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历代秦王对发展冶铁工业,始终都是给予高度重视的。《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昭王临朝叹息曰,吾闻楚之铁剑利而倡优拙,夫铁剑利则士勇,倡优拙则思虑远,夫以远思虑而御勇士,吾恐楚之图秦也。”什么是倡优?《汉书·东方朔传》中有说“作倡优,舞郑女。”《说苑·至公》说“妇女连百,倡优累千。”《慧琳音义》说:“倡优,乐也,谓调戏作乐也。”秦昭王看到楚国的铁剑锋利无比,士兵又不近歌舞美色,这样的军队如果打到秦国,那该怎么办?秦昭王此刻深切感到,如果要战胜诸侯六国,就一定要“装备铁剑部队和整肃秦军的侈靡之风”。
秦昭王这种殷切期待,不久便得到了全面落实。秦昭王去世,秦孝文王即位三天就死了,接着即位的秦庄襄王和后来的秦始皇,都以吕不韦为宰相,从《吕氏春秋·简选》可知,秦始皇采用了一条“兵甲器械欲其利,选练角材欲其精”的正确治军路线。从《史记·秦始皇本纪》泰山刻辞“靡不清净,永承重戒”中,从南海刻辞“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大治濯俗,天下承风”中,看出当时一切的淫泆、恣行之乐,早就一扫而光。秦始皇时期已经拥有一支军风秉正、纪律严明、装备精良、英勇善战的作战部队,这还怕对付不了包括楚国在内的关东六国强大的“钢铁之兵”?
秦统一六国前后,在冶铁工业方面,到底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呢?《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秦惠文王使张若治蜀时,于成都置“盐铁市官”。《通典·职官》上有“秦郡国置铁官,诸郡国出铁者,置铁官,长丞”的记载;根据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载,秦国已设有“左采铁、右采铁”的官职,而在秦代的中央,更任命司马迁的高祖父司马昌为秦始皇时期的“主铁官”,“主铁官”就相当于现在的“钢铁工业部部长”。请问,那些坚持认为秦王朝只有冶铜工业的人,秦始皇时期怎么没见设立过“主铜官”、“左采铜”、“右采铜”和郡国铜官等相应的官职啊?
《汉书·食货志》记载:“秦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说明由于秦代冶铁工业的飞速发展,已使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史记·货殖列传》中有“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致之临邛,铁山鼓铸,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富埓卓氏。……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秦伐魏,迁孔氏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家致富数千金。……鲁人曹邴氏尤甚,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请看,这是秦代社会经济最自由、最开放的时期,也是古代的钢铁工业得以高速发展的最佳时期。
秦朝战胜了六国,得到六国诸侯的财富,汉朝灭掉了秦朝,又得到秦朝乃至六国诸侯的财富。就像广州西汉南越王墓中出土有秦昭王纪年的铜制兵器一样,所以汉墓出土众多的铁制兵器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应该是秦朝遗留下来的。清代诗人田邦璇,在《古剑》诗中有“秦耶汉耶不可识,周鼎殷球同大年”的诗句。它的意思是:有些古物,属商、属周很难判定,有些古剑,属秦、属汉很难分辨。许多考古学家正是以“汉墓有大量铁剑”,而不承认“汉墓有大量秦剑”的基础上,得出错误结论:“只有在汉代,才是最后完成铁制兵器取代铜制兵器的历史任务。”
“吕不韦戈”是可移动的文物
长期以来,有关秦俑坑的“定性”材料,几乎都是东拉西扯、凭空想象出来的,目的是能够为1974年所作的那个“定性”结论,填补一个学术上的“大窟窿”。相比之下,在他们拿出的所有“证据”中,最具“威慑力”的一点,恐怕就是俑坑出土的5件“吕不韦戈”了。所谓的“吕不韦戈”,就是在一种叫“戈”的兵器上,发现刻有“吕不韦”几个字的铭文,所以就以“吕不韦戈”相称。按考古学上的惯例,这一类铭文,历来都是判断文物年代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将俑坑与吕不韦联系起来,或者与和吕不韦直接有关的人联系起来,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吕不韦戈”及其铭文的材料,在1975年7月12日新华社发布的新闻报道中,在1975年第11期《文物》杂志发表的《秦俑坑试掘第一号简报》中,在1978年第5期《文物》杂志发表的《二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中,在1979年12月《文物》杂志发表的《三号兵马俑坑清理简报》中,都从来没有提到过。应该说,“吕不韦戈”的材料,是在秦俑被正式“定性”之后的很多年才被发现、被重视、被作为最重要的“定性”材料,出现在世人面前的。从时间角度去看,虽然晚了一点,但它一登上台面,一场从来没有过的、最激烈的学术大战,随之就立即展开了!
