十四年(1844),长江湖北段连续五年水患为害,其中道光二十四年(1844)七月,长江在荆州府漫溢,口门刷宽至一百五十余丈之多,不仅荆州府城(今江陵)城圮灌水,而且西邻的松滋、枝江也大水入城,全省二十七州县被水受灾。从道光二十八年至道光三十年(1848~1850),即道光朝最后三年,在东南各省与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连续三年发生特大水灾。道光二十八年,东南八省苏、皖、豫、浙、鄂、赣、湘、鲁遭受水灾,其中以江苏灾情最重,受灾地区达65个厅、州、县及卫。南京城亦被水淹,街道上水可行船。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说:“接南中家信,金陵、仪征一带,居民皆架木栖止……哀鸿遍野,百姓其鱼。”湖北灾情也很严重,“武昌城外,江潮几与城平……而淹没田庐,不知凡几?”道光二十九年,继上年东南八省大水灾之后,长江流域中下游又发生了更加严重的三江(江苏、浙江、江西)、两湖(湖北、湖南)、安徽大水灾。据《清史纪事本末》载:“夏四月,江苏、浙江、安徽、湖广大雨五旬,余水骤涨,田尽没。水之大,为百年所未有。”关于此次大水灾,曾国藩在七月十五日(9月1日)写于其弟的一封家书中这样说:“如今年三江两湖之大水灾,几于鸿嗷半天下……”江苏灾情比上年更重,长江暴涨,破堤淹没两岸城乡。江苏巡抚傅绳勋在奏折中称:“本年江苏省入夏以来,阴雨连绵,低洼积水无从宣泄。二麦歉收,秧苗浸损……旧涨未消,新水复溢。苏、松、常、镇、太等属各州县境内,低区陡长丈余,即浅水平畴,亦水深五六尺及二三尺不等,一望汪洋,田河莫辨。非特秧苗花豆尽在水中,即庐舍亦多淹没,乡民纷纷进城求食,佥云道光三年水势亦无如此之大。其江、淮、扬等属,亦因叠迩骤雨,兼之江潮盛涨,水势有长无消,比之上年尤甚。堤圩冲破,人力难施,荡析离居,实形困苦。”整个南京城浸泡在大水之中,魏源在《江南吟》一诗中,用沉痛的语言描述了南京这年的水灾惨景:“江潮挟淮城倒灌,一闸难回万马奔。城南移家走城北,月华照城如泽国。船撑桥顶鸡栖树,父老百年未传说。一岁潦尚可,岁岁淹杀我。南北六朝都江左,几见金陵之城水中坐?”

在清代江河洪涝灾害中,为害最大、漫决次数最多的还是黄河。如前统计,整个清代,黄河漫决多达194次,年均漫决率达到72%。清代黄河决口之频、为害之大,还表现在有时出现此处决口刚刚堵合而彼处又发生漫决的连发性灾难,造成难以估价的损失并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带来的影响以致数年都难以消弭。比如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从1841到1843年,发生了连续三年的黄河大决口,即1841年的河南祥符决口、1842年的江苏桃源决口和1843年的河南中牟决口。这三次黄河漫决,受灾地区主要为河南、安徽、江苏等省,并波及山东、湖北、江西等地。1841年夏秋之际,黄河于河南祥符决口,“中牟、通许二县……各有十数村庄被淹”,“被水者有荥泽、中牟、郑州、内黄、封丘、考城、武陟、孟县、原武、孟津等十州县,其因三十一堡漫口而被淹者,祥符而外有陈留、杞县、通许、太康等”。江苏、安徽两省许多地方亦遭水淹。河南祥符(今开封)首当其冲,情况最惨,据赵钧《过来语》记:“六月初八日,黄河水盛涨。至十六日,水绕河南省垣,城不倾者只有数版。城内外被水淹毙者,不知凡几。”开封知府邹鸣鹤对七、八月份开封城内外的灾情作了如下描述:“自(七月)初七日以来,每日辄长水五七尺不等,加以天时阴惨,大雨滂沱,城内坑塘尽溢,街市成渠。城外堤口各村庄,溜所经过皆成泥沙,淹溺死者,不可胜算。甚有攀援上树哀号求救,声不忍闻,而波浪掀天,船不能渡,至水涌树倒,随流而逝者不可胜计。其余迁高阜者半,避入城内者半,而城内民房泡塌,徙避城垛者每日增添。”一份专门奏报此事之折片称:“臣于七月二十二日到省,正至急至危之时,即驻宿城头,督率官民日夜防守。目击浪若山排,声如雷吼。城身厚才逾丈,居然迎溜以为堤,而狂澜攻不停时,甚于登陴而御敌。民间惶恐颠连之状,呼号惨怛之音,非独耳目不忍见闻,并非语言所能殚述。所赖官绅士庶不避艰危,凡可御水之柴草砖石无不购运如流,凡力能做工之弁役兵民无不驰驱恐后,始能抢修稳固,化险为平。至霜降以后,水势虽见消减,而凌汛旋又届期,复经署开封府邹鸣鹤会同兰仪同知张承恩等先事预防,所有冲顶之处,皆密排逼凌木桩,冒寒守御,城身幸未被冰击撞。迨上游解冻,即据驰报,万锦滩骤然长水,又须加倍严防。计自上年六月望后至本年二月初旬,共阅八月之久,大溜一日未经离城,即一日不敢稍懈……伏查此次省城被水,实出非常,为二百年来所未有。”在大水威胁省城期间,有人担心开封城难保,甚至建议将省城迁往洛阳,如《清史稿·邹鸣鹤传》载:“河决祥符,水围省城,鸣鹤露宿城上,尽力堵御。有议迁省城于洛阳者,鸣鹤上议有六不可。钦差大臣王鼎等据以疏陈,乃决议坚守。”

这次黄河大决口,直到第二年二月二十三日(4月3日)才被堵合,河南古城开封的居民,经历了长达8个月惊心动魄的“非常之险”。对于这次黄河祥符大决口的危害及影响,有学者这样评述:“这次大洪水的危害,还不仅仅在于灾民的生命和财产,由于洪水包围的是河南省的统治中枢,一省巡抚所能做的,仅仅是组织城内的灾民护城而已。那么,这次河决所导致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的瘫痪从而导致的社会秩序的破坏,无疑不仅仅限于一个开封城和所有灾区,而是整个河南省。它与一场社会因素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巨大破坏,是完全可以相提并论的。”祥符黄河决口堵塞后,仅过4个月的时间,1842年8月22日,黄河在江苏桃源再次决口,“溜穿运由六塘河下注。未几,十五堡挂淤,萧家庄口刷宽百九十余丈,掣动大溜,正河断流”。与此同时,上游徐州府附近的铜山、萧县也因“水势涌猛,闸河不能容纳,直过埝顶,致将铜山境内半步店埝工冲刷缺口”。这次黄河决口,影响范围仅限于苏北地区,灾情没有上年严重。曾国藩在一封家书中估计:“黄河决口百九十余丈,在江南桃源县之北,为患较去年河南不过三分之一。”即便如此,同样给当地人民造成极大的困苦,被灾的人民失去田园和庐舍,为了生存不得不乞讨他乡。

