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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灾害与清代

会第五章有清一代,自然灾害频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深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和冲击。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清代的政治就是“灾荒政治”,清代的经济就是“灾荒经济”,清代的文化也体现出“灾异文化”的特征。本章就“灾害与清代君主政治”、“灾害与清代经济发展”、“灾害与清代人口”、“灾害与清代文化”等问题进行讨论,以考察和了解自然灾害对清代社会的多方位影响以及双方的互动关系。

君主政治在中国封建社会,君主政治是唯一的政治形式,君权是政治关系的集中体现。明清时期,专制主义发展至顶峰,君主高于万民、君权胜于一切,国家政治就是君主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灾荒对政治的影响往往通过君主的言行体现出来,并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制订等诸多方面。

一、君主临灾罪己

君主临灾罪己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或者说封建君主政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君主以“灾异”为契机检讨己过、图谋振作的重要手段。在传统中国,自然灾害发生后,君主临灾罪己,主动承担责任,以整合君臣之间的关系,消除民怨,笼络民心,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国家危难、民心乱离的情况下,君主能够引咎自责,对抑制阶级矛盾尖锐化、维系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挥过重要作用。

帝王“罪己诏”,滥觞于禹、汤时的诏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颁布“罪己诏”的封建帝王是汉文帝,第一个因灾害而下“罪己诏”的封建帝王也是汉文帝。文帝后元元年(前163)三月,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也。”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学说,以阴阳五行来阐释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把自然界的灾异看做是上天对人的警示和惩罚。如说:“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这种以“天人感应”来阐释“灾异”产生原因的思想观念一直流传下来,而“罪己诏”也作为帝王反省罪己的御用文书为后继者广泛继承,并逐渐形成颇具中国特色的封建灾异文化。当然,帝王因灾异而下诏罪己,除了受灾异天谴论的影响,还有一个更为现实的原因,即害怕因灾害引起社会动荡甚至人民起义,危及自身的统治。

延至清代,虽然人们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有了较多的理性认知,但在灾害频发之际,君主们并未丢弃下诏自谴的传统。和以前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也充分说明了君主的临难自责是帝王极为重要的一项统治法术,是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虽不能说屡试不爽,但的确是行之有效。据《清史稿》记载,清代开国皇帝顺治帝第一次因自然灾害频发而下的诏书是在顺治十年(1653)五月。在此前的两年中,全国各地,灾害频发。顺治八年,湖北沔阳、潜江、景陵(今湖北天门)等州县,安徽潜山、望江、当涂、旌德等州县,以及浙江、山东、直隶等省部分地区分别遭受水灾。灾情比较严重的安徽旌德“平地水深丈余,溺死人畜无算”;安徽潜山“江暴涨,坏民居无算”。陕西甘泉、延长、安定等地发生旱灾。江苏苏州、昆山,山西高平等地发生地震。顺治九年,山东、山西、直隶、湖北、安徽、河南等省数十州县发生水灾,灾情严重之地,史书中充斥“村落多淹没”、“民舍漂没甚多”、“大水害禾稼”、“霪雨害稼”等记载。安徽铜陵、无为、庐江、芜湖、当涂等州县以及江苏上海等地发生旱灾。安徽贵池、池州、颍上、阜阳、五河、全椒、宿松、铜陵、霍山、六安以及江苏、湖北等地多次地震。顺治十年以来,各种灾害仍频繁发生,一些地方还发生了饥民为乱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当年五月,顺治帝特颁布诏书如下:

“天下初定,疮痍未复,频年水旱,民不聊生,饥寒切身,迫而为盗。魁恶虽多,岂无冤滥,胁从沈陷,自拔无门。念此人民,谁非赤子,摧残极易,生聚綦难,概行诛锄,深可悯恻。兹降殊恩,曲从宽宥,果能改悔,咸与自新。所在官司,妥为安插,兵仍补伍,民即归农,不原还乡,听其居位,勿令失所。咸使闻知。”

从这份诏书的内容来看,虽然顺治帝谈到因连年水旱灾害导致“民不聊生、饥寒切身”,并言及对灾荒中为乱者“曲从宽宥”,告诫地方官妥善处理灾民事务,但尚未把灾害发生的缘由和自己的为政联系在一起,只是出于对国家的忧患意识表现出在灾荒背景下对灾民滋事生非的宽大心怀。但是,在下达这次诏书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各地又相继发生多起大的自然灾害。顺治十年六月,“苏州大风雨,海溢,平地水深丈余,人多溺死;安定、白河雷雨暴至,水高数丈,漂没居民;阳谷大水,田禾淹没,民舍多圮,陆地行舟;文登大雨三日,海啸,河水逆行,漂没庐舍,冲压田地二百五十余顷”;八月,“澄海飓风大作,舟吹陆地,屋飞空中,官署民房尽毁,压毙男妇不计其数,从来飓风未有如此甚者”;冬,“保安大雪匝月,人有冻死者;西宁大雪四十余日,人多冻死”。顺治十一年,黄河、永定河等多次决口;六月份,甘肃发生8级大地震,兴安、安康、白河、紫阳、洵阳、兰州、巩昌、庆阳等处“坏民舍,压死人畜甚众”。在这种情况下,在该年十一月,顺治帝再次下达诏书,明确表达了连年灾害频仍,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诏书具体内容如下:

“朕缵承鸿绪,十有一年,治效未臻,疆圉多故,水旱叠见,地震屡闻,皆朕不德之所致也。朕以眇躬托于王公臣庶之上,政教不修,疮痍未复,而内外章奏,辄以‘圣’称,是重朕之不德也。朕方内自省抑,大小臣工亦宜恪守职事,共弭灾患。凡章奏文移,不得称‘圣’。大赦天下,咸与更始。”

