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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项目7 制订商标注册、专利权申请方案(1)

模块一 制订商标注册申请方案

【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商标注册申请方案。

某公司为其生产的饮料征集商标图案,请你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为其选择一个最佳的商标图案,并为其准备商标注册的所有资料,指导其进行商标注册事宜,并为其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提供处理意见。根据上述要求制订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方案。

2.项目要求

(1)选择的商标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2)制订的方案能够为企业进行商标注册提供实际的帮助。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能了解商标的种类;

(2)能掌握商标的禁用条款;

(3)能熟知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

(4)能够掌握商标管理与复审的内容。

2.能力目标

(1)能够评判商标的合法性;

(2)能够办理商标注册事宜;

(3)能够处理商标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某省某县红梅食品厂自1998年以来,在该厂生产的面粉上一直使用“白雪”商标,但未注册。“白雪”面粉在消费者中有一定声誉。1999年,该县另一家黄河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面条、面包的产品上使用“白雪”商标,并于1999年12月在商标局获准注册。红梅厂发现后,认为黄河厂使用了本厂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导致本厂利润下降,于是状告黄河厂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经其同意使用了其注册商标,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问:

(1)本案谁享有“白雪”商标的使用权?为什么?

(2)本案谁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理论内容】

7.1 商标法

7.1.1 商标概述

1.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即不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

(3)商标的构成要素由法律确定。

(4)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作用还表现为监督商品质量、指导商品选购以及为商品和服务做广告。

2.商标的种类

1)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划分

(1)文字商标:以文字构成的商标,使用范围很广。我国的文字商标以汉字为主;也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甚至还可以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等。可采用一种文字为主,附以其他文字;可是单词,也可是词组,且字体不限。

(2)图形商标: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优点是不受语言限制且形象生动,给人印象深刻,故特征显著,易于识别;缺点是不便呼叫,交易中不便相互交流。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将图形和文字结合使用。

(3)组合商标:以文字和图形构成的商标。注册后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随意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也不可改动某一个部分。

(4)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2)据商标使用对象划分

(1)商品商标:指使用于有形商品上的商标。

(2)服务商标:指服务行业使用的商标,如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这种商标必须依附于有关服务项目。世界上最早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是美国1946年《商标法》;1958年,里斯本会议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标志,但不要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标志注册的规定。即是否保护服务商标,采取自由决定的原则。

3)据商标的用途划分

(1)营业商标: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服务业者的名称、标记作为商标。如“同仁堂”、“亨得利”等,故营业商标又称为“厂标”。

(2)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同一类产品因不同规格、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目的在于与同类产品的不同规格、质量、品种相区别,便以顾客选购。

(3)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4)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5)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案例思考

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册了“孔雀”商标。由于该商标已经发展成为知名商标,为保护该商标,防止他人影射“孔雀”商标,A公司又申请注册了“蓝孔雀”、“白孔雀”和“黑孔雀”等商标。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为了筹集资金,现决定将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黑孔雀”转让给B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问:

(1)A公司的商标是何种商标?为什么?

(2)A公司能否转让该商标?

4)据商标使用者划分

(1)制造商标:是表明生产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如日立公司的日立牌商标。

(2)销售商标:指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

(3)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由于这种商标使用成员较多,使用起来比较复杂,一般事先都应对使用条件和侵权责任专门订立章程,报请备案。

5)据商标法律状态划分

(1)注册商标: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其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其使用人未申请注册或者注册申请未被核准给予注册的商标。

(2)未注册商标:可以合法地在市场上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情况下,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3.商标的作用

(1)标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商标是企业的脸面,它直接指明了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厂家,通过商标,就可以将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不同厂家区别开来。商品的知名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形象。名牌商标由于它的产品质量好,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高,在市场上很畅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2)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商品的品种很多,不同种类的商品,没有商标人们也不容易选错,但是同种商品如果没有商标,人们就很难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有了商标,消费者便可以根据商品的品牌来选择商品。

(3)便于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争创名牌产品。名牌商品的知名度一是靠良好的产品质量,二是靠广告进行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这种商品。而在市场上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企业很多,没有商标就很难让人们记住生产的这种商品,有了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宣传就能让人们记住此企业生产或销售这种商品,从而扩大其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4)便于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贸易。国内生产或者经营厂家要想将自己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不仅要靠过硬的质量,还要大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创名牌商品。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创名牌,就必须有自己的商标,而且要及时到出口国申请注册,得到产品所在国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商标,企业的商品不能出口,不申请注册就不能得到出口国法律的保护,甚至可能会被别人抢先注册。

4.商标法的产生和发展

商标法是国家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商标专用权的确立与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是国家为调整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对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依据。商标法是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8月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使之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使商标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并且也更加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的要求。

7.1.2 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在注册制度下的商标权应当称作注册商标权。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商标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商标权的客体是识别商品服务项目的一种标记,而不是智力成果。虽然商标图案的设计、选择是一种智力活动,设计精美的商标图案具有创造性,但商标法所要保护的不是具有创造性的作品而是具有识别作用的商品的标记。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

(2)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而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3)商标权的专有性是绝对的。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商标权人凭着这种垄断权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国家才能根据其实施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专有性是商标权最根本的属性。

(4)商标权的法定时间性是相对的。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规定期限,又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权自行消灭。

(5)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一般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权。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案例思考

甲公司专业生产计算机,并使用“倍得”商标。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倍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取得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该商标的使用权,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乙公司必须完全采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并接受甲公司的质量监督。2009年乙公司在设备安装中,为了便于操作,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做了必要的修改,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到通知后,派员测试,没有异议。但测试人员回去后,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擅自变更技术设备,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为由,取消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乙公司是否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为什么?