两个月后,通过对当地受灾村镇的勘查,结果显示,在桃源境内黄河北岸,“秋禾悉被淹没,庐舍亦间有冲塌,情形较重,成灾九分者”共十七图。“因黄水汇归六塘等河,并无堤堰捍御,禾稼亦被淹损,情形次重,成灾七分者”共十一图。在沭阳县境内,“共九镇十三堡地处低洼,始因缺雨,继遭黄水漾漫,秋禾无获,成灾五分”。其他如清河、安东、海城诸县中的许多村镇,“亦因先旱复被淹浸,秋禾间有损伤,以致收成歉薄”。另据淮安知府曹联桂报告,桃园县应需赈抚的户口共10516户,其中大口17492口,小口9188口。大水过后,关于这次决口以下各处清淤、筑坝、移民等工程所需费用,有人作了较为周密的实地勘查,经估计,认为“统共创筑两堤间段,挑河绕越村镇,筹划盐运,约共需银七百六十余万两”。而筑堵上年祥符决口,已经“用帑六百余万”;加之《南京条约》的签订要向英国赔款二千一百万元,这对清政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在实际做工时也只能是草草了事。这一切又为黄河的溃决种下了隐患。道光二十三年(1843),黄河又发生了一次更大的洪水,这年六月二十六日(7月23日),雷鸣电闪,大雨倾盆,第二日黎明,忽然北风大作,扬起超过堤坝数尺的高浪,河南中牟段河堤难以支撑,遂发生漫决,“水趋朱仙镇,历通许、扶沟、太康入涡会淮”。这次决口于中牟的黄河水灾,直接覆盖了豫、皖、苏三省的数十个州县以及更多的村镇。另外,不止决口处下游地区普罹水患,上游的阌乡、陕州、新安、渑池、武陟、郑州、荥阳等州县,也因自8月6日到自8月8日持续3天的大暴雨,致使8月9日黄水陡涨二丈有余,漫溢出漕,沿河民房田禾均被冲毁。这次1843年的黄河汛期,就整个河南省而言,大约有几十个州县遭受到或轻或重的水灾,其中有十六个州县被淹,以祥符、通许、阳武等县受灾最重;陈留、杞县、淮宁、西华、沈丘、太康、扶沟等七县“被灾次重”。中牟上游的郑州、汜水、商水等十州县也因黄河泛滥受灾。另有考城等二十三县“被水、被雹、被蝗”。安徽灾情亦很严重,一份上谕指出:“皖省自上次河决祥符,所有被灾州县,元气至今未复。本年漫水,建瓴直下,太和、阜阳、颍上以及滨淮各州县地方,或屋屋塌卸,或田亩淹没,情形较前更重。”另一则上谕指出:“河南中牟漫水,皖省地处下游,被淹必广。现据查明,顶冲之太和县,通境被灾。分注之亳州及滨淮十余州县,洼地淹入水中。”江苏灾情稍轻,但亦明显受到中牟决口的影响。两江总督耆英、江苏巡抚孙善宝于1844年1月24日奏报:“本年沭阳县境,因黄水来源不绝,六月间雷雨时作,兼之东省山水骤注,秋禾被淹。饬据印委各员勘明,该县被水田地至大河卫坐落该县屯田均成灾八分,小民生计维艰。”沭阳以外,另有五十多个州县及徐州等七卫虽然“勘不成灾”,但均“收成减色”。这次黄河漫决,一年之内决口都未能堵合。1844年8月29日(农历七月十六日)上谕云:“中牟漫口后,一年以来,未能堵合,三省灾黎,流离失所。”一直到1845年2月2日(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牟决口始告合龙。但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祥符、中牟一带的黄河流域一直未能恢复元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通过多次实地考察研究,确认这次洪水的重现期在千年以上,“确定1843年洪水为自唐末(公元九百年左右)以来所出现的最大洪水”。

2.旱灾

和水灾相比,旱灾的发生不像水灾来势迅猛,成灾需要一定的过程,具有潜发性、渐进性的特点。但是干旱一旦成灾,往往持续很长时间,而且多次出现跨季节、跨年度的长期大旱。大规模的旱灾降临,常常导致田土龟裂,赤地千里,饿殍塞途,百业废弃,到处是一片凄惨悲凉景象。有清一代,大旱不断,全国出现受灾范围在200个县以上的旱灾就有7年,即1671年、1679年、1721年、1785年、1835年、1856年及1877年,其中不乏跨年度、跨省区的大旱,且伴有蝗虫、疫病灾害的发生。1856年的大旱,覆盖了苏、浙、皖、鄂、湘、豫、鲁、陕等八个省区,受灾区域广而且灾情严重,不少地方为“数十年所未有”。而仅在晚清时期,旱区范围波及两省以上、重灾区面积超过一半以上、干旱时间持续两年以上的特大旱灾就有三次,分别是1846~1847年的秦豫大旱、1876~1879年的“丁戊奇荒”、1899~1901年的北方大旱,其中持续时间最长、成灾面积最大、危害后果最严重的莫过于光绪初年的“丁戊奇荒”。这次特大旱灾覆盖了黄河流域的广大地区,重灾区以山西、河南、陕西、直隶、山东为主,据《清史稿》载:“光绪初,直隶、河南、陕西、山西迭遭旱灾,饥民死者日近万人”。旱灾还波及苏北、皖北、陇东、川北以及北方辽宁等地区,持续时间长达三、四年之久。其中光绪三年(1877)和四年(1878)灾情最为严重,这两年按阴历干支纪年为丁丑、戊寅,故称为“丁戊奇荒”。从地域上看,山西、河南灾情最为严重,故又称“晋豫大旱”或“晋豫大饥”。下面以山西、河南两省为例,以窥见此次旱荒灾情之惨重。

山西灾况。清政府派往山西赈济的大员阎敬铭在报告中说:“臣敬铭奉命周历灾区,往来二三千里,目之所见皆系鹄面鸠形,耳之所闻无非男啼女哭。冬令北风怒号,林谷冰冻,一日再食,尚不能以御寒,彻旦久饥,更复何以度活?甚至枯骸塞途,绕车而过,残喘呼救,望地而僵。统计一省之内,每日饿毙何止千人!目睹惨状,夙夜忧惶,寝不成眠,食不甘味者已累月”。据山西巡抚曾国荃奏称,各属灾民“多掘观音白泥以充饥者,苟延一息之残喘,不数日间,泥性发胀,腹破肠摧,同归于尽”。据1878年4月1日的《申报》报道:在灾情更为严重的光绪四年,蒲州府等地甚至将“死人之骨、骡皮等骨碾碎食之”。待一切可食之物罄尽无余,灾民赖以维系生机的只有“人食人”。王锡纶《怡青堂文集》中有这样的描述:“小孩弃于道,或父母亲提而掷之沟中者。死者窃而食之,或肢割以取肉,或大脔如宰猪羊者。有御人于不见之地而杀之,或食或卖者;有妇人枕死人之身,嚼其肉者;或悬饿死之人于富室之门,或竟割其首掷之内以索诈者;层见叠出,骇人听闻。”据1878年8月1日的《申报》报道:“徐沟县有兄弟二人被控告于县衙,招曰:‘曾吃十一死尸’。有一女子见父已死,竟斧炊而食之。又有数妇于田间,炊一孩童而食。”而关于此次大灾一个碑文这样记载道:“人死或食其肉,又有货之者;甚至有父子相食、母女相食、较之易子而食、析骸以爨为尤酷。自九、十月至四年五、六月,强壮者抢夺亡命,老弱者沟壑丧生;到处道殣相望,行来饿殍盈途。一家十余口,存命仅二、三;一处十余家,绝嗣恒八、九。少留微息者,莫不目睹心伤,涕洒啼泣而已。”伴随着灾荒和饥饿,接踵而至的是可怕的瘟疫。比如,光绪三年,太原“大疫,死于病者枕籍”;光绪四年,隰州“春夏大旱亢疫,死骸枕籍”;高平“瘟疫流行,人死大半,骨尸满地,腥气冲天”。关于瘟疫损伤的严重性,曾国荃在奏摺中称,“入春以后,寒燠不接,疫气流行,饥谨余生,触疫即死,以致死骸遍野,无人掩埋,情形极堪悯恻”。饥饿、暑热、冻馁、瘟疫流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人口亡失。史载:“晋省户口,素称蕃盛,逮乎丁戊大祲,顿至耗减。”关于“丁戊奇荒”中山西省的人口亡失(死亡、流失)人数,有学者通过对山西各地方志资料的梳理、分析、统计,估计“山西省区在这次大灾中人口的平均亡失率约在50%~60%,亡失数约在800~1000万之间”。此次旱荒,山西省受灾之重,时人惊叹为“大祲奇灾,古所未见”,“诚我朝二百三十余年来未见之惨凄,未闻之悲痛也”。其影响历十数年而未泯,由于人口亡失严重,大量田土荒芜,工商业一片萧条,地方经济受到巨大破坏。15年后,监修《山西通志》的山西巡抚张煦还感叹“耗户口累百万而无从稽,旷田畴及十年而未尽辟”。而有学者研究认为,由于在这次大灾中山西省人口损失严重,灾后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直到1953年,全省人口密度才大致与光绪大灾前相当。而灾前人口密度最高的晋西南区三府州,由于灾中人口损失比率最高,灾后直到1953年人口密度也只有灾前的一半左右。