这应该是清代君主首次因灾害而颁发的“罪己诏”。在这则诏书中,顺治帝把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原因归咎于己,宣言是自己的“不德”导致了灾害的发生。在反躬自省的同时,告诫群臣“恪守职事,共弭灾患”。并大赦天下,安抚万民,以示除旧布新,重振国威。随后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对受灾各地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蠲免活动。当年十二月,免荆门、钟祥等六州县和磁、祥符等三十六州县灾赋;免西安五卫荒赋。第二年(顺治十二年)正月,免东平、济阳等十八州县上年灾赋,免直隶八府与河南彰德、卫辉、怀庆上年灾赋。二月,免成安等六县上年灾赋,免平凉、汉阴二县上年灾赋,免滨、宁阳等二十一州县上年灾赋,免滁、和二州上年灾赋。三月,免湖广石门县上年灾赋,免郧阳、襄阳二府上年被寇荒赋。四月,免沈丘及怀庆卫上年灾赋。六月,免杭州、宁波、金华、衢州、台州灾赋,免房山县上年灾赋。八月,免灵邱县灾赋,免曹、城武等七州县及临清卫、齐河屯上年灾赋。九月,免凤阳灾赋,免两当、宁远二县灾赋。冬十月,免蔚州及阳和、阳高二卫灾赋,免甘州、肃州、凉州、西宁灾赋,免磁、获嘉等八州县灾赋,免隆平十一年以前逋赋、淄川等八县灾赋,免宣府、大同灾赋。十一月,免滨、堂邑等十三州县灾赋,免郧阳、襄阳逋赋,免汲、淇、胙城等县及临漳灾赋。十二月,免耀州、同官、雒南灾赋,免安吉、仁和等十州县和宣化八卫灾赋,免临清、齐河等十州县和东昌卫灾赋,免涿、庆云等三十三州县和永平卫灾赋,免临海等十八县以及祥符、兰阳二县,怀庆、群牧二卫灾赋。其次,整顿吏治。纂修《顺治大训》,督导百官体恤民生、真实反应民情,为此多次“遣御史巡按直省”,并“命在京七品以上,在外文官知府、武官副将以上,各举职事及兵民疾苦,极言无隐”;相继任命一部分汉人为政府重要部门的官员和地方大员,如以韩岱为吏部尚书,以孙廷铨为兵部尚书,以于时跃为广西巡抚、佟国器为南赣巡抚、宜永贵为福建巡抚、陈应泰为浙江巡抚、白如梅为山西巡抚,以秦世祯为安徽巡抚、提督操江等。第三,整顿法制。严惩不法官吏,对“窃权纳贿,交结官员,越分奏事者,凌迟处死”,特命内十三衙门立“铁牌”,“俾世遵守”。比如巡按御史顾仁,因贪赃纳贿、陷害无辜,被吏部书吏章冕告发,顺治帝查清事实后,即给予其“弃市”严惩。同时,顺治帝也考虑到国家处在“兵戈灾祲”的特殊时期,“犯法日众”有此背景,尚需“以德化民,以刑辅治”,训诫执法官应“明慎用刑,务求平允”,不宜普施严厉之法。同时规定,定期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每年六月虑囚,七月覆奏,著为令”。第四,兴文教,崇儒术。顺治帝认为,“自明末扰乱,日寻干戈,学问之道,阙焉弗讲”,现在天下渐定,臣民应以经术为本,尊孔读经。为此,任命陈之遴为弘文院大学士,王永吉为国史院大学士,主经学和文史;谕劝直省学臣“训督士子,博通古今,明体达用”,“诸臣政事之暇,亦宜留心学问”;“定武会试中式殿试如文进士”;御制《资政要览》、《范行恆言》、《劝善要言》、《儆心录》,颁给异姓公爵以下、文官三品以上者各一部。

上述举措均在顺治帝颁发“罪己诏”后一年之内完成。可以看出,顺治帝的临灾罪己虽然流露出对“天象示警”的恐惧心理,表示灾害的发生皆因自己“不德之所致”,自己应该向上天谢罪;并言在“政教不修,疮痍未复”的情况下,群臣于“内外章奏”中称自己为圣皇帝,实在是加重了自己“不德”的罪名。其自责警惧之情溢于言表,传统的灾异天谴思想对这位少年天子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但实际上这远非事情的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大清政权始建不久,政局未稳,各地人民反清斗争此起彼伏,尤其是李自成余部与桂王政权的联合,以及郑成功的抗清斗争等,始终是朝廷的心腹大患。所以,在灾荒与动乱背景下,顺治帝更多地是以当时自然灾害频发为契机,欲对“兵戈灾祲”、“满汉对立”导致的社会混乱状况进行理顺,以图平抑当时阶级矛盾尖锐化,使建立不久的清王朝尽快走向正轨。

顺治帝执政18年,前期受制于多尔衮,后来随着自己的长大和成熟,颇能勤勉用事,比如他采取了停止圈地、放宽逃人法等一系列缓和民族矛盾的措施,并为满汉文化的合流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在他周围毕竟尚未形成一支以他为主导的强有力的政治势力,这使他很想有番作为却又深感力不从心。所以,他多次以灾害发生为契机,下诏罪己。据《清史稿》统计,顺治帝执政18年,下诏罪己多达11次,堪称亘古第一帝。作为立国皇帝,顺治帝这样做,可以说这是以后清代帝王能把临灾罪己的传统延续下来的主要因素。

在清代帝王灾后所颁发的罪己诏中,按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昭显皇帝对“天象示警”的惶惧之情,皇帝对自己的德政不济或浅薄,深深地自责和反省,并表现出对被灾百姓的同情和怜悯。这是罪己诏书中必不可缺的内容,对所有封建帝王来说,无一例外。

