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或者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一)股权融资的特点
1.长期性
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
企业采用股权融资无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
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二)股权融资的渠道
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绝大多数股票市场对于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中国对公司上市除了要求连续3年赢利之外,还要求企业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因此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较难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私募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
1.私募发售
私募发售在当前的环境下,是所有融资方式中,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占优势的融资方式。产权关系简单,无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大大降低了民营企业通过私募进行股权融资的交易成本,并且提高了融资效率。私募成为近几年来经济活动最活跃的领域。对于企业,私募融资不仅仅意味着获取资金,同时,新股东的进入也意味着新合作伙伴的进入。新股东能否成为一个理想的合作伙伴,对企业来说,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其影响都是积极而深远的。在私募领域,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中国有如下几类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
(1)个人投资者。虽然投资的金额不大,一般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但在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初创阶段起了至关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这类投资人很复杂,有的人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有人只是作为股东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这类投资者往往与企业的创始人有密切的私人关系,随着企业的发展,在获得相应的回报后,一般会淡出企业。
(2)风险投资机构。是90年代后期在中国发展最快的投资力量,其涉足的领域主要与高技术相关。在2000年互联网狂潮中,几乎每一家互联网公司都有风险投资资金的参与。国外如IDG、Softbank、ING等,国内如上海联创、北京科投、广州科投等都属于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能为企业提供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机构追求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上市、转让或并购的方式,在资本市场退出,特别是通过企业上市退出是他们追求的最理想方式。
上述特点决定了选择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民营企业的好处在于:没有控股要求;有强大的资金支持;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能改善企业的股东背景,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规划未来的再融资及寻找上市渠道;但同时,风险投资机构也有其不利之处,他们主要追逐企业在短期的资本增值,容易与企业的长期发展形成冲突,另外,风险投资机构缺少提升企业能力的管理资源和业务资源。
(3)产业投资机构。又称策略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企业能与自身主业融合或互补,形成协同效应。该类投资者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有利之处非常明显: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后续资金支持能力;有品牌号召力;业务的协同效应;在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上与被投企业比较接近,容易相处;可以向被投企业输入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其不利之处在于:可能会要求控股;产业投资者若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对被投企业会产生投资者进入,影响企业的后续融资;可能会对被投企业的业务发展领域进行限制。
(4)上市公司。作为私募融资的重要参与者,在中国有其特别的行为方式。尤其是主营业务发展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时募集了大量资金,参与私募的大多是利用资金优势为企业注入新概念或购买利润,伺机抬高股价,以达到维持上市资格或再次圈钱的目的。当然,也不乏一些有长远战略眼光的上市企业,它们看到了被投资企业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投资是为了满足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但不管是哪类上市企业,他们都会要求控股,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的需要。对这样的投资者,民营企业必须十分谨慎,一旦出让控股权,又无法与控股股东达成一致的观念,企业的发展就会面临巨大的危机。
2.公开募集
通过公开市场发售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是大多数民营企业梦寐以求的融资方式,企业上市一方面会为企业募集到巨额的资金;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将给企业一个市场化的定价,使民营企业的价值为市场所认可,同时为民营企业的股东带来巨额财富。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企业通过上市来募集资金有突出的优点:募集资金的数量巨大;原股东的股权和控制权稀释得较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的融资。但由于公开市场发售要求的门槛较高,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较大规模和较好赢利状况的民营企业才有可能考虑这种方式。
企业除了出让、转让股权等方式融得发展需要的资金之外,还可以通过股权的质押、资产的租赁等其他产权交易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支持,这些我们这里也列为股权融资。
二、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通常是需要融资的企业)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通过转移凭证或登记的方式而设立,从而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的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常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为股份质押或股权质押。这种质押方式的效力,只涉及如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相关的股东权利,不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当设质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与出质人签订协议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质权。《公司法》规定,若质权人为公司的其他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1995年《担保法》确立了质押担保制度,2007年《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其中规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股权是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个条件,股权则两者兼具。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决定于股权价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出质股权价值因股权价值的决定因素而定,取决于红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以及出质股权比例。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以其价值为基础,也受市场供求、市场利率、股权合同期限等因素影响。因此,质物价值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影响而呈现不稳定的特点,这使得质权人对其担保功能较难把握,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事先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为债权人提供充足担保。担保功能随出质股权种类而有所不同。以股票出质的,因流通性、变现性强而担保功能较强。而以出资出质的,担保功能相对较弱。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股权是指经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及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凭证,贷款人指境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借款人与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自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三、股权质押融资案例:银行股权质押信托
银行股权质押信托项目,在信托市场一直被誉为安全边际高的信托产品,由于我国银行股内在价值显著,且银行股估值较低,从而使得这类产品成为固定收益信托市场的香饽饽。此类产品收益水平偏中等的,近期的年收益率一般在9%左右,规模偏小,以千万级别的居多,存续期也比较短,一般为12~18个月。
将手里的银行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银行股股东,主要是那些早些年在城商行上市潮涌之时,在城商行股权上投资大笔资金的企业。在目前信贷收紧的背景下,不少持股股东也面临资金短缺的状况,对于这些股东来说,由于银行股板块的低估值,如此时卖出股权并不能带来所期望的收益。但银行股权远期价值很高,如不愿丧失所持股权又望解燃眉之急,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便成为目前最现实的两全选择。
(一)银行股权质押信托发行火爆
截至2012年3月19日,已有34款银行股权质押信托产品发行,涉及信托公司包括新时代信托、方正东亚信托、长安信托、国元信托、华鑫国际信托、山东信托、五矿信托、紫金信托8家信托公司,其中以新时代信托发行此类产品最甚,2012年一共发行27只此类产品。涉及的银行包括包商银行、大连银行、鄂尔多斯银行、兰州银行、贵阳银行、广州农商行、盛京银行、哈尔滨银行、内蒙古银行、徽商银行、绍兴银行、泰安市商业银行,长沙银行13家银行,其中新时代信托挂钩包商银行股权的产品便有19款,委托方为包商银行的不同股东,其中部分为滚动发行。
(二)融资方实力还是重中之重
虽然银行股权质押信托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信托中的优质产品,但是论具体产品的安全性,还是需要仔细分析其融资方和具体的安全性保障条款。
任何信托产品首先要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融资方才是重中之重,不仅包括融资方的实力,融资方的行业,还要细化到融资资金的投向以及项目的还款来源。一些房地产公司,前几年投资了大量的城商行股权,在目前资金链紧张的大环境下,纷纷拿出手中握有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当一个项目的资金用途是某个房地产项目或者还款来自于房屋的销售回款,则相对于单纯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在第一还款来源这个考察点上,其优势并不突出。比如,2012年2月一款以城商行的股权收益权作为受让标的的产品,其明确指出资金用途为四星级酒店改造和装修。因此投资者在选择项目的时候需分清主次,切记融资方实力和第一还款来源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