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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自然灾害与清代人口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口数量和规模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当中。人口状况受社会、经济、人口自身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动。现代人口学认为,人口变动分为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它们分别反映人口变动的不同侧面。自然变动是指因出生和死亡而引起的人口数量增减及年龄、性别结构的变化。迁移变动又称机械变动,是指人口在空间位置上的一切移动,包括改变定居地点的永久性移动和暂时的移动。社会变动是指人们所属的社会集团、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

从历史上看,自然灾害和人口变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灾害是影响区域人口迁移变动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特大灾荒的打击下,数以万计的灾民外出逃荒乞食,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会在挨过暂时的难关后返回故里,重建家园,在短期内对局地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产生影响;另外,也会有部分灾民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长期甚至永久地定居在某地,对局地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产生长远的影响。第二,自然灾害导致大量的人口死亡,是对人口自然变动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特大灾荒如瘟疫发生后所导致的民众体质的普遍下降,以及灾害发生后贫穷的灾民对育子艰辛的担忧等,也会影响到局地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第三,自然灾害的发生和人口的社会变动无必然的联系,因为自然灾害的主要载体是人民群众,灾害所导致的人口变动不可能对人们所属的社会集团产生大的冲击。但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原来存在贫富之差的民众均沦落为一无所有的灾民,从灾民这种暂时性的经济地位的变动来看,自然灾害和人口的社会变动多多少少有一些关联。本节主要从清代人口变化、人口分布、人口流徙等方面,探讨自然灾害对人口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一、自然灾害与清代人口变化

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大于财产损失,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大量人口死亡。清代自然灾害频仍,特大灾害多;同时又是我国古代人口最多的时期,所以,由此而造成的人口死亡率远远超过了之前任何一个朝代。但是,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死亡对清代人口变动究竟能够产生多大影响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灾害对人口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个方面:直接影响是指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人口的大量死亡;间接影响则要复杂得多,诸如灾害导致人口伤残、体质下降、生产能力减弱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人口再生产,进而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口增长规模。探讨自然灾害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只能以直接的具体人口死亡数为基点,但灾害所造成的人口死亡数也非常难以稽查和统计,因为一些有具体死亡人数的记载毕竟代表不了死亡人数的全部。这正是探讨此问题的最大难度所在。所以,对灾害人口死亡数的统计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下面,让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清代人口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规模。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我国历史时期人口规模,从西汉一直到明朝前期始终在5000万上下浮动,东汉桓帝时期的人口有5600多万;隋朝炀帝时期的人口有4600多万;唐朝玄宗时期的人口有5200多万;宋朝徽宗时期的人口有4500多万;元朝顺帝年间的人口有5800多万;明朝时期的人口有6000多万。一些专家对古代留下的人口统计资料提出很多质疑,争议最大的就是宋代和明代,不少专家认为,宋、明两朝人口应超过1亿人。在清代以前一千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人口大致徘徊在6000~10000万之间。清代是中国人口飞跃上升的时期,其中,清代中叶的人口增长速度最快。乾隆六年(1741),全国在册人口总数有史以来第一次突破1亿大关;乾隆二十七年(1762)、五十五年(1790)相继突破2亿和3亿;道光二十年(1840),全国人口总数达到了4.1亿;咸丰元年(1851)时更达到4.3亿,成为清代人口数量的峰值。在110年间增长了2.9亿,超过了以往所有历史时期的增长量,形成了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增长速度上,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0%。其中在1741~1751年和1771~1781年两个时段20年中,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2.40%和2.68%。虽然中国历史上个别时期的人口增长率甚至比清中叶还要高,但没有一个朝代能在一百年间维持1.0%的年均增长率。以上是清代人口规模的基本态势。根据史料记载,乾隆六年(1741)以前,清代只有人丁数统计而无全国人口数统计,乾隆六年才开始有官方的具体统计数字。此后除了光绪朝,之前每个年份的人口数基本上都可以根据各种材料稽查得到,而且也有一些学者对此做了专门统计,这就为我们考察清代人口变动和因灾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如前所言,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口死亡数是很难做出精确统计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作相对的考察。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比如,高建国曾根据地方志资料,对有清一代死亡千人以上的自然灾害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在旱灾、涝灾、风雹、冻害、潮灾、地震六种灾害中,死亡千人以上的自然灾害共计413次,总死亡人数在五千多万。其中138次旱灾死亡13849000人;160次涝灾死亡36267207人;25次风雹灾害死亡99000人;30次冻害死亡165000人;26次潮灾死亡504258人;34次地震死亡467082人;共计死亡51351547人。关于历史灾害人口死亡问题,不少学者都作过研究和探讨,就一些灾害的死亡率、伤亡人数进行过统计,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具体数字)。这些研究结论,不可能十分精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历史实际。这是历史信息资料本身固有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此苛求今天的研究者。下面将高建国统计出的清代每年因灾死亡人数和该年的人口总数相对照,制作成表,来考察一下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并顺便谈一下自己对高建国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的看法。