二是皇帝在自谴的同时,训诫朝臣和地方官吏应协心尽职,直言君主过失以辅助君主,君臣共弥灾患。这一点,在前面所论顺治十一年的诏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再如,顺治十四年(1657)九月,“京师地震有声”,诏曰:“自古变不虚生,率由人事。朕亲政七载,政事有乖,致灾谴见告,地震有声。朕躬修省,文武群臣亦宜协心尽职。朕有阙失,辅臣陈奏毋隐。”

三是在诏书中直接提出废除于民不便的政令、法文,或者责令百官提出改革政治的主张,作为整顿朝纲的突破口。比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五月,诏曰:“今兹仲夏,久旱多风,阴阳不调,灾孰大焉。用是减膳撤乐,斋居默祷。虽降甘霖,尚未沾足。皆朕之凉德,不能上格天心。政令有不便于民者更之。罪非常赦不原者咸赦除之。”嘉庆二十三年(1818)四月,先是发生日食,接着出现“风霾”,诏曰:“昨日酉初三刻,暴风自东南来,尘霾四塞,燃烛始能辨色。其象甚异。朕心震惧惕,思上苍示警之因,稽诸《洪范》咎徵,蒙恆风若之义,皆朕莅事不明、用人不当之所致也。有言责者,体朕遇灾而惧之心,剀切论列,无有所隐。即下民有冤抑者,亦可据事代为直陈,以副朕修德弭灾之意。”这道诏书下达之后,给事中卢浙即上疏,称“风沙示警”,请求“禁员弁贪功妄捕,扰累平民”。嘉庆帝降旨称其“所奏甚是”,并责令主管官以“林清案”中“番役兵丁,乘机肆虐,诬陷索掳,无所不至”的违禁行为为戒,诏令“嗣后捕役有犯前情,该管官严刑重惩,以其家产付诸被诬之家”。

四是在诏书中严厉斥责朝廷上下,明确指出,天灾发生罪不在皇帝一人,群臣百官都要反躬自问,检讨己过,共谋革新。比如,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二十八日,京师发生地震,康熙先是调拨内帑十万银两赈恤灾民,并由官府出资修复被震庐舍。接着立即把“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满汉各官”召集在一起,并把大学士明珠、李霨等数人召到乾清宫,当面训谕,严厉批评了某些官员“自被任用以来,家计颇已饶裕,乃全无为国报效之心”,不仅不清廉勤政,反而“愈加贪酷,习以为常”的恶劣行径,并且表明了对这种“奸恶”之人如“不加省改”,一经查出,“国法具在,决不饶恕”的决心。第三天,又将“满汉学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各官”召集到左翼门,着人口传谕旨:“朕躬不德,政治未协,致兹地震示警。悚息靡宁,勤求致灾之由。岂牧民之官苛取以行媚欤?大臣或朋党比周引用私人欤?领兵官焚掠勿禁欤?蠲租给复不以实欤?问刑官听讼或枉平民欤?王公大臣未能束其下致侵小民欤?有一于此,皆足致灾。惟在大法而小廉,政平而讼理,庶几仰格穹苍,弭消沴戾。用是昭布朕心,原与中外大小臣工共勉之。”这里,康熙帝以自谴为前提,以极其严厉的口气向朝廷要官连发六问,乘机指出施政上六方面的弊端:一是各级官吏“苛取”于下“行媚”于上;二是“大臣或朋党比周引用私人”;三是领兵官用兵之时任意烧杀抢掠而“勿禁”;四是地方官遇到灾荒“蠲租给复不以实”上报;五是“问刑官听讼或枉平民”;六是“王公大臣未能束其下致侵小民”。康熙要求大臣们对如何严禁这六种弊政提出具体办法。他特别强调,革除弊政,关键在于高官的率先垂范,因为“大臣廉,则总督、巡抚有所畏惮,不敢枉法以行私;总督、巡抚清正,则属下官吏操守自洁,虽有一二不肖有司,亦必改心易虑,不致大为民害。”根据康熙皇帝的旨意,大臣们雷厉风行,在十天之内拟出了革除上述六种弊政的办法,其中对责任者处罚之严厉,甚于往昔,从“革职拿问”、“永不叙用”直至按律“正法”,拟定草案被康熙帝批准执行。可以看得出,革除这六项弊政,很大程度上是从关注民生疾苦、维护小民生计出发的。虽然康熙皇帝这样做,其思想基础是建立在“天象示警”的封建正统灾荒观之上的;这些措施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政治的本质所决定的特权阶级同普通百姓之间的矛盾,但确实限制了超出封建律法范围对人民的过度掠夺和肆意横暴,从而有利于推进吏治的清明和社会的稳定。

从清代皇帝罪己诏的内容可以看出,皇帝在临灾罪己的同时,始终没有忘记对朝臣百官的训诫。臣下的职责在于辅佐君主,君主有过失,臣下亦难逃其责,把自己为政之失的责任加以分散和转移,从而达到脱己之咎的目的,这也是封建帝王一种巧妙的统治法术。归根结底,皇帝临灾罪己只是表面的文章,如果真的认为皇帝是诚心向天下谢罪,则大错特错矣。皇帝临灾罪己的积极意义在于,他本人能以灾异的发生作为整顿吏治的契机,或对积存的问题进行解决,或对迫在眉睫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因时制宜出台新的政令。倘若皇帝仅把“罪己诏”当成一种文字游戏,把对民众疾苦的关心停留在表面上,不能身体力行而有所创举,那么,这种罪己诏书也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丝毫实际意义。

二、诏修省与求直言

面对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高高在上的皇帝如果总是把责任拦于己身,则无疑是向天下昭示自己的无能,也会大大降低君主政治的权威性。所以,清代皇帝除了临灾罪己,还常常诏令君臣共同反思,图谋振兴之道;皇帝有时也表现出虚心纳谏的姿态,公开向臣下寻求对策,这便是“诏修省”与“求直言”。

