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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8)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申请公示催告,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反之,则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同时书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的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和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支付人擅自支付,利害关系人擅自转让票据权利等行为,均属无效。造成损失的,必须负民事责任。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产生了申请人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音讯、生死不明。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而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有: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人。

申请宣告失踪必须提交宣告失踪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失踪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为法院的职权。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或无音讯的,确认被申请人失踪,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完全听其自便,所以,不是所有失踪人都必须进行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财产总值为限。代管人有权替失踪人收取债务。

(3)代管人应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财产挥霍浪费。代管人如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时,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由该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要求变更代管人。

在理解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失踪人仍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则不受这一时间限制。

公民宣告死亡后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2)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但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财产买卖行为、赠送行为)仍然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间仍无消息,人民法院即可以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的一种死亡推定,所以失踪人不一定确实已经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过本人或其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果配偶在人民法院宣告本人死亡后跟他人结婚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

侵权

侵权,主要是指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损坏他人财产、伤害他人人身、破坏他人名誉、滥用他人肖像、在他人作品上强署自己姓名等。

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公民的行为要造成客观的损害事实:如果公民的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任何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也就谈不上侵权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公民也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与帮助。

(2)公民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或集体财产,施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设置安全标志造成他人伤亡等,都属于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简单地说,因果关系中,侵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4)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惩罚性和不可原谅性,它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错,损害后果由不可抗力所致等。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申请人以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比,它具有下列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也叫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创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即,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利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无偿的使用。

(3)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不被确认和保护。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此相对应我国依法授予的专利有:

(1)发明专利依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表明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产品发明包括一切有形的物体发明,是指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化合物等作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则的方法,是指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的使用方法等作出的发明。

专利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我们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发明都是现有技术的改进。

对发明所授予的专利叫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依照我国《专利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一样都属于技术解决方案。

与发明不同的是,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它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对实用新型授予专利叫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下述特点:①只有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②能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③能给人以美的享受。

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叫外观设计专利。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于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也称为智力成果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大类:

(1)着作权。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以及表演者、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者、电影制作者等传播作品的人所拥有的权利。

(2)工业产权。它主要包括:

①专利权。即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所拥有的权利。

⑦商标权:即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记亭有的专有权利。

③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发明权是指依据我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查而获得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法律赋予发现者对于其发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权主要是指科学技术进步受奖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受奖权。科学技术进步受奖权,是指集体和个人在推广、引用、转让新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而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一种民事权利。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受奖权主要是指集体或个人对提出的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对机械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做的改进和革新,依法享有的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民事权利。

④厂商名称和牌号。

除上述着作权、工业产权外,计算机软件保护,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都具有独特的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权利,在当今信息时代,它存在于一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商业领域,甚至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的进步使得竞争方式从体力竞争转向智力竞争。这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是人类文明标志杆和推进器。只有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社会加速进步。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滞留和处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债的担保形式=留置权的行使须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可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包括:①保管合同;②运输合同;②加工承揽合同;④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留置权的实现和留置物的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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