自然灾害导致局地人口大量死亡从而使得当地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对全国人口规模究竟能产生多大影响呢?从乾隆六年(1741)到咸丰元年(1851),在这一百多年间,清代人口呈现出高速上升趋势。期间有24个年份无灾害导致人口死亡的记录,总的来说,自然灾害和全国人口的变动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灾害导致人口死亡过多时,在全国人口数量的变化上也有明显体现,即灾害导致死亡人数过多,该年的全国人口数和上年相比亦明显减少。比如,嘉庆十四年(1809),全国人口数为352900042人,第二年下降到345717214人,一年之间人口减少7182828人,而该年因洪涝灾害死亡的人数为9000000人;再如,道光二十八年(1848)全国人口为426737016人,第二年下降到412986649人,一年之间人口减少13750367人,该年因旱灾和洪涝灾害死亡的人数为15001000人。可以看出,嘉庆十五年和道光二十九年这两年全国人口规模的减小,由于史书中并无发生战争的记录,其主要因素就是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导致了大量人口死亡。这说明,自然灾害和全国人口的变动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

清代人口大规模地变动出现在19世纪中叶以后,还是人口史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均可以证明这一点。如章有义认为,从清中叶以来,中国人口持续猛增的势头即告中断,并开始进入一个相当长的突降阶段,此后直到1887年也没能恢复旧观,全国人口由1851年的四亿三千六百二十九万九千人下降为三亿七千六百十四万四千人。葛剑雄认为,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人口又出现一次大规模减耗,太平天国、捻军的起义和清廷的镇压,估计消耗人口约1.12亿。由于光绪年间人口数据不全,这里姑且不说,从咸丰元年到同治十二年(1851~1873),全国人口由原来的431894047人下降到277133224人,22年间锐减一亿五千四百七十多万。究其原因,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自然是人所熟知的清政权长达二十余年的对农民战争的残酷镇压。那么,期间由灾害所导致的死亡人口有多少呢?根据表中高建国对死亡千人以上的灾害的统计,这22年中因各种灾害死亡的人口累计为8742798人。从这个数字看,期间自然灾害所导致的人口死亡对全国人口的变动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人口锐减的原因主要是战争因素。但是,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高建国以死亡千人以上为标准所作的灾害统计是不够全面的,且不说方志中关于死亡千人以下的史料到底有多少,就是以死亡千人以上为标准作统计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史书中不乏灾害导致人口死亡“数千人”、“数万人”、“死人无算”、“人死无数”等笼统的记载,按照高建国的统计标准,对这些信息资料的使用,虽然作者未作明确交代,但一定是取其整数,而像“人死无数”之类的记载则根本无法利用。所以,毫无疑问,其所统计出的灾害死亡人数是偏低的。而且高建国并未把疫病灾害统计在内,而疫灾死亡率是非常高的。比如,仅就大灾来说,这期间太平天国主战场苏、浙、皖三省,发生一次特大瘟疫流行,这次大疫始自咸丰十年(1860),于同治元年(1862)达到高潮,至同治三年随着战争的结束才渐趋平息,持续时间长达四、五年。据余新忠研究推算,太平战争之前,苏、浙、皖三省(江南十府一州)的人口大约在四千万,按疫死率8~15%的疫死率计,这场大疫的疫死人口多达3200000~6000000.有学者估计的比这还要高,如曹树基在《鼠疫流行与华北社会的变迁(1580~1644)》一文中说:“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苏、浙、皖三省在战争中的死亡人口只占人口死亡总数的30%,死于霍乱(cholera)的占70%。”这样看来,如果加上因瘟疫而导致的人口死亡人数,从咸丰元年到同治十二年(1851~1873),这22年间因各种灾害而死亡的人口要远远大于8742798这个数。所以,(1851~1873)全国人口的大量减少和自然灾害的发生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综合上述因素,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关联的。