1.诏修省

诏修省是皇帝下诏书责令修身反省,上自皇帝、下至百官都要反省。在传统“灾异天谴”思想的影响下,历代君臣无不认为消灾弭患应该依靠修身积德,以顺应天意。考察历代的君主政治,几乎无一例外的是,帝王均能因灾异敬惧修省,宽刑赦罪而改善政治。在灾害叠见的情况下,如果皇帝不下诏修省,则被认为是极不正常的事情,甚至还会受到臣下的责问。比如,据《明史·刘台传》载,万历三年(1575),御史傅应祯上疏:“迩者雷震端门兽吻,京师及四方地震叠告,曾未闻发诏修省,岂真以天变不足畏耶?”可见在明代君主政治中,“诏修省”是一种君臣普遍奉行的灾荒理论。

清朝建立后,第二年即顺治二年(1645),户科给事中杜立德向少年天子福临疏陈帝王的“治平之道”,疏文称:“治平之道有三:一曰敬天。君为天之子,当修省以迓天休。今秦、晋、燕畿水旱风雹,天心示警。凡开诚布公,懋德敦行,皆敬天事也。一曰法古。古者事之鉴,是非定于一时,法则昭于百代。故合经而后能权,遵法而后能创。凡建学明伦,立纲陈纪,皆法古事也。一曰爱人。自大臣以至百姓,宜一视同仁。且无论新旧,悉存弃短取长之心。凡亲贤纳谏,尚德缓刑,皆爱人事也。”这里杜立德把“敬天”放在三条“治平之道”的第一位,规劝顺治帝“修省以迓天休”,“开诚布公,懋德敦行”,然后引出第二条“法古”和第三条“爱人”。这是君主专制条件下臣下上疏言事的通用之法,和前朝相比,毫无二致。但清朝初始立国,政局不稳,顺治帝以冲龄嗣位,德望不足以服众,又值灾害频发,此时宣扬以“上天”的超自然力量统御人事,无疑是最佳时机。顺治帝认为杜立德所言“有裨治理,深嘉纳之”。此后直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杜立德为官四十多年间,先后在六部任要职,在内阁任14年宰相。应该说,杜立德的这道疏文对顺治帝为政产生了很大影响,对顺治以后清代帝王遇到灾异能够“恐惧修省”,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据《清史稿》纪、传统计,康熙时共有8次因灾异而下诏修省。雍正皇帝也非常重视修省以避灾异,他曾在自己亲撰的《大义觉迷录》中说:“夫灾异之事,古昔帝王未常讳言。盖此乃上天垂象,以示儆也。遇灾异而能恐惧修省,即可化灾为福矣。”雍正以后,清代帝王也保持了遇灾异而下诏修省的传统。

从《清史稿》记载来看,皇帝诏修省大都是在遇到灾异时进行,有时也在政局不稳比如农民起义发生时进行。比如,嘉庆十八年(1813年),农民起义领袖林清率部攻入禁城,“上遇变修省,训诫臣工,颁御制文七篇,示内廷诸臣,命各抒所见,书以进御”。但这种情况不是太多。如果对清代皇帝因“灾异”下诏修省的背景进行具体分类,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星变”、“彗星见”、“日食”等自然天象的出现为背景。比如,乾隆八年(1743),“十二月丁卯,以星变示儆,诏修省”。乾隆十一年(1746),“(二月)辛亥,以三月朔日食,诏修省以实”。光绪八年(1882),“(八月)丁丑,彗星复见东南,诏内外臣工修省”。

第二,以水旱灾害的发生为背景。比如,康熙九年(1670),“夏旱,诏百官修省,礼部祈雨”。同治元年(1862),“(三月)庚寅,自正月以来不雨,诏修省,求直言”。同治九年(1870),“(十月)丙辰,以水旱叠见,诏修省”。

第三,以地震发生为背景。比如,康熙十二年(1673),“(九月)乙亥,京师地震,诏修省”。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京师地震,诏“上干天和,严饬修省”。

第四,以雹灾发生为背景。比如,同治四年(1865),“(二月)癸未,以直隶诸省雷雹灾异,诏修省”。

第五,以风霾(沙尘暴)天气出现为背景。比如,康熙十年(1671),“(三月)庚午,以无雨风霾,下诏修省”。

第六,以火灾发生为背景。同治九年(1870),“(正月)癸未,神武门木库火,诏修省”。光绪十四年(1888),“(十二月)癸巳,太和门(火)灾。甲午,诏修省,敕臣工勤职”。

清代诏修省一般都是皇帝主动而为,但有时候在灾异发生而皇帝没有下诏修省,或者皇帝修省不勤的情况下,一些大臣也常常上疏奏请修省,并适时地发表政见。比如,咸丰年间,大理寺卿文瑞“以天变奏请修省,上嘉纳之”。同治初年,徐桐“先后疏请习政事、勤修省”。同治元年(1862),王茂荫上疏陈时政,言:“天象示警,宜勤修省。议政王责任重大,宜专心机务,余事综其大纲。言官宜加优容”。同治十年(1871),“五月朔,日食”,孙诒经“以天道感应,本诸人事,于是有遇灾修省之请”。光绪二十四年(1898),“元旦,日食”,王廷相“疏请勤修省,条上七事,而尤以进贤退不肖为国家治乱之源”。大臣上疏奏请修省,皇帝一般都会采纳或对上疏者予以褒扬,但如果上疏者所论不能打动皇上甚或有拂圣意,皇帝也会不予理睬。比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于荫霖“上疏极论王大臣不职,因附陈修省五事,不报”。光绪二十六年(1900),“夏,荧惑入南斗”,郑杲“上书请修省,不报”。