河南灾况。1878年1月11日(十二月初九日)的《申报》刊载河南通讯云:“某等自十月初十日由清江起早前往,一入归德府界,即见流民络绎,或哀泣于道途,或僵卧风雪,极目荒凉,不堪言状。及抵汴城,询问各处情形,据述本年豫省歉收者五十余州县,全荒者二十八州县。若怀庆所属之济源,卫辉所属之获嘉,陕州所属之灵宝,河南所属之孟津及原武、阳武、修武等县,皆连旱三年,尤为偏重。其地非特树皮草根剥掘殆尽,甚至新死之人,饥民亦争相残食。而灵宝一带,饿殍遍地,以致车不能行。如此奇灾,实所罕有。较诸海州、青州之荒更加数倍。即如汴城虽设粥厂,日食一粥,已集饥民七、八万人,每日拥挤及冻馁僵卧而死者数十人,鸠形鹄面,累累路侧,有非流民图所能典绘者。日前风雪交加,而冻毙者更无数之可稽。所死之人,并无棺木,随处掘一大坑,无论男女,尸骸俱填积其中。夜深呼号乞食,闻者酸心,见者落泪。汴城灾象如是,其余可想而知。”后该报又载文谈豫省灾情云:“去岁欠收者五十余州县,全荒者二十八州县,约计河南饥民有百余万,河北饥民有数百万,即汴梁城中,日有路毙,其余乡曲不问可知。省城外粥厂共有五处,每处约七、八千人,因饥寒而死者指不胜屈。”关于这次河南奇灾,时人对灾民在外流浪奔命、号泣求食的境况描述说:“逃亡四出,扶老携幼,号泣中途,带病忍饥,踉跄载道”;一些地方“野无青草,即根荄亦遭掘尽,饥民在途,手执利刃,强行索食”;据《万国公报》载,商丘邵原一带,竟有饥民“拾骡粪而食之。”及至乞食无果则饿殍塞途、遗骸遍地:“弥望平原,尽成赤地。饥民则鸠形鹄立,不忍入目。其逃者十百成群,冲犯朔风,相属于道,时有僵踣……其未逃者,卧辙攀辕,啼泣求赈……其饿毙于途者,遗骸在地,荒僻处所,甚至为犬乌残食,形体不全。”据民国《安阳县续志》载:安阳等地饥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妇女抱子投河者,不计其数。”而关于人吃人惨状的描述,更是令人毛骨悚然,肝胆俱碎:“有攫遗骸而吮其髓者,有抱髑髅而盐其脑者,及呼吸无力,而亦倒矣。甚至割煮亲长之尸,并有生啖者。”据1878年2月27日《申报》载,一些地方,由于饥民争相取食“新死之人”,以致“有丧之家不敢声张,潜自坎埋,操刀而割者环伺向前矣”。史料中诸如此类描述比比皆是,令人不忍卒读。据统计,从光绪三年七月(1877年8月)到光绪四年七月(1878年8月),一年之内,河南全省共赈过灾民男女大小计6221200余丁口。灾荒中大量饥民因饥饿、疫病而死亡或流失。据不完全统计,1876年灾荒刚开始蔓延时,河南人口总数为二千三百九十四万三千人,到1878年旱灾达到高峰急剧下降到二千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人,共损失人口一百八十二万九千人。其中灾情比较严重的灵宝县,灾前人口大约为15~16万,至1878年下降到9万,死亡率为37.5%~40%;荥阳县灾前人口大约为13~14万,至1878年下降到6万,死亡率为53.8%~57%;新安县灾前人口大约为15万,至1878年下降到6万,死亡率为60%。死亡人口中因瘟疫而死亡的人数占了大部分,全省几乎是十人九病,“此传彼染,瞬判存亡”;安阳县死于瘟疫的饥民即占半数以上。这次奇灾,从受灾范围来看,河南全省重灾区达70%以上,“被灾之广,受灾之广重,为二百数十年来所未有”。

以上仅是“丁戊奇荒”中山西、河南两省的灾况略述,如前文所言,这次特大旱荒重灾区尚有陕西、直隶、山东等省区。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次罕见的灾难中,从1876~1878年,仅山西、河南、山东、直隶、陕西等省就有955个州县卷入旱荒。而像甘肃、陕西、江苏、安徽、四川,乃至北方的辽宁等省,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次旱灾的打击和破坏。在大旱的同时,不少地方转旱为涝,其间又多伴有瘟疫流行。在“丁戊奇荒”中,被灾各地受到旱灾及饥荒严重影响的居民人数,据估计约在一亿六千万到二亿之间,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一半;直接死于饥荒和疫病的人数,尽管在当时众说纷纭,但至少也在一千万人左右,其中重灾区的死亡率在半数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百分之九十五;从重灾区逃往外地的灾民不下于二千万人。如果再加上光绪二年(1876)江西、福建和台湾等省的大水灾,光绪初年的这次灾荒,其持续时间之长、被灾面积之广、破坏力度之强,不仅为有清以来所仅见,亦堪称中国历史上的特大灾荒之一。

3.蝗灾

蝗灾是传统社会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有时后果之严重,不亚于水、旱灾害。尤其是当旱蝗并发之时,为害更烈。明代徐光启曾说:“凶饥之因有三,曰水,曰旱,曰蝗……惟旱极而蝗,数千里间,草木皆尽,或牛马毛、幡帜皆尽,其害尤惨,过于水旱者也。”清代蝗灾频发,且多次出现跨省区、跨年度、危害大的蝗虫灾害,如顺治初年华北大蝗灾、康熙朝前期苏、浙、皖大蝗灾、咸丰年间大蝗灾等。

顺治初年华北大蝗灾。清初顺治四年到六年(1647~1649),华北一带连续三年发生蝗灾。其中顺治四年的蝗灾覆盖了华北山西、直隶、陕西、山东、甘肃等省区。据《清史稿·灾异志一》载,从该年2月份到9月份,山西的介休、太谷、祁县、徐沟、岢岚、静乐、定襄、吉州(今吉县)、武乡、陵州(今陵川县)、辽州(今左权县)、大同、广灵、潞安(今长治市北)、长治、灵石等州县,直隶元氏、无极、邢台、内丘、保定、交河等州县,陕西山阳、商州(今商县)、宝鸡、延安、榆林等州县,山东益都(今青州市)、定陶等州县,甘肃泾州(今泾川县)、庄浪等州县,先后发生不同程度的蝗灾。灾情严重的地区,不乏“飞蝗蔽天,食禾殆尽”;“飞蝗蔽天,集树折枝”;“飞蝗蔽天,杀稼殆尽”;“坠地尺许”;“落地积尺许”等记载。该年关中、陕北、陇东的大蝗灾,造成大饥荒;此后数年,关中等个别地区时有蝗灾发生。北京西北面的保安州因连续三年蝗虫泛滥,甚至引发了饥民暴动。据《保安州志》卷一载:“顺治四年秋七月十五日飞蝗从西南来,所至禾稼立尽,并及草木;山童林裸,蝗灾无甚于此者。五年,蝗复起,民蒸蝗为食,饿死者无数。六年,南山被蝗处饥民作乱,攻破桃花堡。州城闭门,登陴守御,会蔚州屯兵备率军丁击破之。余党聚于南山,知州王汝楫申请巡抚设法招谕,既而斩其渠冯鳖孙贵等六人,众始解散。”这次华北大蝗灾覆盖地域广、持续时间长,直到第四个年头(顺治七年),部分地区如山西省太平、岢岚、介休、宁乡等地尚余灾不断。