光绪年间,因灾荒和战乱频仍等原因,全国户口清查受到影响,故官方的人口数字记载几至阙如,只有光绪《会典》、《光绪朝东华录》、《续文献通考》等记载了光绪元年、光绪十八年和光绪二十七年的人口数。这里要说的是,光绪初年的“丁戊奇荒”是造成人口锐减比较典型的例子。所以,再谈一下“丁戊奇荒”对全国人口的影响。光绪初年(1877、1878),以直隶、山西、河南、山东为主,北至辽宁、西至甘陕、南达苏皖,东至大海的范围内,出现一片广袤大旱区域。旱情稍解以后,接着就是大范围的瘟疫,造成大批人口死亡和流失。关于这次大灾所造成的人口损失,李文海先生根据王士达、章有义以及赵文林、谢淑君等人的研究数据,估计北方各省的总受灾人数约在一亿六千万到二亿,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一半,而直接死于饥饿和瘟疫的人口约在一千万左右。曹树基认为李文海先生的估计是偏低的,原因是王士达、章有义、赵文林、谢淑君等人论著中所采用的数据是户部清册中的数据,而曹树基认为户部清册中的数据是不可靠的。他举出例证说,依户部清册中所载,灾后山西和河南两省合计仅减少250万人口,而山东和直隶两省的人口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单就山西来说,户部清册中该省户口数的最低值不是出现在大灾最严重的光绪三年至光绪五年,而是在大灾之后的第八年即光绪十三年。因此,他认为户部清册中的记载“没有反应真实的人口变动”,“不能成为立论的基础”。曹树基根据多种地方资料的记载,对灾前灾后山西、河南、陕西、直隶、山东五省的人口数进行对比、分析,对五省的人口数损失做出自己的估算:山西省整个西南地区人口损失比例为67.6%,晋中地区为47.8%,晋东南地区约为30%,晋北地区所受影响较小,可能为10%,全省在大灾中人口损失达到818万,人口损失率为47.7%。河南北部和中部地区受灾最重,合而记之,光绪大灾中的河南人口损失748万,占灾前人口的22.2%;人口损失的比例远不及山西,但死亡人口却与山西接近。陕西、直隶和山东在大灾中损失人口大约为240万、288万和194.9万。五省合计损失人口多达2290万。在这里,我们不能认为曹树基的估算就是比较精确的,但是,在这次大灾中,北方五省人口损失远远超过一千万应该是没什么疑问的。因为在李文海、曹树基之前的几个估计数据中,大多都高于1000万,或者至少接近1000万。如英国人李提摩太估计为1500~2000万;外国灾赈会估计为900~1300万;哈柏估计为1300~1700万;美国学者马士估计为1000万;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估计为950万。笔者这里无意考究到底是谁的研究结论正确,而是为了说明这次大灾对全国人口变动所产生的影响,而即便是一千万的人口损失,也足以说明了光绪大灾对生民的戕害是多么严重。而且,虽然当时没有官方的户口记载数据,但一千多万的人口损失对全国人口规模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清代自然灾害和人口变动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描述:在大灾较少发生的清代前期,以及人口基数大和增长率非常高的清代中叶,自然灾害基本上对全国人口规模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由灾害而造成的人口死亡数,短期内就会被快速的人口增长率所弥补。不过,凡是一年内自然灾害所导致的人口死亡数超过数百万乃至上千万,该年官方的统计数据中就可以看出有明显的人口下降。可见,清代自然灾害和人口变动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19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人口出现了突降,除了众所周知的战争因素,瘟疫、旱荒等大祲奇灾的发生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所以,灾害与清代人口变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灾害对人口规模的影响,在晚清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

