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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经济合同法常识(2)

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请求的法律事实。合同争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争议发生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之中。第二,合同争议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争议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违约责任

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依法订立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实际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并且不具备免责条件,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合同要负如下四种责任:1.继续履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对方首要的权利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首先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这种继续履行的责任一般只有在违约方根本没有履行的能力,或对方不能等待违约方长时间的迟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对方已失去必要时才能免除。2.采取补救措施。一方如不能全部或部分如期履行合同,则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适当推迟履行期限,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积极寻找他人尽快代为履行等,以防止造成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3.支付违约金。这是对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法律制裁。一方只要不履行,无论对方是否受到损失或损失多少,都要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无规定的,按双方的约定执行。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可按逾期付款处理。4.赔偿损失。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没有支付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所受的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这是一种补偿性法律手段。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第三,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胁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第二,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第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由侵害人用财产给予被侵害人补偿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劳动法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

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签订一般都必须经过5个程序:一是平等协商;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五是公布。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3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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