康熙朝前期苏、浙、皖大蝗灾。康熙时,蝗灾比较严重,史书中充斥“飞蝗蔽天”、“食稼殆尽”、“食稼几尽”等记载。康熙朝曾任礼部侍郎的严我斯在《捕蝗谣》中写道:“飞蝗尔何来?薨薨如风雨。朝飞蔽云天,夜聚漫江浒。江北诸州人苦饥,千村万落少耕犁。高原如焚下江湖,半为鱼鳖半焦枯。天生羽孽复蚕食,此邦之人嗟何辜。”据记载,康熙朝有多个年份发生了波及三省以上的蝗灾。其中康熙九年、十年、十一年,江南苏、浙、皖三省,发生了连续三年的大蝗灾。

康熙九年(1670),入夏以来,江南大部分地区干旱少雨,特别是苏、浙、皖三省,一些州县因大旱而引发蝗虫泛滥,造成较大范围的“旱蝗并发”之灾。据《清史稿》记载,该年六、七月间,浙江宁海、天台、仙居、丽水、桐乡、江山、常山、海盐、淳安,安徽虹县、凤阳、巢县、合肥、全椒、含山、六安州,江苏溧水、吴山等州县,均有“大旱蝗”的记录。个别地区,因蝗虫疯狂为害,以致“食稼殆尽”。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三省部分地区又连续发生蝗灾,而且灾区进一步扩大。康熙十年(1671),从四月份始,江南部分地区先是遭受旱灾,如浙江金华府属、湖州、桐乡、鄞县、象山、宁海、天台、仙居、乌程、绍兴属等地,江苏江浦、苏州、镇洋等地,安徽太湖以及湖北一些州县等。紧接着由干旱诱发了区域性蝗灾的发生。最初蝗灾仅在安徽北部和江苏北部等地出现,以后逐步扩大到安徽的和州、蒙城、怀远、凤阳、天长、全椒、来安;江苏的仪征、溧水;浙江的嘉善、海盐、淳安等县,形成一次地跨苏、浙、皖三省、危及20个州县的大蝗灾。一些地方在蝗灾的破坏下,因庄稼颗粒无收引发严重的饥荒,灾民只好以树皮野草充饥,甚至出现“人吃人”的惨状。如江苏盱眙“蝗食禾稼殆尽”;安徽凤阳“夏,大旱蝗,禾麦皆无,人食树皮”;全椒“秋七月,飞蝗蔽天,禾苗殆尽,民大饥”;天长“大旱,自三月不雨至九月,飞蝗蔽天,人民相食,子女尽鬻”;等等。康熙十一年(1672),苏、浙、皖三省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导致蝗虫再次为害。这年的蝗灾视上年稍轻,但波及地域很广,而且多为上年没有发生蝗灾的州县。如安徽省合肥、巢县、含山、六安、和州、桐城、舒城、蒙城、宿州、怀远、凤阳、天长、全椒等州县,江苏的通州、盐城、泰兴、东台、松江、华亭、南汇、青浦、崇明、苏州、吴县、昆山、太仓、震泽、无锡、江阴、武进、丹徒等州县。合计多达30多州县。

在康熙十一年(1672)苏、浙、皖三省蝗虫为害的同时,从2月份到7月份,华北各地亦相继发生蝗灾。据不完全统计,华北地区的山东武定、阳信、平度、益都、邹县、昌邑、东平、莘县、冠县、临清、沂水、日照、定陶、菏泽等州县;直隶献县、交河、行唐、南宫、冀州、邢台、东安、文安、广平、定州、南乐(今河南南乐)等州县;山西解州、长治、黎城、芮城等州县均发生了轻重不同的蝗灾。一些地方,飞蝗过境,庄稼几至绝收,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我们不妨将康熙十一年的华北大蝗灾和苏、浙、皖三省大蝗灾放在一起讨论。从蝗虫迁徙的角度来看,两大地域之间蝗灾的发生到底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这年华北的蝗灾从2月份起,至7月份止;苏、浙、皖三省的蝗灾则集中爆发于秋季,而且有很多“自北来”、“自西北来”、“自北而南”等记载,如乾隆《震泽县志》卷二七:“八月一日,夜,飞蝗自北来,遍野,数日而灭”;光绪四年《嘉兴府志》卷三五:“七月飞蝗自西北来,食草根木叶殆尽”;嘉庆《松江府志》卷八十:“飞蝗蔽天,自北而南,所过但食竹叶芦穗,无食禾者”等等。由此来看,这年江南一些州县的蝗灾是北方的蝗虫向南迁飞时所造成的,应该和华北大蝗灾有一定关系。但是,如前所论,该年苏、浙、皖三省发生蝗灾的部分州县,在上年即康熙十年亦发生了严重蝗灾,所以,也不能排除康熙十一年苏、浙、皖蝗灾是康熙十年蝗灾的复发这种可能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康熙十一年三省(即苏、浙、皖——引者)继续遭旱,由于去年遗留在地中的蝗卵没有被清除,也没有被冻死,因而又造成了蝗虫复发。”无论如何,从康熙九年到康熙十一年连续三年的大范围蝗灾,是清代蝗灾史上的一次大灾难,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

咸丰年间大蝗灾。咸丰朝是一个蝗祸泛滥的时期,咸丰帝在位十一年(1851~1861),而在1852年到1858年连续7年的时间里,“广西(1852、1853、1854)、直隶(1854、1855、1856、1857、1858)、河南(1855、1856、1857)、江苏(1855、1856、1857)、浙江(1856、1857)、安徽(1856、1857)、湖北(1856、1857、1858)、山西(1856、1857)、山东(1856、1857)、陕西(1856、1857、1858)、湖南(1857)等省先后或长或短、或轻或重的受到了蝗害的打击。”蝗虫为害的年份几乎占了咸丰朝的三分之二,蝗灾覆盖的省份将近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从咸丰二年到咸丰四年(1852~1854),广西发生连续三年的大蝗灾,其受灾面之广、灾情之重为广西历史上所罕见。据统计,咸丰二年的受灾州县数为15个县,咸丰三年增至20个县、咸丰四年更是蔓延到22州县及14个土州县。关于灾情之严重,广西部分史志资料有如下记载:咸丰二年,武宣“飞蝗食禾,颗粒无收”;宁明“七月蝗灾,自立县以来,虫灾之害,为历年所未有”;龙州“大蝗所过,禾稻为空”;崇左“蝗灾并旱,人死过半”;咸丰三年,武宣“再蝗,又无收”;灵山“飞蝗蔽天,田禾俱尽”;钦州“冬蝗虫蔽天,落食田禾……因蝗灾谷价飞涨”;咸丰四年,武宣“蝗发三次,伤稼殆尽”;钦州“蝗灾……是岁大饥”;靖西“五月,蝗虫食新圩一带田禾殆尽,蔓延一州不可灭,秋失收”;昭平“秋旱,飞蝗扑野,大饥”;扶绥“春蝗甚盛,颗粒无收,民多饿死”;北流“夏飞蝗蔽天,秋蝗食苗过半”;陆川“飞蝗蔽天,所至食苗过半”。一些地区,旱蝗并发,庄稼绝收,饥民为了活命,在一些人的倡导下,不得不铤而走险,起来抗争。比如严正基于咸丰三年所写《论粤西贼情兵事始末》曾谈道:“柳、庆(指柳州、庆远府——引者)上年旱蝗过重,一二不逞之徒倡乱,饥民随从抢夺,比比而然。”饥民的反抗斗争引起了朝廷的惊惧,不得不在灾情最为严重的咸丰四年(1854)蠲缓被蝗灾区的“新旧额赋”,这些地区包括:“永福、永宁、荔浦、修仁、象州、融县、柳城、来宾、宜山、武缘、迁江、桂平、平南、贵县、武宣、宣化、横州、崇善、养利、左州、永康、宁明二十二州县”,以及“万承、龙英、都结、结安、结伦、全茗、茗盈、镇远、下石、上龙、凭祥、江州、罗白、罗阳十四土州县”。