二、自然灾害与清代人口分布

有关研究表明,关于自然灾害和人口分布之间的关系,“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与人口的密集程度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我国是个多灾的国家,从灾害强度来看则集中于中国的东部,次为中部,而西部很少。这种格局的出现,显然最重要的因素不是自然变异的强度,而是人口的密度和经济的发达程度”。当我们对一定范围内(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时,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察指标。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两者之间通常成正比例关系,即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的地区,亦常常是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反之亦然。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与人口的密集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同样,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与人口的密集程度也是成正相关关系。

要考察清代人口分布状况和自然灾害发生频次之间的相关度,必须对有清一代各时期的人口总量有一个基本了解。清代是中国人口飞跃上升的时期,如前所述,清代中叶人口增长速度最快,从乾隆六年(1741)开始,人口总量连续突破2亿、3亿、4亿关口,到1851年达到4.3亿。由于人口增长速度过快,加之受各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同,局地人口集中的程度即人口密度在不同的时段是有一定变化的。下面首先看一下嘉庆二十五年(1820)清代各省区的人口分布状况,如果按照各省区(依现代行政区划排列)人口密度的大小进行排列,其次序为:(1)浙江263.9人/平方公里,(2)江苏248.8人/平方公里,(3)安徽211.8人/平方公里,(4)山东189.6人/平方公里,(5)河南153.0人/平方公里,(6)湖北151.2人/平方公里,(7)福建136.0人/平方公里,(8)江西125.5人/平方公里,(9)广东90.5人/平方公里,(10)山西93.6人/平方公里,(11)湖南88.0人/平方公里,(12)河北79.0人/平方公里,(13)陕西63.0人/平方公里,(14)四川50.0人/平方公里,(15)台湾49.6人/平方公里,(16)宁夏34.0人/平方公里,(17)广西33.6人/平方公里,(18)贵州31.0人/平方公里,(19)甘肃21.9人/平方公里,(20)云南11.8人/平方公里,(21)辽宁11.7人/平方公里,(22)吉林2.4人/平方公里,(23)内蒙1.3人/平方公里,(24)青海0.8人/平方公里,(25)西藏0.8人/平方公里,(26)黑龙江0.4人/平方公里,(27)新疆0.2人/平方公里。

提供的清代各省区发生自然灾害的总次数,则上述人口密度大排在前6位的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省份,分别发生自然灾害597次、465次(含上海市89次)、223次、833次、136次、645次,共计2899次,占去了清代自然灾害总次数的57%。而人口密度比较小排在后6位的吉林、内蒙、青海、西藏、黑龙江、新疆6个省份,共计才发生自然灾害30次,仅占清代总次数的0.59%。由此可见,清代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和人口密度的大小呈现出非常高的相关度或者说对应关系,即自然灾害发生频次高的地区,往往是人口密度比较大的地区;而自然灾害发生频次低的地区,往往是人口密度比较小的地区。