2.求直言

求直言即皇帝下诏要求臣民上书言事,陈述为政得失。在灾异背景下,皇帝“诏修省”与“求直言”有时候是同时进行的。相比较而言,“诏修省”只是要求皇帝本人和臣下修身反省,在内心深处虔诚地检讨己过,倾向于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不具强制性,是否能诚心反思,全在于本人。所以,从实用的角度来讲,“诏修省”在君主政治中具有一定的消极性。“求直言”则是皇帝公开向臣下征询对策,或者要求臣下直言皇帝过失,因此比“诏修省”显示出皇帝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而臣下也多能利用灾异天谴说作为武器,适时地向君主表达政见,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从清代官书记载来看,皇帝因灾异而“求直言”,有时是在“罪己诏”中提出,责令或要求臣下“各抒所见”、“直陈得失”,以匡扶君主,督君改过。但正如前文所言,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威性,皇帝因灾异而下诏罪己的次数毕竟是有限的。所以,“求直言”更多的是在灾异发生后由皇帝直接诏令臣下上疏进言,或直言灾害缘何而发,或直言君主过错,或疏陈时政得失。但是,在君主专制条件下,皇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容许任何人对之哪怕有丝毫的亵渎。在绝对皇权的笼罩下,大臣们行事总是谨小慎微。所以,即便是皇帝下诏求直言,对多数大臣来说,心里还是有所顾虑的,他们生怕不小心说错了话,触怒龙颜而大难临身。清代皇帝曾多次因灾异而下诏求言,但实际上并非每次都能有大臣站出来直言进谏。君臣之间微妙的关系令皇帝和大臣都大感为难,在数求直言而无应答的情况下,皇帝有时甚为恼火。比如,顺治十二年(1655)正月,诏曰:“亲政以来,五年于兹。焦心劳思,以求治理,日望诸臣以嘉谟入告,匡救不逮。乃疆圉未靖,水旱频仍,吏治堕污,民生憔悴,保邦制治,其要莫闻。诸王大臣皆亲见祖宗创业艰难,岂无长策,而未有直陈得失者,岂朕听之不聪,虚怀纳谏有未尽欤?天下之大,几务之繁,责在一人,而失所辅导。朕虽不德,独不念祖宗培养之泽乎。其抒忠荩,以慰朕怀。”从这道诏书中可以看出,顺治帝对“水旱频仍,吏治堕污,民生憔悴”的情况下,而未有直陈得失者甚为不满,因而严厉质问臣下,“岂朕听之不聪,虚怀纳谏有未尽欤”?乾隆时期,也曾因朝官疏于直言谏主而发布上谕,责问九卿中“能责难于君者何人?陈善闭邪者何事?”

皇帝下诏求言时也会考虑到无人进言的尴尬,为了使“诏求直言”不至于流于形式,皇帝在诏求直言的同时,往往在诏书中附带一些内容,直接诏谕朝廷各部门或者臣下,处理一些皇帝本人认为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比如,顺治十年(1653)夏四月,“壬子,以旱,下诏求直言,省刑狱”。同治五年(1866)五月,“壬午,以久不雨,诏求直言,禁凌虐罪囚”。同治十二年(1873)二月,“下诏修省,求直言”;同时“谕直省举贤才,杜侵蠹”。光绪五年(1879)七月,“戊子,以星变、地震求直言”;同时“谕各省积谷”、“免绛、蒲、阳城被灾夏课盐税”。光绪二十五年(1899)九月,“丁未,以旱诏求直言”;四天后又下诏“清讼狱,缓征输”并“谕疆吏整躬率属,持公道,顺舆情”;十天之后,副都统寿长因为废弛营务被革职谪戍,荣和“褫职逮问”。这些求直言诏书中的附带款项和即时所做的一些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化”诏书的空洞,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效用。

当然,清代亦不乏直言敢谏的大臣,尤其是在灾异发生的背景下,灾异天谴论毕竟对君主有着一定的威慑和警惧作用,所以,在皇帝诏求直言的时候,一些中正耿直的大臣常常会不失时机地上疏表达政见。以下略举几例。

乾隆时期,柴潮生屡上疏论时政。乾隆七年(1742),上以旱降诏求言,柴潮生应诏上疏,对乾隆因灾异而频繁下诏修省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在疏文中首先说,“君咨臣儆,治世之休风”,“益谦亏盈,检身之至理”,对乾隆帝时常下诏修省和求言表示赞赏,称“此诚我皇上虚怀若谷、从谏弗咈之盛心也”。但同时又认为,“天时雨旸,难以窥测”,人事修省“过为责难”,于国于己并无裨益。因此,他规劝乾隆帝不必流于“诏修省”的形式,而应在百官群臣不及闻见之处多所思虑:“伏乞皇上于百尔臣工所不及见,左右近习所不及窥,朝夕愈加劼毖”,“岂特随时修省致感召之休征已哉?”

乾隆中,尝大旱,江南进士储麟趾应诏上疏。他在上疏中援引汉、唐学者以及宋儒朱子的灾异理论,指出天变皆因人事而致。而后以“明之太过”、“意见之稍偏”,委婉地批评乾隆帝刚愎自用、行事武断,指责“王公大臣拱手备位,不闻出其谋画”,以致“君劳于上,臣逸于下,天道下济而地道不能上行”。他引述韩愈的话说,“独阳为旱,独阴为水”,“君阳臣阴,有君无臣,是以久旱”。最后指出,只要皇上能够做到“一切用人行政,不改鉴空衡平之体”,并时常召集大臣咨询筹谋,则“必能时雨时风,消殄旱灾矣”。储麟趾还曾疏劾“四川学政朱荃匿丧”,其事牵涉三朝重臣张廷玉。乾隆以是称其“伉直”。