从咸丰四年至咸丰八年(1854~1858),近畿地区的直隶竟然连续五年发生蝗灾,其中以咸丰六年和七年蝗虫为害最严重。根据直隶总督桂良以及其他一些地方官在几次奏折中的描述,咸丰六年直隶有将近70个州县发生了轻重不同的蝗灾。因各地灾情奏折频频上传,几次直接惊动了咸丰皇帝。咸丰七年,受灾州县比上年有所减少,据《清史稿》载,灾情比较严重的州县有昌平、唐山、望都、乐亭、平乡、平谷、青县、抚宁、曲阳、元氏、清苑、无极、邢台等。其中平谷“春无麦”;邢台“食五谷茎俱尽”;抚宁、曲阳、元氏、清苑、无极“大旱蝗”。

咸丰六年、咸丰七年(1856、1857),江苏、浙江、安徽三省连续两年发生蝗灾。咸丰六年,苏、浙、皖三省先是发生区域性的大旱灾,接着是区域性的大蝗灾。据同治《苏州府志》、光绪《松江府志》、光绪《庐州府志》、光绪《江都县志》、光绪《嘉善县志》、光绪《娄县续志》、光绪《靖江县志》、民国《宝应县志》、民国《嵊县志》、民国《吴县志》等方志资料统计,该年苏、浙、皖三省遭受蝗灾的州县共达59个之多,将及三省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危害面积之大,是苏、浙、皖三省历史上所从来没有的。咸丰七年,受灾州县比上年有所减少,但是某些受灾地灾情仍很严重,特别是江苏省。据记载,该年农历八月初一,常熟一带“有蝗虫,即遮天蔽日,较旧秋来势,更胜十倍。间落地,豆英草根,一饮而尽,稻亦有伤”。在萧县(今属安徽),“各村庄相率扑打,城内设局收买蝻子数百石”。

湖北在咸丰六年至咸丰八年(1856~1858)连续三年的时间里,也发生了严重的蝗灾。据《清史稿》载:咸丰六年,静海、光化、江陵、宜昌、松滋等地发生蝗灾;咸丰七年,受灾州县猛增,在春、秋两季,武昌、枣阳、房县、郧西、松滋、咸宁、汉阳、宜昌、归州(今秭归)、江陵、枝江、宜都、黄安(今红安)、蕲水(今浠水)、黄冈、随州、应山、钟祥、潜江等19个州县先后发生蝗灾,而如枝江、松滋等县春、秋两季都有蝗灾发生;咸丰八年,从6月份到11月份,均州、宜城、应城、房县、保康、归州、黄陂、汉阳、宜都、松滋等地先后发生蝗灾。在蝗虫泛滥的三年当中,有的地方“飞蝗蔽天”,有的地方“蝗长三寸余”,有的地方蝗虫“落地厚尺许”,有的地方飞蝗“亘数十里”,有的地方“蝗害稼”。蝗虫为害的程度轻重不一。

咸丰七年(1857),湖南也发生了一次大面积的蝗灾,《清史稿》中虽然没有记载,但方志资料提供了该年湖南蝗灾的详细信息。据同治《安福县志》、同治《湘乡县志》、同治《益阳县志》、同治《衡阳县志》、同治《攸县志》、光绪《湖南通志》、光绪《龙阳县志》、光绪《湘阴县志》、光绪《桃源县志》、光绪《耒阳县志》、民国《宁乡县志》等史志资料统计,该年蝗灾覆盖了长沙、善化、湘潭、湘阴、湘乡、宁乡、益阳、浏阳、安化、醴陵、攸县、平江、邵阳、新化、衡阳、清泉、衡山、耒阳、常宁、武陵、桃源、龙阳、酃县、祁阳、零陵、桂阳州、安福等27个州县。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如:攸县“忽有食禾蚱蜢入境,其数几万,晚稻俱损”;醴陵“蝗入境,食禾苗竹叶俱尽,遗种遍野”;益阳“县境山乡蝗成灾,竹叶被吃食殆尽”;桃源“飞蝗蔽日,翌年蝗虫盛”;宁乡“蝗飞蔽天,声如风雨,所过之处,竹叶、草根立尽”。第二年蝗灾再次泛起,波及临湘、平江、安仁、华容、武冈、桃源、安乡、石门、沅陵、桂东等地区。

其他如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省,在咸丰年间,也都发生了两、三个年份的较大面积的蝗灾。其中河南在咸丰六年(1856)有16个州县相继被蝗,分别是宁陵、通许、虞城、洧川(今属长葛)、尉氏、睢州(今睢县)、杞县、鹿邑、考城(今兰考)、祥符(今开封)、鄢陵、陈留、柘城、固始、商城、许州(今许昌)。关于这年河南的蝗灾情况,山西巡抚王庆云在次年3月22日(农历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曾提及:“河南省上年间被蝗灾,雪泽愆期,春雨亦未优渥。该省民食专以麦秋为重,现当青黄不接,粮少价昂,民乏盖藏,外贩罕至。闻南阳一带饥民竟有食树皮者。”山东在咸丰六年(1856)遭受蝗灾的州县也很多,8月27日(农历七月二十七日)山东巡抚崇恩奏称:“适值五六月间,连日亢旱,此虫因水而生,因旱而长,蔓延甚易。泰安、兖州、沂州、济宁及济南、东昌等所属各州县俱报有蝗孽。”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篇》记曹县情形云:“蝗灾以后,野无青草,马多瘦毙。”《东平州志》则称:“六年飞蝗遍野,饥馑荐臻,盗贼蜂起。”陕西省在咸丰六年也有不少县份遭受蝗灾,据载:“安康大旱,大饥;同年七月,渭南有蝗虫自东而来,飞行蔽日,蝗虫继续由东而西,不少县份发生蝗灾。”

4.地震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地震国家。根据《中国地震目录》统计,自有文字可考的公元前1831年起,到公元1963年,大于434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就有3180次。笔者参照《中国地震目录》中关于清代地震等级的划分,依据《清史稿》所载,统计出有清一代5级以上的强震共计54次(含5次接近5级的434级地震)。震级是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根据地震释放能量的多少来划分,一般来说,地震越强,震级越大,破坏性也就越大。关于清代地震的危害情况,前文已有所论。下面依据上述统计标准,对其中震级大于8级(含8级)的六次地震,就其灾况作简要介绍。

第一次为顺治十一年(1654)六月八日夜半,以甘肃天水为震中的地震,震级达到8级。据《中国地震目录》统计,这次地震波及甘肃天水、甘谷、武山、两党、合水、礼县、西和、秦安等38州县;有感区有记载者有宁夏、甘肃、陕西、山西、河南、四川等省部分州县。《清史稿·灾异志五》载:“六月,兴安、安康、白河、紫阳、洵阳、兰州、巩昌、庆阳等处地震,声如雷,坏民舍,压死人畜甚众。”《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四载:“丙寅,陕西西安、延安、平凉、庆阳、巩昌、汉中府属地震,倾倒城垣、楼垛、堤坝、庐舍,压死兵民三万一千余人及牛马牲畜无算。”