当然,正如前文所言,人口密度的大小在不同时段是有一定变化的。为了进一步考察清代人口分布状况和自然灾害发生频次之间的相关度,下面再以乾隆五十二年(1787)和道光三十年(1850)两个年份中人口密度大的7个省份为参数,看一下这些省份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在清代自然灾害总次数中占据多大的比例。乾隆五十二年(1787),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1.29人,人口密度比较大的7个省份(每平方公里超过100人)分别是江苏(290.99人/平方公里)、浙江(213.35人/平方公里)、安徽(197.70人/平方公里)、山东(176.41人/平方公里)、河南(130.80人/平方公里)、江西(116.24人/平方公里)、湖北(101.43人/平方公里);道光三十年(1850),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5.45人,人口密度比较大的7个省份(每平方公里超过148人)分别是江苏(408.84人/平方公里)、浙江(294.96人/平方公里)、安徽(268.84人/平方公里)、山东(215.86人/平方公里)、湖北(179.94人/平方公里)、河南(148.77/平方公里)、江西(148.76/平方公里),这7个省份和乾隆五十二年(1787)人口密度比较大的省份完全相同,只是在排序上略有差别,湖北的人口密度超过了河南和江西。这7个省区在清代共计发生自然灾害3047次,占了清代总次数的60%,而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其他24个省市(河北、广东、山西、陕西、甘肃、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海南、宁夏、青海、湖南、辽宁、新疆、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西藏、台湾、北京、天津、重庆)自然灾害记录为2045次,仅占清代总次数的40%。以上统计数据,也充分说明了清代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和人口的密集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所提供的清代各省区自然灾害次数,是笔者依据《清史稿》统计所得,由于《清史稿》存在记载阙略和详此略彼的局限,由此而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可能完全反映出当时的客观实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再现历史真相,尚需通过与其他资料的互比来加以印证。如前文所论,明清时期,确切地说是从公元1400年到1900年,是地方志的兴盛时期,当时各方面的资料大多都收集在各省各县编修的地方志中,因而竺可桢先生将这一时期称为“方志时期”。地方志堪称囊括一切的“百科全书”,是研究清代历史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关于清代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情态,李向军曾依据官书、官府档案以及各省县地方志资料,对清朝前期(鸦片战争以前)各省区遭受各种自然灾害侵袭的州县数进行了详细统计,所得结论为:清代“全国大部分灾害都发生在直隶、山东、江苏、安徽、甘肃、湖北、河南、浙江、江西、陕西、山西十一省,上述省份拥有全国州县(蒙古、新疆地区除外)的62.5%,却占全国灾害的92%”。笔者依据《清史稿》所统计出的10个自然灾害高发省份,除了广东省外,其余9省均在李向军所列清代灾害发生比较严重的11省之内;而广东省之所以灾发次数排位靠前,是因为有23次火灾被统计在内,李向军的统计则不包含火灾。由此来看,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江苏、广东、山西、安徽、陕西、甘肃10省区作为清代自然灾害的高发地带,这一由《清史稿》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基本上应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探究清代自然灾害和人口密度之间的关系,是因为不论是在历史时期还是在当今社会,人口密集的地区往往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自然灾害频发于这些地区,对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的破坏程度就更为严重。研究历史的自然灾害,探索自然灾害发生的基本趋势,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得一些规律性的认识,而只有这样,才能为今天的防灾抗灾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才能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防灾抗灾的总体战略计划,才能真正发挥史学“经世致用”的功能。

三、自然灾害与清代人口流徙

灾害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对于人口的影响,除了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外,还会引起大规模的人口流徙,这也是历史时期人口流动的基本内容之一。有清一代,大灾不断,大灾之后便是大荒。在灾荒的打击下,灾民被抛出惯常的生活轨道,失去田园家产的他们无以为业,生活无着,为了谋生,只好颠沛流离,漂泊异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徙对局地人口结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有清一代大规模的人口流徙有无数次,诸如“闯关东”、“走西口”、“湖广填四川”、“移台湾”等说法,反映的就是清代流民史的重要史实,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清代流民的大致流向。流民现象的出现,除了官方的移民行为,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由灾荒与战乱而引起。由于史书记载中数字化的资料不太充分,对具体的流民人数很难作出估算,但通过部分史料所提供的信息,我们仍然可以看出清代流民的规模之大。