如果上疏者所论能够切中时弊,其建议不但为朝廷采用,本人还会被君主褒奖而升迁。这样的情况在清代不乏其例。比如,康熙时期的熊赐履、王熙、冯溥就是非常著名的例子。康熙六年(1667),畿辅旱,圣祖诏求直言。时辅臣鳌拜专政,威权正盛,弘文院侍读熊赐履不畏强权,上《万言疏》,对四大辅臣推行的种种政策提出尖锐批评。他首先揭示了当时民生困苦的实情:“民生困苦孔亟,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一旦水旱频仍,蠲豁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指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从守令到监司、再到督抚,上下官吏、内外大臣均难脱其咎,而“本原之地则在朝廷”,“其大者尤在立纲陈纪、用人行政之间”。时康熙尚年少,鳌拜专断朝政,熊赐履所论无疑是把矛头直接指向了鳌拜。紧接着,他进一步指出当时国家政策流弊甚多,如果“择其重且大者言之”,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政事极其纷更,而国体因之日伤也”;第二,“职业极其隳窳,而士气因之日靡也”;第三,“学校极其废弛,而文教因之日衰也”;第四,“风俗极其僭滥,而礼制因之日坏也”。最后,熊赐履劝谏少年皇帝康熙应加强儒学修养,以程朱理学作为清廷“敷政出治之本”。这道奏疏,使康熙皇帝对熊赐履刮目相看。因为疏文触到了鳌拜的痛处,鳌拜则以“妄言罪”要求处置熊赐履,康熙帝力保勿许。康熙七年,授熊赐履秘书院侍读学士。八年,康熙帝清除鳌拜集团。此后,熊赐履地位迅速上升。九年,擢国史院学士。旋复内阁,另设翰林院,以熊赐履为掌院学士。后官至礼部尚书、吏部尚书,并授东阁大学士,充《平定朔漠方略》和《明史》总裁官。

康熙七年(1668)夏,“旱,金星昼见,诏求直言”。左都御史王熙应诏上疏曰:“世祖章皇帝精勤图治,诸曹政务,皆经详定。数年来有因言官条奏改易者,有因各部院题请更张者,有会议兴革者,则例繁多,官吏奉行,任意轻重。请敕部院诸司详察现行事例,有因变法而滋弊者,悉遵旧制更正。其有从新例便者,亦条晰不得不然之故,裁定画一。”康熙帝命各部院条议,“遵旧制,删繁例,凡数十事”。王熙因之升迁工部尚书。

康熙八年(1669)夏,旱,左都御史冯溥应诏陈言,针对当时刑罚苛滥、百姓钱粮吃紧的实际状况,请求减轻刑罚、缓征赋税。疏文曰:“古者罪人不孥,今一事牵连佐证,或数人,或数十人。往往本犯尚未审明,而被累致死者已多。且或迟至七八年尚未结案,遂致力穑供税之人,抛家失业。请敕部严禁。百姓之财,不过取之田亩。今正月已开征,旧税之逋甫偿,新岁之田未种,钱粮从何办纳?请敕部酌议。自后征赋,缓待夏秋。”疏文上达,康熙命刑部、户部议定。刑部遂定以后“承审强盗、人命重案,限一年速结,不得牵累无辜,督抚及承审官隐漏迟延皆有罚”;关于缓征赋税的建议,户部认为春季兵饷不能待至夏秋,征赋仍遵循旧例。不久,冯溥即擢升刑部尚书。康熙十年,拜文华殿大学士。

在灾异背景下,应诏直言的大臣,上疏所论涉及颇广,灾祥、时政、经济、法律、文教、军事等无所不包。这些建议或被朝廷采纳,或弃置不用。一般情况下,上疏者只要不携个人私利,其建议即使不被采用,对本人仕进也并无影响。但在个别时候,由于谏臣不善于驾驭手中的批评武器,不小心触怒君上,也有可能遭到斥责甚至被降官。比如,光绪年间的朱一新,史称“连上封事,言论侃侃,不避贵戚”。但是,也正是因为一次上疏而被降职。光绪十二年(1886年),朝廷派太监李莲英随醇亲王视察海军,朱一新认为此举有违祖宗之法,当时“适值山东患河,燕、晋、蜀、闽患水,遂以遇灾修省为言”。他在弹劾李莲英的疏文中说:“我朝家法,严驭宦寺。世祖宫中立铁牌,更亿万年,昭为法守……今夏巡阅海军之役,太监李莲英随至天津,道路哗传,士庶愕,意深宫或别有不得已苦衷,匪外廷所能喻。然宗藩至戚,阅军大典,而令刑余之辈厕乎其间,其将何以诘戎兵崇体制?”但朱一新未能领悟到,慈禧太后派李莲英随醇亲王至天津,明是陪同,实为监视。皇宫本来就是一个是非之地,矛盾重重,朱一新却竟然在疏文中说“深宫或别有不得已苦衷”。这当然使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大为光火,下诏“切责”朱一新,斥问他“不得已苦衷”何所指。朱一新最终因为这次上疏由监察御史降为“主事”。

皇帝临灾罪己、“诏修省”与“求直言”,在多数情况下是“三位一体”的,即使有分离的时候,在本质上也没什么区别。作为灾害与政治的巧妙结合,它们是灾荒与动乱背景下君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在封建君主专制时代,以天灾来谴责警告统治者的失道行为,在君权之上树立起“上天”的神圣权威,这至少对君权构成了一种约束力,对帝王个人的道德品性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制约昏君暴主苛政害民的积极功能。有时候统治者适时地调整统治政策,对平抑君臣之间的矛盾和社会稳定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皇帝临灾罪己和修省求言毕竟是灾异天谴理论的产物,把本不相干的自然灾变与社会人事混为一谈,其对灾害发生原因的荒诞认识,迷惑和愚弄了中国人民,在实践中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之不能作太高的评价。