地方史志对甘肃、陕西等省受灾严重的州县有如下记载:(清许容、李迪纂)乾隆《甘肃通志》卷二四载:“六月临、巩、平、庆等处地震,有声如雷,坏房舍,压死人民。”(清贾汉复、李楷纂)康熙《陕西通志》卷三十载:“顺治十一年六月初八日夜,西安各郡地大震,自西北来,有声如雷,坏室庐,压人无算。次日又微震。秦州(今甘肃天水)为甚,震百余日,山皆倒置,水上高原,城廓、衙舍一无存者,自是或数月震,经年震,大小震凡三年乃止。”(清晋显卿、王星麟纂)康熙《宁州志》卷五:陕西宁州“顺治十一年六月初八日子时地大震,鸣自东北,声如雷,俯仰动摇,墙屋悉倾,覆穴多压死者。自是不时动摇,数月始定。”(清黄居中、杨淳纂)顺治《灵台县志》卷四载:陕西灵台“(顺治)十一年甲午夏六月初九日夜亥时,地大震动,堡寨窑洞崩塌,人民死伤甚众。是月以及七、八月地常动无时。”(清邓天栋纂)康熙《新纂徽州志书》(上)记载道:陕西徽州“(顺治)十一年六月地大震数日,坏房屋城垣,塌死男女、牲畜无数。”

清宋琬《安雅堂未刻稿》卷八对甘肃天水受灾惨状描述说:“云阴阴而变色,日惨惨而无光。彼陇头之流水,亦呜咽而悲鸣。或夫亡而妻寡,或子免而父戕。遍哀号于四野,哭魂魄于川梁。余东归以戾止,望郊原而断肠。愧百身其莫赎,更生者之堪伤。嗟一枝之靡托,沐风雨以悲凉。念下民其何罪,实余德之无良。”清李楷《河滨诗选》卷五载“地震歌”云:“甲午地震于秦,多而且甚,作歌以记之:久不归秦不欲问,恍惚传闻秦地震。小者地裂大崩城,死者无算十三生。去年冰雹打禾稼,雹大如磨人已惊。今又千里郡邑土不宁,将无夷峰堙谷平不平。地德莫测天更远,我欲叩天泪沾缨。”

第二次为康熙七年(1668)六月十七日戌时,以山东莒县、郯城为震中的地震,震级达到8.5级。这是清代历史上波及面最广的一次地震,山东、北直(河北)、浙江、江苏、河南、山西、陕西、江西、福建、湖广诸省同时地震。据《中国地震目录》统计,全国共计有150个县受到不同程度的地震破坏;有地震记载的县份超过了400个,是我国历史记载最丰富的一次地震,也是地声记载最丰富的一次地震。《清史稿·灾异志五》载:“六月十七日,上海、海盐地震,窗廊皆鸣;湖州、绍兴地震,压毙人畜,次日又震;桐乡、嵊县地震,屋瓦皆落。十八日,香河、无极、南乐地震,自西北起,戛戛有声,房屋摇动。十九日,清河、德清地震有声,房舍皆倾。”《清史稿》对山东省灾况未作记录,实际上山东受破坏最重,郯城、莒州、临沂、沂水、曹县等州县,数以万计的人畜死于这次震灾,官舍民房坍塌无数。清王士祯《池北偶谈·谈异》卷二十二载:“康熙戊申六月十七日戌刻,山东、江南、浙江、河南诸省,同时地大震,而山东之沂、莒、郯三州县尤甚。郯之马头镇,死伤数千人,地裂山溃,沙水涌出,水中多鱼蟹之属。又天鼓鸣,钟鼓自鸣。”地方史志中对此有详细记载。(清张三俊、冯可参纂)康熙《郯城县志》卷九载:郯城“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震,有声自西北来。一时楼房树木皆前俯后仰,从顶至地者连二三次,遂一颤即倾。城楼垛口、官舍民房并村落寺观,一时俱倒塌如平地。打死男妇子女八千七百有奇。其时地裂泉涌,上喷二三丈高,遍地水流,沟浍皆盈,移时即消化为乌有。人立地上,如履圆石,辗转摇晃,不能站立,势似即陷,移时方定。合邑震塌房屋约数十万间。其地裂处,或缝宽不可越,或缝深不敢视。其陷塌处皆如阶级,有层次。裂缝两岸皆有淤泥细沙。其所陷深浅阔狭,形状难以备述,真为旷古奇灾。如庠生李献玉屋中裂缝,存积一空,献玉陷入穴中,势似无底,忽以水涌浮起,始得扳岸而出。廪生李毓垣室中有麦一箘,陷入地中,仅存数握。又廪生高德懋夫妻子女家口共计二十九人,仅存一男一女,其余尽皆打死。其时死尸遍于四野,不能硷葬者甚多,凡值村落之处,腥臭之气达于四远,难以俱载。即此三家,亦足以见灾震之祸烈而惨矣。”(清张文范、段章纂)康熙《莒州志》卷二载:莒县“(康熙)七年六月十七地大震,城郭庐舍俱坏。压死人丁在册三千五百九十余丁,男女老幼死者共二万余人。诏发赈银九千九百一十五两,大粮赦免六分。”(清邵士、王壎纂)康熙《沂州志》卷一载:临沂“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震有声,自西北来,响若雷。城郭、宫室、庙宇、公廨一时尽毁,人无完宇。压死在籍人丁六千九百余,老幼家口无算。平地水深丈余,井内涌水高数尺。山崩地裂,所漂有朽木乱沙。州冶北门外里许,坍龙潭一区,周围阔五、六丈,深二丈七尺,水青黑,至今如故。本年蠲租十分之四。地震起自戊申至癸丑,六年屡震末息。”(清黄胪登纂)康熙《沂水县志》卷一载:“(康熙)七年沂水地震,城尽崩,坏官民舍一万三千三百七十余间,压死男女一千七百二十五口。”(清门可荣、王一较纂)康熙《曹县志》卷一八载:曹县“康熙七年戊申六月十七日戌时地大震,自西北来,声如轰雷。地如舟漂巨浪,倾侧再三。城垣庐舍多圮,压死人畜无算。”

江苏灾情亦不亚于山东,现将史志中所载江苏淮安、盐城、安东、徐州、萧县、丰县、沛县、邳州、睢宁、赣榆等州县的情况摘录如下:(清高成美、胡丛中纂)康熙《淮安府志》卷一载:淮安“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震如雷声,从西北至,地软如绵而热,顷之大震,如万车齐发。城堞、官舍、民房倾倒无数。燕、齐、晋、魏尤甚。有山塌者,地裂黄水,红水及臭水浆上泛者,打死压死者人以万计。刘马、李家二庄全无一家存焉。”(清高成美、胡丛中纂)康熙《淮安府志》卷七载:盐城“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盐城)忽从西北地震。倾倒城楼三座,魁星楼一座,窝铺垛口共二十四处,民舍倾陷,被压死亡者甚伙。”(清余光祖、孙超宗纂)雍正《安东县志》卷一五:安东“(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大震,有声如雷,从东北至。墙坏屋塌,十存不过一二,塔顶坠于地。城市乡村以及郡城同日压伤男妇大小无算,而安邑尤甚。”(清臧兴祖、吴之元纂)康熙《徐州志》卷八载:徐州“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夜戌时地大震,回复时多自西北如万毂声从东下,城堞台榭倾圮过半,压死者远近不可数。民多露处蓆棚中,经月乃定。”(清阎元吉、徐霭纂)康熙《萧县志》卷五载:萧县“(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震有声,自西北来如雷。民舍楼房崩倒者十之七八,压死男妇甚众。地震后天鼓时鸣,星陨如雨,井泉上涌,水皆赤。”(清卢世昌纂)乾隆《丰县志》卷一六载:丰县“(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酉时有声如钟,自北而南,地震,屋宇尽倾,男妇老幼压死者甚众。次二三日连震,人皆露处。”(清李棠、田实发纂)乾隆《沛县志》卷一载:沛县“(康熙)七年夏六月甲申地震有声,公私庐舍倾圮几尽,压死人民甚众。”(清丁观堂、陈燮纂)嘉庆《邳州志》卷一七载:邳州“(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震有声,自西北来,坏城郭、庐舍殆尽。远近压死者不可胜计。七月十二日河决,邳州城陷,水不复退。”(清葛之莫、陈哲纂)康熙《睢宁县旧志》卷九载:睢宁“(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大震,土裂泉涌,地起黑坟,民舍倾塌,覆压人畜无算。”(清俞廷瑞、倪长犀纂)康熙《赣榆县志》卷二载:赣榆“(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震,地坼城崩,署舍尽圮,圣殿独不覆。压死男妇无数,自后时震时止,经三岁率以为常。”

