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及有关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1.毕业生的基本的就业权利
(1)了解就业政策权。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把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就业规定告诉毕业生。每个从事就业工作的指导人员都应耐心细致地向毕业生解答有关就业方面的政策性问题。
(2)接受就业指导权。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项主要职责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一般通过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毕业生有权利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教育。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是毕业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缺乏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但是不能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当然,这种“自主”应是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4)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作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5)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求职者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6)劳动权益权。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
(7)解约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于特殊原因,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如考取研究生、出国深造、参军入伍、干部选拔、家庭发生意外等),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8)要求赔偿权。如果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违约金的权利。
2.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约中也具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可通过与高校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高校毕业生或结业生;有权通过学校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身心状况等基本情况。
3.违约、解约及其责任
(1)毕业生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协议争议主要有:①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联系好了自认为更理想的就业单位,提出与原签约单位中止协议;②毕业生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③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情况,蒙骗用人单位与其签约;④毕业生签约后因出国留学、参军、选拔公务员、专升本、考取研究生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而这些情况又未在协议书中说明;⑤实习期间答应用人单位送出去培训回公司工作,培训结束后又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引起协议争议的主要表现:①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介绍企业情况片面、失实;②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实习期;③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单方面提出附加条款;④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拒绝接收毕业生;⑤用人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律、规章,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了毕业生合法权益。
(3)解决方法:学校不支持违约行为,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解除原协议的,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4)解约及其责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将列入就业方案。如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原协议,则需要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报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备案,方可申领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重新办理签约手续。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①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原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协商解除就业协议,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此类解除应在就业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②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面依法或依照协议解除和单方面擅自解除。单方面依法或依照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单方面擅自解除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解约方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节人事代理
一、人事代理概述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体制,指政府人事部门所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与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人事管理制度。自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以来,人事代理制度不断地规范化、法制化,已成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事代理,概括地说,就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这样,人事代理能够卸掉企业的管理人事事务的包袱,使企业把精力集中于生产的经营管理,将其他事务交给社会去管理。
人事代理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人事保证。人事代理目前已包括了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代理的功能涉及招聘人员、转正定级、出国审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调整、集体立户、组织生活、人事诊断、人事规划、人才测评等。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既可以根据需要选到合适的人员,又减轻了负担,减少了行政人员;对各类人员来说,既发挥了才干,又解除了后顾之忧;对人事部门来说,既强化了服务功能,又拓宽了工作领域。
二、人事代理的对象、内容和程序
1.人事代理的对象
(1)各类非国有(三资、集体、民营、乡企、私营等)单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2)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即各类流动人员)应该进行人事代理:
①辞职、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②各类事务所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聘用的人员;③各类非国有单位聘用的人员;④自费大中专毕业和毕业研究生;⑤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⑥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⑦其他各类流动人员。
2.人事代理的内容
(1)负责被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被代理人员的履历表、奖惩登记、党团及考核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代理机构及时对送交材料归档。
(2)确认被代理人员的身份,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被代理流动人员的转入、转出手续,推荐就业单位,鉴定聘用合同。为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建立被代理人员集体户口挂靠制,行政、工资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考评、考核,计算其工龄。若工作调动,按档案工资标准开出。办理被代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和政审手续。
(3)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并为其代办住房公积金。
(4)建立被代理人员党组织,接转党组织关系。制定流动党员定期或不定期思想汇报制度,按时收缴党费。
(5)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开发人力资源。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岗位和技能培训。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考核和人才发展规划。
(6)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人事政策咨询、人才供求关系信息、市场统计信息、人才价格信息、就业指导、职业咨询等服务等。
以上内容中,委托人事代理可划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两个类别。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3.人事代理的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③辞职、解聘人员以及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户口、档案、职称评定
1.毕业生的落户、档案管理
户口的迁入迁出、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以及相关服务是人事代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毕业生的户口迁入是以档案挂靠在人事代理服务机构为前提的,而且只有在档案转入人事代理中心后才可以享受档案管理的其他服务,如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连续计算工龄;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职称晋升手续;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转递;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各种证明;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等。
人事代理机构通常接受以下几种档案:(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身份证、本人照片等。经过人才中心的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一定的人事代理费用,即可办理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2.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评定
凡人事档案代理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在该中心申报技术职称。根据不同的条件,可以申报不同的职称级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评助理级职称。①大学本科毕业生(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认定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②大学专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认定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③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④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理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称。①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并从事助理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②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并从事助理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③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两年以上;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④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①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②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见习期满的考核认定。①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③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④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级职称。⑤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