1982年10月,在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无戈先生所著《秦始皇陵与兵马俑》一书中,人们才第一次看到有“吕不韦戈”的正式材料。书中说,秦俑坑里发现的铜矛、铜戈上面,刻有“三年相邦吕××”和“七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周丞工义工竞”的铭文。为此,聂新民先生撰文说:“俑坑出土有属于秦始皇时代的‘三年吕不韦戈’,这些纪年兵器,对推断俑坑年代有重要意义。”袁仲一先生在许多著作中,也宣称:俑坑内出土的带有秦始皇纪年的兵器,是一个谁也无法驳倒的“铁证”,俑坑内出土有刻着秦始皇纪年的青铜兵器,怎么可能会变成其他人的陪葬物?
张占民、何欣云两位先生发表文章说:“秦俑坑年代只能是秦始皇时期,其证据……是一批带纪年的兵器。兵器清楚地刻有‘三年相邦吕不韦造’,还有‘四年’、‘五年’、‘七年’等。”用张文立先生的话来说,在“吕不韦戈”出土之后,就将一场已经开展起来的秦俑主属之争,最后得以“平息”下去了。他的逻辑就是:在秦俑坑里找到几件刻有“吕不韦”名字的戈,由于吕不韦是秦始皇的丞相,丞相又是陵墓工程的主持者,所以俑坑当然就是秦始皇陵的陪葬坑。在他们看来,自从“吕不韦戈”出土之后,使俑坑的“定性、定名”,似乎又找到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支持了!
既然“吕不韦戈”具有这么一种神奇的学术震慑力,那就一定会让所有持反对意见的人,在“吕不韦戈”的面前,都无法进行反驳、无力进行抗辩了?否则它怎么就能起到一种“平息”的巨大作用呢?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吕不韦戈”材料才出来不久,根本没有和任何人进行过学术交锋,所谓的“平息”之说,又该怎么去理解呢?应该说,在学术争鸣的“百家园”中,提出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完全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无论是对的或者是错的,用不着大惊小怪,因为这都是对科学发展事业的一种贡献,根本就不存在一个谁“平息”谁的问题。
俑坑出土“吕不韦戈”后,有些人说话的口气都比以前强硬了。谁敢说这不是吕不韦的戈?谁敢说吕不韦不是秦始皇的宰相?谁敢说“吕不韦戈”不是在俑坑里面出土的?兵器上既然刻着“吕不韦”的名字,又刻着准确的年代,俑坑当然就是秦始皇时期修建的!然而,事情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样简单,因为,“吕不韦”几个字只是刻在一种兵器上,而兵器和俑坑这一固定的地下遗址,是否存在一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还需要有一个严格的论证过程。仅靠理想性的构思、浮浅的推测,那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这样的推测,往往会顾此失彼而出现重大失误。
要让“吕不韦戈是秦始皇陪葬品”的观点得以成立,就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俑坑在焚毁之前,坑顶的结构,并未受到“大开挖”式的破坏,内部的空间也相对完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俑坑自身的封闭状态,排除由于各种自然因素,如洪峰、地震等造成坑顶的坼裂,而给外来人有随时潜入坑内的可能性;二是,必须确认俑坑建成之后,直到焚毁之前的整个存续期间,没有任何人能够从外部携带兵器进入俑坑的可能性。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彻底地割断俑坑与外界的一切可能的联系,以便有效地确保俑坑不会出现外来之物。
张之恒先生的《中国考古学通论》一书,就明确地指出:“在考古学领域内,断定绝对年代的方法,主要是依靠文献记载和年历学的研究。纪年铭文,是确定绝对年代的可靠证据,但要注意有无经过搬迁;有纪年铭文的器物,是否被长期沿用。如果发现这些情况,在断代时就应十分审慎。”在《文物保护法》上,也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之分。在一个完整的、未经扰乱的墓葬、遗址中,一切都会保持原样、原位。相反地,由于出现各种原因,致使墓葬、遗址受到损坏,再以可移动文物的特征去判断墓葬、遗址的年代,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考证困难。
秦俑坑出土的“吕不韦戈”,无疑是属于“可移动文物”之列的。“吕不韦戈”在全国很多地方,一直都有发现,说明古代使用过“吕不韦戈”的人和地区很多,“吕不韦戈”可以出现在战场上,可以进入秦宫中,可以埋到坟墓里,可以被私人收藏。应该说,“吕不韦戈”的纪年,只代表它本身的铸造年代,而不一定能够代表“不可移动文物”本身的建造或者形成的准确时间。老实说,“吕不韦戈”有可能依附在不同年代的“不可移动的”墓葬中,有的墓葬会比“吕不韦戈”的纪年晚,有的墓葬会比“吕不韦戈”的纪年早,到底是早是晚,这是需要严格地分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