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要适当。要求该提供点能够使区域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能够使区域内的各地区都比较满意。区域公共产品是服务于全区域的,其提供点要在全区域范围内来选择确定,除了受自然因素的限制外,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项公共产品提供后使其服务成本最小,产生的效益最大。这里的服务成本包括交通运输费用、人员经费等,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交易成本,也就是说,一件区域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要使交易成本最小。
四是区域公共产品的规模要能够满足全区域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以全区域未来的某一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状态作为区域公共产品适度提供的衡量标准之一。由于社会经济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相应的区域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以前认为是适度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一段时间后又变得不足了,因此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一定要考虑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区域未来发展的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作为区域公共产品提供的参照标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区域经济发展过一段时间后总会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调整时期,此时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以此作为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参考标准是有现实意义的。这就要求对区域的发展有一个充分且科学的估计和预测。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在从时间上讲究竟未来哪个时期是相对稳定的时期暂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可考虑满足当前需求的条件下适当地留有发展余地的方法来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此外,在对经济形势和未来发展的充分且科学的预测基础上,可以对区域的未来发展目标加以确定,从而可以以此目标来衡量区域公共产品的适度规模。
二、区域公共产品适度规模的确定
区域公共产品提供的适度规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方面是从需求的角度分析供给多大的规模为适度;另一方面是从生产可能性角度分析供给的适度规模。为了便于分析,假定所有的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都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对于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其支出规模采取维持其运转所需的相应的财政开支的规模来确定。比如推行一项新制度,考虑的就是其推行成本及其所引进的财政的转移支付;对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而言,其规模指的是投资建设的规模。比如建设一个机场或港口,考虑的就是机场或港口的投资规模。
三、适度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政策建议
地区间通过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合作提供区域公共产品,对于促进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而区域公共产品又是区域合作的促进因素,它对于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真正地提高区域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如何适度提供区域公共产品就显得非常重要。
1.必须加强全国统一的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开展和加入WTO 的要求,需要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并与国际市场接轨,以积极开展区域分工合作,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如前所述,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保障区域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如区域内的安全、投资者权益保护、长期发展规划等,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大的经济区而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全国性的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对于全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国际区位优势的根本措施。因此,必须加强全国统一的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从制度上保障区域发展的长远利益,特别是要加强投资环境的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统一市场规则方面的制度建设,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急于求成,力争经济能够长期稳定地向前发展。这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所面临的客观要求。具体而言,加强全国统一的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各经济区域或行政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协作:
首先,要加强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上面所提到的安全、秩序及权益保护等。这些制度要求区域内的所有地区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提供,在全区域范围内形成一个有利的人文和制度环境,树立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有利于区域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从全国的经济发展来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要求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则和制度,而符合全国一致要求的区域方面的制度应当是与一国的文化、道德相一致的制度,具有能够使国家和区域的长远利益最大化特点的制度,这一制度也应当能够为区域带来发展优势,能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其次,要加强区域公共产品提供方面的制度建设。区域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提供,并不等于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通过在确定规模和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制度鼓励融通各种资金来生产,而且有些公共产品由私人来生产会更有效率,特别是如果区域公共产品能够实现每次消费,每次付费的话,完全可采取私人提供的形式。这就要求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促进公共产品的提供,建立相应的对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融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财政保护等政策。可选的方案有加强费改税的进程、开辟新的税源、确定某几项既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又不会过多减少地区财政收入的专项税收来保证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给予区域一定的立法权,确定某些新的税项为增加区域公共产品财源。
再次,要适当进行制度创新,保护制度创新者的利益。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良好的制度环境自然会产生聚集效应,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新的、积极的文化思想意识一开始往往处于非主流状态,这时需要国家加以识别,对社会有利的制度创新要及时推广应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不懈地去落实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对制度创新者要给予适当的保护,使其能够得到恰当的激励,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制度创新才会不断涌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后,要加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指引区域发展与合作方向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是引导区域开发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宏观上强调大区域的开发,着重于区域开发的方向、重点与地区间的协调,主要由国家制定,大部分都是指导性的,具有战略性特点。在微观上针对小范围的经济区或某一个地区,重点在于强调各不相同的具体的发展方向,突出微观的具体行动与措施。不管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其在协调区域经济关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区域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而各区域或各个地区都希望通过区域开发加强自身的能力,提高发展潜力,因而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将有利的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区域间或地区间的竞争,甚至形成大范围的产业趋同现象,结果是谁也没有自己的优势。因此,应该要在确定经济基础和资源结构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考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进行新的开发促使各区域或各地区进行分工合作,则可以减少无谓的内耗,增加整个区域的综合实力和地区的特色,力求建成一个开放而又独具特色的、综合实力雄厚的地域经济技术综合体。
2.要明确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顺序
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应该有一个提供的顺序,并且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要优先提供且留有适当的扩张余地。一般而言可将公共产品分为六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满足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基本需要的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第二层次为满足安全需要的公共产品;第三层次为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第四层次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公共产品;第五层次为满足成就需要的公共产品;第六层次为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也可按此形式分类,并把分类的层次作为提供的顺序,即要先提供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再提供别的公共产品。
对于基础设施类的区域公共产品,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确定适度的提供规模,要先行发展,并留有适当的扩张余地。基础设施是区域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是生产要素流通的重要通道,同时也是让生产要素滞留的重要前提条件,只要生产要素能够顺利地流入某一区域而且愿意在该地区停留下来进入生产领域,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又能顺利地进入市场,那么基础设施就起到了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就必须首先提供基础设施,特别是能源、交通等方面的设施。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正在积极地推进之中,在此过程中,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应当优先发展,特别是西部各省区间的交通干线和东中西相联系的交通干线应当首先发展起来。
基础设施一经建成,往往要使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如果不从发展的眼光来提供,必然存在着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严重的拥挤现象,这就要求区域不得不再次提供相同的区域公共产品作为补充。因此,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确定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规模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经济发展十年或二十年后的远景作一个科学的预测,据此确定区域公共产品的规模,或者是留有适当的余地来进行追加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