上述所列仅为山东、江苏两省部分州县受灾情况。余如北直(河北)、山西、陕西、河南等省一些州县,受灾亦很严重,难以尽言。

第三次为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二十八日巳时,以直隶三河、平谷为震中的地震,震级达到8级。这次“地震所及东至辽宁之沈阳,西至河南之安阳,凡数千里,而三河平谷最惨”。《清史稿·灾异志五》载:“七月初九日,京师地震;通州、三河、平谷、香河、武清、永清、宝坻、固安地大震,声响如奔车,如急雷,昼晦如夜,房舍倾倒,压毙男妇无算,地裂,涌黑水甚臭。二十八日,宣化、钜鹿、武邑、昌黎、新城、唐山、景州、沙河、宁津、东光、庆云、无极地震。”

这次地震,京师以及直隶三河、平谷、固安等地受灾严重,地方史志对其灾况有详细描述。清董含纂《三冈识略》卷八载:“七月二十八日巳时初刻,京师地震,自西北起。飞沙扬尘,黑气障空,不见天日,人如坐波浪中,莫不倾跌。未几,四野声如霹雳,鸟兽惊窜。是夜连震三次,平地拆开数丈,得胜门下裂一大沟,水如泉涌。官民震伤不可胜计,至有全家覆没者。二十九日午刻又大震,八月初一日子时复震如前,自后时时簸荡,十三日震二次。十九至二十一日大雨三日,衢巷积水成河,民房尽行冲倒。二十五日晚又大震二次。内外官民日则暴处,夜则露宿,不敢入室,昼夜不分,状如混沌。朝士压死者则有学士王敷治、员外王开运、总河王光裕、通冀道郝炳等。积尸如山,莫可辨识。通州城房坍塌更甚。空中有火光,四面焚烧,哭声震天。有李总兵者携眷八十七口进都,宿馆驿,俱陷没,止存三口。涿州、良乡等处街道震裂,黑水涌出,高三四尺。山海关、三河地方平沉为河,环绕帝都连震一月,举朝震惊。”(清陈昶、王大信纂)乾隆《三河县志》卷七载:三河“(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巳时地震,从西北至东南,如小舟遇风浪,人不能起立。城垣房屋存者无多。四面地裂,黑水涌出,月余方止。所属境内压毙人民甚众。”(李兴焯、王兆元纂)民国《平谷县志》卷三载陈景伊《平谷地震记》云:平谷“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巳时,忽地底如鸣大炮……是时,城郭村庄,房屋塔庙,荡然一空。远近茫茫,了无障隔。黑水横流,田禾皆毁。阖境人民,除墙屋压毙及地裂陷毙之外,其生者止存十之三、四。更兼秋禾不登,人多无食,又有饿死及逃亡者,户口盖廖寥矣。”(清郑善述、潘昌纂)康熙《固安县志》卷一载:固安“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地震,西北有声如雷,坏庐舍,伤人民。在城西北里许地裂丈余,长二十丈,涌黑水,溢地数亩。”

第四次为康熙三十四年(1695)四月六日,以山西临汾为震中的地震,震级达到8级。据顾功叙《中国地震目录》统计,这次地震共有38个州县遭地震破坏,有感区达山西、陕西、甘肃、河南、河北、江苏、山东等省数十州县。《清史稿·灾异志五》载:“四月初六日,光化、滕县、恩县、邱县、徐沟、太平、真阳、盂县、交城地大震;临汾、翼城、浮山、安邑、平陆震尤甚,坏庐舍十之五,压毙万余人。”

这次地震,山西省受灾最重、受灾州县最多。现将地方史志中所载山西临汾、浮山、翼城、洪洞、石楼、潞城等地灾况摘录如下:(清贾酉、张尧纂)乾隆《浮山县志》卷三四载:“(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日亥时地大震,临汾、洪洞、翼城、浮山尤甚,坏庐舍十之五,压死者数万余人,民皆露处。奉旨发帑散赈,又给贫民修葺银,每间一两。并发西安库帑修筑城垣、官廨、学舍。百姓困苦者数十年。”(清林弘化纂)康熙《临汾县志》卷八载:“康熙二十四年乙亥四月初六日戌时,平阳(今临汾)地震,有声如雷,顷刻间城垣、衙署、庙宇、民舍尽行倒塌,城乡人民压死数万,城内东关压死者尤多。”(清李居颐纂)乾隆《翼城县志》卷二六载:翼城“(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日地大震有声,坏城楼庐舍,人民压死者甚众。”(清余世堂、蔡行仁纂)雍正《洪洞县志》卷八载:洪洞“(康熙)三十四年夏四月初六日戌时地大震,其声如雷,地裂涌水,衙署、庙宇、民舍半为倒塌,压死人民甚众。奉旨发帑赈济,复蠲免本年未完钱粮。”(清袁学谟、秦燮纂)雍正《石楼县志》卷三载:石楼“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日戌时地震,房窑倒塌,城乡压伤二百余人。”(清张士浩、申伯纂)康熙《潞城县志》卷八载:潞城“(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日戌时地震,有声自西北来,移时方止,城垣、庐舍多有颓坏者。是夜五鼓又震,俱迥异寻常。”

第五次为乾隆三年(1738)十一月二十四日戌时,以今宁夏平罗、银川为震中的地震,震级达到8级。这次地震有感面积大,山西、陕西、河南、河北等省数十州县均有地震记录,其中宁夏(今银川)、灵武、中卫等11州县受灾严重。《清史稿·灾异志五》载:“十一月二十四日,芮城、襄垣、安邑、安定、绥德州、天镇地震。二十五日,靖远、庆阳、宁夏、平罗、中卫地震如奋跃,土皆坟起,地裂数尺或盈丈,其气甚热,压毙五万余人。”