三、灾害与清代社会治乱

在传统中国,国家的权力中心是君主,君主代表的就是国家,君主政治即国家政治。“国之治乱,尽在人君”,在灾荒背景下,社会治乱与君主政治之隆污、经济之盛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自然灾害对于古代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劳动人民是各种灾害的主要承载对象,因此,灾荒对人民生命的摧残和戕害是最直接的严重后果。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死亡,数字是十分惊人的,在强大自然力的肆虐下,数以万计的灾民被无情地吞噬生命,而那些幸免于难的灾民则因为失去田园家产而颠沛流离、乞讨他乡。哀鸿遍野,饿殍塞途,到处是一片凄惨悲凉情状。灾荒打破了日常的生活、生产秩序,饥饿、恐惧、不安,肉体和身心的双重折磨,冲击着灾民脆弱的心理防线,整个社会处于混乱之中。这种无序状态的结束需要政府及时而有效的施救行为作为前提,如果政府不能负担起救灾救荒的职责,或者救济措施不力,灾民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下去,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严重的失控。求生的本能会促使灾民铤而走险,对统治者长期的积怨喷薄而出,此时,灾荒就会演变为人民反抗统治者的契机,进而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灾荒的发生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的动荡与不安,使本来已经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为世界历史上所仅见;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发生之频仍、危害之严重,也是世界历史上所独有。关于历史上自然灾害与农民起义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两者并非巧合,而是有内在的联系。每次农民起义几乎都有自然灾害相伴随就是证明”。从中国历史实际考察,这话并不为过,中国历史上的大饥荒,酿成大规模农民起义的例子不在少数。当然,并不是说自然灾害一定会引发农民起义,而至于农民起义的爆发在多大程度上和自然灾害的发生存在“内在的联系”,各个朝代的情况并不一样。它主要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的掌控能力,而政府的掌控能力又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吏治的好坏以及荒政实施的效力等方方面面。在政治较为清明的“承平”时代,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经济状况良好,国家拥有较强的应对灾荒的能力,人民的临灾自救条件也好于其他时期,灾荒对于社会的稳定虽有影响但尚不至于太严重。而在政治腐败、君昏国弱,阶级矛盾或民族矛盾本就凸显的特殊时期,灾荒往往成为诱发大规模群众起事的重要客观条件。

清代乾隆以前,尤其是康雍乾“盛世”时期,政治比较清明,经济势力雄厚,虽然其间亦多次发生自然灾害,甚至从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来看,比中后期都要高,亦未能避免局地范围内官民冲突事件的出现。但是,因为政治比较清明、经济形势良好,荒政得以有效地贯彻,自然灾害对社会的打击与破坏没有造成大的后果,荒政对保证社会的基本稳定和良性运转发挥了较大作用。晚清人士金安清的一番话可谓颇有见地:“乾隆六十年中,各省绝鲜大水旱,故百姓充实,丁粮鲜逋欠者。盖朝廷日以民事为重,慎择疆吏,凡监司以下至牧令,皆以才德自奋,虽不尽廉平,而地方咸日有起色,百废具举故也”。

晚清时期,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政治腐败,战争频仍,国家财力下降,救济能力减弱,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无法及时、有效地救济和安置灾民,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当灾民为饥饿所迫濒临绝境时,就会越轨犯禁,为盗为匪,给社会秩序以冲击,甚至揭竿而起走向造反的道路。“王法难犯,饥饿难当”,走投无路的饥民铤而走险,聚众哄抢粮米,“盗案叠出”,是晚清灾荒时期见怪不怪的现象。比如,道光五年(1825),馆陶“久旱风霾,麦苗皆死,饥民聚掠”。道光二十九年(1849),继上年水灾之后,湖南大部分地区自三月至六月仍淫雨不止,滨湖围垸多溃决,全省大荒,“长沙、善化聚集饥民数十万人。宁乡饥民相率闯入富室,伐廪出谷,谓之‘排饭’,四五都尤甚”。“武冈人人皆是菜色,饥民或匿山中,见有负米者即邀夺之”。秀水地区,饥民遍地,“维时米价腾贵,饥民乘风抢掠”。咸丰二年(1852),广西部分州县旱蝗并发,以致庄稼绝收,饥民为了活命,在一些人的倡导下,不得不铤而走险,起来抗争。严正基于1853年所写《论粤西贼情兵事始末》一文中曾谈到:“柳、庆(指柳州、庆远府——引者)上年旱蝗过重,一二不逞之徒倡乱,饥民随从抢夺,比比而然”。咸丰六年(1856),山东许多州县遭受蝗灾,一些地方庄稼甚至颗粒无收,饥民为了求生而群起反抗,如《东平州志》称:“六年飞蝗遍野,饥馑荐臻,盗贼蜂起”。湖南大旱,“州县阻米出境,民无所告籴,多聚众谋劫掠”。醴陵谷价腾贵,饥民聚扰,几酿不测。同治九年(1870)夏,湘乡县城涟水码头发生饥民抗击官兵、焚毁米船、阻米出境事件。同治十一年(1872),台湾“旱魃为虐……饥民之弱者,转于沟壑;强者求食不得,多随无赖流为盗贼,随地剽掠,至相戒不敢独行”。光绪初年“丁戊奇荒”期间,直隶武强县旱蝗相加,千余灾民拿起武器,组织“砍刀会”活动于景州、阜城、武邑、枣强、衡水、饶阳一带,“地方官形同聋聩”,对之束手无策;霸州、通州、固安、故城等地也多有灾民组织武装,进行抢粮斗争。据1876年7月19日《申报》记载:山东益都地方,旱情严重时,“一日抢劫之案即有19宗之多”。光绪九年(1883),南通州(今江苏南通)“白露后江涨风灾,木棉尽遭淹没”,第二年春初,“至有纠众成千,由通境以入海境者”。