清初顺治和康熙年间,华北地区山东、直隶、河南、山西等省因战乱和灾荒,大批民人流向东北地区和内蒙东部,形成所谓“闯关东”、“走西口”的移民浪潮。山东省流出人口最多,有学者估计,至1911年,华北地区移入东北的人口达到了1000万人,而山东即占70%至80%。山东流向内蒙的人口也很多,据乾隆《热河志》载:康熙四十六年(1707)七月,康熙帝巡行边外时,“见各处皆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清史稿》也记载道:“其山东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万余人”。另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四载:乾隆十四年(1749),华北各省百姓往内蒙“归化城、八沟、多伦诺尔数处所集之人,已至数十万”。此后内地流民仍源源不断涌入东北和内蒙地区,嘉庆中,“郭尔罗斯复有内地新来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户,吉林厅有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厅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户,均经将军奏令入册安置”,“其后直隶、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四川移民来源地之广泛、移民规模之庞大、持续时间之长久等,是清代移民史上无与伦比的。明末清初,四川历经战祸和灾荒,人口大量损耗,“孑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流寓之人”。为了恢复四川的经济和充实省内人口,顺治十年(1653),清政府开始推行鼓励各省移民入川垦殖的政策,“准四川荒地,官给牛种,听兵民开垦,酌量补还价值”。康熙十年(1671),议准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可入四川户籍。康熙二十九年又规定:逃荒流徙四川的外省民人,“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给为永业”。雍正五年(1727),因逃荒而至者益众,“谕令四川州县将人户逐一稽查姓名籍贯,果系无力穷民,即量人力多寡,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令其开垦”。此后,大量移民流入四川,其中尤以四川临近省份湖广的民众为最,形成了康乾嘉三朝“湖广填四川”的高潮。研究表明,康熙二十四年四川人口仅有50万左右,至康熙六十一年已达到231万左右,乾隆四十一年达到1000万左右,嘉庆十七年人口为2071万。清末四川人口接近5000万。

清代前期是台湾移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台湾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康熙二十二年(1683)郑克塽投降后,台湾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当时严格控制移民台湾,其后由于沿海田少人多的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不少人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偷渡到台湾,“其福建、广东民人徙居台湾者尤众”。嘉庆十五年(1810),浙闽总督方维甸奏:“噶玛兰田土膏腴,内地民人流寓者多。现检查户口,漳州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州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东人百四十余丁,与生熟各番杂处,必须有所钤制。”大陆当时移民台湾的人口主要是泉州人和漳州人,占了台湾移民总数的83%。至嘉庆十六年,台湾除土著以外的移民达到了23万户、190万口,100年间人口增加了近十倍。