(3)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5)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6)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

3.商标权的主体

1)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4.商标权的客体

1)商标权的客体概念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尽管已由生产经营者、服务者使用,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2)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构成的法定要素,主要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凡是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要素组成商标的,就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无论是以何种要素构成的商标,都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商标的特征越明显,越便于识别,越有利于打开商品的销路。

(3)商标必须与他人注册商标不相混同。所谓混同,包括相同或相近似两种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的,将会被驳回。

(4)商标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7.1.3 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活动。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制度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种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国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2.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将商标申请注册;但不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只是不享有专用权,也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冲突。自愿注册对于绝大多数商品而言,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对于极少数商品却适用这一原则的例外,国家规定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案例思考

2000年2月,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两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和“无敌”为商标。制药厂到当地工商局对前者进行了商标注册。由于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两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鲜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这两个商标,几经周折,2002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无敌”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2002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无敌”商标。问:

(1)“宝泉”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

(2)“宝泉”和“无敌”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申请在先,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当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主管机关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

申请日的确定如下。①以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②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是指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允许报一件商标并限在同一类别商品之中。该申请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即按照一份申请、一件商标、一类商品的要求办理服务商标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还要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

1)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国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3)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4)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5)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2)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和编写申请号;审查申请商标的商品使用范围是否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书;审查商标申请有关文件,商标图样和申请注册费用是否齐备。

(2)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条件;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审查商标是否有禁用标志;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混同。

3)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与公告

初步审定是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先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于众,征求意见。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指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核准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至此,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人。

7.1.4 注册商标的期限、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和续展

1.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变更

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根据情况变化,需要改变注册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情况。

名称和地址变更,应到当地县级工商局办理;若改变的是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扩大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在同类其他商品上扩大注册商标,也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擅自变更,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3.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许可方式有3种。一是排他许可。在一定地域内许可方许可对方享有商标使用权,但许可方仍可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二是独占许可。许可方许可对方在一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域内都无使用权的使用许可。三是一般许可。也称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即该商标可以允许多人共同使用。我国目前主要采取这种许可方式。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5.续展

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依法申请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7.1.5 商标管理与复审

1.商标管理的含义

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对所有商标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即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使用、变更、转让、许可、续展、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

狭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的管理,也包括在这两项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商标印制等内容。

商标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注册商标管理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

1)注册商标管理规定

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销

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商标注册须保证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保证商品质量,一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二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人有权标明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标记是指与注册商标一起使用的,用来说明该商标已经注册的标记。使用注册商标时,可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册标记应当置于商标的右下角或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3.未注册商标管理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3)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违反者可根据《商标法》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也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4)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将依法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其中构成犯罪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商标印制的管理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以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行为。

1)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规定

商标使用人作为委托人委任印制单位印制商标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

(2)商标注册证或由注册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4)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注册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2)有关商标印制单位的规定

商标印制单位是指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凡是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等项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3)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1)审查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当严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核查下列内容:①印制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②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者?标记;③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印制商标的内容,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2)商标标识入库及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单位还应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并登记。废次标识应当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案。存查期限为两年。

(3)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的商标图样应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印制单位应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一并造册存档。其中《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期限为两年。

4)对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理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印商标标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不得印制假冒、侵权、伪造的商标标识;②不得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③不得印制有《商标法》禁用条款内容的商标标识;④不得印制擅自改变了的商标标识;⑤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不得印制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标标识;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印制商标行为。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商标印制单位,不准从事商标印制业务,否则构成非法印制。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收缴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采取措施停止侵权。侵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管理机关可依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应被侵权人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商标复审

(1)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行为或对商标异议的裁决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决,申请商标复审委员会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程序。

(2)申请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①复审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②复审机关是国家工商局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的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③复审申请的期限必须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④复审申请的理由必须是针对裁定成立的根据,提出裁定不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⑤复审申请在手续上必须按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并交纳评审费。

对复审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长寿县灯具厂于2008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问:

(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月何日前向谁申请复审?

(2)你认为复审的结果应该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不予审定公告,请问:

(3)灯具厂能否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能,应在何时提出诉讼?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邻县灯泡厂能否再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7.1.6 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的一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与认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但驰名商标不能以此标准认定,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被认为是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指构成商标图样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的物质实体。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④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案例思考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侵权处理机关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

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民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侵权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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