光绪二十一年(1895),湘中浏阳发生饥荒,“至冬十月,饥民蜂起求赈,喧哭于县官之堂。西南乡时闻聚众强夺,多者至数千人”。同年,直隶永平、遵化两府州属大水为灾,御史李念慈奏称,饥民“转徙流离,懦弱者,闯入人家就食,凶悍者,结伙成群,专抢囤积,名曰分粮”;献县“村民藉灾滋事……毁堤殴官抢局,实属肆行无忌”;第二年(1896),献县“贼首任五等率党持械劫夺行旅……居民被劫者不知凡几”。1896年上谕称“直隶盗贼充斥,日甚一日,抢劫之案,曾见叠出。畿辅万方辐辏,行旅皆有戒心”。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江北发生大水,八月,海州饥民投身匪徒酿成事件,《江北饥馑调查报告书》记载道:“今年正逢饥馑,加之此等饥民之来投渐多,遂谋叛乱,其徒达千余人,或袭击米行,夺得米粮施与贫民,或廉价卖掉,或以船舶数百只分布海上,掠夺出入船只,将有大事变发生。”这样的例子,史书记载之多,不胜枚举。由此可见,自然灾害的发生是造成基层社会秩序动荡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广大灾民在死亡线上挣扎时,地方官不能体恤民艰,地主士绅反而趁自然灾害之机加紧掠夺,此时,就会导致阶级矛盾激化进而引发农民起义。嘉庆帝在议及陕西农民起义曾说:“大率因年荒谷贵,饥民掠食,纠集既多,逐致焚劫村聚,抗拒官兵……而原起衅由,总因地方官不恤民艰,以致小民迫于饥寒,不能稍沾赈恤,及至酿成事端。”再如,农民起义领袖李沅发在其被捕后的供词中曾这样说:“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内,本境(指湖南新宁县——引者)雨水过多,谷价昂贵,富户不肯发卖。本县并不劝谕减价,又不开仓平粜;绅士只把宾兴义谷出借,为数不多。八月收获后,又勒索重利,贫民无力偿还。我乘人心不服,起意抢夺。与谢有兴、刘复倡即刘八们,大家商议,兴立把子会,结拜弟兄,可以邀约多人劫富济贫。”由此可知,灾荒发生后引起局地社会矛盾激化,是李沅发起义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例不过是局地范围内灾民哄抢粮米和由灾荒引起的官民冲突事件,虽然对地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但尚不至于对封建统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晚清时期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如太平天国起义、义和团运动等,则沉重打击了清王朝的反动统治,加速了清朝统治的衰落和崩溃,辛亥革命更是一举推翻了清王朝的反动统治。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的爆发,虽然不能直接归因于自然灾害,但无一例外都和灾荒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如李文海先生所言:“受到灾荒的打击而流离失所的数量巨大的灾民”,“往往成为现存统治秩序的叛逆力量,源源不绝地加入到战斗行列中去。这在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以及辛亥革命运动中,得到了最清楚不过的体现”。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前夕,从道光二十八年至道光三十年(1848~1850),在东南各省与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连续发生三年特大水灾,其中道光二十九的大水灾“为百年所未有”。广西在金田起义之前,灾荒频仍,饥民遍野,除了水旱灾害外,还出现了蝗虫遮天蔽日的严重灾害。广大贫苦农民被迫铤而走险,天地会起事,随处多有。在人民群众处于奴隶地位和贪官污吏无异虎狼的情况下,自然灾害导致潜在的阶级矛盾升级,成为农民起义爆发的导火索和催化剂。太平天国的领导者们在历数清王朝的罪恶时,就特别强调指出:“凡有水旱,略不怜恤,坐视其饿殍流离,暴露如莽……纵贪官污吏,布满天下,使剥民膏脂。”这些话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正是水旱灾害的发生和封建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共同促成了这一革命运动。李文海先生在谈到灾荒对太平天国运动进程的影响时认为,“由于道光末年连年不绝的灾荒,使得在太平军挺进南京的过程中,得到两广、两湖、江西、安徽的灾民们的充分响应,流离失所的饥民像潮水一样涌进太平军的队伍,从而顺利地实现战略目的的”。同样,义和团在北方各省的兴起,固然有着非常复杂和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也与自然灾害对农民的戕害有密切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灾荒对义和团运动的起端、进程和规模,往往起了直接的也是十分关键的推动作用。光绪二十五年、二十六年(1899、1900),出现在黄河流域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等省的大旱灾,帮助了风起云涌的义和团反帝斗争。这些地区的庄稼由于天旱缺雨而歉收,造成了大量饥民颠沛流离,处在饥饿、潦倒、哀鸣中的灾民,犹如一片片干柴,很容易燃起仇恨的烈火,他们纷纷参加义和团寻觅生路。人民的心里烦躁不安是义和团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商鸣臣在论及义和团在山东复起的原因时指出,正是“严重自然灾害的威胁把人民逼上造反的道路”。至于推翻清朝封建统治的辛亥革命,虽然其领导者是中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并不愿意发动和联合广大人民群众,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灾荒打击下的农民暴动是促成革命形势成熟的重要因素。在清末最后十年(1901~1910),也就是辛亥革命的酝酿和准备阶段,全国各地连年遭受水旱等自然灾害侵袭,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宣统二年(1910),湖北、湖南连续第七年遭洪水侵袭,苏、浙、皖三省也因连降大雨暴雨,导致江湖泛滥成灾。在严重的自然灾害打击下,人民群众饥寒交迫甚至是家破人亡,大批饥民纷纷参加了“抗粮”、“抗捐”、“闹槽”、“抢米”等斗争。其中的抢米风潮,几乎全部发生在长江中下游的湖北、湖南、安徽、江苏、江西5省,而这里正是连成一片的广袤的重水灾区。这一年,下层群众自发的反抗斗争陡然上升到266次,扩大了反抗清政府的斗争规模,增强了声势。毫无疑问,这对后来辛亥革命的爆发起到了一定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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