这次地震,甘肃的宁夏(今宁夏银川)、平罗(今宁夏平罗)、中卫(今宁夏中卫)等地受灾最为严重,地方史志对其灾情有详载:(清王绎辰纂)乾隆《银川小志》卷末载:宁夏“乾隆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地大震,数百年来震灾莫甚于此。甲戌夏,余赴馆宁夏署中,有刘姓老夫并二三故老遇难幸免,备述是夜更初,太守方宴客,地忽震有声,在地下如雷,来自西北往东南,地摇荡掀簸,衙署即倾倒。太守顾尔昌,苏州人,全家死焉。宁地苦寒,冬夜家设火盆,屋倒火燃,城中如昼。地多裂,涌出黑水,高丈余。是夜动不止,城堞、官廨、屋宇无不尽倒。震后继以水火,民死伤十之八九,积尸遍野,暴风作,数十里尽成冰海。宁夏前称小南京,所谓塞上江南也。民饶富,石坊极多,民屋栉比无隙地,百货俱集,贸易最盛。自震后,武臣府第如赵府、马府俱不存,地多闲旷,非复向时饶洽之象。”(清徐保宇纂)道光《平罗纪略》卷八载:新渠、宝丰“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地忽震裂,河水上泛,灌注两邑,而地中涌泉直立丈余者不计其数,四散溢水,深七、八尺以至丈余不等,而地土低陷数尺,城堡房屋倒塌,户民被压溺而死者甚多。新渠县城南门陷下数尺。北城门洞仅如月牙,而县属商贾民房及仓廒亦俱陷入地中。粮石俱在水沙之内,令人刨挖,米粮热如汤泡,昧若酸酒,已不堪食用……宝丰县城仓廒亦半入地中,户民无栖息之所,大半仍回原籍。”(清升允、安维峻纂)宣统《甘肃新通志》卷二载:“乾隆三年冬十一月,靖远、庆阳、宁夏(今宁夏银川)地震,平罗北新渠、宝丰、中卫、香山等处尤甚。一时地如奋跃,土皆坟起,坼裂数尺或盈丈,水涌溢,其气皆热。村堡、城垣、堤坝、屋舍、窑庄尽倒,压毙官民男妇五万余人。”

第六次为光绪五年(1879)五月十二日,以今甘肃武都为震中的地震,震级达到8级。据顾功叙《中国地震目录》统计,这次地震受灾面积广,重破坏区达12州县,轻破坏区达28州县,有感区达甘肃、四川、陕西、河南、山西、湖北等省数十州县。关于这次地震的波及地和前后震况,《清史稿·灾异志五》载:“五月初十日,陇右诸州县同时地震。十二日,光化地震。十三日,京山地震。”《清史稿·德宗本纪一》载:“(五月)阶、文、西和地震历十有三日。”

这次地震,甘肃省一些州县受灾最重,现将地方史志中所载甘肃阶州(今武都)、文县、泾州(今泾川)等地灾况摘录如下:(清升允、安维峻纂)宣统《甘肃新通志》卷二载:“光绪五年五月十二日寅刻,陇州诸州县同时地震,山谷响应,土雾亘天,场内碌础相抵触,瓮中水倾出,室庐摇落,压死人畜。阶州城中突起土阜周二里许,各处山飞石走,地裂水出,杀九千八百八十一人,文县山崩水壅城垣倾圮,杀一万八百三十余人。”(清叶恩沛、吕震南纂)光绪《阶州直隶州续志》卷十九载:阶州“十二日寅时地大震,南山崩塌,冲压西南城垣数十丈,居民二百余家。城中突起土阜,周二里许。各处山飞石走,地裂水出,杀九千八百八十一人,弥月不息。”(清叶恩沛、吕震南纂)光绪《阶州直隶州续志》卷十九载:文县“光绪五年五月初十日地震。十二日寅刻大震,山崩水壅,城垣倾圮,杀一万八百三十余人。洋汤河水涨发,隔河民人数百家被水阻隔,淹压饿毙者不计其数。十六日南河暴涨,漂流人畜无算。嗣后震动无常,日或两三次,月或一二次,或连日有声如雷,至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震后乃止,凡七年。”(清杨丙荥纂)宣统《泾州采访新志》载:泾州“光绪五年五月十二日黎明时,地大震有声,山谷响应,土雾亘天,麦场内碌础相抵触,瓮中水倾出。时动时止,历三日始息。房屋摇落,人畜压死者不少。”

5.疫灾

在清代9种基本自然灾害类型中,疫灾是发生频次最低的一种自然灾害。但是灾害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灾害发生次数越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应该越大,但就单灾种的综合评估来看,我们不能说某种灾害的发生频次高于另外一种灾害,就断定这种灾害的危害后果就会比另外一种灾害大。就像在历史时期,水旱灾害的发生频次总是高于地震,我们却不能因此说水旱灾害的危害后果比地震大。比如,同期内可能发生多次水旱灾害,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一次特大地震的发生,却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就清代疫灾来说,虽然发生频次较其他灾害低,但其中亦不乏跨省区、跨年份的瘟疫流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大量人口死亡的特大瘟疫也不在少数。

根据,按现代行政区划统计,有清一代,一年之内两个省市局地疫病流行的年份有21个;一年之内三个省市局地疫病流行的年份有10个;一年之内四个省市局地疫病流行的年份有5个,分别是1703年(今海南、宁夏、河北、山东),1704年(今河南、河北、山东、陕西),1726年(今江苏、山西、广东、河北),1756年(今浙江、江苏、安徽、上海),1862年(今浙江、河北、湖北、山东);一年之内五个省市局地疫病流行的年份有4个,分别是1692年(今湖北、河北、陕西、安徽、甘肃),1708年(今湖北、山西、宁夏、江西、甘肃),1786年(今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1822(今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一年之内六个省市局地疫病流行的年份有1个,即1709年(今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江西、南京市);一年之内七个省市局地疫病流行的年份有1个,即1728年(今江苏、浙江、山西、河北、陕西、湖北、安徽)。如按清代行政区划计算,疫病流行跨省区、波及10个州县(含府)以上的年份有7个,其中康熙四十三年(1704),春、夏、秋三季疫病流行共计12州县,分别为直隶南乐(今属河南)、河间、献县,山东菏泽、章丘、东昌、青州、福山、昌乐、宁海、潍县,陕西羌州;康熙四十八年(1709),三至六月间疫病流行共计14州县,分别为浙江湖州、桐乡、象山,江苏高淳、溧水、铜山,山东青州,安徽太湖、潜山、南陵、无为、东流、当涂、芜湖;雍正六年(1728),三至六月间疫病流行共计15州县,分别为江苏武进、镇洋,浙江常山,山西太原、沁源,直隶井陉、获鹿、山海卫,陕西甘泉,湖北枝江、崇阳、蒲圻、荆门、郧西,安徽巢县;乾隆五十一年(1786),春、夏两季疫病流行共计12州县,分别为江苏泰州、通州、赣榆、武进、苏州,安徽合肥,山东日照、范县(今属河南)、莘县、莒州、昌乐,直隶东光;道光元年(1821),三至九月间疫病流行共计31州县(含府),分别为直隶任丘、东光、元氏、新乐、通州、乐亭、青县、清苑、定州、滦州、内丘、唐山、蠡县、望都、临榆、南宫、曲阳、武强、平乡,山东冠县、武城、范县(今属河南)、钜野、登州府属、济南、东阿、武定、滕县、济宁州、日照、沂水;道光十二年(1832),三至八月间疫病流行共计14州县,分别为山东省蓬莱,湖北武昌、咸宁、潜江、黄陂、汉阳、宜都、石首、崇阳、监利、松滋、应城、黄梅、公安;同治元年(1862),从正月至秋季病流行共计17州县,分别为浙江常山,湖北江陵,直隶望都、蠡县、静海、清苑、滦州、曲阳、东光、临榆、抚宁,山东东平、日照、宁津、莘县、临朐、登州府属。

关于疫病流行时的灾情,史书多记载为“疫”、“大疫”,但也有不少“人死无算”、“病毙无数”、“死者无算”、“死者不可计数”等记录。从这些描述中可以想象出清代疫灾为害之大。其中一些特大瘟疫的流行,如前文所论及的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苏、浙、皖三省大疫、咸同年间的云南鼠疫、清末最后两年内蒙古东部满洲里地区肺鼠疫等,均导致数以万计的人口死亡,对社会生产所造成的破坏之大,更是可想而知。

以上从水灾、旱灾、蝗灾、地震、疫灾等五种灾害类型,论述了清代自然灾害特大灾害多、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除此之外,诸如风灾、雹灾、霜冻灾害以及火灾等灾种中,也不乏破坏性强、后果严重的大灾发生。限于篇幅,此不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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