上述“闯关东”、“走西口”、“湖广填四川”、“移台湾”等清代流民现象,都是较大规模的跨省区的人口流动,而且流民在流入地往往永久居住下来,因此,确切地说是属于移民现象。作为流徙人群来讲,流民和移民之间,既有区别又难以截然分开。二者有时是统一于一身的,有时则有着严格的区别:流民流徙到某地长期居住下来便成为移民;而移民群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避灾而逃荒的流民。在灾荒背景下,饥民为了求生而流徙他乡,除了有前辈逃荒的经验而投奔到某些固定的去处,一般情况下总是漫无目的,他们或流向省内的某些城市,也可能流向邻省的某些地区或者更远的地方。通常他们会在挨过难关后返回故里,也会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成为当地编户。比如,顺治九年(1652),畿北饥,流民往直隶元城觅食者“日以万计”,时“逃人令方严,民虑溷入为累,辄拒不予食”,元城知县姜希辙“令察非逃人,使垦县中荒田,田辟,饥民以活”。康熙三十年(1691)、三十一年(1692)间,陕西南部和河南西南部发生饥荒,饥民四散流离。据称西安附近的临潼县就有70%的人口由于荒歉和救济不足而离去,流入与陕西毗邻的湖北襄阳府和郧阳府,正任职于襄阳府和郧阳府的俞森在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向上级告急时称,在他的辖区里不打算再迁移的即有约40000人——其中政府只安置并登记了10000人——此外还有“无数”人口在继续南下途中路过郧襄。陕西的秦巴山地,也是广大流民的流寓之所,其中两湖地区被灾难民流入者尤多,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陕西巡抚毕沅上奏说,“两湖偶被灾侵,小民流徙,络绎前来……男妇不下十余万”。光绪十五年(1889),山东“连年遭受水灾,灾民纷纷南下逃亡”。十九世纪末,直隶连年大水,大量灾民流入京城,据瓦德西估计,至1900年“失所流离之民,据估计约有三十万人,但实际上似或多于此数;散居于该段旁边,大半均在露天之下”。清代因灾荒而导致的人口大规模流徙,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光绪初年的“丁戊奇荒”,在这场亘古未有的大旱荒中,从重灾区逃往外地的灾民不少于二千万,灾后豫、晋、陕等省人口大减,对当地社会经济和人口规模产生了数十年的影响。

由灾害而造成的人口流徙,除了对流出地的人口规模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外,对流入地的社会秩序、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和人口规模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明显,其中既有消极的影响,也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流民大量聚集,如果当地政府不能妥善安置,很容易滋生事端,造成局地社会不稳定。乾隆十三年(1748),江苏徐州府属沛县夏镇地区,就发生了无籍之人与外来流民抢取食物的事件,致使正月十六日店铺不敢开市,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有时候,外来移民和当地土民为了争垦荒地,也会发生冲突,如嘉庆年间,江苏铜、沛两县,自黄河退涸,变为荒田,山东曹、济等属民人陆续前往,创立湖团,相率垦种,“铜、沛土民因客民占垦,日相控斗”。当流民数量过于庞大时,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剧各种社会矛盾,威胁到王朝统治秩序的稳定。所以,清政府对流民的安置工作非常重视,如前述对流民采取留养、资送之制等,尽量保证流民在危难时期的平稳过渡。对于移民则采取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以保障他们在徙居地的合法利益。

其次,大量流民、移民的涌入,会在一定时期内对流入地的人口规模产生较大影响,而人口规模的大小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具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流入地本来就是人多地少,则会使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流入地属于地广人稀的边荒偏远之地,流民、移民的到来,为当地提供了大量的富裕劳动力,不但会起到人口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还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开发。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政府政策的引导,流入地多是土地资源丰富而人力资源缺乏的地区,这样,流民、移民的流入,就起到了对当地社会经济进行合理调节的作用。比如,前述东北、内蒙、台湾,以及未曾论及的新疆等省区,这些本来属于人烟稀少的边荒之地,由于大规模内地民众的流入,在实现全国人口再分配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稳定和加强了清朝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加速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而像清初户口凋残的四川省,由于大量流民的涌入,很快就形成了移民人数大大超过土著的现象,并逐渐成为我国人口最多最密集的省份之一;移民对大量被抛荒田土的开垦,推动了当地农业生产的较快发展。

再者,移民对流入地的垦殖尤其是对山地资源的开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由于长期的乱垦滥耕,使当地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减少如森林植被的损耗、湖泊面积的萎缩等,最直接的后果是加重了江河水土流失,并导致局地气候环境发生变化;而局地气候环境的改变又导致各地雨晴不常、降水分布不均,于是,水灾、干旱、风沙、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破坏程度明显增加。所以,从长远的眼光看,移民的垦殖虽然解决了暂时性的人地矛盾,甚至使地方农业经济一度出现繁荣的局面,但与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相比则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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